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6-11-24祝冉
祝冉
一、引 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如破竹,由此进入了电子商务繁荣的时期。然而,因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与之所应匹配的法律制度,行业管理等“软件”设施尚未健全,这对于电子商务的弱势方消费者来说,只能被动的选择消费,而其权益保护往往也成了纸上谈兵。本文主要通过对电子商务的概念、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粗浅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旨在为相关的立法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二、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又称电子商业,可以简单地被认为是实现全部商业和贸易贸活动电子化的过程。对于电子商务具体的法律含义,目前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一般认为,电子商务主要是利用电子设备和网络技术等手段,将传统的线下销售、购买和交易转移到网络上来,通过线上交易,电子商务企业可以突破时空和地域的限制,随时随地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经济利润的增加,生产成本的减少,使企业能够扩大规模再生产,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活跃发展。
三、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侵犯知情权问题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由于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不确定性和因特网技术应用的复杂性,消费者的知情权很难获得保障,这也给不法的网络经营者提供了利用网络欺诈获取暴利的机会。
(二)侵犯隐私权问题
传统的交易活动中很少涉及消费者的隐私信息,但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消费者要想实现网上购物,需要登录经营者网站,此时大多数经营者都会要求消费者注册个人账户,消费者在注册帐号的时候,就会将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帐号、家庭住址、通讯方式、银行帐号等非常重要的信息泄露,由于个人隐私能够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追求最大化利益,其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用于营利,这就造成了消费者的隐私权被侵犯。电子商务中侵犯消费者隐私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其一、通过拦截消费者的电子邮件获取其通讯内容。其二、将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牟取暴利。其三,利用黑客技术侵入消费者计算机盗取有用的信息。
(三)损害赔偿权问题
消费者受到侵害后首当其冲的是侵权主体的确定,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活动而言,电子网络交易需要有第三方的加入,主体的增加意味着更多的侵犯问题和责任承担难题,经营者、支付平台、物流快递公司都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当侵权发生时消费者不可能都清楚地知道是哪一方主体造成的,甚至当出现多方侵权时,各个主体之间互相推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便会出现。此时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维护,甚至有可能扩大,消费者维权的成本也随之大大提高。其次是诉讼时管辖的问题。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和超时空性,消费者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被侵害问题时,会使得法院难以确定管辖,当然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的后果之一。
四、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知情权制度
1、规制虚假网络广告。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虚假广告的界定尚不明确,损害责任承担主体也未明文规定,基于此法律漏洞,广告制作者利用网络大肆宣传虚假广告,进行欺诈,不仅给消费者权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也严重阻碍了电商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立法需明确网络广告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广告宣传的限制。
2、强制纰漏经营者关键信息。我国目前尚未有立法关于网络经营者关键信息纰漏的制度,只依靠电子商务主体的行业自律来约束网络经营者,要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因行业自律不具有强制力和可操作具体的规范,这会使得经营者的详细身份信息,是否领取营业执照等重要信息,消费者不知情或经营者作假,只有立法强制经营者纰漏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并对此信息真实情况承担证明责任,这样才可使网络经营者的重要信息纰漏常态化,消费者的知情权才能够行使。
(二)完善隐私权制度
我国目前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通过行业自律这一手段,虽然很多网站都有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依靠这种行业自我约束的保护方法一直不尽如人意,加之我国网民的隐私保护意识缺乏,使得网上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情况愈演愈烈,现有的法律却对此没有规定。应该及时把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到法律体系中来,立法保护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对于立法的内容,本文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1、网站对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要有法律法规授权,收集时要取得当事人同意。2、收集个人资料过程中,需法律明确规定网络经营者可以收集的数据范围。3、网络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后,不得公开,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使用。4、其他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也应受到规定,只限制网络经营者的权利不足以打击其他主体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5、明确规定侵害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跟不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步伐,对于此类问题法律就不应规定过于具体,只概括性立法即可。
(三)完善求偿制度
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金额都比较小,且交易量多,容易造成侵权事件频发,只有确立行使有效的制度,才能确保问题事件的发生。首先,可以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在线争议解决机制能够让消费者实现最方便、最快捷、最低廉的维权。但是网络经营者的特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有效建立该机制,只有依靠政府主导才有可能实现这一目的。而且有了政府的介入,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其次,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买卖双方通过自主协商解决不了的,或者是网络经营者不执行协商结果时,这时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应运而生的小额诉讼模式②符合了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然而关于小额诉讼中的“小额”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明确小额诉讼额度就成为了完善小额诉讼模式的突破口。最后,全国管辖权的不确定性会使诉讼成本增加,诉讼效率低下,此时受害人只能被迫放弃诉讼,这样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就变得毫无意义。只有完善小额诉讼制度和管辖权制度才能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五、结 语
电子商务发展至今日,不仅成为消费者购物消费的主要途径,也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捷,同时它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复杂多样的侵权问题。如何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法律制度能够切实有效的被适用,这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也直接关系到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能否健康快速发展,基于此问题的严重性,必须弥补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以更好的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
注释:
① 纪晓昕.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A].张平.网络法律评论第二卷[M].法律出版社.2002
② 王新欣、孙尚齐.完善小额消费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