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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差异与公民宪法意识
——基于简单量化的观察

2016-11-21张善根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认同度认知度法律意识

张善根



地域差异与公民宪法意识
——基于简单量化的观察

张善根

呈现宪法意识的区域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观察法治地方实践的多样性效果。调研结果表明,在各类宪法权利意识中,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权、财产权和信仰自由、住宅权、劳动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人格尊严;在各类宪法义务意识中,如遵守宪法法律、劳动、受教育、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抚养子女、服兵役的义务,赡养父母的义务,纳税的义务,不同地区的表现有很大的差异。这说明:至少在宪法意识方面,东部和华南这些经济上的优势地区并没有显现出应有的优势,先发地区法治先行的判断有待检验。

地域差异;宪法意识 ;知识认知

地方差异,尤其是地方法治的差异,是地方法治研究的重要范畴,也是解释和解决地方法治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然而,地方法治差异的研究包含了地方法治的方方面面,很难完整呈现其全面。大部分的研究主要是通过一些便于研究的视角加以操作。本文主要通过公民宪法意识的调查,来呈现各个地方的法治观念差异。准确把握宪法观念的地域差异,无疑对各个地方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观念和意识,树立宪法权威提供实证基础。也为地方法治建设也有所裨益。

一、宪法意识及其测量指标设计

(一)宪法意识的界定

何为宪法意识,用什么指标体系加以测量,这是本项调查设计的重点。宪法意识的问题意识起源于法学理论中的法律意识。在法学理论中,有关法律意识的元理论相对比较成熟,美国一般使用“Legal Consciousness”这个术语加以表达,而在欧洲则通常用“Knowledge and Opinion about Law”这一术语。在我国,法律意识的讨论在90年代初就逐步开始兴起。早期法律意识的概念通常沿用马克思主义的意识理论,把法律意识视为法这一社会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和映象。法律属于第一性,而法律意识属于第二性,这一观点基本为早期的法学理论所认可。当前的概念主要从法律意识的基本范畴加以界定。实际上,法律意识包含了人们对法律现象的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也就说是法律意识的主要表现内容是法律观念。即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从法律意识内部的横向结构来看,法律意识有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感情、法律意志、法律评价、法律信仰等要素所构成;从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来看,法律意识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形态三个层次所构成。宪法意识应当是法律意识中某一特定法律的意识。因此,学界一般把宪法意识界定为“公民关于宪法的知识、观点、心理和思想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于宪法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等等”。

根据学界对法律意识及宪法意识的界定,课题组认为,法律意识可以归纳为三个基本层面,即法律知识、法律观念和法律态度(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称为法律意识形态),因此,公民的宪法意识的调查,也应当包含上述三个层面。所谓宪法知识就是测量公众有关宪法文本的知识掌握,宪法观念是测量公众对宪法文本体系中设定的规则的认同度,而宪法态度则是测量公众对宪法价值、地位取向。宪法意识的三大层面大体能反映公众的宪法意识,也能反映宪法对公共的影响度及公众对宪法的认同度。

(二)指标设计

根据课题组对宪法意识的界定和三个基本层面的范畴划分,建立公民宪法意识的测量指标体系。因此,一级指标为宪法的意识的三个层面,即宪法知识指标、宪法观念指标和宪法态度指标。由于宪法知识所建构的宪法体系非常庞大,也基于人力物力的限制,很难细而全的进行全方面地测量。也正因为如此,课题组选择最能体现宪法精神及公民最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宪法意识两个方面着手建构二级和三级指标体系,同时还要体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加强宪法实施的战略思路。

1. 宪法知识指标。课题组把其分为总体知识和具体知识作为二级指标,总体知识主要测量公众对宪法总体的了解度,并增加了对宪法宣誓制度的了解度作为三级指标。具体知识主要对最高权力机关、宪法监督机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定年龄和国家宪法日等知识的了解。宪法知识总体了解度的测量主要体现在问卷第10题,国家宣誓制度通过第17题测量。而具体知识则通过第11、12、13、14题测量。

2. 宪法观念指标。课题组把其分为权利观念、义务观念和加强宪法实施观念三个二级指标,其中,权利观念指标根据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分为言论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财产权、信仰自由、住宅权、受教育权、劳动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人格尊严、平等权等三级指标;义务观念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义务,分为劳动、受教育、计划生育、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遵守宪法和法律、服兵役、纳税务、维护国家的统一等三级指标;加强宪法实施观念则根据落实宪法实施的措施加以测量,可以分为党和国家重视、严格落实、完善宪法、违宪审查、提高党政领导宪法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宪法可诉等三级指标。具体到问卷中,课题组通过第15题测量权利观念,第16题测量义务观念,第18题测量宪法实施观念。

3. 宪法态度指标。课题组把其分为宪法功能、宪法态度、宪法关系三个二级指标。其中,宪法功能指标由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功能、宪法宣誓制度的功能、宪法对社会功能三个三级指标构成;宪法效力指标由宪法与其他法律、执政党与宪法、政府与宪法三个三级指标构成;宪法关系指标由宪法与政治、宪法与公民、

威权与法治、违宪与法治四个指标构成。宪法态度指标测量主要通过第19题来实现。需要说明的是,该指标主要是通过被试者对一些设定的态度语句的态度加以实施。

具体而言,公民宪法意识指标体系如下表:

表1 公民宪法意识指标体系

4. 身份特征与宪法意识

为了进一步测量社会公众的宪法意识,课题组在建立指标体系和根据指标体系设定问卷之外,还对被试者的基础身份信息进行收集,以便于观察不同类型的人是否存在宪法观念的差异,这也能为将来如何提升宪法意识提供实证基础。为此,课题组一方面对被试者的自然特征的信息进行收集,包括性别、年龄和出生地、户籍等;另一方面对被试者的社会特征进行测量,包括文化程度、职业类型、工资收入等进行收集。这些信息主要通过第1-9题加以反映。

二、调查方法及执行情况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滚雪球抽样方法。滚雪球抽样方法是一种非概率抽样方法,即先确定一组调查对象,然而依照这一群体的关系网络进行滚雪球式的传递访问和调查。这一调查方式优势在于可以降低调查成本,避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完整的概率抽样和调查的困难。但其缺点也是较为明显,即样本采集受限于被调查者的关系网络是否广泛和密切。同时也可能使得样本采集的同质性较高,而代表性则相对不足。

在本调查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对初选样本的选择上,在本校学生中随机抽样一个班级学生,进行初次调查,并对其进行调查培训。然而以这个班级学生为基础,在他们的社会关系网络中进行调查,并且通过关系网络的传递,不断地扩大关系网络和调查范围。在调查方式上,本次调查主要利用现代的网络技术加以实现,通过微信、微博进行调查传递。而对于不会利用网络的关系群体,则采取以书面调查作为辅助。最后获得调查问卷2432份。调查所呈现的结果明显带有“90后”特征,同时也显现出样本的“西部特征”。具体而言,样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样本的性别、与年龄

在获取的2 432个样本中,关于调查对象性别的有效回答有2 379份,其中女性为1 200人,男性为1 179人。分别占50.4%和49.6%。

关于调查对象的年龄,我们采取出生年份的问题方式,并转化为实际年龄。在回收的问卷中,有效回答有2 094份。其中18-25岁的有1 023人,占48.9%;26-35岁的有483人,占23.1%。36-45岁的有542人,占25.9%。46岁以上的有46人,占2.2%。这种分类实际上是按照出生年代进行划分,即90年代、80年代、70年代、60年代及之后,这主要是有助于对不同年代的人的宪法意识进行比较分析。

(二)样本的户籍及特征

在回收的2 432个样本中,关于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有效回答2 386份,其中华北277人,占11.6%;东北108人,占4.5%;华东612人,占25.6%;华中211,占8.8%;华南230人,9.6%;西南844人,占35.4%;西北100人,占4.2%;港澳台地区4人,占0.2%。这种分类的依据是我国地域的片区划分,通过被调查者的户籍所在地,确定所属片区。其主要是有助于对我国各大区域的宪法意识进行比较分析。因港澳台人数少,且基于研究的便利,本调查报告对此忽略不计。

关于户籍状况的有效回答2 394份,其中农业户口863人,占36.0%;非农户口1 531人,占64%。这种分类的依据是调查对象的户籍状况,即非农户口和农业户口,这种划分有助于对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的宪法意识进行比较分析。

关于调查对象主要生活或定居的省市的有效回答2 393份,其中主要在户籍所在地外省市生活的778人,占32.5%;主要在户籍所在地的省市生活的1 615人,占67.5%。这种分类的依据是调查对象是否主要居住在其户籍所在省市,其主要用于对外来人口与本地人口宪法意识的比较。

(三)样本的教育程度及是否有法学专业背景

在回收的2 432个样本中,关于调查对象受教育程度的有效回答2 368份,其中大专及本科比例最大,共1 299人,占54.9%;初中及以下比例最小,共231人,占9.8%;高中/职业高中/中专513人,占21.7%;硕士及以上325人,占13.7%。

关于调查对象是否有法学专业或职业背景的有效回答2392份,其中有法学专业或职业背景的667人,占27.9%;没有法学专业或职业背景的1 725人,占72.1%。

(四)样本的职业状况及收入

在回收的2 432个样本中,关于调查对象所从事的职业的有效回答2 393份,其中学生比例最大,共924人,占38.6%;农民比例最小,共97人,占4.1%;公务员179人,占7.5%;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71人,占15.5%;私企、外企员工287人,占12.0%;个体工商业者208人,占8.7%;无固定职业或待业148人,占6.2%;其他179人,占7.5%。

关于调查对象月收入的有效回答2 368份,其中月收入2 000以下群体比例最大,共1 052人,占44.4%;月收入在15 000元以上群体比例最小,共63人,占2.7%;月收入2 000~3 500元的有441人,占18.6%;月收入3 501~5 500元的有424人,占17.9%;月收入5 501~8 500元的有271人,占11.4%;月收入8 501~15 000元的有117人,占4.9%。

三、宪法意识的基本情况

(一)对宪法的总体了解程度

在回收的2 432个样本中,关于调查对象对我国《宪法》了解程度的有效回答2399份,其中对《宪法》“非常了解”的有111人,占4.6%;“基本了解”的有979人,占40.8%;“不太了解”的有1 093人,占45.6%;对《宪法》“完全不了解”的有216人,占9.0%。如果把“非常了解”与“不太了解”合并为了解,那么,样本对宪法总体了解程度偏低,仅占样本总量的45.4%。

(二)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认知度

在回收的2 432个样本中,关于调查对象对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认识的有效回答2 399份,其中认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务院”的有199人,占8.3%;认为是“国家主席”的有117人,占4.9%;认为是“中共中央”的有230人,占9.6%;认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1 721人,占71.7%;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不清楚”的有132人,占5.5%。这也表明受访者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认知度相对较高。

(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法定年龄的认知

关于调查对象对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定年龄的有效回答2 403份,其中认为是16周岁的有123人,占5.1%;认为是18周岁的有2 077人,占86.4%;认为是20周岁的有63人,占2.6%;认为是22周岁的有29人,占1.2%;不知道的有111人,占4.6%。

(四)对国家宪法日的认知度

在回收的2 432个样本中,关于调查对象对我国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日)的有效回答2 389份,认为是3月15日的有108份,占4.5%;认为是7月1日的有59人,占2.5%;认为是12月4日的有1 048份,占43.9%;认为是10月1日的有41人,占1.7%;不清楚的有929人,占38.9%;还有204人认为我国没有国家宪法日,占8.5%。

(五)对宪法实施监督机关的认知度

在回收的2 432个样本中,关于调查对象对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的有效回答2 373份,其中认为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人大”的有1 235人,占52.0%;认为是“政府”的有102人,占4.3%;认为是“司法机关”的有586人,占24.7%;认为是“党委”的有67人,占2.8%;认为是“其他专门机关”的有216人,占9.1%;“不清楚”的有167人,占7.0%。

(六)宪法权利意识状况

在回收的有效样本中,关于调查对象对最重要的宪法基本权利的回答,选择言论自由的有975人;选择人身自由的有1 450人;选择财产权的661人,选择信仰自由219人;选择住宅权177人;选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955人;选择受教育权504人;选择劳动权211人;选择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142人;选择人格尊严616人;选择平等权820人。出现频次最高的三项依次是:人身自由,1 450人;言论自由,975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955人。出现频次最低的三项依次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142次;住宅权,177次;劳动权,211次。由此可见,人们比较注重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忽视劳动、住宅和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方面的权利。

(七)宪法义务意识状况

在回收的样本中,关于调查对象对最重要的宪法基本义务的回答中,受教育1 230次;劳动598次;计划生育240次;抚养未成年692次;赡养父母951次;遵守宪法和法律1 318次;服兵役203次;纳税390次;维护国家同一885次。出现频次最高的三项依次是:遵守宪法和法律,1 318次;受教育的义务,1 230次;赡养父母的义务,951次。出现频次最低的三项依次是:服兵役,203次;计划生育,240次;纳税,390次。

(八)对宪法宣誓制度的了解度总体情况

在回收的2 432个样本中,关于调查对象对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了解程度的有效回答2 339份,其中对我国宪法宣誓制度非常了解的有73人,占3.1%;比较了解的有656人,占28.0%;不了解的有1 284人,占54.9%;一点都不了解的有301人,占12.9%;认为我国根本就没有宪法宣誓制度的有25人,占1.1%。如果把了解和非常了解合并为了解,那么,对宪法宣誓制度的了解的仅为729人,占总体样本的31.1%。

(九)对发挥宪法作措施的态度

在回收的有效样本中,关于促进宪法发挥巨大作用应采取的措施中,认为“党和国家重视”的有1 080人;“严格落实宪法”的有1 478人;“修改完善宪法”的有1 006人;“加强违宪审查”的有1 207人;“提高党政领导意识”的有1 143人;“提高公民法律素养”的有1 518人;“法院起诉”的有834人;选择其他的,有140人。出现频次最高的三项依次是:提高公民法律素养,1 518次;严格落实宪法,1 478次;建立违宪审查制度,1 207次。

四、宪法意识的区域差异

(一)地域差异与宪法的了解程度

从地域差异看其对宪法的了解程度,差异较为明显。总体而言,如果把“非常了解”与“基本了解”合并为了解,那么,西北地区对宪法的了解程度最高,占该区域样本总量的64%;其次是东北地区,占该区域样本总量的61.1%;排在第三、第四、第五、六分别是华东地区、华中地区、华南地区和华北地区,分别占该区域样本总量的53.5%、52.6%、46.1%、38.3%,对宪法了解程度最弱的区域是西南地区,仅占该区域样本总量的35.9%。

(二)地域差异与最高权力机关的认知

从地域差异看其对最高权力机关的认知情况,可以发现,西北地区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认知度最高,占该区域样本总量的86%;其次是东北地区,占该区域样本总量的82.2%;排在第三、第四、第五、六分别是华南、华东、华北、华南、华中地区,分别占该区域样本总量的79%、77.1%、71.8%、70%,对最高权力机关认知度最弱的区域是西南地区,占该区域样本总量的63.5%。

(三)区域差异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定年龄的认知

从地域差异看其对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定年龄的认知情况,可以发现,各地区的认知度都比较高,但存在细微差别。具体表现为,西北地区认知度最高,占该区域样本总量的95%;华北地区最弱,占该区域样本总量的79.1%。华南地区,占该区域样本总量的90.9%;华东、华中、东北、西南地区,分别占该区域样本总量的89.2%、89.1%、85.2%、84.3%,。

(四)区域差异与宪法宣传日的认知

从地域差异看其对宪法宣传日的认知情况,可以发现,不同地区人群认知度都很低,且存在一定差异。具体表现为,东北地区对宪法宣传日的认知度最高,占该区域样本总量的50.5%;认知度最弱的区域是西南地区,占该区域样本总量的37.3%。排在第二、三、第四、第五、六分的别是西北、华中、华东、华北、华南地区,分别占该区域样本总量的50%、48.1%、48%、47.7%、42.6%。

(五)区域差异与对监督宪法机关的认知度

从区域差异看其对宪法监督机关的认知程度,可以发现,不同地域的群体对宪法监督机关的认知程度总体偏低,且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为在回答宪法监督机关为“人大”的人群中,西北地区比例最高,占该类群体的63.0%,港澳台地区最低,占25.0%,其余地区差别不大,分别为华北地区,47.3%,东北地区,57.5%;华东地区,56.1%;华中地区,57.2%;华南地区,59.1%;西南地区,45.2%。

(六)区域差异与对宪法宣誓制度的认知度

从区域差异看其对宪法宣誓制度的认知程度,可以发现,不同地域的群体对宪法宣誓制度认知度都很低, 且存在一定差异。具体表现为,在回答“非常了解”的人群中,华南地区该类人群所占比例最高,占5.3%;港澳台最低,为0。回答“比较了解”的人群中,西北地区该类人群所占比例最高,为38.4%;港澳台最低,为0。如果把“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合并为了解分析,东北地区该类人群所占比例最高,为41.0%,余下依次为西北,40.4%;华东,38.1%;华中,35.2%;华南,30.4%;西南,26.0%;华北,25.8%。

(七)区域差异与宪法权利意识

不同区域的样本的宪法权利意识并没有明显差别,都对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意识最高。但具体到每一项具体宪法权利,不同地域之间的意识程度还是有差异。在认为言论自由是宪法最为重要的权利中,华南、华东和西北地区的认同度最高,且差异不明显,分别占所属样本的48.3%、48.1%和48%。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中,西北、华南、华中的认同度最高,分别占所属样本的49%、44.3%和43.2%。在人身自由中,华南、西北、东北的认同度最高,分别占所属样本的72.2%、66.4%和65%。在财产权中,华东、西北、华中的认同度最高,分别占所属样本的30.8%、29%和28.6%。在信仰自由中,华东、华南、东北的认同度最高,分别占所属样本的11.7%、11.3%和11.2%。在住宅权中,西南、东北、华中的认同度最高,分别占所属样本的8.5%、8.4%和7.8%。在受教育权中,华南、华北、东北的认同度最高,分别占所属样本的23.5%、22.6%和21.5%。在劳动权中,西南、华东、华北的认同度最高,分别占所属样本的13.9%、6.9%和6.9%。在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中,华北、西南、华中的认同度最高,分别占所属样本的7.3%、6.7%和6.3%。在人格尊严中,东北、华北、华中的认同度最高,分别占所属样本的34.6%、32.5%和28.2%。在平等权中,西北、西南、华北的认同度最高,分别占所属样本的41%、38%和36.1%。

(八)区域差异与宪法义务意识

在各个区域的宪法义务意识中,最为重视的是遵守宪法和法律、赡养父母和受教育这三类义务,最不重视纳税、服兵役和计划生育的义务。具体而言,对于劳务义务,各个区域的受访者关注度排在前三位的是西南、西北和华南,但总体关注度较低,前三位所占比例分别是27.3%、27.0%、25.7%;对于受教育义务,各个区域的受访者关注度排在前三位的是华南、西南和华中,所占比例分别是55.7%、54.3%、52.9%;对于计划生育义务,各个区域的受访者关注度排在前三位的是西南、华南和华北,但总体关注度较低,其所占比例分别是13.7%、11.3%、11.3%;对于抚养子女义务,各个区域的受访者关注度排在前三位的是东北、华东和西南,但总体关注度较低,其所占比例分别是32.4%、30.9%、30.3%;对于赡养父母义务,各个区域的受访者关注度排在前三位的是西北、华东和华北,其所占比例分别是52.0%、45.5%、44.2%;对于遵守宪法法律义务,各个区域的受访者关注度排在前三位的是华南、西北和华中,其所占比例分别是65.2%、63.0%、60.6%;对于服兵役义务,各个区域的受访者关注度排在前三位的是东北、华南和华北,但总体关注度较低,其所占比例分别是13.3%、11.7%、9.1%;对于纳税义务,各个区域的受访者关注度排在前三位的是东北、华东和华南,但总体关注度较低,其所占比例分别是21.0%、18.5%、18.3%;对于维护国家统一义务,各个区域的受访者关注度排在前三位的是华南、华中和西北,其所占比例分别是43.9%、40.9%、38.0%;

(九)区域差异与宪法发挥作用的措施

对于通过何种措施发挥宪法作用,不同区域存在一定的差异。总体而言,各个区域都对提高公民法律素养、严格落实宪法、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最为重视。对于通过党和国家的重视发挥宪法作用,各个区域的受访者认同度排在前三位的是西北、东北和华南,其所占比例分别是52.0%、50.5%、48.4%;对于通过严格落实对发挥宪法作用,各个区域的受访者认同度排在前三位的是华南、西北和华中,其所占比例分别是68.6%、66.0%、64.9%;对于通过修改完善宪法对发挥宪法作用,各个区域的受访者认同度排在前三位的是华南、东北和华东,其所占比例分别是48.9%、48.6%、43.8%;对于通过加强违宪审查对发挥宪法作用,各个区域的受访者认同度排在前三位的是东北、华南和华中,其所占比例分别是61.7%、57.8%、54.3%;对于通过提高党政领导意识对发挥宪法作用,各个区域的受访者认同度排在前三位的是东北、华中和华南,其所占比例分别是53.3%、52.9%、49.8%;对于通过提高公民法律素养对发挥宪法作用,各个区域的受访者认同度排在前三位的是西北、华南和华东,其所占比例分别是74.0%、70.9%、67.8%;对于通过起诉对发挥宪法作用,各个区域的受访者认同度排在前三位的是东北、华东和华中,其所占比例分别是50.5%、42.9%、38.9%;

五、简单的结论与讨论

本文的核心主旨在于呈现宪法意识的区域差异,以便于通过这个微观视角观察和呈现法治地方实践的多样性效果。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是想通过这样的研究,引起学界对法治实践区域差异的关注和研究。

从调查的情况看,总体而言,受访者对宪法常识性知识的认知度较高,但总体了解度和对宪法新制度认知度较低。对宪法权利,最为重视的是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而对通信自由和住宅权关注不够;对宪法义务,最为重视的是守法、受教育,而对计划生育、纳税、服兵役的义务意识最弱。对于如何促进宪法实施发挥宪法效果;对各种发挥宪法作用的措施,认为提高公民法律素养、严格落实宪法、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更能有效发挥宪法作用。

从区域差异来看,通过不同区域的宪法意识比较,发现不同的区域,其宪法意识确实不同。但对具体的宪法意识认知度而言,有些差异明显,有些差异不明显。对权利意识的观念和态度也是如此。具体而言,对宪法的了解程度、最高权力机关、宪法监督机关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法定年龄的认知,其了解程度和认知度都是西北最高,西南最低;对于宪法宣传日的认知度,东北最高,西南最低;对宪法宣誓制度的认知度,东北最高,华北最低。

在各类宪法权利意识中,每个区域的横向比较,各区域都比较重视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每项权利的纵向比较,对于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各区域中华南最为重视;对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权,各区域中西北最为重视;对于财产权和信仰自由,各区域中华东地区最重视;对于住宅权、劳动权,各区域中西南最为重视;对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各区域中华北最为重视;对于人格尊严,各区域中东北最为重视。

在各类宪法义务意识中,每个区域的横向比较,各区域都比较重视守法和赡养父母。每项义务的纵向比较,对于遵守宪法法律、劳动、受教育、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各区域中华南最为重视;对于计划生育的义务,各区域中西南最为重视;对于抚养子女、服兵役的义务,各区域中东北最为重视;对于赡养父母的义务,各区域中西北最为重视;对于纳税的义务,各区域中华东最为重视。

对于各个区域为何会呈现这种差异,需要进一步解释。另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法治理论中,有一个较为盛行的理论就是“先发地区法治先行”理论,该理论不仅特别强调法治的经济社会基础,而且先发地区或经济发达地区的法治状况应当优于落后地区。但本次调查结果却显示,至少在宪法意识方面,东部和华南这些经济上的优势地区并没有显现出应有的优势,而究竟为何会出现这种状况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

当然,由于受到调查成本的限制,本项调查样本量和样本抽取可能存在一定局限,这些是否仅能代表样本自身,还是能否代表我国的总体状况,尚需要进一步论证。而且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仅是初步的频次量化表和交叉量表,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定量检测及深度分析。事实上,数据上的探索性分析非常有必要,其能够进一步理解和解释区域差异的原因,并有助于就如何提升宪法意识提供决策性意见。

[1]李步云.法律意识的本原.中国法学,199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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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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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文.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和指标体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On Regional Differences and Citizens’ Constitutional Consciousness—Based on Simple Quantitative Observation

Zhang Shangen

We can observe the effects of diversity of the local legal practice from the citizen’s constitutional consciousness in different regions. The investigation result shows the difference in different regions on these topics such as the understanding about constitution, the supervision authority,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and the constitutional obligations. The survey also shows that at least the economic advantage of eastern and southern regions do not display the advantage about the degree of legal practice in the aspect of constitutional consciousness, so it is necessary to retest the proposition of the degree of legal practice synchronization with the economic.

regional difference; constitutional consciousness; knowledge cognition

张善根,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重点资助调研项目成果;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关系研究”(14ZDC003);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地方法治建设问题研究”(CLS(2015)ZDWT10)。

D902

A

10.3969/j.issn.2095-042X.2016.05.007

2016-08-10;责任编辑:朱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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