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
2016-11-24洪琛
洪琛
摘 要: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完善,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全新的保险形式开始逐步走入大众视野,并且获得了非常好的发展,其与传统保险相比有着独特性,并且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对互联网保险发展进行研究,并且为其发展提供更好的建议,有助于推动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整体完善,为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拓展新的市场空间,这本身就是对保险业发展的一种帮助。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发展
一、互联网保险的内涵
互联网保险,指的是借助先进的技术,依托网络平台而进行的网络保险营销所产生的全新的保险类型。其有别于传统保险,其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能够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体现出其所具有的极强的竞争力。
由于互联网保险是依托互联网而产生的,因此其首先出现在发达国家,我国互联网发展较晚,因此其出现也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快,发展规模大,体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二、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
(一)起步阶段。1997年,中国保险网出现,这标志着我国股联网保险拉开了大幕。随后的两年,也陆续出现了一些相应的保险平台,但是受到整体发展水平和网络营销水平的影响,发展缓慢,并且出现了一定的波折。
(二)探索阶段。2000年开始,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已经关注到了互联网保险未来的发展空间和趋势,并且开始在互联网保险方面做更多的工作,拓展销售渠道,提升服务整体质量。但是,从本质上来看,这个时期的互联网保险仍然没有挣脱传统保险的理念和思维,只是将其与网络有了一定的结合。
(三)创新阶段。2011年开始,保险行业开始探索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实现了网络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并且推出了一系列基于网络的全新的保险产品,这才算得上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的出现。各大保险公式都开始积极构建互联网保险综合服务平台,价值更多的第三方平台的出现,互联网保险创新迎来了全新的机遇。
(四)发展阶段。从2013年开始,互联网金融风暴席卷中国,更多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将互联网视作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平台,借助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东风,互联网深度发展和融合获得了坚实的基础和技术保障。比如,众安在线,作为纯互联网保险公司,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进入全新的阶段。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特点
(一)业务增长快,规模占比低。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互联网保险公司也从2013年的75家发展到2015年的数百家,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此外,互联网保险的保费总额也从2013年的300多亿增长到2015年的过千亿,投保用户增长也非常迅速,从2013年的800多万增加到2015年的7000多万。虽然增加较快,但是与传统保险业务相比,其无论在保费、投保人数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差距,规模占比还很低,这也是其一大特点。
(二)中小保险公司为主,大保险公司为辅。虽然现在的互联网保险呈现出保险公司普遍参与的趋势,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的互联网保险的核心和主体力量还是中小保险公司,大保险公司由于其主体核心业务还是来自于传统保险,对他们来说,互联网保险只是他们的一个选择,并不是其核心业务。中小保险公司则不同,尤其是小保险公司,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互联网保险成为他们降低支出,拓展客户群体,不断发展的核心渠道。
(三)短期理财产品占比大,规范性欠缺。具体到理财产品来看,互联网保险提供了丰富的产品选择,但是大部分属于短期理财产品,甚至占到了理财产品总数的85%左右,这也是互联网保险的一大特点,与互联网本身的支付便捷性密切相关。此外,互联网保险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并且并没有像传统保险行业一样的法律法规的规范,体现出一定的乱象,这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加之互联网保险公司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这也成为我国互联网保险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隐患。
(四)第三方网站渠道为主,自建网站为辅。很多参与互联网保险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官方网站,并且借助第三方网站进行营销,拓展营销渠道,追求营销渠道的多样化发展。从营销渠道方面来看,虽然很多公司建立了官方网站,但是其胡来窝囊保险的业务大多还是来自第三方网站,这也是互联网保险的一大特点,第三方网站成为其主要的营销渠道,自建网站则成为辅助渠道,构建起互联网保险的主要渠道体系。
四、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对策
(一)做好监管定位。要想对互联网保险进行监管,发挥出监管应有的效能和作用,为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好的外部监管保障,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明确监管定位。这是基础问题,也是首要问题和前提,明确了监管定位,才能够更好地实施监管。
具体来看,要鼓励积极的创新,对互联网保险的创新要有比较理性和科学的态度,要给予足够的理解和包容,这是以创新推动互联网保险发展,完善互联网保险的边然选择。但是,鼓励创新不意味着纵容,对于互联网保险本身存在的一些安全问题,以及与互联网保险相关的网络安全问题,都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切实的措施加以解决。此外,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应该与传统保险一视同仁,虽然监管措施各有不同,这是两者不同的特点所决定的,但是在理念上要体现出公平和公正,这也是推动互联网保险监管完善的内在要求。
(二)明确功能定位。互联万保险,本质上是保险与互联网的高度融合,通过融入互联网,为保险提供了全新的渠道,也拓展了全新的市场和发展空间,这也是我国保险业未来发展的大趋势,因此是需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的。这是基本的监管原则,也是监管的内在要求,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监管中加以贯彻执行。
面对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具体实际,可以发现,现在的互联网保险并没有完全被大众了解和接受,因此,监管功能需要体现出宣传效能,通过监管,既能够推动互联网保险本身的良性发展,又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互联网保险,成为互联网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者,这也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
(三)理清服务定位。之所以对互联网保险进行监管,一方面是处于互联网保险未来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是为投保人的利益服务,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足够的尊重和保护。因此,监管部门在进行互联网监管的时候,应该意识到自身的职责和服务,通过更好地服务互联网保险企业,引导互联网保险企业良性健康发展,通过更好地约束互联网保险企业的行为,保障投保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得到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出监管部门应该具有的服务职责和服务理念,并且将这种职责和理念贯彻到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全过程,切实保障监管工作体现出高效能。
通过服务定位,不断提升监管部门的整体监管能力和水平,体现出监管的透明度和科学性,让监管工作处于大众的监督之下,这本身也是强化监管部门互联网保险监管工作效能的内在要求和外部保障,需要在监管工作中始终坚持。
(四)界定安全定位。相比于传统保险,互联网保险面临着更多的安全方面的挑战。首先,互联网保险经营平台的运行安全需要进行监管,通过监管,督促互联网保险企业就挨打投入,确保平台的运行安全,为互联网保险提供安全的平台,这是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基础。其次,通过监管强化交易安全,通过更好的监管措施和制度,出台一系列的交易安全方面的标准和细则,进一步完善交易安全,确保投保者利益,对于违法违规经营,以及危害到交易安全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尽可能低降低交易风险,这是推动互联网保险发展,保障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必然做法。
五、结论
通过对互联网保险进行研究,我们对互联网保险有了全新的认知,对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也比较了解和熟悉。以此为基础,对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特点进行了阐述,体现出互联网保险的独特性。为了更好地推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完善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对策,这是进一步推动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确保互联网保险安全的很好的对策,体现出极强的针对性。(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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