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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2016-11-22董昕

区域经济评论 2016年6期
关键词:科学城驱动区域

董昕

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董昕

在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科技创新如何作为新的增长动力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由于目前中国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是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依据创新中心的形成与其所在区域发展历史关系的密切程度,可以将各国的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发展的模式分为延伸发展模式、新建发展模式以及转型发展模式。从战略计划引导、法律制度保障、财政金融支持、人力资源供给四个方面总结各国关于科技创新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与政策,对于总结国际经验,实现中国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国际经验;启示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发展经历了30多年的高速增长期,主要依靠的是要素和投资的双重驱动。但是,随着人口红利的消退、自然环境的恶化与资本积累的减速,低成本的要素驱动与大规模的投资驱动难以为继。中国在新的发展阶段,在新常态下,创新驱动成为备受关注的新型驱动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成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路径。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就是科技创新,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就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2015年3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

与此同时,中国的经济发展还面临着区域发展不平衡、区域差距过大的结构性问题。虽然,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中国的区域发展战略由“东部沿海先发展再带动中西部发展”的非均衡发展思路转向强调区域协调发展,并先后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区域发展战略。但是,目前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区域协调发展的任务依然迫切,区域协调发展无疑是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在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科技创新如何作为新的驱动力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于区域创新的新近研究,主要集中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Asheim et al.,2011)和区域创新能力的评价及影响因素分析(Agrawal,2014;Borrás& Edquist,2014;Guan&Yam,2015;蒋天颖等,2014;方远平、谢蔓,2012)两个方面。对于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的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区域协调发展是一种区域之间及区域内部分工合理、区域差距适度的经济社会发展状态,以及达到这种状态的过程。区域协调发展的本质内涵是分工协作,区域协调发展的方向是区域一体化。在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科技创新应如何作为新的增长动力来促使区域分工更为合理、区域差异进一步减小,目前来看尚无有力的理论支撑。那么,借鉴其他国家科技创新与区域发展的经验,以全球视野谋划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现阶段对于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国际经验总结缺失,难以为中国的发展提供借鉴。本文将系统总结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国际经验,以期为制定中国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参考依据。

二、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模式

中国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高速增长中,利用后发优势从发达国家引进先进的科技成果,主要依靠“干中学”(Learning by Doing)获得技术进步,这种技术进步的方式在驱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自主创新的发展。现阶段中国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首要目标应是建立若干个创新极点(即创新中心),然后再由这些创新极点辐射带动周边区域的发展。依据不同的标准,区域创新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模式,例如,依据创新类型的不同,Camagni和Capello(2013)将区域创新模式分为内生创新模式(Endogenous Innovation Pattern)、应用创新模式(Creative Application Pattern)和仿制创新模式(Imitative Innovation Pattern)。由于目前中国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是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因而本文依据创新中心的形成与其所在区域发展历史关系的密切程度,将各国的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发展的模式分为,对历史传承依赖性强的延伸发展模式、对历史传承依赖性弱的新建发展模式以及对历史传承依赖性中等的转型发展模式。

(一)延伸发展模式

延伸发展模式,是指创新中心形成与其所在区域发展历史关系密切,依赖于该区域已有的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等作为创新中心形成基础的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发展模式。延伸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有美国的硅谷和硅路、英国的科学城等。

1.美国硅谷

美国硅谷(Silicon Valley),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北部,旧金山湾区南部。硅谷不是一个地理名词,没有明确的边界,起初只包括圣塔克拉拉山谷,主要在圣塔克拉拉县和圣何塞市境内,之后逐渐扩展至周边地区。硅谷早期是研发和生产以硅为基础的半导体芯片的聚集地,也因此得名。随着硅谷地区电子工业及其他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硅谷已经成为全球高科技产业聚集地的代名词,硅谷也成为美国乃至全球的科技创新中心。

硅谷成为科技创新中心与其所在区域的发展历史密切相关。20世纪初的旧金山湾区就是美国海军的研发基地。硅谷的形成依托于区域内研发力量雄厚的斯坦福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等世界知名大学(Adams,2011)。硅谷的早期雏形是斯坦福工业园,后更名为斯坦福研究园。20世纪50年代,随着半导体产业的发展,作为硅谷核心的圣塔克拉拉县聚集了30万左右的人口。在接下来的约30年时间,大约有100家半导体产业企业进入硅谷,包括该产业前十大企业中的5家,人口也增长了4倍,达到130多万人。硅谷形成了一种学习和创新的文化氛围,吸引并留住了一大批最优秀的青年科学家、企业家和风险投资者,从旧金山到圣何塞这50英里长的地带吸引了全世界三分之一的风险投资。目前,落户硅谷的企业超过10000家,主要为计算机软件、硬件、生命科学、互联网和数字媒体等行业(Kramer和Patrick,2015),硅谷在聚集一大批中小企业的同时,也拥有苹果、英特尔、思科、谷歌、甲骨文等知名的大型企业。

2.英国科学城

英国科学城不是指一个单一的科学城,而是指在英国“科学城”发展战略下的一系列科学城。2000年后,欧盟将各国的研发投入目标设定为GDP的3%,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制定了“科学城”发展战略,并逐步增加科研投入。由于英国东南部的伦敦—剑桥—牛津地区已经承载了相当多的研发投入,为了平衡区域发展,新增的研发投入向其他区域倾斜。英国北部区域发展署首先提出在英国北部建设“科学城”的构想。2004年,“科学城”战略首先确定将约克、纽卡斯尔和曼彻斯特发展成为三个科学城;2005年,“科学城”战略又新增了伯明翰、诺丁汉和布里斯托三个科学城。第一批科学城——约克、纽卡斯尔和曼彻斯特都处于接受大量经济援助的英国北部区域,第二批科学城——伯明翰、诺丁汉和布里斯托则位于经济上相对较强的英国中部和南部区域(袁晓辉、刘合林,2013)。虽然六个科学城所处区域的人口规模、经济社会环境各有不同,但是这六个科学城的共同特征是:其发展依托于当地的大学和科研机构。

每一个科学城计划都由所在城市的地方当局,至少一个研究密集型的大学,区域发展署以及产业和商业代表组成的联盟来管理。除布里斯托外,每一科学城都根据地方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优势,明确了优先发展的科学基础,确定了主要发展的科学支撑产业。约克科学城优先发展生物科学和健康护理、信息和通信技术、遗产和艺术技术产业;纽卡斯尔科学城优先发展老龄化和健康、能源和环境、分子工程、干细胞和再生医药产业;曼彻斯特科学城优先发展生命科学、通信和广播、清洁、航空、核技术和产业;伯明翰科学城优先发展高级材料、电子媒体和信息通信技术、能源、医药技术和健康护理、交通技术产业;诺丁汉科学城优先发展医药研究和技术、环境保护技术(袁晓辉、刘合林,2013)。

(二)新建发展模式

新建发展模式,是指在历史上的非科技创新中心区域,规划建设新的科学城带动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发展模式。新建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的筑波科学城和韩国的大德研究开发特区。

1.日本筑波科学城

日本的筑波科学城(Tsukuba Science City),又称筑波研究学园都市,是日本最大的研究开发中心,是世界著名的科技中心之一,位于东京东北约60公里处的筑波市。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分为“研究学园地区”和“周边开发地区”。研究学园地区,是研究、教育机构和住宅、公共设施等一体的整备区域,占地面积27平方公里,约为整个筑波研究学园都市的十分之一。

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始建于20世纪60年代,目的是为了疏解东京过于密集的人口,将东京的部分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外迁至此。筑波研究学园都市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创始期(1963—1980年),1963年政府通过筑波研究学园都市的建设决议,1969年开工建设,1973年筑波大学建校,1980年43个研究机构和教育机构的迁移完成,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初具雏形,但由于生活基础设施的缺乏,吸引东京人口迁移的作用不大。第二阶段发展期(1981—2004年),1985年以“人类、居住、环境与科学技术”为主题的国际科技博览会在筑波举办,大量资金投入加快了筑波的开发建设,筑波的交通、商业、医疗等基础设施得到了完善和发展。第三阶段提升期(2005年以来),2005年筑波快线开通,这条连接日本东京千代田区秋叶原站与茨城县筑波市筑波站之间的通勤铁路线,使东京到筑波的可达性飞跃性地提高了,筑波疏解东京人口的条件也更为有利。目前,研究学园地区有172个研究所,约1.3万的专职研究人员,其中有相当多的外国研究者。

但是,由于筑波地区本身的产业主要是农业,科技和人才基础很差,科技人员基本都是政府从东京调来的。这些人员大多不愿意放弃东京的住房,因为这涉及他们子女就学问题和自己退休后的工作机会问题。加之种种其他原因,筑波科学城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投入产出不成比例。

2.韩国大德研究开发特区

韩国的大德研究开发特区(Daedeok Special R&D Zone),又称大德创新城,是韩国的科技创新中心。目前,大德研究开发特区的总面积约67.8平方公里,包括5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大德研究综合体,是政府研究机构和私人研究机构的聚集地;第二部分,大德科技谷,是大德的科研成果转化基地;第三部分,大德工业综合体,是大德的工业基地;第四部分,是城市绿化带;第五部分,是国防部代理机构所在地。大德研究开发特区主要的研究和生产领域包括信息技术、生物医学、纳米科技、精密仪器等。

大德研究开发特区的建设与发展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1973年,为了提高韩国的科技水平和平衡区域发展,韩国政府建立大德科学城,最初入驻机构多是政府主导从首尔迁移过来的,发展初期80%的研发投入来自政府。随着私人研发机构的进入,从1982年开始,大德科学城研发的私人投资开始超过政府投资。2000年,韩国政府正式公布了把以科研为中心的大德科学城转化并扩大为科学研究与生产相结合的大德谷的决定。2005年,大德谷被批准为大德研究开发特区,享受最高级别的政府支持,并被赋予国家级创新职能。随后,韩国的很多国家级研究机构和大学均坐落于此。截至2014年7月,大德研究开发特区内,共有30家政府研究机构、11家社会研究机构、7所大学、29家非营利组织以及1312家企业;研发投入约63亿美元,技术转让86万项,技术转让费9467万美元,总产值315亿美元;在职员工6.4万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约占三分之一。大德研究开发特区集中了韩国全国42.1%的公共研发投入和11.8%的博士学位研究人员。

(三)转型发展模式

转型发展模式,是指在区域历史的发展基础上,部分利用区域已有的发展条件,转型升级为科技创新中心的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发展模式。转型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有法国的索菲亚·安蒂波利斯科技园和德国的鲁尔区。

1.法国索菲亚·安蒂波利斯科技园

法国的索菲亚·安蒂波利斯科技园(Sophia Antipolis Science Park,以下简称索菲亚科技园),是法国乃至欧洲的科技创新中心。索菲亚科技园主要产业涉及的领域包括生命科学、精细化工、新能源、环境、计算机、电子以及通信网络等。

索菲亚科技园的建设开始于1969年。20世纪60年代,由于美国硅谷的成功经验许多人都认为诸如“大海和阳光”的优质自然资源可以吸引科技企业聚集和创新资本投资,美国IBM公司和德州仪器公司先后在尼斯附近建立了研发中心,也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这一观点。于是,在当时的法国参议员、国立巴黎高等矿业学校的校长皮埃尔·拉菲特(Pierre Laffitte)的倡导下,成立了一个非营利组织,开始在“蓝色海岸”建设索菲亚科技园。与美国硅谷和硅路、英国科学城等不同,索菲亚科技园所在地在其兴建之初并没有雄厚的教育和产业基础,其区位优势源于发达的旅游业打下的基础。例如,临近尼斯国际机场,交通便利;气候温和舒适,自然风光秀丽;住房、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良好;多元化和包容性的文化传统等。索菲亚科技园的发展经历了从外部驱动到本土增长两大发展阶段。由私人发起的乌托邦式的实验很快就面临资金短缺等问题,1977年整个项目被转让给当地政府。转让后,索菲亚科技园强化了国际营销策略,吸引了大批美国等外国公司前来设立欧洲总部或研发部门,索菲亚科技园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国际工业园区,主要面向创新型、非污染和高附加值的技术研发活动。但是,这一阶段的创新活动并不以本地网络和企业合作为基础,主要依靠外来的大型跨国公司投资进行研发和生产活动,属于外部驱动的发展阶段。而国立信息化与自动化研究院(INRIA)和国立科学研究中心(CNRS)两大科研院所从巴黎迁至索菲亚,以及尼斯大学的快速发展,在形成园区内部创新能力和培育新生高科技企业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索菲亚科技园也逐渐进入到依靠本土创新的发展阶段。

索菲亚科技园的建设与管理采用的是市场与政府的混合模式。其建设由民间协会发起,成立“索菲亚·安蒂波利斯价值开发经济利益集团”进行开发,政府参与并从贷款、规划、土地、国际营销、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机构设立等多方面加以扶持。开发建设逐渐完成后,带有政府背景的索菲亚·安蒂波利斯混合集团(SYMISA)逐渐退出了科技城的日常运作,由企业、银行、大学和民间团体等共同组成的索菲亚·安蒂波利斯基金会接手了科技城的日常管理。目前,索菲亚科技园采取的是“混合集团+基金会”的管理模式,即由国家层面的战略委员会和区域层面的索菲亚·安蒂波利斯混合集团负责监督指导,具体的运作管理则由索菲亚基金会等机构负责。

2.德国鲁尔区

德国的鲁尔区(Ruhr)位于德国西部、莱茵河下游支流鲁尔河与利珀河之间的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简称“北威州”),包括11个城市,以及韦瑟尔、雷克林豪森、翁纳、鲁尔恩内普等地的农村地区。鲁尔区总面积约4435平方公里,总人口约850万人,是德国最大的城市群,也是继莫斯科、伦敦、巴黎之后的欧洲第四大城市组团。鲁尔区没有一个统一的行政管理中心,区域内的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行政机构。

19世纪起,鲁尔区逐渐成为煤炭、钢铁行业的聚集地。1850年时,鲁尔区已有近300家煤矿。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由德国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对煤炭和钢铁的大量需求,使鲁尔区成为德国经济奇迹的中心。但是,受到1973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加之,鲁尔区易开采煤矿资源的枯竭,鲁尔区的煤炭行业衰落下来;同时,在日本等国低价钢材的竞争下,鲁尔区的钢铁行业也迅速下滑。鲁尔区以煤炭、钢铁为主的行业格局难以为继,失业率上升,大量人口外流,环境污染严重,社会经济问题日益突出。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鲁尔区开始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由以煤炭、钢铁为主的重工业转向服务业和高科技行业。1989年,北威州政府将《煤钢地区的未来倡议》扩展为《北威州地区的未来倡议》,政策重点是倾向于利用地区的创新力量。倡议中提出了鲁尔区转型的目标,通过帮助创新和科技发展、面向未来的职业训练、创造和促进就业、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环境和节约能源等方式实现转变。鲁尔区产业转型升级取得了显著效果,鲁尔区已成为欧洲大学最集中的地区之一,形成了以多特蒙德为中心的软件产业集群,被污染的土地得到治理并投入商业使用(武健鹏,2012)。

(四)各类模式的特征总结

本文依据创新中心的形成与其所在区域发展历史关系的密切程度,将各国的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发展的模式,分为延伸发展模式、新建发展模式和转型发展模式。这三种模式在实施区域、发展目标、主导力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各种模式的特征总结如表1所示。

表1 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发展的各种模式

三、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与政策

经过30余年的经济赶超,中国科学技术水平与国际前沿趋近,“干中学”效率下降,但自主创新机制尚未形成(中国经济增长前沿课题组,2014)。要实现以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有两个关键,一是建立和完善鼓励自主创新的机制,二是建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机制。自主创新机制和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的建立,都有必须依赖于一系列制度、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纵观各国关于科技创新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与政策,无疑将有利于中国相关制度与政策的制定。虽然,创新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层面(National level)、区域层面(Regional level)、本地层面(Local level)、跨国层面(Supra-national level)等多个层面(Magro和Wilson,2013)。但是,各国关于科技创新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与政策,依然可以从内容上分为战略计划引导、法律制度保障、财政金融支持、人力资源供给四大类。

(一)战略计划引导

从国家层面制订国家创新战略和发展计划,可以引导科技创新的发展方向,这是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前提基础。引领国际创新前沿的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在2006年设立科学与创新政策科学计划,负责资助课题的申请与评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和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在2008年联合发布《科技政策科学:联邦研究路线图》,提出了美国科技政策的长期发展框架(樊春良、马小亮,2013)。二战结束之后,日本的科技发展战略经历了从“引进吸收”到“技术立国”再到“科学技术创新立国”的演进过程(孙汉杰、李春艳,2012);2011年日本也设立了与美国类似的“科学、技术和创新政策科学研发计划”(樊春良、马小亮,2013)。为了进一步提高英国的创新能力,英国政府也先后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创新能力的战略计划(陈强、余伟,2013)。加拿大联邦政府也在2002年出台了“加拿大创新战略”。韩国的创新战略则是选择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科技领域进行重点投入而非全面推进,支持重点领域的企业进行科技攻关,在局部领域形成科技创新突破,进而带动相关产业技术的发展和国家科技实力的提升。

(二)法律制度保障

科技创新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而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科技创新的根本保障。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措施,也是促进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必要保障。美国政府对专利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十分重视,通过了《大学和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技术创新法》和《联邦技术转让法》等法律,保护企业、机构及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促进联邦技术向民间的转移;为进一步加快欠发达地区发展,美国还出台了《地区再开发法》(1961年)、《公共工程与经济发展法》(1965年)、《联邦受援区和受援社区法》(1993年)等系列法律制度,从加大补贴、增加就业、产业扶持、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方面改善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其自我发展能力的提升(刘银,2014)。俄罗斯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来支持和维护其国内的科技创新活动,如《俄罗斯联邦专利法》(1992年)、《知识产权法》(1993年),到2000年,俄罗斯的21个联邦主体都通过了各种调节创新活动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田浩,2015)。日本政府通过立法建立协调机构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例如,《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法》(1996年)促进了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的成立,加速了大学或研究所的优秀成果产业化;《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1998年)促进了日本大学技术转移机构的成立,确立了政府从制度和资金方面对大学技术转移机构予以支持,使之成为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有效中介(胡冬雪、陈强,2013)。1960年开始,韩国先后制定了《技术引进促进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培养法》《科学技术振兴法》《技术开发促进法》《基础科学振兴法》《科学技术框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韩国的科技创新战略实施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证。

(三)财政金融支持

科技创新成果的产出与投入息息相关,研发经费投入多的国家或地区往往也是创新能力较强的国家或地区。从2010年、2011年的数据来看,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较高的国家有以色列(4.4%)、韩国(3.7%)、日本(3.3%)、美国(2.8%)、德国(2.8%),而中国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1.8%。财政金融支持是激励自主创新、协调区域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美国的法律规定,一切商业性公司和机构,如果其研发活动的经费和以前相比有所增加,那么该公司或机构可以获得相当于该增加值20%的退税;为了鼓励企业对南部地区、西部地区等欠发达地区进行投资,美国还通过金融制度,为投资企业在贷款利息、金额、期限等方面提供贷款优惠。如贷款金额最高可以达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65%,贷款期限最长可为25年(刘银,2014)。日本对技术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部分,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德国对企业用于科研的固定资产,允许每年在正常折旧外,再提取40%的补充折旧,从而降低税负水平。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规定,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要,可按收入总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而不需纳税;为平衡区域间的发展,还规定首都圈以外地区的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在创业后有收入年度起6年内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的50%,首都圈以内地区的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在创业后有收入年度起4年内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50%,之后2年内(即第5年、第6年)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30%(梅月华,2012)。

(四)人力资源供给

人力资源的供给是科技创新的源泉,公共政策构建创新体系的三大传统基石是教育体系、职业培训体系、移民政策(Borrás和Edquist,2014),有效的区域创新政策制定需要理解当地研发人力资源结构对创新产出的影响(Agrawalet等,2014)。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日本、以色列等国的劳动力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均在30%以上;据2010年前后的数据,新加坡、韩国、日本每百万人口中研究人员数量均超过5000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每百万人口中研究人员数量均超过4000人,德国、新西兰、法国、英国、荷兰、俄罗斯每百万人口中研究人员数量均超过3000人,而中国2011年每百万人口中研究人员数量只有963人。美国作为科技强国,同时也是科技创新人力资源大国,发达的高等教育是美国科技领先于世界的重要原因;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每个阶段,美国都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研究的能力,专业设置与课程结构的综合化对年轻一代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美国实行宽松的人才政策,人力资源开发及管理的社会化程度很高,为优秀科技人才在国内市场上流动和优化配置奠定了基础;美国还高度重视集聚国际优秀科技人才,这也是美国成为世界创新型强国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国际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前文总结了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国际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依据实际选择区域创新发展新模式

中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要“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加快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地方在区域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区域应根据自身已有条件和潜在优势等具体情况,选择区域创新发展模式,达到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的目的。对于已有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区域,应尽可能依托已有创新资源,优先选择市场主导的延伸发展模式,强化区域创新中心的辐射作用,重点在于产学研一体化和产业链的打造;对于东北等老工业区以及拥有良好自然条件的海南、广西、云南等非传统创新区域,则可以选择政府与市场并重的转型发展模式,形成新的区域创新中心,重在寻求区域发展的新动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对于首都周边的环渤海地区等非传统创新区域,则需要更多地依靠政府的力量,选择政府主导的新建发展模式,建设新的科技创新中心,疏解首都等大都市的人口与功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完善适应创新驱动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根本,利于创新驱动区域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建设需要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在全国人大通过后,历经19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2001年出台后,也经过2002年、2010年两次修订。但是,仍然存在知识产权界定不清、损害赔偿标准偏低、侵权案件跨地区审理困难等问题,难以满足创新驱动发展的要求。而且,中国促进技术创新的纲领性文件,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等,还都未上升到法律制度的层面。可借鉴美国、日本、韩国等国的经验,制定和完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打破不利于创新与应用的行业垄断和地方市场分割,为中国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

(三)调整人力配置格局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创新资源的适度集中可以更好地发挥聚集效应,有利于创新成果的产生,但是,中国目前的情况是创新资源过度集中,有碍于创新驱动区域的协调发展。就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空间分布来说,全国39所985高校中,有9所在北京,占23.1%;115所211大学中,有26所在北京,占22.6%;中国科学院等国家级研究机构更是云集北京。同时,北京的人口高度聚集、交通拥堵严重、自然环境恶劣。可以借鉴与中国同为亚洲国家的日本和韩国在疏解首都等大都市人口与功能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如韩国建设大德研究开发特区、日本建设筑波科学城的经验与教训。改变中国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分布过度集中于首都地区的现状,调整高校及科研机构的配置格局,促进人力资源在区域间的供给平衡,将有利于区域的协调发展。在调整学校及科研机构配置格局的同时,需要考虑到科研人员的住房、子女就学等问题,进行统筹安排,以避免出现日本筑波科学城遇到的类似瓶颈。

(四)实施差异化的财政金融扶持政策

财政金融政策的支持是加快科技创新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中国推动区域创新中心形成的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可以包括:在对产学研各环节提供政策优惠,促进产学研的一体化发展;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扩大研发类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范围,推动新技术的应用与设备的更新;向中小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贷款贴息,鼓励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等等。为了实现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在推动区域创新中心形成的同时,还要注意在不同的区域实施不同的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将优惠政策适度向落后地区倾斜。可借鉴韩国对首都圈以内地区与首都圈以外地区的科技创新企业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对首都圈以外地区的科技创新企业予以更多税收优惠。财政金融的优惠政策适度向落后区域倾斜,可以鼓励更多的科技创新企业在相对落后的区域投资发展,从而加速相对落后区域的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协调区域之间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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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双)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of Regional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Dong Xin

In the proces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mode transformation and economic structure adjustment,it is urgent to know how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s as the new growth momentum to promote regional coordination development.For now,the key i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centers.Based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centers and the history of their regions,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of coordinated regional development driven by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patterns:extended development pattern,new-built development pattern and transformed development pattern.The system and policy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coordinated regional development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re summarized from four aspects including the strategic plan guidance,the legal system safeguard,the financial support and the human resources supply.Finally,the relevant inspiration for China is put forward from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ItisagreatsignificancetosummarizetheinternationalexperiencesandrealizeChina’sscientific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f regional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Coordinated Regional Development;International Experience;Inspiration

F061.5

A

2095—5766(2016)06—0038—08

2016—08—08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措施研究”(2014GXS6B244)。

董昕,女.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经济学博士,助理研究员(北京1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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