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邪教受害人人权保护看中国人权事业的新进展
2016-11-25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哲学部刘晓玉
◇ 文/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哲学部 刘晓玉
一、中国保护邪教受害人人权理论的研究现状与进展
从我国历史及其思想文化传承角度看,“反邪教是文明之举;就现代社会发展而言,防范邪教滋生无论是对于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国家安全,还是对于社会和谐、文化进步,都有其实际的意义。” 新时期反邪教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工作,其中涉及到反邪教中的人权保护问题,关乎社会稳定和谐、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乎中国国家安全和国际形象,一直受到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也涌现出了一批有一定研究水准的理论成果。这些成果主要围绕着中国邪教发展演变的历史轨迹、邪教产生的原因、邪教与宗教的区别以及宗教立法与打击邪教等相关论题。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王清淮等著的《中国邪教史》,该书系统介绍、分析了从先秦到清末,中国历史上发生的各个邪教教派,是一部邪教通史。与之相呼应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习五一的《简论当代中国邪教演变的历史轨迹》一文,该文梳理了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邪教组织发展经历的历史阶段,并从宗教学的视角解读了邪教组织的宗教性。另有学术论文集《宗教、教派与邪教》,该书收录了多位中国邪教问题研究专家的相关论述,如路遥的《浅析当代中国邪教的文化根源》、李曙光的《邪教的滋生蔓延与民众的信仰心态》、赵匡为的《中国邪教组织的宗教性及其特征》以及武云的《罂粟之花——当代中国农村邪教成因管窥》等文。这些文章分析了邪教在当代社会特别是农村中蔓延的历史文化原因以及与普通民众信仰心态的关系。另外,有法学界的专家从完善宗教立法的角度,阐释打击邪教的法律建设问题,代表性的论文主要有《反邪教的宪法依据》、《论宗教信仰的法律保护——以反对恐怖主义为时代背景》、《完善宗教立法,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等。
总的来说,以上研究已经涉及到了邪教问题的诸多领域,也非常注重从心理学、宗教学、文化学、历史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视角展开研究,论述丰富且内容详尽。但依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对反邪教中人权保护的相关理论问题尚缺乏深入探讨,在实践层面对目前邪教受害人保护的历史经验与存在问题还没有进行系统的梳理与总结,这显然不符合当前反邪教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的现实需求。因此,虽然在涉及到人权问题的研究,目前已经有相当数量的研究成果。但是从打击邪教,保护邪教受害人的角度,探讨并分析其人权理论依据,既是人权思想体系一个维度的深入解读,也是人权思想理论在实践层面的现实应用,属于尚未深入开拓的研究议题。
二、中国保护邪教受害人人权的法律依据与实践
中国保护邪教受害人人权有充分的法律依据。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具有国际公约影响力的人权保护宣言。《宣言》继承、吸取了人类文化遗产中有关自由、平等、人权的一般观念,特别是近现代西方国家有关人权的立法和实施经验,因此《宣言》主要体现了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西方传统的资本主义的价值观和人权观。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的立法与司法的尝试。1940年11月11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作为代表山东抗日民主根据地民意的立法机构,通过公布施行的《人权保障条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人权保障条例,也是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制定并公开发表的第一个人权保障条例。《条例》有12条,共1000余字,简明扼要又比较全面地概括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如要发扬民主精神,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众拥有自由权,特别是对人生命权的尊重等。在极端艰苦的战争环境中,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制定出这样一个人权保障条例,尤其难能可贵。即使用当今民主与法制的观念来审视这个条例,亦无陈旧或缺失之感。新中国成立后颁布制定的1954年《宪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其中确定“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一项人权。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宪法》,加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这也是对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所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政理念的法典化,使人权成为重要的宪法原则,上升为国家意志。
从实践上看,近年来,中国保护邪教受害人人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深入,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邪教受害人人权的法律体系。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决定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决定》指出:一要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揭露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的本质。二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该条明晰了要区别处理对待不同性质的群众,情节性质恶劣者严惩不贷,受蒙骗蛊惑者是关心救助的对象。三要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这要求我们从法治层面和文化教育层面杜绝邪教组织侵害人民的土壤。四要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2001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对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的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条界定了“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明确了邪教组织的特点、行为方式以及社会危害性。再次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的非法行为、对邪教组织成员的情节性质给出判定标准。除司法体系建设外,国安、公安、政法、民宗等政府职能部门也都设有专项的工作办公室,依法处理和解决邪教问题。
三、深入推进邪教受害人人权保护工作的思考与着力点
深入推动地区经济文化均衡发展。梳理近年来邪教组织活动猖獗的地区,多半是经济不发达,文化相对落后的地区,而那些经济生活相对贫困,文化生活相对贫乏的社会底层群体更易受邪教组织的蛊惑和控制,进而成为邪教组织头目疯狂敛财的工具。因此邪教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各种社会问题的反映,其实质就是经济和民生问题,要想从根源上杜绝邪教问题,首要的还是均衡发展地区经济文化。
深入推动理论研究和宣传。邪教问题的特殊性,使得党和政府一直以来都持一种相对审慎的态度和较为封闭的处理方式,有关邪教问题的学术研究也仅限于特定的群体和机构,研究的成果、进度、资料并未完全公开,党和政府对处理邪教问题所作的有益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也没有深入普遍地宣传,这就使社会和民众对此产生一种神秘感和疏离感。总结历史经验,通常越封闭的事件越容易产生想象的空间,制造神秘紧张的气氛,甚至产生负面的反弹作用。因此,着眼于长远的治理效果,我们应当把邪教看成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一种社会现象,一种社会事件,在思想观念上对邪教问题进行脱敏。从实践行动上,党委政府应当继续开展各种专项活动,打击邪教组织,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社会层面可以扩大理论研究的范围和领域,积极为党委政府解决邪教问题献计献策;个体层面可以有条件的引导加入对邪教问题的处理宣传,邪教受害人的帮扶救助事例。
深入推动宗教立法的完善。“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要把邪教受害人人权保护纳入法治的轨道,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判断和处理邪教受害人人权保护问题。邪教组织的滋生蔓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它损害人的身心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对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法律途径治理和制裁邪教组织,是党和政府必须重视和关注的重点问题。如何科学理性的认识邪教现象,解决邪教问题,要求领导干部具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而这目前也是我国宗教法制工作相对薄弱的一环。如果能够完善宗教立法,把宗教纳入到党的依法治国方略中,推动宗教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那么许多诸如邪教这样涉及到宗教的敏感、棘手的政治问题就有可能通过宗教法律规范得到化解,最终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稳定。2001年,深受邪教之害的法国,经由国民议会表决通过了一部反邪教法——《阿布—比尔卡法》,这部反邪教法的突出特点是特别重视对邪教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并采取了一些具有创新性的措施以全面保护邪教受害者的权益。这种通过宗教立法打击邪教组织,保护邪教受害人的法治手段是值得我们思考借鉴的。
深入推动形成保护邪教受害人人权的强大合力。反邪教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特殊性,要求必须坚持党委和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不断强化党和政府督导、服务、管控的职能,以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邪教受害人的保护与教育工作。与此同时,在坚持党和政府主导地位的前提下,还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中就特别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要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处理像邪教这样一种比较边缘的社会现象,仅仅依靠我国目前有限的行政资源,可能很难达到满意的效果,但是社会组织的特性决定了他们在与邪教斗争时对社会的渗透性更强,打击邪教的手段也更具灵活性。如果能采取一些措施鼓励社会产生反邪教的组织,让他们去承担一部分与邪教斗争的工作,就能够在大范围内宣传邪教的危害性,让人们认清邪教的本质,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打击邪教的必要性。对于邪教受害人的心理辅导以及生活救助工作,同样也可以引入民间资源和社会力量,比如鼓励一些社会公益慈善组织成立专项的邪教受害人帮扶基金,定时、定量、定期为他们提供专项服务,进而充分释放和发挥民间组织扶危济困的社会潜能。
参考文献:
1、求实:反邪教是文明之举,思想界需要担当责任[J].科学与无神论,2011.2.
2、吴传毅:法治中国的三维解析[J].学习论坛,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