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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利息计算

2016-11-26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0期
关键词:借条违约金本金

田 花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036700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利息计算

田 花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036700

民间借贷社会融资最直接的方式,拓宽了融资渠道。在现实中很多借贷案件存在利息约定不清、高利现象严重,且隐蔽性很高。本文主要研究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的产生原因,并就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利息的认定以及计算进行了分析。

民间借贷;利息;裁判指引

近年来,我国的实体经济发展放缓,民间资金繁荣,投资目的明确,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的滞后性与现实案件的复杂性导致民间借贷案件在证据认定以及利息的计算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复杂。

1、由于民间借贷所具有的自由性、广泛性、不规范性,最为常见的有“借款协议”、“借条”、“欠条”、“收条”,法律含义迥然不同,事实证明力有区别,加大了事实认定的难度。原告仅凭借条提起诉讼,借条的证据效力难以把握,尤其是借条被撕毁后又重新粘贴的;还有没有书面协议仅有证人,而证人一般为一方的亲属、朋友等人,证人证言的审查难度大;还有在微信、QQ、邮件中关于借贷的记录、追债过程中私自录的音,难以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2、高利现象普遍,无息案件较少,规避方法多样。在很多案件中借条上并未明确说明利息的计算方式,利息在私下收取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有的将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有的当事人把没有还的利息加入本金中再重新写一支借条;有的约定巨额违约金、律师费、交通费等,通常情况下,债务人难以举证,法官仅仅凭借借条难以认定高利贷,法官又不能拒绝审理案件,不能否认借条的证明力。

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在证据的认定以及利息的计算方面提供重要的法律指引。

1、借据的认定

借贷关系为实践性合同,因此在借据的审查上要综合分析借贷行为是否实现,在审理中需要详细询问借款的原因过程、借款人的经济能力、借款的来源、交付的方式、借款后的用途,借据是否真实合法要审慎严谨的审查。如果在债务人对借据的内容、签章、字迹等有异议认为是伪造的,那么双方当事人均可以申请对借据做鉴定或者提供其他证据等来证明借据的真实性,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应当根据相关证据,通过各种方式和方法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判断,以达到确认的目的。

2、本金的认定

本金在作为借据中的重要内容,对其真实性的认定非常关键,因此在本金的认定中必须依据案件的全部证据和事实,并结合当地民间借贷的普遍交易习惯、借款双方对于借款事实情况的陈诉,借款双方之间的关系、庭审间双方的辩论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借款双方之间不是通过银行转账而是直接现金交付的,应当让出借人出具交付证明,如果没有相关证明,法官要根据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双方之间的关系、交易惯例并根据自身的生活阅历进行判断,或者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测谎测试,进而进行甄别。对于现今交付金额较大的,应防止资金流入限制行业,参考地区交易习惯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以种种理由预扣借款金额的,应以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为准。

3、利息的计算

借款利息是民间借贷中的关键也是重点,出借人想要利益最大化,但又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在出借款项时约定利率不可逾越警戒线。我们可以看到借贷规则将民间借贷的利率做一个划分:对于约定年利率在24%及以下的,不属于高利,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对社会经济发展公平正义没有伤害,受法律的完全保护;对于利率在24%-36%之间的属于自然之债,不能通过法律确认,国家也不保障其执行,但是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也不可通过法律要求返还;对于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部分无效,即使债务人已经偿还也可通过法律要求债权人返还。①

(1)借期利息。实践中也往往有合同未对利息或利率进行约定,这时应当视为无息借款合同,对于借期内的利息借款人可以不予给付。对于那种合同中虽然约定要给付利息,但仅仅出现“利息”等字眼而并未具体约定确定数字的,出借人不能主张具体的利息权利。如果出借人主张利息权利,这时应当根据当地的借贷惯例及通用的市场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日常借贷过程中,有些出借人会预先划扣一部分借款本金作为利息,这种借贷方式等于变相的提高了贷款利率,裁判中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确定本金和利息。民间借贷中也会出现复利计算的问题,就是借贷双方对前期的借款结算本金和利息后作为后期借款的本金并重新确定借贷关系。如果在前期借款中利率未超过24%,重新确认的借款就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如果借款利率超过24%,当事人主张超过24%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见我国法律对复利是一种限制条件的适当限度保护。

(2)逾期利息。在借贷合同中仅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但并未对逾期利息做出约定的,双方既然是有偿资金利用,且逾期利息具有惩罚性,为平衡双方利益,一般以借期内的利息约定来计算。计算还是按照24%及以下、24%-36%之间以及超过36%来划分,24%级以下的受法律保护;24%-36%之间的属自然之债,已经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超过36%的属无效约定,已经支付的可要求返还。

(3)违约金。有些民间借贷在约定逾期利息的时候还会约定违约金,这种约定也是可以的,但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不能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

(4)律师费、服务费。民间借贷中为维护自身利益,很多出借人不仅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甚至会约定律师费、服务费等条款,这些约定都是可以的,但是在主张的时候同样是全部费用之和不能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

注释

①《借贷规定》26条。

[1]王林清.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145-1183.

[2]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53-55.

田花(1984.07-)性别:女,籍贯:汉族,学历: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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