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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市场与政府之间关系

2016-11-25平新乔

社会观察 2016年5期
关键词:主导产业产业政策产业结构

文/平新乔

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市场与政府之间关系

文/平新乔

关于产业结构和产业政策的两种学术观点

关于产业结构和产业政策,经济学上历来有两种学术观点,一种是主张政府主导产业结构的产业政策,另一种是主张市场主导产业结构的产业理论与政策观点。18世纪英、法盛行的重商主义、19世纪德国李斯特的保护幼稚产业的观点,都是古典版的政府主导产业结构的产业政策主张。二次大战以后一度盛行于日、韩、中国台湾、欧洲国家的重视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的“产业经济学”,是现代版的国家主导产业结构的产业政策的经济思想。

现代版的政府主导产业结构的学术思想与古典版的政府主导产业结构的产业政策思想之间的区别就在于,现代版的政府主导产业结构的产业经济学是承认市场在微观层次上是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机制的。但是他们所说的微观只包含个人决策与企业决策层次,而在他们看来,“产业”是属于“中观”层次,产业不能直接由市场价格机制调节,而应该由政府的“产业政策”来加以塑造、调整和调节。在这种现代版的政府主导产业结构的理论指引下,日、韩、拉美一些国家在20世纪60-70年代都选择过“进口替代”的政策,但这种规避国际竞争的产业政策的代价是,严重抑制了本国生产率的发展和提高。欧洲不少国家在二战以后也不同程度地实行过政府主导产业结构的产业政策,重视发展国有工业和国有企业,以国有企业的布局来影响国家的产业结构;重视国家资金对于研发(R&D)的投入;重视用政策性补贴信贷政策来支持本国工业发展。这些产业政策的确是塑造了欧洲一些国家的产业结构,但同时也带来产业结构僵化、产业调整步伐缓慢等一系列问题。

与此相反,从亚当斯密以来,强调市场机制的学派一直是主张将市场机制贯穿于个人行为、企业行为、产业结构变迁和调整、甚至宏观层面上的调控过程之中,认为,即使是在产业这种“中观”层次和宏观调控层次上,也必须强调市场是决定性的调节机制。波特在《国家竞争优势》一书里曾写道,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组织过一批经济学家,内部就美国要不要制定产业政策展开过研讨。当时讨论的问题是,美国要不要像欧洲和日、韩等国那样,就国家产业结构制定出一些产业政策和规定?结果遭到了美国经济学术界的抵制。波特的“竞争三部曲”,是他本人参与白宫关于产业政策的讨论与学术研究的成果,其实是一个政府主导产业结构的产业政策思想在美国失败的记录。

美国没有像日、韩、欧洲一些国家那样实行政府主导产业结构的产业政策,但美国有建立在产业组织理论基础之上的产业政策。这种市场化的产业政策的核心理念是企业民营、尽可能解除政府规制、切实实施反托拉斯法、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政府只是在基础设施投入、高新产业的初期研发与环境保护方面才比较明显地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这种不强调政府主导产业结构调整的产业政策,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让美国经济的产业结构保持着比较好的灵活可变性,使得其产业中的新陈代谢保持一种常态。

产业选择的决策主体

产业选择的主体实际上有三层:企业、产业、和政府(国家)。企业是一国产业选择决策的基本单位,这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产业”是否是一个产业选择主体?在计划体制下,或者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早期,产业是中央集权经济中的一个个经济部门,部门是一个个决策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其实只是生产同一种产品或同一类产品的企业的集合,“部门”已不再作为一个有意识的决策主体。但是产业仍是一种组织,产业层面具有与企业层面不同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业的竞争力也具有与企业的竞争力不同的含义,因此,“产业”本身仍然是国家作产业选择时的一种选择主体。

政府(国家)也是产业选择的重要决策主体。在市场经济早期,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早期,政府的产业政策实际上充当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随着经济发展阶段的升级,政府在产业选择过程中的作用渐渐转化为“教练员”甚至“裁判员”的功能。政府主导的产业结构在我国“赶超战略”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但其历史代价是,使得我们的产业结构调整严重地滞后于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化。而一旦政府意识到产业结构要调整,就会以行政命令方式毁灭落后的过剩的生产力,让人民大众承受计划经济造成的产业结构调整滞后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

市场选择产业和政府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

与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国家计委主导产业结构的情形相比,最近20多年来,我国的产业结构的市场化程度已经有了提高,但是,我们至今仍然没有摆脱政府主导产业结构的基本格局:第一,政府追求GDP增长目标,一再延误业已表明不再适合国内需求和国际需求的产业结构;第二,一批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一直在政府、尤其的地方政府的保护下存活着;第三,根据我们的研究,中国在1996-2007年间,关税保护和非关税保护(各种进出口配额管制)都是着眼于对国有企业集聚的产业进行保护;第四,每当面临经济危机的冲击时,政府总是出台各种产业保护的清单,甚至将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属于“高新产业”、是否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的审议权都归属于国家科技部,等等。这都说明,我国的产业结构决定,还没有走出政府主导的传统模式。

其实,产业结构的调整与重构,完全可以让市场作为决定性的机制,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作用。什么是产业?说到底,产业是由产品分类决定的。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才构成一个产业。所以,尽管选择产业的行为主体可以有企业、产业和政府,但是产业的基本元素是产品与生产产品的企业。既然产品由企业选择的,企业是按市场价格和盈利原则来选择产品生产,来决定究竟是与其他企业生产同一种产品还是选择生产异质品,那么,作为企业集聚的结果的产业,当然也可以基本上由市场价格机制来决定和调节。

在经济中,最活跃的变量是两个:一个是人的偏好的变化,偏好变化会引发需求类型方式发生变化;另一个是生产的技术条件变化,技术日新月异,引起新产品层出不穷,或者大幅度地降低生产成本、交易成本和国际贸易成本。以上两方面的变化分别从需求侧和供应侧引发了新产品、差异产品发生的必然性。如果产业结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那么,产业结构与需求结构之间的适应过程就会表现为经常性的渐变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的大调整。现代产业结构的变化与调整,本质上是由新产品的出现、新的生产方式出现,以及拥有新技术的全要素生产率领先的企业的出现所引发的,这些全要素生产率领先的企业一旦主导了某一个产业,这个产业就会成为一个新兴产业,就会具有比较优势,就会成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比较优势,从而席卷全社会经济,让资源从别的旧产业向这些新兴产业转移,进一步引发产业结构的大调整。因此,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变化,是一个由偏好与技术变迁引起、由企业为适应这些变化而在产品和生产方式选择上作出的调整而累积起来的、由全要素生产率领先的企业集聚所发生的创造性产业革命与创造性毁灭相混合的过程。这样一个过程是很难预测和事先安排的。

强调产业结构应从政府主导转向市场主导,并不是取消政府在产业结构重塑与调整过程中的积极作用。首先,产业结构的变化若完全依靠企业对需求变化、技术变化和价格变化来自发地做出反应,则同样会发生产业结构调整滞后。因为,其一,单独的企业决策人在面对偏好变化、技术因素变化时,也许意识不到这类变化的深刻含义;其二,即使单独的企业家意识到上述变化,想在产品结构和产业布局上做出反应,也往往是力不从心的,调动不了多少资源;其三,也是更为重要的是,对于一个深陷于传统产业里的单独企业来说,面临新的产业产业结构变化,要进行调整,会失去既得利益,因此企业会出于既得利益的考虑而抵制产业结构的调整。这样说来,就是在确立从传统的政府主导产业结构的模式向市场主导产业结构的模式转变时,政府的参与和调节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仍然是必要的。

但在市场主导产业结构的基础上,政府的产业政策及其政府对产业结构的影响作用,就会发生以下变化。第一,政府在产业结构的重塑过程中,应该恪守公共服务的定位,政府对于产业投入的参与,主要限于国防工业、基础设施、战略新兴产业的早期研发、和绿色环境工业。第二,政府资本对于其他产业的投入和投资,应以国资投资公司的方式来进行,引导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转变。第三,政府对战略新兴产业的支持,应遵守由市场选择的原则,应当尽可能减少由政府部门来确定“高科技”、“新兴产业”的所谓标准,避免制造出一大堆假成果、假专利。第四,进一步减少和清理各种“产业优惠”、“税收优惠”和“信贷优惠”政策,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支持应主要通过“社会资本”的形式来得以实施,即为社会公平竞争提供可信、公开的服务平台,设定各种规范,使企业之间、交易者之间的联系更简洁、更有效。第五,尽可能淡化政府扶持的产业清单,以降低形形色色的“产业政策套利”,让产业分析和产业结构分析渐渐成为一种日常的非政府非政策的商业投资分析业务,为企业选择产业定位服务。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摘自《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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