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今中国贫富两极分化的两个问题
——与陈学明教授商榷
2016-11-25段忠桥
文/段忠桥
关于当今中国贫富两极分化的两个问题
——与陈学明教授商榷
文/段忠桥
本文对陈学明教授在《论政治经济学在马克思主义中的地位》一文中关于当今中国贫富两极分化问题的两个见解提出质疑:指出他的第一个见解,即对贫富两极分化问题不能做政治哲学批判,而只能做政治经济学批判,这既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相悖,也不利于马克思主义研究在中国的发展;指出他的第二个见解,即当今中国的贫富两极分化主要是由于“强资本”对“弱劳动”的剥削造成的,因而要限制私营经济的发展,这既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不利于贫富两极分化的消除。
对贫富两极分化问题不能做政治哲学批判,而只能做政治经济学批判?
陈学明教授的第一个见解是,坚持“真正的马克思的立场”,就不能对当今中国存在的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做道德(或政治哲学)批判,而只能做政治经济学批判。在指出贫富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之后,他说:“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意见,是把两极分化视为是一个涉及‘正义’与‘不正义’的道德问题。”自2012年以来,我陆续发表了多篇从分配正义视角谈当前我国的贫富差距的论文,如《马克思主义研究应关注分配正义问题》(《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5月23日)、《当前中国的“贫富差距”为什么是不正义的?——基于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的相关论述》(《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等等。在这里我愿意作为这种意见的代表对陈学明教授做出回应。
陈学明教授接着对他所说的那种流行意见做了严厉的批评。他的批评由三个推断构成:(1)这种意见是“在道义的世界里,在伦理学范围内,抽象地谈论中国当前的不公平、不平等,从中得出经济领域的两极分化的结论”;(2)这种意见“把解决不公平现象,寄希望于人们道德观念的变革,寄希望于人们‘良心’的发现”;(3)这种意见是“致力于从‘老祖宗’那里找平等文化、和谐文化的思想传统和根据,以为只要把这些传统的公平正义观念移植到今天,当今中国就能消除两极分化,和谐社会就建立起来了”。然而,这三个推断都不能成立。
先看第一个推断。在我看来,“把两极分化视为是一个涉及‘正义’与‘不正义’的道德问题”,讲的是两极分化和“正义”与“不正义”这样的问题在道德上相关,从这种看法可以推断是在“道义世界里,在伦理学范围内”谈论中国当前的不公平、不平等,但却推不出这样做是“抽象地谈论中国当前的不公平、不平等”。什么是“抽象地谈论”?它指的是离开当今中国贫富两极分化的现实空谈“不公平、不平等”吗?如果这样,那他的说法不符合实际,因为只要看看我那几篇论文就不难发现,它们虽然都是在政治哲学范围内谈论中国当前的不公平、不平等,但无不是以当今中国现实存在的贫富差距为对象的。那它指的是以“公平、平等”这些抽象的政治哲学概念谈论当今中国的贫富两极分化吗?这样做更是无可非议的,因为任何一种学术研究都要运用抽象的概念。
至于陈学明教授讲的“从中得出经济领域的两极分化的结论”,更难以成立。上述已指出,“中国当前的不公平、不平等”指的只能是在当今中国已经存在的贫富两极分化。如果抽象谈论的“中国当前的不公平、不平等”,是已经存在的贫富两极分化,由此怎能再“得出经济领域的两极分化的结论”?
再看第二个推断。我和一些学者认为两极分化的存在与“正义”与“不正义”问题相关,因而可以从政治哲学的视角对其进行研究,而陈学明教授却由此推断,持有这种看法就会“把解决不公平现象,寄希望于人们道德观念的变革,寄希望于人们‘良心’的发现”。这一推断太武断了。因为认为贫富两极分化涉及“正义”与“不正义”问题是一回事,“把解决不公平现象,寄希望于人们道德观念的变革,寄希望于人们‘良心’的发现”则是另一回事,从前者是推断不出后者的。进而言之,无论从逻辑上讲还是从事实上看,认为贫富两极分化涉及“正义”与“不正义”的人也可同时认为,解决不公平现象不应“寄希望于人们道德观念的变革,寄希望于人们‘良心’的发现”,而应通过经济和政治的变革。
再看第三个推断。我对当前中国的“贫富差距”为什么是不正义的理解,来自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有关按劳分配的弊病的相关论述。然而,从“老祖宗”那里寻找公平正义观念,就是“以为只要把这些传统的公平正义观念移植到今天,当今中国就能消除两极分化,和谐社会就建立起来了”,这种推断也是武断的。因为从“老祖宗”那里寻找公平正义观念,涉及的是去哪里寻求公平正义观念的问题,而“以为只要把这些传统的公平正义观念移植到今天,当今中国就能消除两极分化,和谐社会就建立起来了”,涉及的是传统的公平正义观念将会起何种作用的问题,它们之间不存在前者必然导致后者的关系。以我的论文《当前中国的“贫富差距”为什么是不正义的?》为例,在表明是基于《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论述来论证中国存在的贫富差距不正义之后,我接着指出,“正义的实现是受社会经济条件制约的。”可见,我确实是将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念应用于对当今中国贫富差距问题的研究,但我并不认为这样一来贫富差距问题就解决了。
在对“比较流行的一种意见”做了批评之后,陈学明教授进而表明了在贫富两极分化问题上应坚持的“真正的马克思的立场”:“一个社会能不能平等与和谐,主要不取决于这一社会中的人们是不是拥有平等、和谐的观念,而主要在于这一社会中是不是具有平等、和谐的客观条件。所以,我们建构平等、和谐的社会,应当主要着力于批判和改变导致不平等、不和谐的社会生产关系,而不应当只把建构和谐社会当成观念的文化建设。”不难看出,陈学明教授的“真正的马克思的立场”不涉及贫富两极分化“正义与不正义”的问题,而只涉及贫富两极分化如何才能消灭。在他看来,由于“平等与和谐”的实现主要在于是否具有实现它们的客观条件,因而建构平等与和谐的社会就应着力于批判和改变导致不平等、不和谐的社会生产关系。进一步,再将他对“真正的马克思的立场”的说明与对“比较流行的一种意见”的批评联系起来看会发现,其“真正的马克思的立场”是主张对当今中国的贫富两极分化不能做政治哲学批判,而只能做政治经济学批判。
对当今中国的贫富两极分化只能做政治经济学批判而不能做政治哲学批判,这是“真正的马克思的立场”吗?让我们看看马克思本人的相关论述。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为例。他在《资本论》及《资本论》的几个手稿中不但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科学揭示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而且还从道德的角度强烈谴责了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义。在《资本论》第一卷中,他把剩余产品称作“资本家阶级每年从工人阶级那里夺取的贡品”;把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视为“从工人那里掠夺来的赃物”。我们知道,“夺取”、“掠夺”指的都是不正当地拿了属于他人的东西,马克思用这些措辞难道不是从道德角度强烈谴责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义吗?这表明,陈学明教授所谓的“真正的马克思的立场”,即对当今中国的两极分化现象不能做政治哲学的批判而只能做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是与马克思的思想相悖的。
当今中国的贫富两极分化主要是由于“强资本”对“弱劳动”的剥削造成的?
陈学明教授的第二个见解是,当今中国贫富两极分化主要是由于“强资本”对“弱劳动”的剥削造成的,因而要限制体现资本和劳动关系的私营经济。他这样论证:(1)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核心”,资本与雇佣劳动关系的实质,是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资本的自我增值与积累,而这必然会导致资本家与工人的两极分化;(2)当今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分配形式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而这意味着一方面生产资料与货币又成了资本,另一方面劳动力又成了商品,这样,马克思所分析的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似乎又再现;(3)当今中国存在着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等多种差距,但首要的还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占有者之间的差距,这构成了我们今天的“轴心”;(4)当今中国的要害在于“强资本、弱劳动”的力量对比,这是当今中国两极分化现象的首要根源。对此,社会主义国家应通过限制私营经济来缩短和减轻其带来的痛苦。陈学明教授的这一见解也不能成立。
第一,陈学明教授讲的“资本家与工人的两极分化”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相悖。熟悉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著作的学者都知道,马克思从未讲过“资本家与工人的两极分化”,而只讲过商品市场的两极分化,即一极是少数人成为占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资本家,另一极是大多数人成为失去生产资料从而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以获取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工人。陈学明教授讲的“资本家与工人的两极分化”,显然不是马克思讲的商品市场的两极分化,那“资本家与工人的两极分化”本身意指什么?从他对当今中国贫富两极分化现象的首要根源的说明来看,它指的是“资方的经营管理者”即资本家的“收入所得远远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而“劳动者并没有分配到相应的利益份额”。如果这就是陈学明教授讲的“资本家与工人的两极分化”,那么他对马克思资本与劳动关系理论的理解就是错误的。按照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陈学明教授讲的劳动者在分配上获得的相应的利益份额,是由他的劳动力价值,即再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无论资本家通过剥削工人的剩余劳动而获得多高的收入,工人获得的相应的利益份额,都不会低于他的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因而都不会出现“没有分配到相应的利益份额”的情况。“资本家与工人的两极分化”是陈学明教授依据马克思关于资本与劳动关系的理论说明当今中国贫富两极分化的主要依据之一,但他讲的“资本家与工人的两极分化”不但在马克思那里找不到,而且还与其剩余价值理论相悖。
第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占有者之间在收入上的差距,不是当今中国贫富两极分化的首要体现。当今中国的贫富两极分化意指什么?对此,陈学明教授没做任何明确的说明,而只说当今中国存在着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等多种差距,“但首要的还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占有者之间的差距”。那他讲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占有者”指的又是什么?在他的文章中有这样的论述:“资方的经营管理者,包括处于直接生产过程之外的纯粹资本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和多种分配形式,其收入所得远远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这就是当今中国两极分化现象的首要根源。”从中可以推断,他讲的“劳动者”,实际上指的是当今中国私营企业的职工,他讲的“生产资料占有者”,实际上指的是私营企业主。由此说来,他讲的当今中国贫富两极分化,指的是首要由私营企业职工与私营企业主在收入上的差距所体现的两极分化。
陈学明教授对当今中国的贫富两极分化的理解不能成立。这是因为,按照研究者的共识,当今中国贫富两极分化中的“贫”,指的是其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贫困线的人,“富”指的是其收入超过一定高限的人,因而,当今中国的贫富两极分化指的都是当今中国贫者和富者收入差距的明显拉大。由于贫富两极分化中的“贫”和“富”都是以其收入的高低来界定的,因此,当前我国农村大量的贫困人口虽然不是私营企业的职工,但也属于贫者的范围;与此相应,各类“明星”以及国企的一些高管,尽管不是“生产资料占有者”即私营企业主,但也属于富者范围。笼统地说私营企业职工与私营企业主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当今中国贫富两极分化的首要体现,毫无道理。
第三,马克思和恩格斯讲的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不是当今中国全部社会体系的“轴心”。在讲完“当今中国的两极分化主要是由于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不平衡(或者说某种程度上的对立)造成的”之后,陈学明教授紧接着引用了恩格斯的一段话:“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核心。”在我看来,陈学明教授的推论是不能成立的。恩格斯的那段话出自他发表在《民主周报》上的为马克思的《资本论》所写的书评。从书评就不难看出,恩格斯讲的“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指的是以当时英国、法国、德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的社会体系,但这种关系也是当今中国的全部社会体系的核心或“轴心”吗?对此,我不这样认为。自1978年以后我国又开始实行鼓励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此后,体现资本和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逐渐增多,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已占有很大比例。然而,私营经济在当今我国的全部社会体系中真的像陈学明教授讲得那样已处于“轴心”的地位吗?显然没有。这首先是因为,在当今我国的全部社会体系中,尽管私营经济占有很大的比例,但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没有改变。可见,说体现马克思恩格斯讲的资本和劳动关系的私营经济是当今中国全部社会体系的“轴心”,是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
第四,解决当今中国贫富两极分化问题的正确途径不是消极限制私营经济,而是积极发展私营经济。从私营企业职工与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差距是当今中国贫富两极分化的首要体现,和“强资本、弱劳动”是当今中国贫富两极分化现象的首要根源这样的理解出发,陈学明教授进而对应当如何解决贫富两极分化问题提出了自己意见:“不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不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关于资本与劳动关系的理论来观察和分析,我们就不能认清当今中国的两极分化现象,不能客观地分析其中的因果和利弊,找到正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是现实条件的制约,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的‘自然的发展阶段’,又有哪些是能够通过社会主义有所作为,是‘能缩短和减轻’的‘分娩的痛苦’。”这段意思还是很清楚的:依据马克思的资本与劳动关系的理论,导致当今中国贫富两极分化的首要根源是体现资本和劳动关系的私营经济的存在,既然私营经济的存在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的“自然的发展阶段”,那社会主义国家就应通过正确的途径,即通过限制私营经济来缩短和减轻其带来的痛苦。在我看来,陈学明教授的这一意见是错误的。前边表明,当今中国的贫富两极分化指的是贫者与富者收入差距的明显拉大。而当我们把贫者视为一个社会群体,把富者视为另一个社会群体时,导致二者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就不是陈学明教授所讲的“强资本”对“弱劳动”的剥削,而是他们不同的生活环境、不同的身份等级和不同的天赋。如果这三者是导致当今中国贫富两极分化的主要原因,那我们应当如何解决贫富两极分化问题呢?在我看来,就中国当今的情况而言,除了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来缩小贫富差距以外,一个正确的途径是积极发展私营经济。从当今中国贫富两极分化的现状来看,我们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的上亿农村人口尽快摆脱贫困,而积极发展私营经济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正确途径。不容否认,私营经济具有两重性,它一方面会产生一些富有的私营企业主从而扩大贫富差距,另一方面又会使大量农村贫困人口收入迅速提高从而缩小贫富差距。毋庸置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共产主义,就此而言,积极发展私营经济只是我国在当今尚无更好途径的情况下所应选择的正确途径。在我看来,在当今的中国,私营经济在消除贫富两极分化上的作用就像它在发展生产力上的作用一样具有历史必然性。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摘自《江海学刊》201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