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法治大跃进”批判

2016-11-25姚建宗侯学宾

社会观察 2016年8期
关键词:大跃进法治思想

文/姚建宗 侯学宾

中国“法治大跃进”批判

文/姚建宗 侯学宾

当代中国社会,从官方到民间,慢慢地滋长出了一种我们称之为“法治浮夸风”的政治社会气息,并已经非常明显地形成被我们称为“法治大跃进”的思想与实践行动的社会现象。我们认为,中国当前社会的“法治浮夸风”与“法治大跃进” (鉴于“法治浮夸风”是“法治大跃进”的基本表征,本文以下以“法治大跃进”一并涵盖这两者)现象,是由多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实践因素和思想因素共同造就的,尽管其思想与现实的社会危害尚未明显显现,但其必然的逻辑结果即其潜在的危害与消极影响和不利后果却是相当大的。由此决定了尽管现实地看我们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大跃进”进行的思想批判和实践批判似乎是“杞人忧天”,但在中国社会“法治大跃进”现象正勃勃然而欣欣向荣的今天,作为一副思想与实践的醒脑剂,对中国“法治大跃进”进行认真而严肃的思想批判与实践批判,无疑是一项非常重要而且必要的“思想疗养”与“精神保健”的“体检”活动。

中国“法治大跃进”的现实表征

对“法治大跃进”进行精确的概念界定并不现实,但是我们可以从描述的意义上对这个概念进行归纳总结。在此意义上,“法治大跃进”大体上意指违背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客观规律,忽视法治的支撑基础和现实条件,基于一种政治意识形态的工具性诉求而主观武断和超常规地推行法治建设的思想、行动和现象。若对这些现象稍作类型化抽象处理,我们就很容易至少认知出如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大跃进”的现实表征。

(一)“法治时间表”的制作设置

中国“法治大跃进”的出现,与近年来我国社会从官方到民间几乎普遍具有的可称之为“法治焦虑症”的社会思想疾患的发作有关。我们太想在短期内毕其功于一役地实现法治,容不得任何理性的等待时间。这种“时间表”的制作在实践中展现一种自上而下的普遍性。这种从执政党的大政方针政策到各级政府具体的行政措施,从中央到地方的普遍制定法治实现“时间表”的做法呈现出两种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特征。第一,法治“时间表”设置的任意性。这种任意性导致在地方各级政府的法治“时间表”设定上体现出第二个特征,即法治“时间表”设定的竞赛性。这种“法治时间表”设定上的任意性和竞赛性导致法治建设成为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过度突出法治建设实现的时间因素,法治本身蕴含的客观规律以及实现法治政府所必需的那些条件性因素被有意无意地忽视。

(二)政府主导“法治指数”的设计与应用

严格来讲,“法治指数”或者“法治GDP”设计的初衷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给我国各级政府带上“紧箍咒”使之不得不“行”法治,亦即是真正从“依法行政”来考虑的。但是中国“法治指数”的发展与兴盛也就呈现出两个鲜明的特征。第一,自设自评法治的实现标准。现实的问题是,中国当前的“法治指数”模型设计,尽管也有法学学者提出和参与,但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由各级党和政府来主导的。第二,法治建设中法治被扭曲和碎片化。在各级党和政府制定的法治指标中,呈现出一种多级层次的政府和部门各自为政的多元化、实质内容的地方化与部门化的现象。

(三)“口号”法治

口号具有的简短性、鼓动性和号召力在革命年代发挥了非常重要的动员作用。口号文化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退隐江湖,而是很快在中国社会各个领域扩散开来,法治建设领域的口号也是层出不穷。我国的“口号法治”中不仅具有典型意义上的口号,还具有一种隐性意义上的口号。第一,典型意义上的口号突出宣传性。这种口号式的法治会导致一种法治的简单化和庸俗化解读。口号本身具有的简洁性导致对法治认知的提纯和简化,甚至会导致对法治的错误理解。第二,隐性意义上的口号突出形式性。这种口号并非是经常出现在新闻媒体和街头标志牌上的宣传性标语,而是更多地存在于党和政府发布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但是如果没有具体的措施支撑和事后的监督测评,那么这些目标可能更多地只是具有形式性,缺乏实质性的法治内容。

(四)“运动”式法治

法治的基本内涵之一是规则之治,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治理的常态化、常规化和秩序化。相对于革命时代的波澜壮阔和打破常规与束缚的做法,法治的状态更为强调社会的波澜不惊和遵循规则。运动式社会治理方式在对新中国的建设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改革开放以来,运动式的治理方式逐步让位于常规、有序和法律化的治理方式,“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恰恰就是对以往运动式治理方式的矫正,但是运动式的治理方式并没有销声匿迹,而是在法治建设中不断出现,形成一种矛盾式的“运动”法治现象。这种运动式的法治现象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公民守法等多个方面。

中国“法治大跃进”之思想批判

对中国“法治大跃进”的批判,理应从思想、观念和理论的角度展开,也应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实践层面展开,但对中国“法治大跃进”现象可能的各种支撑观念与思想进行分析、解剖和批判,乃是彻底根治中国“法治大跃进”非理性的激进冒进策略与实践举措幼稚病的基础药方。

(一)中国“法治大跃进”具有“革命浪漫主义”的思想基因

这种迫切希望确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并急切地期盼其在实践中得到成功的思想和行动的背后,恰恰是一种“革命浪漫主义”思想在支撑。这种“革命浪漫主义”思想在革命年代鼓舞并大大增强了人民群众对革命胜利的信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的建立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都使得这种思想在更多领域得到扩散和坚持。但是这种思想也容易导致一种逻辑上的“极端”,这种“极端”的体现形式就是对法治目标设定和实现的过于自信和乐观。另外一种“极端”的体现就是从“经济决定论”走向“法治决定论”,对法治的推崇在实践中形成一种“法律万能论”,这种对法律以及法治过于乐观的态度导致在法治实践中“立法”的大跃进。

(二)中国“法治大跃进”侵染着“民粹主义”的思想色素

“法治大跃进”这些情况的出现和存在,实际上就是植根于并受制于以小农意识为根基的“民粹主义”思想,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国粹意识对这种“法治大跃进”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民粹主义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主要体现如下:第一,民粹主义中的平民化和大众化倾向导致过分推崇群众运动的力量,甚至将群众动员的策略扩散到法治建设领域,形成一种“运动式法治”样态;第二,民粹主义思想强调动员群众的策略,推崇宣传动员能力。这种思想一方面导致在立法中法律文本的具体条文的操作性和实施性不强,“高大上”的口号式法律条文较多,从而影响法律真实进入民众生活的程度。另一方面是口号化的法治宣传和动员在社会上引起人们对法治的广泛关注和期望的同时,由于制度供应缺失或者不足,民众对法治建设实践与法治理想实现的失望。

(三)中国“法治大跃进”由“偏狭的政治经验主义”思想催生

正因为中国共产党对于其政治传统中的政治动员和群众运动的威力的过度信任和自信,“运动”法治、“口号”法治、法治“时间表”、政府主导的“法治指数”设计等“法治大跃进”现象才能够自然而然地大量出现。而这些,恐怕都与“偏狭的政治经验主义”思想密切相关。在我国改革开放后,这种偏狭的政治经验主义思想依然存在并对我国法治建设实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第一,将政治领域的“计划思想”照搬到法治建设中。这种偏狭的政治经验主义思想导致各式各样的法治目标的出台,各级政府、部门所设立的各种法治指标并没有完成,或者各级政府、部门为了在限定期限之内完成法治的目标任务而弄虚作假。第二,将政治领域的“政治动员”照搬到法治建设中。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注重具体制度设计和运行的法治建设更多地开始从口号的角度进入民众的生活中,导致“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等宣传流于表面化和庸俗化。第三,将政治领域的“政府主导”照搬到法治建设领域。尽管政府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推动者的作用,但是政府权力本身就是法治调控的对象,过分强调政府在法治建设的主导性作用,也有可能导致扭曲法治建设的真实目的。

(四)中国“法治大跃进”是“教条主义”的思想应用

我国当前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大跃进”现象就和政府“教条主义”地理解和运用后发展优势理论具有密切关系。第一,后发优势的存在不一定让我们的法治建设能够“后来居上”。一方面因为后发性优势存在的意义主要在时间维度上,并不是后发国家的所有现状都可以成为优势。另一方面因为后发性优势的发挥同样需要时间,并不存在一般性和普适性的法治追赶模式,必须历史地具体分析后发性优势的影响。第二,政府在后发性优势中的角色需要具体对待。在政府推进型法治建设中,政府既是法治的推动者也是法治建设中的被监督者,法治实现与否的衡量标准部分来自法治的一般性规律,部分来自社会公众的评判,这个标准不能由政府自己来设定和操作。

(五)中国“法治大跃进”是典型的“工具主义”的思想展现

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与法治发展依然产生着消极影响。首先,法律工具主义将法治视为工具和手段,是对真正法治的背离。这又可能会产生两种极端现象,一是将法治视为包治百病的工具,导致法治的庸俗化和万能主义倾向,各种口号性的法治宣传出现,各种大规模的立法出现,使法治成为社会调控的唯一手段,这种趋势的发展可能导致法治权威的消解;二是抛弃法治的价值性内涵,过度强调法治的治理功能,导致亚里士多德所言的“良法之治”的“良法”难以达成,法治也可能沦落为一种压制权利的工具。其次,法律工具主义的盛行和影响实际上也是人治思想的翻版。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使得中国社会的人治思想难以消除,也将导致公民对于法治的认知出现偏差,动摇法治作为人的理想价值目标和生活方式的可欲性及其实践践履。

(六)中国“法治大跃进”是“唯意志论”的思想反映

中国“法治大跃进”的实质在于,这是一种用主观意志和主观愿望来“规范”“型构”“引导”和“推进”社会现实的法治实践的思维路线与行动路线。“唯意志论”在政治和思想领域的影响依然存在,以至于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大跃进”现象的思想根源。第一,唯意志论思想片面强调意志的重要性,忽视法治的内在规律和法治建设需要的支撑条件。第二,唯意志论思想片面强调意志的重要性,错误理解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第三,唯意志论思想片面强调意志的重要性,演变成过分强调运动式的群众动员。第四,唯意志论思想强调意志的重要性,可能会导致国家在法治建设中忽视现实实践的后果。在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建设中,政府的意志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与牵引作用,但过度强调意志的重要性会使得政府对法治建设的引导脱离现实,将理论上可能成立的条件视为现实中存在的必然。

(七)中国“法治大跃进”由“唯科学主义”的思想推动

就中国的法治实践而言,验证法治的指标的过分数字化和量化,恐怕主要还是深受“唯科学主义”思想的消极影响所致。这种“唯科学主义”思想主要指将自然科学中的方法特别是量化分析方法运用到所有领域,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第一,定量或者量化方式并非科学主义的唯一,过度运用量化标准会歪曲法治建设的过程和图景。首先,法治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化工程,如果在法治建设中将一些不适合量化的法治内容强行进行量化,就会导致法治指数或者量化标准的“失真”,这种“失真”的法治标准会扭曲法治建设的效果。其次,量化指数或者指标的设计必须以一定的价值定性为基础或前提,否则建构的量化标准会形成对法治的曲解。第二,“唯科学主义”的量化指标和数目字管理方法在法治实践中造成地方政府之间的“恶性竞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热衷于法治的量化指标,因为这种量化指标容易出“政绩”,能够方便明确地比出“高低优劣”。这种唯数字论的做法和法治的过度量化与指标化有密切关系,其背后的思想根源恰恰就是“唯科学主义”思想的影响。

(八)中国“法治大跃进”烙有“革命论”的思想印迹

“不断革命论”的思想对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产生着消极不利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不断革命论”强调剧烈的社会斗争的重要性,这种“剧烈性”是一种整体性的革命或者斗争。这种思想本身就和法治所要求的规则化、制度化和渐进性相违背,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中国社会习惯于将法治建设视为社会革命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忽略了法治的内在规律,强调一种运动式的社会斗争可以实现法治。第二,“不断革命论”强调目标的不断更新。一方面,法治目标的设定体现在时间上,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为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的实现设定了具体的期限目标,这种目标划定的时间呈现出竞争的态势,地方政府设定的时间大多都短于中央政府设定的时间。另一方面,法治建设的目标设定在各个领域全面开花,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村、依法治民,从依法治税到依法治水,将法治的各个方面都设置为具体的目标。

(九)中国“法治大跃进”是“国家主义”的思想产物

中国“法治大跃进”的产生和维系无疑地也典型地深受了“国家主义”思想的影响。国家主义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第一,国家主义思想在政府推进型法治中的角色困境。在法治建设中,党和政府是法治建设的设计师和指导者,同时政府权力也是法治的规范对象,这种角色上的冲突必然会产生逻辑上和实践上的偏差。第二,国家主义思想在个人权利和自由保护中的困境。法治的内在本质要求国家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自治,但是国家主义强调国家主导社会事务和个人生活,两者之间存在内在张力。

(十)中国“法治大跃进”是“政治意识形态”思想竞争的结果

从新中国建立开始,中国的社会建设无疑就始终处于资本主义的思想、制度与实际的综合举措的消极评价、负面宣传与实践打压之中。在这方面似乎就始终在事实上处于“道德”弱势地位,新中国始终就处在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行全方位的思想与制度“自卫”的思想理论斗争之中,从而为自身寻求思想、理论、制度、组织及其实践运行的合法性即道德的支撑点。而这些斗争无疑地属于政治意识形态斗争的思想范畴。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的确有一种“时不我待”的法治建设的“紧迫感”,也慢慢地由此而生发出了一种“加快法治”建设的“法治焦虑症”,进而催生了中国的“法治大跃进”现象的渐次展现。因此,在某种意义和程度上,我们也可以说,中国的“法治大跃进”正是以“敌我”划分为基础的“优越性竞争”的“政治意识形态”的新生儿。

中国“法治大跃进”之实践批判

我们认为,就中国的“法治大跃进”现象而言,我们绝对不能回避,因而也不能不审思其在实践层面对中国法治建设可能带来的如下疑问。

(一)中国共产党如何保证法治化执政的名实相副?

中国当前的“法治大跃进”的种种举措,在很多情况下和很大程度上,是对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袖(集体)的讲话、谈话、言论的“迎合”以及对其中的“微言大义”的“揣摩”而形成的,这种政治功利主义的举措以及对于执政党领袖(集体)的“崇拜”,会不会逐渐削弱执政党已经开始的以“法治”来执政的改革和自我提升的能力,反而在“法治”的名号下强化或者衍化出新的执政党领袖(集体)的“人治”与“专制”?中国当前的“法治大跃进”的种种举措,有很多基本上都是在地方或者部门的党委书记和政府首脑“一把手”的意志和政治要求下进行的,依然体现出的是“人治”的思维逻辑和实践操作,而且有关这些举措的设计与实施的决策过程基本上是“形式”上“民主”而“实质”上只有党政一把手的思想和意志的“集中”。

(二)法治政府如何避免成为自编自导自演自评的政治娱乐剧?

中国当前的“法治大跃进”现象,有很多都是各级政府、行业部门主导的,“法治指标”也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种举措也好,无论是其设计与制定还是其实施实践以及效果评估,基本上都是政府“自编自导自演自评”。各个地方、各个行业部门都有自己独特的“法治理想”与“法治蓝图”,这不仅成为中国法治实践中的一大奇特景观,而且更重要的是在一些共同性问题的处置上这些“法治理想”与“法治蓝图”都千差万别,甚至相互矛盾。中国当前的“法治大跃进”的种种举措,有很多在很大程度上都不仅不是以限制行政公权力为主要关切的,相反在实质内容上还是在强化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公权力,并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公权力来实际地推行这些举措。

(三)法治社会如何拒绝水月镜花之想象共同体的命运?

中国当前的“法治大跃进”现象的种种举措,有很多在很大程度上并未将真正的“法治”内涵的重要关切点的社会公众的“权利”作为其核心与重点,即使在这些举措中的那些以关注和保障社会公众的“权利”或者说“合法权益”为内容的举措,也往往是以“维稳”为直接目的的,是出于对发生“群体性社会事件”造成负面政治效果和影响的担忧而设计和推行的。中国当前的那些“法治大跃进”现象的种种举措,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真正针对社会公正问题的现实解决措施。中国当前“法治大跃进”现象的种种举措,无论是在设计上还是在实施与实践上,更多地是从党和政府及其公权力的运行出发考量的而都很少注重社会公众的参与。

(四)法治国家的前景与实景如何不致渐趋朦胧而虚化?

中国的“法治大跃进”现象的种种举措及其实践,实际上并未真正很好地综合考量包括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正义等多元化社会价值,而且对这些社会价值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普适性的认知还有疑惑,这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未来发展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中国的“法治大跃进”现象的种种举措及其实践,都明显地体现了即时的政治效果的功利主义追求,其对于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与最高的权威性并无明确的标示和承诺。

(五)中国法治脆弱的基础条件无力支撑“法治大跃进”

中国“法治大跃进”之所以将在实践上有害于法治本身,最根本的就是因为正处于全面而深刻的社会转型的当代中国,还极其缺乏真正支撑法治大厦的建立和维持的基本条件,而即使初步具备了相应的一些个别条件,这些条件也相当地脆弱。就当代中国而言,这些条件恰恰是需要与法治一道共同成长和成熟的,而这无疑需要一个相当长期的时间来积聚沉淀才有可能。

结语

我们对当代中国社会在思想和实践中正在真实显现着的“法治大跃进”的客观存在抱持理性反思和批判的立场与态度,并不是要否定中国的法治建设,而恰恰是要向包括思想理论界、政治社会实践界和社会公众在内的全社会呼吁,我们固然要对中国的法治前景保持高度的热情和理想期待,但更要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抱持理性务实的态度、保持足够的耐心与克制,坚持踏实而坚定地循序渐进地不断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

【姚建宗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侯学宾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摘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猜你喜欢

大跃进法治思想
思想之光照耀奋进之路
思想与“剑”
人大战“疫” 法治为要
法治护航 让“游河南”更惬意
法治护航 守护生命之源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永远不能丢
“思想是什么”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大跃进就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