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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与监管建议

2016-11-24彭志雄

2016年34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

彭志雄

摘 要: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业态,在我国快速的发展,对加强我国融资的灵活性和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由于发展的速度过快以及监管严重缺失,以P2P网络借贷为主的互联网金融在过去几年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实际案例分析P2P网络借贷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问题,并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提出适当的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

一、P2P网络借贷的定义、发展及监管现状

根据银监会等部门联合起草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P2P网络借贷指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等实现的直接借贷行为。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业态,最早诞生在英国。2007年随着“拍拍贷”的成立P2P网络借贷被引入中国,至此P2P网络借贷在中国正式起步。在经过几年的积累之后,终于于2013年,我国P2P网络借贷出现了井喷式地增长。据网贷之家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 年年底,P2P网络借贷行业运营平台达2595家,相较2014年年底纯增加1020家。截至2016年4月底,P2P网络借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额将近2万亿元,累计平台数4215家,P2P网络借贷行业贷款余额达到超过5千亿元,预计至2016年年底P2P网络借贷的贷款余额可能将突破一万亿元①。伴随着整个行业的高速发展,停业、跑路、提现困难等一系列问题出现在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截至2016年8月底,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732家,P2P问题平台累计牵涉的投资者约为26万人,占P2P行业总投资人数的比例达到3.8%,P2P问题平台牵涉的贷款余额超过180亿元②。随着P2P网络借贷行业问题平台数量和问题事件不断增加,其对整个社会的危害逐渐显现,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相关监管部门开始逐渐重视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以及监管问题。

在英国和美国,由于金融体系和法律体系的成熟,因此,P2P网络借贷从一开始出现,便受到了严格的监管。而在我国P2P网络借贷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一直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P2P网络借贷行业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一个长期被忽视的“盲点”。终于在2015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其他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在官方层面上提出了“明确互联网金融的责任主体,分类监管”的思想,确定了P2P网络借贷业务的监管主体是银监会,即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同时还指出P2P网络借贷应该发挥纯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审核与评估等信息中介服务。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明确金融信息中介性质,主要的职责是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和不得非法集资。2015年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互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规定在半年内征求各界意见。与此同时,各个地方的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些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业务的监管办法。但就总体而言,当前我国针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力度还远远达不到能够使P2P网络借贷行业健康、稳定、合法且有序的发展,因此,现阶段急需要出台一个在全国范围内针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办法。

二、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建议

2015年11月-12月,全国各地一些金融监管机构监测到P2P网络借贷平台“e租宝”内部运营行为存在诸多异常现象,随后相关部门对“e租宝”所属的钰诚集团进行调查,至此,一个庞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轰然倒塌。“e租宝”这一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并非法设立资金池挪用巨额资金,虚设投资项目,给投资者提供增信服务,以及自融自保等行为。通过“e租宝事件”可以折射出P2P网络借贷所涉及的主要风险。为了防止P2P网络借贷行业各项风险的集中爆发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出一套严格的监管措施和监管细则,对P2P网络借贷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一)准确界定P2P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严格确立进入标准

业界需要对P2P网络借贷中介机构进行明确且同意的界定,尤其需要明确P2P网络借贷中介机构是一个金融信息中介机构而非提供信用的中介机构,这是P2P平台最本质的特征,这也就是要求P2P平台回归纯平台模式,纯平台的P2P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只是提供信息的搜寻、信息的发布、信息撮合与交互,另外就是对借贷双方的信息进行审核以及对借款者的资信进行评估等,而不提供任何与信用中介相关的服务,严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设立资金池挪用资金、不对贷款者提供担保、不参与任何资金交易。其次,对于P2P网络借贷所隐含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诸多问题,监管当局应当从源头上对P2P网络借贷业务加以限制,这就需要严格确立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进入标准,且严格加以实施和控制,比如监管当局应当提高P2P网贷机构的设立资本和严格要求机构的高管具备相应的资质等要求以限制那些资金实力和软实力都不强的企业进入P2P网络借贷行业[1]。

(二)实行“负面清单制”,明确P2P网贷平台的禁止行为[2]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最根本属性是金融信息中介机构,因此对于与金融信息中介无关的业务都应当被严格禁止。比如P2P网贷平台应禁止为与平台自身有紧密联系的关联借款人进行融资;禁止向资金提供方(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提供保本保息承诺;禁止平台自身发放贷款;禁止将借款人的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禁止平台自身发售保险、理财、信托等产品进行融资;禁止发布不真实的融资项目或对融资项目进行虚假宣传、夸大收益、隐瞒融资项目真实的风险和具有的瑕疵以误导投资者。

(三)P2P网贷平台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应相互分离,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托管

P2P平台的自有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应该相互分离,不得相互之间交叉使用,二者应划分明确界限,分开进行存管。出借人、贷款人、资金托管机构和P2P网贷平台四方应当签订与资金存管相关的协议,明确各方职责、权限以及禁止行为。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应该对出借人和贷款人分别开立账户并对账户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根据出借人和贷款人向P2P网贷平台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和贷款人的资金进行划拨、存管、核算等。

(四)加强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

监管当局应当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加强相关信息的披露,让网络借贷更加阳光化和透明化,从而尽可能地降低P2P网络借贷的操作风险。具体来说,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在其平台上向资金出借人提供充分且精确的借款人信息、融资项目的详细信息和所隐含的主要风险及融资项目风险评估等相关信息。

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应当引导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建立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P2P网贷行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以及具体的经营细则并监督实施,P2P网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引导会员遵守网络借贷的相关监管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P2P网络借贷行业信息、相关的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P2P平台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开展行业自律检查等[3]。

注释:

① 数据来源:盈灿咨询《2016 年 4 月 P2P 网贷行业研究报告》

② 数据来源:整合自网贷之家和盈灿咨询统计数据库

参考文献:

[1] 刘婷婷,胡晓琳,李妍.我国P2P发展状况及监管对策[J].金融经济,2016(8):125-126

[2]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3] 张许峰.P2P网贷及监管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8):8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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