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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法律逻辑

2016-11-21

证券市场导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交易所自律会员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3)

引言

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启动已经进入倒计时,国家发改委起草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已正式报国务院审议,2016年有望出台该条例。这意味着我国温室气体减排基本法律规则将从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为规范碳排放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碳排放权产品交易被指定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1。自2011年国家发改委宣布建立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市场,目前已经形成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等七大碳排放权交易平台。

在碳排放权交易所建立和运行的几年间,交易所的基本制度日趋完善并产生了许多积极作用,如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促进绿色金融产业的发展等等,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在这期间,不仅实践中出现了的一些技术性违法事件2,理论上对于碳排放权交易所的法律属性、自律管理等基本问题也亟待解决。鉴于碳排放权交易所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建立符合碳排放权交易所特点的法律机制和自律管理模式将有助于明确交易所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就碳排放权交易所法律属性和自律管理制度等基本问题做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溯源

交易所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602年的荷兰阿姆斯特丹,时至今日交易所以类型繁多,包括经营证券、期货、黄金、艺术品、排放权等等。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交易所(exchange)指“集中证券、商品等买者和卖者,以促进商人的习惯和惯例的统一,便利商业纠纷的快速解决,收集和发布有价值的商业和经济信息,并使成员获得他们在合法经营推进中的合作带来的利益的组织”3。该定义揭示了交易所交易对象、交易参与者、交易所等基本要素以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功能视角来看,交易所具有市场和企业功能。市场功能主要指在交易成本尽可能低的前提下,快速、有效地执行投资者发出的交易指令,以提供流动性。同时在流动性提供的基础上,发挥资金筹集、价格发现、资源配置等衍生功能4。企业功能则指交易所为生产符合产品的企业,提供上市服务、交易服务、清算服务和价格信息服务,以谋求利润为目的5。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交易所形成了两种主要类型的交易所组织形态,互助化(会员制)交易所和非互助化(营利性公司制)交易所。会员制交易所以会员为交易所出资人和管理人,同时享有交易设施的使用权,其会员资格是非开放性的6。在近400年的发展史中,会员制交易所充分体现了其存在的价值:在工业文明时代,物理空间的有限性与对证券交易流动性的要求,决定了交易所只能由会员进入,由此形成了传统交易所的自然垄断;手工作业的现实也决定了传统交易所不存在技术或设施更新的需求;大规模筹资也成为不必要。然而构成会员制交易所的基本背景已经发生变化,金融电子化改写了交易的方式,使会员制交易所失去了生存的物理空间;市场自由化打破了传统交易的垄断地位,竞争由此而来;全球化加剧了传统交易所的重组和改制7。

基于此,目前全球主要交易所几乎都已完成了非互助化改制工作,非互助化交易所主要指拥有开放的所有者结构(不只针对会员)、以股东利益为本位、所有权和交易权分离,它使传统会员制交易所成为营利性公司8。公司制交易所亦可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东京证券交易所曾经分别采取过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而目前为会员制;纽约证券交易所很长时间为非法人协会,后于1972年注册为非营利性公司(根据纽约州《非营利公司法》第 201 节规定);包括加拿大在内的北美交易所在进行非互助化后成为营利性公司,但在这之前绝大多数为非营利性公司9。基于此应当区别不同国家关于公司制交易所的定位,而非互助化交易所区别于非营利性公司制交易所或其他类型交易所,而专指由股东发起设立、有独立财产、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法人。

正如交易所基本定义所确认的,早期会员制交易所中的会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对市场秩序、交易信息等共同作出规定,最终既促进了会员个人利益,也促进了交易所整体利益的实现,这亦是传统自律管理合法性的来源。交易所自律管理即是在会员自我设限、自我约束下,促进交易所的中个人利益、团体利益的最大化。由于交易所市场覆盖面和交易所提供服务的种类不断扩展,市场参与者也越来越多。交易所的目标逐步扩大到保证市场健全(公平、效率和透明),保证金融安全(减少系统性风险)和保护投资者等方面。同时,不管是会员制交易所还是非互助化交易所,自律管理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政府规制和私人利益的合作模式,是应对复杂、动态、瞬息万变的金融服务行业的有效规制形式10。自律管理包括会员监管、产品监管与交易监管11,通过制定并执行业务规则来保障会员及相关参与方的共同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市场健康发展。虽然在互助化向非互助化的转型过程中,交易所法人属性、市场参与者的权力义务都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但是它却一直延续着自律管理的理念12。当然在自律管理的持续发展过程中,其框架、原则和内容上被赋予更多新的内容和意义,如通过合理的公司股东治理结构,缓解其营利倾向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13;以正当程序的有限适用来约束交易所的管理行为14;对交易所自律管理运行的司法介入,进行必要的外部监督和合理的司法保障15。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所的建设正恰逢交易所治理模式转型的机遇,其制度形成所需要的环境更加开放与多元。一方面,我国传统交易所(如证券、期货交易所)仍以非营利为目的,并以自律管理法人身份在提供交易所服务,但其一直处于会员制与非互助化模式选择争论中;另一方面,非互助化交易所转型已在全球展开,随着政策制定者对非互助化的了解更加深入,我国设立的七大试点碳排放权交易所多以营利性公司制交易所身份出现。申言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所正在开始探索中国特色下的非互助化交易所自律管理模式。因此,对碳排放权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解读应当赋予更多特征分析和问题针对性考察。

碳排放权交易所的内涵与特征

从本体论角度出发,以交易所的交易客体、交易主体、交易规则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作为分析点,能够达到初步认识碳排放权交易所的本质和特征的目的。

一、交易客体: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交易的客体是碳排放权及其各类衍生产品。从行政法视角来看,碳排放权是因命令和控制模式产生的排污权行政许可,其被纳入到市场交易过程中形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即实现对碳排放权行政许可的市场化配置。从民法角度来看,碳排放权又具有确定性、支配性、可交易性,它在市场化过程中变为特定的可交易产品,相关权利人可直接支配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是一种准物权16。从金融法的视角看,碳排放权具有金融工具的属性。一般而言,金融工具是指按照一定格式制定、用来证明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合法凭证,是货币资金或金融资产借以转让的工具,它一般具有偿还性、收益性和风险性的特征17。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准物权其特殊性就在于它是无形资产,需要通过格式化来表明该资产碳配额数量、年份、履约期限等内容。碳配额的现货交易即是在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之中将此产品进行划拨、转移,事实上就是一种权益凭证的转让、处分、收益的行为。而碳排放权期货更是以明确的标准化合约,表明交易的产品数量、质量、交割时间和地点等信息,体现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从立法实践来看,碳排放权产品也已经在欧盟被认可为金融产品18。

二、交易主体:会员和其他市场参与者

参与碳交易业务的主体主要包括碳排放权交易所、控排企业、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个人。碳排放权交易所在运行过程中主要涉及到如下两种法律关系,交易主体间、交易所与交易主体间的合约关系。第一,交易主体之间的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减排义务的企业通过购买碳配额来履行减排承诺,或者出售剩余碳配额,或者进行套期保值。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并没有强制碳减排的履约义务,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投资和需求主体。第二,交易所与交易主体间的合约关系。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在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的会员。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是一种民法上的契约关系,交易所与会员订立交易所协议或签署交易所章程,交易主体以会员身份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碳排放权交易所提供的信息、服务等权利。同时会员自愿接受自律管理。当会员未遵守交易所规则时,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违约责任,包括暂停交易权甚至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其他投资机构、个人等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与交易所会员签署委托合同,实现碳排放权交易操作。最终碳排放权交易所的基本规则19将交易主体、客体和它们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紧密联系并表现出来。

三、碳排放权交易所特征:公共性与金融性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客体、交易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可总结出碳排放权交易所两项特征。第一,公共性,即碳排放权交易所提供准公共物品服务。碳排放权交易所提供服务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表现在已经参与市场交易者不能排斥其他市场参与者享受交易所提供的服务,当然会员与其他市场参与者必须是在支付一定对价的条件下才能使用该服务。碳排放权交易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交易平台容量虽存在一定限制,但是当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和交易系统已经设计完成,碳排放权交易所对于所增加的会员或市场参与者的市场服务成本接近于零。第二,金融性,即碳排放权交易所受金融制度及金融法的较大影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分为一二级市场,涵盖现货、期货、衍生品等各类碳排放权产品20。虽然各类产品之间还是存在差异(如现货实行全额交易且不具备融资功能,衍生品实行保证金交易),但碳排放权交易都能实现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风险管理者的套期保值需要。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对碳排放权的现货和衍生产品交易管理的各方面(包括投资主体、交易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等)都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金融交易管理的特征。碳排放权交易所的发展与制度构建受到金融法在产品设计、风险控制、交易管理等方面很大的影响21。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现状

一、碳排放权交易所自律管理缺乏充分的正当性来源

在国家发改委提交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中,第17、18、34条对碳排放权交易所做了专门规定,主要涉及确认碳排放权交易所为交易专门场所,要求信息披露的义务和交易所法律责任,内容涉及面较窄且表述有限。而目前除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地方“碳排放管理办法”中部分章节或条文对碳排放权交易所有原则性规定外,法律体系当中并未见系统、成文的对自律管理予以规定。碳排放权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合法、有效运行需要有正当性来源,而这一正当性来源将给予交易所在设立、职能、组织结构、产品监管、交易监管、会员监管、协调政府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供足够支撑。

目前碳排放权交易所自律管理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支撑已经对交易所的有序、安全运行造成了一定影响。例如,由于部分碳排放权交易所存在违反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的禁止实行连续交易、集中交易等规定,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了部分碳排放权交易所并要求其及时整改22。

表1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基本法律体系

表2 我国主要碳排放权交易所股东构成

二、碳排放权交易所利益平衡机制不完善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所自试点以来均以公司制形式出现。从现有股东构成看,各地碳排放权交易所主要以钢铁、能源、石化企业等国有企业以及地方所有的产权交易所为主。

这一设立方式恰好也顺应了交易所发展过程中的非互助化趋势。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即主要沿用的是以德、法为代表的公司设立体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要形式23。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均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24。而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并认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25。因此,股东作为营利性公司制碳排放权交易所的资本提供者,具有所有投资和资本的天性——投资回报的最大化。股东利益最大化诉求影响甚至决定了碳排放权交易所市场运营的目标。虽然目前我国各碳排放权交易所股权结构以国有资本为主,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如果一家碳排放权交易所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将不会对任何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有吸引力。从当前的创新机制26中能够看到增强市场流动性、增加盈利空间的自我激励机制。为了营利而创新、开拓市场,就会存在突破规则限制、超越监管红线的可能性。

在非互助化交易所的发展历史中,已经逐步形成了一套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以协调股东利益、交易所利益、会员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这些规则包括强调交易所发展以公共利益优先,调整公司的营利性目标;对股东持股比例做出限制,控制大股东规模;注重董事会的独立性,提升独立董事、公众董事等比例;深化信息披露的要求,注重交易所面临的利益冲突以及交易所如何处理这些利益冲突的信息公开、透明等27。虽然目前我国营利性公司制碳排放权交易所均制定了较为系统的自律管理规则,但是这些规则主要是为了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安全、有序而做出的对会员权限和交易所风险处置职权的规定。对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所公私利益的法人属性、基本的交易所治理结构等并不存在明确的规定28。

三、会员管理中权利与义务不平衡

交易所的所有者拥有对交易所的控制权,而会员(交易参与者)可以使用交易所的设施。在互助化治理结构下,会员对交易所的所有权与交易权是合一的。随着非互助化交易所成为目前交易所主流趋势后,交易所的所有权与参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权出现了分离,交易主体参与交易所市场,无须成为交易所股东,只要符合条件向交易所申请取得交易资格即可。因此,交易席位的使用者成为会员(交易参与人),但它不再被认为是传统意义上会员制交易所中的会员。如今交易所会员管理的目标主要在于使所有者与控制者能够成本最小化,同时使会员(市场参与者)对交易设施的使用成本最小化和获得利益最大化。

表3 我国各试点地区碳交易所会员类型

我国各试点地区碳排放权交易所大多都明确规定交易参与人应成为交易所会员或委托经纪会员才能参与交易29。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所实行的就是所有权、控制权与交易权分离的会员管理模式,在此会员管理实际上就是对交易参与者的管理。

各试点交易所会员,无论是综合类、自营类、经纪类、托管类等直接使用交易设施进行交易的会员,还是服务类、咨询类、公益类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信息或者间接为交易服务的会员,都是交易设施的使用者。碳排放权交易所虽实行会员制,但会员缺乏参与交易所事务管理的权利,这主要表现在会员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只能以被动的身份遵守交易所的规则,获得基本服务,履行相关义务30。交易所对会员管理的实体权利设计方面缺乏公共性和公众参与的考量。会员缺乏合法的途径表达对交易所政策、规则、管理措施的建议和意见,不利于会员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对交易所的内部和外部监督。另一方面,各地碳排放权交易所对会员资格管理与会员业务管理的混乱,也构成碳市场发展的障碍。各交易所对市场参与者的规定不仅在组织形态、机构名称上不一,且在设立标准、注册资本、最低资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不利于未来全国碳市场构建之后的市场平等性;各碳交易所对各类型会员业务范围没有统一标准,对碳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业务、借碳业务,经纪、代理商等业务的定义、职责等也差异颇大,这同样造成中介机构在跨市场业务、全国市场的准入中存在障碍。

四、碳排放权交易所自律规则未有效体现公共性和金融性

碳排放权交易所自律管理规则应关注交易所公共性和金融性的特点,但目前未能充分体现出来,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公共参与和程序正当性不足,对产品管理和金融风险预见性不足。首先,交易所对市场参与者的规定仍是以义务为主,缺乏权利的保障。同时缺乏对规则执行的正当程序考虑。碳排放权交易所可根据异常情况的情形自行决定取消交易或暂停交易,这体现出紧急性和效率原则,但是对相关当事人救济途径等的规定却没有在相关规则中体现。又如碳排放权交易所能够在纠纷双方自愿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但是目前交易所专门的调解规则、调解员的选任、调解协议的效力等都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在程序上无法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其次,碳排放权交易所在产品设计时没有将金融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纳入充分的考量范围,而仅仅是通过模仿证券和期货产品的交易方式和种类获得启发,碳产品风险预防和控制将难以确保,所造成的市场不稳定、价格剧烈波动甚至能够产生影响温室气体减排的政治、经济、社会效应。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的完善

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所功能对于进一步发展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重大意义,亦可早日实现我国温室气体2020~2030年期间的自主减排承诺。从理论方面看,交易所的自律管理理论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自律管理理论中的内部治理结构、自律管理权限、程序正当的有限适用、司法保障等各个方面,都对碳排放权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的构建有启发性。因此,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所可以在自律管理理论的指导下,结合碳排放权交易所自身的特性,针对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构建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形成碳排放权交易所基本管理办法

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中已经确立了碳排放权交易所存在的合法性,但是并没有对碳排放权交易所的具体法律地位予以明确。而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所的管理也并未能纳入到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当中31。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所管理在制度上的法律空白,正是导致了前文已经论述的诸多法律问题的根源。因此碳排放权交易所的基本管理办法就应当在依据上位法对于碳排放权交易所的定位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所自身特点下形成,以解决时下碳排放权交易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碳排放权交易所基本管理办法应当具有指引和推动碳排放权交易所合法、有效运行的作用。其主要内容不仅包括一般交易所所应当具备的内容,如设立和解散、职能、组织结构、产品监管、交易监管、会员监管、协调政府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同时要将碳排放权交易所的公共性和金融性体现到基本管理办法中。

二、碳排放权交易所发展应以公共利益优先

对碳排放权交易所法律属性的确认能够明确交易所与政府间的权属关系,梳理交易所与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对处理利益冲突、法律纠纷有着积极作用。碳排放权交易所以营利性公司制法人形式出现,存在为追求交易所营利而突破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和不顾公共利益的可能性。但事实上全球交易所的非互助化实践表明并无因为公司营利而导致公共服务提供扭曲的现实情况发生,除了交易所有效的内部结构安排等制度之外,基于市场份额、声誉、行业竞争等的考虑也是重要的制约因素。因此,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所仍可按照私法规范设立,形成以营利目的,具有独立财产的公司制法人,充分发挥非互助化合作的优势,实现公司制碳排放权交易所在竞争、发展中的独立经营、独立担责的能力;另一方面,制定能够协调碳排放权交易所股东、会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在自律管理中平衡公司内部股东与会员之间的利益,协调交易所整体与外部社会利益可能的冲突。具体而言,需要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交易所负有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而且当交易所面临维护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冲突时,交易所必须优先照顾社会公共利益;在下一位阶的法规规则以及公司制交易所章程中应当对股东的持股比例作出限制,更加注重董事会的独立性,提升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公众董事等比例;设计更为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对涉及交易所利益冲突和冲突解决方案的信息进行公开。

三、会员管理中突出实体和程序权利保障

会员作为交易设施使用者,除了履行必要的义务之外,应当有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保障,以利于其公平参与市场交易,免受交易所管理行为的不当侵害。首先,在会员管理方面各地区可以存在不同规定的前提下,为了保证市场间的公平、公正、公开,对会员管理应当建立统一的基本规则,包括可以为和禁止为的行为规范、基本资质、业务范围等,强调交易参与者如何有序、合理地进入统一市场并使用交易设施。其次,要注重对会员(交易参与者)权利的保障。在事前应当设立建议权等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所政策制定和讨论的参与权利,会员能够通过适当的渠道反映市场的需求,使交易政策制定更为科学合理;在事中应当体现为对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的方向监督,保证交易所权力受到外部制约,即需要交易所及时公布监管信息,监管过程能够允许公众参与;在事后规则设计中,着重体现会员权利的救济,一方面保证会员和其他市场参与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听证、论证、申诉等方式获得救济,另一方面在调解纠纷等方面制定更详细的规则,方便纠纷双方解决纠纷。

四、产品和交易管理中注重风险的控制和预防

在产品开发和交易管理过程中,需要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过程控制来确保风险能够合理的预测和控制,当然在这一过程的实施中,不可避免地会对创新的灵活性、低成本造成影响。因此,在风险控制的程度上予以合理的把控,设计一条恰当的标准和“线”就变得至关重要。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所在产品的开发创新过程中应当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管,在产品的设计前期仍需要激发市场参与者的动力,允许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自主设计适合碳市场的产品,主管机关和碳排放权交易所应当给予创新产品一个试验交易的阶段;在开始正式采用创新产品之时,碳排放权交易所应当通过公众参与、论证、听证等方式征集意见,并积极采纳法律、金融、会计、税务等专业人士的建议。碳排放权产品交易的事中监管要强调交易系统对交易数据的监测,可采取专门账户交易、担保交易等方式,增强交易的信用度;在事后的监控中,需要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予以惩治与纠正,并能够根据数据总结和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品设计。

注释

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交易产品交易原则上应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

2.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各交易场所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准确把握自身功能定位。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重庆、湖北、广东的7家碳排放权交易场所中,有5家纳入了检查范围。检查发现,部分交易场所存在违反文件的规定,实行连续交易、集中交易等问题。中新网.证监会检查5家碳排放权交易所部分存违规现象[N].中国新闻网, 2014-09-26, http://www.chinanews.com/stock/2014/09-26/6635513.shtml(访问日期:2016年5月9日)。

3.参见Garner, B A Editor.Black' s Law Dictionary [M].10th ed.USA:Tomson Reuters, 2014: 684.

4.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9-10.

5.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13.

6.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16-17.

7.参见于绪刚.交易所非互助化及其对自律的影响[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38-39.

8.参见于绪刚.交易所非互助化及其对自律的影响[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1.

9.参见于徐刚.交易所非互助化及其对自律的影响[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13.

10.参见IOSCO.MODEL FOR EFFECTIVE REGULATION[R].Madri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2000: 1.

11.自律监管职能主要包括会员监管、产品监管与交易监管三大方面: 会员监管,主要包括制定会员或参与者准入的适格性规则和对会员的综合监管。产品监管,也称上市监管,指的是交易所制定上市规则决定何种金融工具能上市交易。交易监管,又称市场监管,确保公平、高效、有序的交易环境是所有交易所的核心职责,通常包括制定交易规则、实时监视交易行为与发觉潜在市场滥用行为、执行交易规则与惩处违反者、及时向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报告侵害行为。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43-49.

12.参见曾冠.交易所改制对自律管理的挑战与新思考[J].证券市场导报, 2008, (01).

13.参见吴卓.证券交易所组织形态和法人治理[M].上海: 东方出版社, 2006.

14.参见吴伟央.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正当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15.参见徐明, 卢文道.判例与原理: 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比较研究[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16.参见邓海峰.环境容量的准物权化及权利构成[J].中国法学,2008, (04).

17.参见吴弘, 李有星.金融法[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

18.《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认为“金融工具应当包括期权、期货......和任何其他的与证券、货币、排放配额相关的可以实物或现金结算的衍生合约”。DIRECTIVE 2014/65/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5 May 2014 on 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amending Directive 2002/92/EC and Directive 2011/61/EU,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L 173/349, ANNEX I, SECTION C: 482.

19.碳排放权交易所基本规则包括交易所的章程、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具体实施细则等。

20.一级市场是指配额被政府或监管当局创造并纳入市场,政府以拍卖的方式(免费分配配额不属于一级市场范畴)在市场当中将配额出售;二级市场则是不同的市场参与者对不同的碳排放权交易产品进行交易。Hill, J., Jennings, T., &Vanezi, E.The emissions trading market: risks and challenges[R].London: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2008: 36.

21.例如欧盟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在新《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中作了一些特殊的金融制度安排,如部分履约企业参与者的豁免规则,其他金融规则的排除适用,信息披露规则的特别适用。参见陈波.欧盟碳市场监管新发展[J/OL].欧洲法视界, 2015-11-16, http://www.ideacarbon.org/archives/29277(访问日期:2016年5月9日)。

22.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场所以外的所有交易场所应当禁止标准化合约、禁止集中交易、禁止连续交易等“红线”。要求各交易场所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准确把握自身功能定位,采取符合国家规定和自身特点的交易方式。中新网.证监会检查5家碳排放权交易所部分存违规现象[N].中国新闻网,2014-09-26, http://www.chinanews.com/stock/2014/09-26/6635513.shtml(访问日期:2016年5月9日)。

2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5.参见马俊驹, 余延满.民法原论(第四版)[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 116.

26.目前各碳排放权交易所的创新机制主要包括引入机构投资者和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创新融资模式(CCER质押)、多元投资渠道(碳基金和碳信托)、碳资产管理(借碳业务、远期产品)。

27.参见谢增益.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利益冲突与公司治理的完善[J].经济法研究, 2006, (05).

28.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中,没有针对碳排放权交易所具体规则设定,只是规定了第18条关于“交易机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交易机构提出其交易细则,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和第19条关于“交易信息”(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每天的交易价格、交易量、交易金额以及每笔大宗交易信息等重要交易信息)的规定。

29.根据现有各碳排放权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广州、湖北、上海、深圳、天津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均明确规定了会员规则和经纪业务规则,北京和重庆虽无直接对会员管理规定,但是对交易参与者还是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限制。

30.例如在碳排放权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对会员一般规定以下权利,包括在交易所从事碳排放交易、结算业务,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碳排放交易的信息和服务等。而需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细则和有关决定,按照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履行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中规定的相关义务等。

31.未能纳入的原因从适用对象上分析,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差异:碳排放权与证券和期货在产品属性、目的、发行、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不同,同时碳排放权交易所和证券、期货交易所在设立条件、法人属性、治理结构、自律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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