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6-11-19徐力
摘 要 随着网络在我国的普及,网络侵权行为愈演愈烈。“人肉搜索”是层出不穷的网络侵权案件的重要的一部分,并且容易将普通的侵权升级成为网络暴力。本文从“人肉搜索第一案”着手,剖析该案的法律责任,并且结合外国经验探讨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和完善。
关键词 人肉搜索 网络隐私权 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徐力,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67-02
一、“人肉搜索第一案”的案情分析
(一)案情简介
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后,生前留下的博客中关于丈夫王菲婚姻不忠的内容被张乐奕曝光并且发布于自己创办的网站上。随后,王菲遭到了“人肉搜索”,现实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困扰。为此,他向法院I起了诉讼。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①。
(二)“人肉搜索第一案”的侵权责任分析
随着网络的普及,个人在网络上的隐私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本案是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敲响了网络环境下隐私保护的警钟。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的前提下,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在互联网上会得到保护,个人空间和个人活动也依法受到保护,确保不被他人非法侵犯、了解、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力;同时也指禁止一些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的意见、诽谤信息等②。
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种新出现的权利,而是隐私权在随着网络的出现产生的某种变化。虽然它有其自己的特点,可是与传统的隐私权相比,还是具有很大的重叠性的,所以,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可以看作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在目前现有的法律下,可以参照一般的隐私权来处理。
在人肉搜索第一案发生的时候,《侵权责任法》还尚未制定出来,在当时所有的民法体系中无法可依。在如今,随着民法的完善,笔者试图依据现有的法律对本案进行分析,以探讨出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该如何受到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把隐私权列为民事权益范围。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乐奕在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发表《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不但披露了王菲对婚姻不忠诚的事情,同时也指出了王菲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秘信息。还有张乐奕的文章中有侮辱、诽谤的相关内容。这样的行为给王菲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而张乐奕和“北飞的候鸟”网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几家网站也具有一定的侵权行为。“死亡博客”事件中,大旗网和天涯在线网站的网民先后对此事进行了转载并且曝光了本案当事人的各种隐私,扩大了本案的影响,但是天涯在线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
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张乐奕侵权行为发生后,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侵权损害扩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天涯在线及时删除了相应内容,阻止了事态的扩大,因此不需要再承担责任。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特别重要的人格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可是,随着网络的发展,个人隐私权较之以往显得更为困难。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危险。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之后,隐私权和其他一系列相关权利才被规定在一些法律之中。可是直到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隐私权并没有独立成为一个单独的权利受到民法的保护。而网络隐私权直到现在在法律上仍然是一片空白。因此,当公民的隐私权在网络上受到侵害时,最多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来提起诉讼。但是因为互联网自身存在的流动性和包容性等特点,用户并不能轻易识别侵权人的身份,再加上没有足够的技术支持,用户网络隐私权一旦受到侵害,想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就很困难。所以,在我国信息网络法律中单独构建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网络隐私属于隐私权的范围,跟传统隐私权比较的话,网络隐私权存在着自身的特点。我国法律缺乏对网络隐私权的系统保护,而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件层出不穷,因此,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已经成当务之急。
三、国外网络隐私的保护
对域外法系对网络隐私权的学习后,我们可以明白,美国主要依靠于政府引导和行业自律来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然而,本人认为,这一种方法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由于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隐私权就可能成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游戏。同时,行业自律的保护模式与公民的法治素养和道德水平密不可分。在我国,由于民众偏向于法律的权威性,而法治水平又不是太高,再加之长期以来公民对于隐私权保护的忽略,因此行业自律这种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模式并不能够在中国适用。
同时,欧盟采用的是立法保护模式。它通过政府的主导,以制定法律的方式,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与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制度,同时在此基础之上确立了各项司法救济措施,并把网络隐私权当作人权来保护。然而,虽然欧盟这种做法在很大方面上保护了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却也增加了较多的运营成本,有可能阻碍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欧洲互联网技术发达,而中国互联网技术却相对落后。完全采用这种模式,也并不一定能够适应中国国情。
四、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探讨
由于我国有着自己的特殊国情,所以针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在吸收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拥有自己的一套模式,以便使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能够得到完善的保护。笔者在此有自己的一些看法,留待商榷。
(一)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模式
通过上文对外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法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外国对于网络隐私权采用“行业自律”模式或者立法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立法模式虽然可以严格保护公民隐私权,却限制了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而行业自律模式虽然促进了互联网发展,却让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肆无忌惮。因此,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平衡好国家、个人隐私权和互联网行业三者之间的利益。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传统法律传统和立法习惯,应当综合使用两种网络隐私权模式,即立法为主,行业自律为辅模式:通过加强立法来保护网络隐私权,同时从行业、技术角度同时对个人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需要指出的是,2012年“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类型被写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而因为其特殊性,在诉讼程序中没有技术支持和法律支持将很难获取,因此,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必须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并重。
从实体上,应当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纳入相关法律中,通过行政法、民事法律来进行规范和调解。而是否要纳入刑法规范机制中来,则需要视情况作进一步的研究。在实体上,应当用网络技术手段调查网络侵权。在解决侵犯网络隐私权案件的时候,应当在合理范围内采用网络技术,使其成为一种法定程序,即既能化解难以取证的尴尬,又能避免公权力对网络隐私权受害人的二次伤害。
(二)规定网络隐私权的范围和内容
考察外国法律,很多国家对于网络隐私权的范围都有明确的界定。而我国若要保护网络隐私权,也应当同样对其作出界定,让民众充分了解,以致在其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的范围应该包含且不尽于如下内容:互联网使用者的身份、住址等个人资料;普通使用者的个人的财产状况;网络上的个人联系方式等。同时由于网络隐私权的侵害类型层出不穷,立法者不能固守于几种类型,而应当采取灵活的立法模式,比如列出“其他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等。
应当注意的是,在规定了网络隐私权被保护的范围和内容的同时,也应当对侵害网络隐私权的程度进行确定。同时,应当特别规定针对网络隐私权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赋予为了保护自己网络隐私权而去合理反击对方的受害者一定的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应该包含什么样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探讨。总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该有自己的责任原则,以便于个人正确使用自己的权利。
(三)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应当与国际相协调
互联网连接着全世界。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加深,跨国的互联网侵权也越来越多,而对于互联网规范的法律也会在解决问题时遇到各种国际之间的问题。而由于各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定性也不相同,各种制度直接的矛盾会格外突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应尽快完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并通过与国外相关立法的协调,提出我们认可的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当然,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用以下两种方式来处理此类案件:第一,对于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机制不同的国家,我们可以与其签订条约的方式,或者采取司法协助的方式,就包括但不局限于两国间出现网络隐私侵权等相关网络侵权案件发生后的解决方式达成一致;第二,如果两国间没有关于此项的合作,可以采用一般的涉外案件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五、总结
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网络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快捷、方便的同时,却也让我们的生活暴露在大众视野之下,变得更为透明。从“人肉搜索第一案”到“艳照门”,再到开房记录外泄事件,个人隐私侵权事件在网络上频繁发生,个人隐私权随之也面临着巨大的危机。我国立法上对隐私权的关注较晚,故目前,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也不完善,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保护就更加脆弱,经不起考验。因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已成为我国现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强化网络隐私权保护已刻不容缓。以笔者拙见,网络隐私权是建立在网络环境下对隐私权的保护,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当不同于对一般的隐私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将网络隐私权立法,同时配合其他的一些保护机制,才能最好的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让网民能够安心上网。
保护网络隐私权不仅保护了网民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其个人信息价值不被不法消费,也维护了其尊严和家庭的安宁。此外,保护网络隐私权也促进了互联网行业和新经济的发展。尤为重要的是,保护网络隐私权亦能推动我国法律的完善,树立良好、健康的社会道德风尚,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注释:
①百度百科:死亡博客事件.网址:http://baike.baidu.com/view/2884836.htm.访问日期2015年12月30日.
②百度百科:网络隐私权.网址:http://baike.baidu.com/view/49910.htm.访问日期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