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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韩技术合作机制探析

2016-11-21刘生远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6年8期
关键词:韩三国中日韩技术标准

刘生远

(长春师范大学,吉林长春 130032)



中日韩技术合作机制探析

刘生远

(长春师范大学,吉林长春 130032)

本文以总结欧盟和东盟在统一技术标准上的合作机制为基础,对中日韩三国技术合作的方式给出一些建议,以期对构建中日韩技术合作机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中日韩合作;技术标准;技术合作

1 中日韩技术合作概述

国际间的“技术合作”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或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进行技术联合,实现技术资源的共享与交流,缩短技术开发期。技术创新驱动已逐渐成为经济成长的主要推动力。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各个国家的技术创新成果越来越开放。由于优势产业、优势科技资源的互补,中日韩三国间的技术合作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具体来说,三国间既有互补的产业结构优势,又有巨大的市场规模优势,还有文化相近的优势,这些都是实施全面技术合作的潜在优势。

2 欧盟的技术合作策略

2.1 欧盟框架计划(EU Framework Programme,FP)

欧洲从1970年开始针对区域内的研究开发构筑技术合作机制;从1984年开始根据阿姆斯特丹条约的内容实施FP,以提高欧盟的研究质量、强化竞争力[1]。其研究水平高、涉及领域广、投资力度大、参与国家多。FP被明确地定位为促成新经济增长战略的措施,其援助计划以促进跨国界技术合作为最终目的。2014年,该计划正式更名为“Horizon2020”。

2.2 欧洲研究区(European Research Area,ERA)

欧盟从2000年前后开始计划ERA的构筑[2]。2000年欧洲科学委员会(European Research Council,ERC)的设立标志着欧洲的研究区项目从EP7中独立出来。ERC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在前沿领域中开展基础研究。

2.3 共同立法推进各国技术标准统一

为了消除各成员国技术标准不同所产生的贸易壁垒,20世纪60年代末,欧洲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开始欧盟技术标准合作的进程。各国通过共同立法推进技术标准统一,为进一步的技术合作扫清障碍[3-4]。1969年5月,欧共体颁布了《消除成员国间由于法律、法规或行政行为差异而导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总纲要》,对后续的技术标准的合作协议起到很大的借鉴意义。欧委会于1985年5月批准了《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1985年6月,欧委会又签署了《单一欧洲法令》。这些在法律上的努力有机地把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市场监督机制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对产品控制和约束的链条。

欧盟内部构建起了面向内部成员和外部资源的技术合作机制。第一,科技强国与科技弱国联合,带动了落后国科技研发能力的发展;第二,在整个欧洲范围内促进了研究成果的转化,同时,帮助成员国完成人力资源、物力资源的流动和重组;第三,明确了科技研究以人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促进人才的自由流动;第四,促进一批欧盟内部的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3 东盟技术合作体制的促进

东盟的技术合作体制建设起步要比欧盟晚一些。20世纪90年代初,东盟发起区域科技合作进程,逐步形成了以东盟为中心的一系列科技合作机制。东盟之间的科技资源互补给东盟各国的技术合作带来了巨大动力。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技术合作机制是东盟的e-ASIA技术合作项目。

作为东盟对话伙伴国之一的日本在2010年10月提出“东盟,科学&技术革新,区域构想”这一提案。这是以在东盟地区的科学技术领域以加强研究交流、提高研究开发能力、紧密团结东盟各国共同合作为目标的构想。以这个提案为基础的“东盟,科学&技术革新,区域构想”技术合作项目(e-ASIA技术合作项目,e-ASIA Joint Research Programme,JRP)在2012年正式开始。创立该项目的成员主要是东盟各国及日本的9个团体。该项目在实施之初就参考了欧盟的FP7的一些设计,例如每一个申报该项目的课题必须要有3个国家的参与、项目的审议以同行评议方式为主等。具体的项目执行过程参见图1[5]。该项目经费目前由日方负责,功能单元则基本上涉及东盟内部的每一个成员国。中国和韩国暂时没有加入其中。

图1 e-Asia JRP组织图

由于东盟各国的经济基础和科技基础大不相同,这种差别的消除甚至减少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通过项目主导的方式直接完成各国的技术合作可以说是最简单也是最直接的选择。这种技术合作机制的好处是:首先,简便易行,在参与者的科技资源并非完全互补并且某些科技资源十分有限的条件下能够最大限地利用现有资源尽快取得研究成果;其次,项目资金来源于第三方,各方不必纠结于资金投入的配比、研究成果所属等问题而专心参与到技术合作中,这有利于技术合作的顺利完成;再次,科技后进国家可以借此机会向科技发达国家学习。这一过程从客观上提高了弱国科技研究人员的水平,缩小了东盟国家研究水平的差距。

与此相对的是,这种技术合作机制的缺点是:一方面,以项目为导向,没有改变各国难以完成技术合作的根本问题,甚至没有像欧盟一样为技术合作扫清技术标准不统一的障碍。另一方面,由于资金完全来自第三方,如果第三方国家因为政治或者经济的原因中断资金的输送,研究很有可能半途而废。

4 中日韩三国间技术合作的现状

为了维持和强化中日韩三国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技术竞争力,有必要在三国之间有组织地进行技术合作。三国的政府和民间团体也做出了很多努力来促进这种技术合作的达成。目前已经实现的技术合作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4.1 中日韩A3前瞻计划

在2002年,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起了关于中日韩三国科技协议项目的调查。调查发现,中日韩协议项目中有很多交叉,在任何两国的科技研讨会中也经常能看到第三国科技人员的身影。基于此,在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提议下,三国决定每年轮流在中日韩三国之间召开“亚洲研究理事会主席会议”。2005年开展的“亚洲三国(中国、日本、韩国)A3前瞻计划(Asia 3 Foresight Program)”[6]的组织者分别为日本学术振兴会(JSPS)、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和韩国研究财团(NRF),主要以推动各国大学、研究所间的学术性技术合作为目的。各个国家的负责部门对每个通过审查的项目给予相当于200万人民币的科技扶持经费,其中包括研究经费和合作交流经费。每个项目的实施周期为3年。这一项目使亚洲在某个领域领建立起世界最有影响力的研究中心,达到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共同解决区域问题的目的[7]。

自2005年中日韩A3前瞻计划正式开始实施以来,中日韩三方的科学家倾力合作,在纳米科技、生物技术、气候变化、新材料应用等前沿领域取得了很多重大突破。不仅如此,计划的资助培养了一大批中青年优秀研究者,这对于增强三国总体科研水平具有长远的意义。

4.2 东北亚标准合作论坛

东北亚标准合作论坛也是三国在技术合作上的努力成果之一。为了推动东北亚地区标准化合作,落实中日韩三国领导人《中日韩标准合作联合声明》,从2002年起,每年举行“东北亚标准合作会议”。在三国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已经成为中日韩三国标准化机构和产业界开展标准化合作的重要平台。三国还共同签署了《中日韩标准化合作联合声明》,这就使得中日韩三国之间关于技术标准统一的磋商和研讨可以常态化、具体化地进行,进一步加强了三国在技术标准统一上的合作,为未来的技术合作扫清了障碍[8]。

4.3 科技部长会和科技合作局长会

除了以上两种常态机制外,中日韩三国还通过一些科技部长会、科技合作局长会、青年科学家研讨会等会议作为打通实施技术合作障碍的补充机制。总体来说,在各个产业内,中日韩三国之间的技术合作仍然是相互独立的,有必要通过产业政策推进技术合作综合化、体系化。

5 对中日韩技术合作机制的探讨

根据以上的分析,参照欧盟及东盟的经验,笔者认为促进中日韩三国技术交流合作可以有以下模式。

首先,政府制定中日韩三国技术合作的“试验区”,优先发展三国共同关注领域。中日韩三国政府在很多领域有着相似的关注点,而这些领域可以成为技术合作的“试验田”。例如,为了应对日益重要的全球气候变化、社会的老龄化等问题,中日韩三国应该尝试着在这些领域优先开展技术合作。类似的领域还有可再生能源、环保、新材料的开发、生物技术、IT技术、精密仪器制造、新型汽车、情报服务等等。在这些领域中,三国的技术能力差距并不是特别大,而且单靠某一个国家单独的力量不足以很好地解决问题。今后三国可以从这样的领域着手开展中日韩技术标准合作。

其次,通过法律规范各国制定新标准的流程,在三国共同关注的新兴领域中共同制定通用的技术标准。中日韩各国法律法规均不相同,尤其是在科技政策上各国的法律法规差别更大。中日韩三国都应该积极改善本国的法律,为进一步的技术合作提供条件。

最后,要由三国政府合力对三个国家的技术标准合作进行支持。政府要在经济上对参与技术合作的企业予以支持,可以参考欧盟或者东盟的项目补助形式。

对于中国来说,目前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对于相关企业科技合作、科技创新措施的审批落实等。因此,三国的政府应该就新领域的国际共同合作展开新法案的探讨,力争在法律上为三国的技术合作厘清道路。

[1]邵军,程勇.中韩技术合作的实践、前景与发展战略[J].中国软科学,2005(12):27-32.

[2]陈淑梅.技术标准化与欧洲经济一体化[J].欧洲研究,2004(2):96-110.

[3]冯兴石.欧盟的“研究与技术开发”(R&D)政策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7.

[4]马勇.欧盟科技一体化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1.

[5]General Discription of e-Asia JRP[EB/OL].(2016-01-10)[2016-03-17].http://www.the-easia.org/jrp/generaldescription.html.

[6]张永涛,张英兰.中日韩A3前瞻计划合作机制的建立、实践及启示[J].中国基础科学,2010(1):65-68.

[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2014项目指南[EB/OL].(2016-02-15)[2016-02-15].http://www.nsfc.gov.cn/nsfc/cen/xmzn/2014xmzn/14/02.html.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日韩合作(1999-2012)》白皮书[EB/OL].(2014-11-01)[2016-03-17].http://www.gov.cn/jrzg/2012-05/09/content_2133457.html.

2016-05-23

刘生远(1970- ),男,副教授,从事科技政策与科技发展研究。

G353.1

A

2095-7602(2016)08-018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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