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金融迎来“穿透式”监管

2016-11-23贺斌

中国新闻周刊 2016年41期
关键词:整治监管金融

贺斌

强化准入管理和功能监管,实施“穿透式”监管,把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分工。

“这对于我们整个行业来讲,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利好!”作为业内人士,翼龙贷创始人、董事长王思聪对于有史以来最严厉的互联网整治新政表示赞同。

“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不像其他行业可以基本依靠自我规范来净化,而更多要通过政府的整顿管控来加以约束。”王思聪说。

快速发展了3年后,互联网金融(简称“互金”)领域终于迎来了一次全面性的整治风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专项整治。

根据《方案》,将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特别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根据业务本质属性,对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监管。

夹缝生长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快速发展,有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创新创业。但与此同时,部分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带来一些风险隐患。有的企业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有的企业未采取资金托管方式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有的企业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有的企业无牌代销金融产品或开办资产管理业务。这些行为不但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并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以P2P为例,从2007年进入中国,近两年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自保、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随着P2P行业中问题机构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也时有发生。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00余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或者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甚至通过假标的、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在王思聪看来,过去之所以一直没有进行大规模整治,归根结底是因为这个业态还相对较小,直到2015年年底才达到万亿交易额,当它处于较小规模的时候,对社会的影响并不明显。

之前相对放松的监管力度,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个新生事物的发展,也提供了充分的成长空间和创新环境。在王思聪看来,在互联网金融已经呈现规模化发展的阶段,再开始整治,可以在不扼杀企业创新性的同时,大浪淘沙,去伪存真。“中国在2014年和2015年P2P发展最迅猛的时候,有超过8000家企业,现在说只有2000多家了。你要明年这个时候再看它,或许也就100多家了。正因为曾经有这么多机构在这个行业进行尝试,最终留下的一定是最优秀的。”

但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金融学院教授曹啸并不这么认为,他表示,作为新生事物的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在监管的空白点和现有金融市场的缝隙生长起来的,本身就带有监管套利的性质;加上政策上对于创新的追求和鼓励,使得一开始就缺乏必要的监管;再由于市场机制和法律的不足,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涌现了许多令人振奋的创新的同时,出现欺诈和丑闻,乃至于有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而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过度期待也是产生乱象的一个因素。政府的政策鼓励从某种意义上推动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盈利预期,再加上绕过准入门槛进入金融行业的冲动,激励了各种资本快速进入互联网行业,而资本追逐的是快速的规模扩张和盈利的快速增长,追求“快钱”的互联网企业存在就会使得追求“稳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生存,这也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的一个原因。“如果政府不鼓励,现在也许不需要那么多的整顿。”曹啸无奈道。

跨界经营面临监管难题

今年以来,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一些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性文件,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混乱无序状态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互联网金融经过3年多的快速发展,积累了很多的问题,要彻底整治好并非易事。整治的目的就是治病救人,把互联网金融之间有病态的问题做一些调整,对一些偏离轨道的行为做一个纠正。所谓“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要一下子整治好不大现实,必须有一个慢慢调养的过程。

黄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一次互联网金融风险方向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前期是摸底排查,到10月份已基本告一段落。下一个阶段就是要进行分类整治、分类处置了,也是这次整治的攻坚阶段。第三个阶段就是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和总结,所以现在是最关键的时候。

就在国务院《实施意见》下发的同一天,一行三会、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委也下发了针对性的整治文件,作为《实施意见》的配套和细化。

“要通过一次专项整治工作就把各种问题都管好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在重点领域和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进行集中整治,然后再进行长期的规划建设或者叫长效机制建设。”黄震说。

而监管成为这一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抓手。从过去出炉的监管政策来看,中国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模式也沿用在了互联网金融领域,按照此前的分类,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管、网络借贷平台由银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来管。

黄震认为,目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过去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实际上已经被打破,在底层分业经营已经变成了综合经营或者混业经营了。但是由于顶层设计上的监管体系还是分业监管,所以导致这个监管往往有很多的空白地带。

在这种这种“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导致监管出现盲区,不适应互联网金融业务在跨界、交叉上的创新。“互联网金融的生命力就在于创新,从而弥补原有金融体系的空白,但监管盲区的存在使得这些交叉性的创新业务缺乏必要的监管,给恶意的欺诈行为提供了空间。”曹啸向《中国新闻周刊》一语道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所在。

曹啸表示,中国的监管制度和政策缺乏一个有效的市场基础,现有监管体制不能灵活地适应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和家庭投融资需求的变化,监管制度和政策缺乏响应市场需求变化的有效机制,容易产生监管套利的空间,监管套利既有可能提高效率也有可能导致风险的集聚,而互联网金融恰恰为绕开监管的约束提供了可能。

一直以来,围绕互联网金融该如何监管,业界争论不断。2016年3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会上指出,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国家要实施“穿透式”监管,同时要实施功能监管,按照业务性质明确监管责任。

何谓“穿透式监管”?按照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答记者问中的解释,“穿透式”监管方式,就是要透过表面现象看清业务实质,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综合全流程信息来判断业务性质,并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

“过去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打着高科技的旗帜,不断地更换名字,当你要打击民间借贷时他们叫做P2P,当你打击P2P的时候,他们又自称科技金融。”黄震对这样改头换面来规避监管的行为深恶痛绝,“而‘穿透式监管就是防止监管套利,不管你叫什么,你的股东,你的出借人、借款人或者是投融资双方是不会变的,这才是最根本的本质,交易结构也没有发生任何的改变。”

而在潘功胜10月14日发表的署名文章中,也对“穿透式”监管做了进一步的描述,提出“针对互联网金融跨界混业经营、贯穿多层次市场体系的特征,逐步健全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强化准入管理和功能监管,实施‘穿透式监管,把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分工”。

“很多国家探索这个过程中,从机构监管走向了功能监管,中国现在也在调整思路,但是不能一步到位,于是在这次专项整治过程中,提出一方面是在加强监管部门的协作、联合监管。另一方面对于各种交叉跨领域实行‘穿透式监管,实际上更接近于功能监管。”黄震说。

还需多方协调和配套

《实施意见》和各部委配套政策出台以来,王思聪要求翼龙贷所有员工都要认真研读,组织了好几轮会议学习政策。对他而言,现在混业监管的趋势已越来越明显。“上面有17个部委管着我们,这个监管力度确实是空前的。”他笑称。

但由于实施意见刚刚出台,具体的影响还没有表现出来,只是由于对信息披露的加强,各部门都需要企业报备相关信息资料。而翼龙贷一直以来,撮合的借款额度都在15万以下,平均贷款都在4万~5万元之间,符合并低于相关部门的规定额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讲,监管主要靠事先的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金存管等信息,通过贷前的服务,贷中跟踪和贷后违约率就可以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因此在王思聪看来,穿透式监管对于企业而言,最主要的难度可能来自于对技术的投资和人力资本的有效投入。因为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人才是制约企业的第一成本要素,软件和硬件的投入也很可观。

王思聪认为,“穿透式”监管只是第一步,当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平台达到上百亿甚至数千亿、数万亿的交易时,对于实体经济,对于传统金融,对于经济的影响可能还会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还需要政府给行业一些引导,比如在银行征信、保险、金融的支付、银行的存管,甚至交易的担保等方面,随着监管的升级和“穿透式”监管的深化,还需要政府不断提供相关管理和支持,甚至开放数据共享等,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资源。

“现在最大的难点就是在总体监管格局尚未调整到位的情况下,如何加强各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协调性,比如工作的联合参与,信息的共享等。”

黄震建议,在目前的配套政策中,总的协调机制还有待健全。但在协调机制建设上,通过国务院进行总体部署,比以前通过央行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等更有力度。

此外,中央和地方层面如何进行协调也是一个问题。黄震表示,很多工作,中央层面出文件,但是执行要涉及地方层面,中央希望能够协调一致发展,但是地方更重视发展的稳定机制,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是一种创新性的发展,包容性更大,出了问题以后,地方根据属地原则,有兜底处置的责任。“所以,中央对这些创新的金融是又恨又爱,地方则是又爱又恨。”黄震说。

而在专项整治的过程中,如何把握这个度,不至于扼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也是监管部门需要思考的问题。

“这个度在我看来应该坚持‘三线原则。”黄震认为,首先要坚守底线,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风险监管的底线。其次是不触碰红线,特别是政策的红线,比如现在对非法集资的处置和打击之外,就触及了一些新的政策红线。三是权利义务的界限,各方面的权利都应该得到一个平衡,不能侵犯消费者的权利,置客户的财产安全不顾等。“把握好这‘三线,无论是平台也好,还是我们的政策监管,都能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实际上,从监管的角度看,在创新效率和风险控制之间总存在两难的权衡问题,追求创新就要容忍风险,控制风险就要牺牲创新,两者之间的权衡最终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需要监管制度和政策有一个市场机制的基础。

曹啸认为,从目前来看,在两者之间取得较好的平衡比较困难,很有可能陷入另一个极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效率会被损失掉。比如目前的牌照等监管要求,使得小的互联网企业失去生存空间,有利于大的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有利于背景出色的机构和企业,这样风险是小了,但是最具有创新效率的、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失去了诞生和发展的机会,也不能满足那些无法从现有金融机构获得更好服务的企业和家庭对于创新性金融服务的需求。

“互联网金融问题的本质是创新和风险之间如何权衡的问题,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市场的交给市场,给市场以空间;监管的交给监管,监管制度以市场为基础;政府的政策不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也不要去治理和整顿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同时,使得行业协会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让行业协会从政府的序列当中相对独立出来,真正成为市场机制的一个环节,成为自律监管的组织,成为连接市场与监管的环节。”曹啸说。

猜你喜欢

整治监管金融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撮粮之术(下)
浅论我国会计监管体制的创新
央企金融权力榜
民营金融权力榜
多元金融Ⅱ个股表现
监管交通
金融大海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