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下的人情
2016-11-25
河南一大学生闫某因捕获几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和贩卖一只苍头鹰而被判刑10年半。网友认为量刑过重,法院认为量刑适中,而专家分析这种行为的恶劣,便觉量刑不够。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较为合适,兼顾了法与情。闫某的行为触法,故然要判刑,不能因为他是一个大学生就不去判处他或减刑,那岂不是乱了套?法院的10年半判刑是综合多方面的考虑之后进行的最终判定,是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专家只顾行为恶劣,私毫不考虑人情,认为量刑过轻,只看法不看情。
既无法也无情,必然要引起公愤。台湾一些妇女在外国设立的工厂里工作,每天与致癌物接触,而今患癌率超乎寻常。他们提出讼诉,可过了十多年仍没有任何消息,外国人已撤走,自然是政府来出面偿还她们的损失,可政府的举措却不尽人意,迟迟不肯落实偿款,情与法一样都没有,必然十分不合理。
只有法而没有情,有时也让人叹惋,吴国的监狱里跑出去了一人,逃到邻国去工作,而吴王却坚持要把这个人找回来,认为要严守法律,不然全国上下会十分混乱。甚至拿十座城与邻国交换这个逃跑的人。本来邻国完全可以接爱,可邻国国君也被感动,佩服这种严格执法的行为,无条件的派人把越狱者送了回来。由此看来,正是吴王的严格执法行为换来了邻国国君的坦然送回的厚礼。因此不能只顾情不顾法,有时执法严明会更好,况且对闫某的处罚不算很严。
法与情兼顾,带来一片光明。陶华碧自己通过做辣椒酱而注册了老干妈的品牌。当她面对有人仿她的品牌,用老干爸这么近似的牌子时,她将对方告上了法庭。最后审判时,法院征求了陶华碧的意见后对仿冒者只进行了轻度的处罚,没有十分严苛的刑罚。陶华碧做到了法与情的兼顾,自然让对方产生惭愧与感激之心,不再侵权,换来一片光明,与闫某相比而言法虽严,可也有人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故然要严惩那些违法之人,但也要有人情,可本质的原则不能变,这样才能创建更公正和谐的社会。
【点评】文章的论据新颖而精当,表现出小作者丰厚的积累。更难能可贵的是,其中有辩证思辨的意识,挖掘深入。如作者提炼法律下的人情的观点,从法与情需要兼顾的角度展开,并引用大量热点材料加以佐证,论证深入。本文另一个亮点在于立论的中正严谨,并非非黑即白式地肯定“法”,否定“情”,而是在肯定了法的意义之后,高屋建瓴地论说“情”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