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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研究员:个税改革的重点不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

2016-11-24杨志勇

2016年32期
关键词:课税个税征管

杨志勇

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问题又引起社会的关注。家庭作为基本生活单位,个税以家庭为单位课征,可以更好地适应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同样一个人,一人吃饱全家不饿,另一人上有老下有小,还有各种各样的家庭负担。对这样的两个人按照同样的方法课税,后者可能明显感受到较重的税收负担。按家庭课征个税之后有望解决后者家庭负担较重的问题。美好愿望的实现是有条件的。按家庭课征个税同样如此。税务征管部门占有充分的家庭信息是按家庭课税的前提条件之一。就目前而言,税务部门尚未做到这一点。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的联网有助于这一信息条件的完善。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

仅仅部门之间的联网还是不够的,税务部门要有能力对家庭信息进行准确有效的处理。就这一点来看,当下的税务部门实际上并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现有的税务机构主要是适应间接税征管而设置的,还不太习惯和个人直接打交道。现实中的个税主要还是依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代扣代缴而征收的。2007年开始的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的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增加了税务机构和个人打交道的经验,但这还不够。个税自行纳税申报所处理的信息还较为简单,还很少退税。退税事务需要对退税条件进行认定,需要税务部门较多的资源投入,需要较多的税务人员参与个税征管。个税征管制度的设计不能不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个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例已经在7%以上,未来还有望进一步增加,但现在增加更多的投入能否换来更多的个税收入,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有问题不等于税务部门就不能有所作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改革的方向,且在加快之中。税务部门内设机构的适当调整已势在必行,在个税征管上的资源投入也必然逐步增加。但是,任何改革都是有步骤的,都需要区分轻重缓急。目前,营改增全面试点正处于关键时刻。增值税收入超过全国税收收入的40%,增值税征管关系到税收收入的充分性,关系到国家设定的减税目标能否实现,无疑需要税务部门投入更多的资源。眼下营改增更多关注税负问题,显然这是必要的,但是,增值税改革的本意是要建立起现代增值税制度。相比之下,(上转第4页)

(下接第5页)试点方案中多个税率和多个征收率的规定,与现代增值税制度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这些需要税务部门的不懈努力,不断完善增值税制度,并加快增值税立法进程。无疑,税务部门首先应该在增值税改革上投入更多的资源,以尽早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现代增值税制度。相比之下,个税改革应该适当延后,或先在易改领域多下功夫,而不是一开始就挑战高难度的动作。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需要对部分种类的个人所得先行综合。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属于劳动所得,按照统一的方法课税已基本具备条件,可以先行。稿酬所得在改革初期仍应独立征收,原因在于稿酬所得实行14%的优惠税率,税负水平总体上低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实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实行的是20%、30%和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部分个人收入较低,但要适用劳务报酬所得20%的税率,显然不公平。如果这些人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课税,那么个税就会更加公平。稿酬所得当年之所以在20%税率的基础之上减征30%,就是考虑到作家创作的辛苦,许多作品是十年磨一剑多年心血的结晶,按次适用20%甚至40%的税率,是不公平的。分类所得的综合过程还需要其他配套条件。

中国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课税虽然暂时不具备条件,但是以特定的个人为中心,考虑个人的家庭负担进行税收抵扣是可以做到的。养老支出、抚养小孩支出、大笔教育支出、大笔医疗费用支出、住房按揭利息支出等等,只能通过特定的个人抵扣一次,是容易做到的。只有符合某些特殊条件,如一人收入不足以抵扣,才可以考虑其他相关负担个人的收入抵扣。这种规定比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抵扣,易于操作,应该是下一步个税综合制改革的努力方向。

事实上,一些发达国家原先按家庭课税,现在已经改为按个人征税,背后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按家庭征收个税也不见得就应该是中国个税改革的方向。只要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扣除,个税是对个人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之后的余额进行征收的,那么个税是不是对家庭征收,本来就不应该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问题的焦点应该是成本费用扣除标准是否合适,即综合与分类所得税改革之后,各种标准扣除和专项扣除是否与实际成本费用基本相符。这个问题并不好解决。个税改革的目标是要让个税更加公平,但是个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上升是必然趋势,个税的财政目标和公平目标的权衡取舍,更应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符合国情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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