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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直系亲属”概念的外延及英译辨析

2016-11-19郑安文

中国科技术语 2016年4期
关键词:姻亲

郑安文

摘要:从术语学视角探讨了法律术语“直系亲属”的概念外延,指出“直系亲属”与“直系血亲”的概念之间应该是同一关系。“配偶”“姻亲”被错误纳入“直系亲属”的原因在于混淆了身份与因身份而获得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误导。对法律术语“直系亲属”的常见英译immediate family和direct relative进行了辨析,阐述了上述译法不适当的理由,并提出了符合术语学观点的译法lineal relative。

关键词:术语翻译,直系亲属,配偶,姻亲

中图分类号:H083;C04;D9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3-8578.2016.04.011

Abstract: Based on analyzing the denotation of legal term “lineal relative”, we think that the concepts of lineal relative and direct blood relative are identical. Due to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identityinduced rights and identity itself, spouse and affinity are mistakenly classified into the category of lineal relative, and some regulations also deepen such misunderstanding. We also analyze why the translations of “immediate family” and “direct relative” are inappropriate, and suggest “lineal relative” for the translation of the term “直系亲属”.

Keywords: term translation, lineal relative, spouse, affinity

引言

法学研究涉及身份关系时经常会用到“配偶”“直系亲属”等指称身份关系的概念。“配偶”的概念不难理解,但是“直系亲属”概念的外延却不甚明了,经常有人向法律界人士咨询诸如“配偶”是不是“直系亲属”之类的问题。这些困惑一方面是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所造成的,另一方面,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有关亲属身份关系的规定上并不一致,客观上加剧了人们对这些概念的误解。以往有关“直系亲属”的探讨,多是基于法学理论展开的,笔者试图从术语学视角,以术语系统理论来阐释“直系亲属”的概念内涵,并梳理其与“配偶”等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以此为基础,对“直系亲属”的英译提出自己的译法。

一概念定义的方法

“属+种差”的方法是术语学常用的给概念下定义的方法。所谓“属+种差”是指:用一个已知的概念(定义项)来对另一个概念(被定义项)做综合的语言描述(如图1所示)。

种差是使被定义概念与属概念区别开来的属性,它可以是事物的性质,也可以是事物产生或形成的情况。在定义的过程中,首先给出被定义概念的最接近的属,然后用种差来限定这个属。换言之,种差就是对属的限定性特征,这些特征中的一个或几个把被定义概念与它处于同一横向序列的其他概念区别开来[1]173-174。

二亲属的定义和分类

若想准确定义“直系亲属”的概念,必须首先弄清楚其上位概念,也就是作为属概念的“亲属”的内涵。

格里尼奥夫曾指出:术语词汇和日常词汇的界限不是稳固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功能性的,术语可以变成通用词,同时也可以用通用词汇构成术语[2]27。“亲属”也并非一个纯粹的法律术语,它还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常见词。《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对“亲属”做了如下解释:“跟自己有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这种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概念的本质特征,但若将其作为法学领域的术语,则概念解释的精确性、严密性还需提高。这是因为“法学和逻辑学对术语意义的解释力求准确和单义,近乎于自然科学” [2]60。毕竟,概念内涵的任何变动都有可能极大地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亲属”做了法学领域的术语定义: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彼此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关系。这两则定义尽管存在着诸如血缘、婚姻等语义上的重合,但也有不小的差别,前者的中心语是“人”,而后者却是“社会关系”。法律术语“亲属”的定义中补充了前则定义所缺失的收养,从而弥补了逻辑上的漏洞,提高了定义的精确性,而这与本文讨论的“直系亲属”的概念又是密切相关的。

虽然“亲属”一词早在明代就进入了法典,如《大明律》载有“妻与夫亲属相殴”的条例,但这里仅对“亲属”的概念做当代语境中的共时性探讨,封建宗法时代有关“亲属”概念的变迁,并不是本文所要涉及的内容。

中国当代法律把“亲属”划分为三种类型:配偶、血亲和姻亲[3]406。三者之间并非孑然孤立,而是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因果关系,不仅如此,正确掌握其间的关系,尤其是正确掌握配偶、血亲的所指,对于明确“直系亲属”的概念内涵非常重要。

配偶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中国的法律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但是,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夫妻间的亲属身份的法律规定并不统一。如,德国、瑞士民法不把配偶列为亲属,日本民法则列为亲属。中国当代民法则把夫妻双方互列为“近亲属”。

血亲,顾名思义,就是因血缘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通常有两种分类方法:(1)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2)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在第一种分类中,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法律拟制血亲又称“准血亲”,指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承认其为血亲关系。在第二种分类中,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划分则是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界定的。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不论父系、母系都是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与自己同源于父母,伯、叔、姑与自己同源于祖父母,舅、姨与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都是旁系血亲。这两种分类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无论是直系血亲还是旁系血亲都包含着自然和法律拟制两种形态[3]610-611。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概念是姻亲,姻亲是指由结婚使一方对他方亲属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一般分为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血亲两类。

三相关术语的体系梳理

通过上文的阐述,可以对“亲属”的术语集进行分层梳理,具体如图2所示:

图2中的亲属概念从“亲属”到“直系血亲”构成了一个分层的概念阶梯,在这个系统中,“亲属”是大概念,即在概念阶梯中内涵最贫乏的概念,它的概念内涵与做比较的概念相比,要少一个或若干个特征。系统中,“亲属”之外的概念是依层级逐渐变小的概念。所谓“小概念”是指它的概念内涵与做比较的概念相比,要多一个或若干个特征。同一位阶的概念,如“配偶”“血亲”“姻亲”,则是并列概念,即它与同系列的一个、两个或若干个概念共同具有大概念的内涵。另外,它还至少具有一个附加特征。“概念的相互并列,这些概念在并行排列的概念的相似关系中依存。概念阶梯和概念序列汇编成一个系统,这个系统反映了概念关系。”[4]

术语在定名时应该遵循理据性原则,即术语的学术含义不应违反术语结构所表现出来的理据,尽量做到望文生义、顾名思义,因为中文术语是用汉字表达,而汉字有很强的表意功能,更应该注意术语的理据性[1]37。就此分析,“直系亲属”与图2中的“直系血亲”的概念内涵应该保持一致,或者说,“直系亲属”与“直系血亲”的概念之间应该是同一关系,即两个概念的外延相同,否则就违背了理据性原则。换言之,决定“直系亲属”概念本质特征的核心要素应该是血缘关系。这种血缘关系虽多因婚姻关系而产生,但婚姻在这里应视为一个充分而非必要条件,因为中国法律承认非婚生子女的“直系亲属”身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对子女做了如下定义:“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四“直系亲属”概念外延的不适当扩大及其原因分析

为什么有人会把配偶、姻亲也纳入“直系亲属”的范围之中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有必要分析一下与“亲属”相关的术语在中国现行法律中的使用情况。

研究发现,作为术语系统中位阶最高的大概念,“亲属”并非不加修饰地出现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其出现时通常带有修饰语,如“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等。虽然有修饰语限定,但为了法律实践中便于操作,有时还会在法律中专门列出条文对术语进行解释,或者由相关部门在具体实施细则中予以解释。不过,这些概念的解释并不一致,以最常使用的术语“近亲属”为例,在主要的部门法,如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其概念的外延存在着较大差异: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

“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款)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直系血亲”与“直系亲属”在实际的运用中,分别出现在位阶不同的法律里。“直系血亲”出现在《婚姻法》等部门法之中,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而“直系亲属”则并未出现在部门法中,它通常出现在位阶较低的、与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抚养、赡养关系相关的规章、规定等广义的法律文件中。例如: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川劳社医[2000]12号《关于严格掌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条件的通知》里,详细列举了供养直系亲属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从业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子女、弟妹(父母从业有稳定收入或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除外)年龄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孙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仍在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如果其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经济收入。

(四)职工及配偶均系独生子女,配偶无稳定经济收入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岳父母或公婆(从业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这份法律文件将符合条件的配偶、弟妹(旁系)、岳父母(姻亲)都纳入了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这里“直系亲属”的确认标准不分“直系”“旁系”,也不分“血亲”“姻亲”,它是建立在家族成员之间抚养、赡养需求的密切性关系上的,存在这种密切性的关系就视为“直系亲属”。显然,按这样的标准定义“直系亲属”,是不符合术语定名的理据性原则的,它会使术语体系既缺乏系统的逻辑一致性,也会损坏系统的稳定性,因为以此标准定义的“直系亲属”,其身份关系并不恒定,例如:需要供养的弟妹成年以后,便不符合标准,又将被视为“非直系亲属”。并且,由于中国各地区、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抚养、赡养需要而定义的“直系亲属”的范围也可能存在不同的划分,这将进一步加剧“直系亲属”概念的不稳定,最终也会损害到整个术语体系的稳定性。

不仅如此,中国相关部门法有关亲属间权利行使次序的某些规定,也让人们容易将“配偶”纳入“直系亲属”的范围。例如: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

之所以有人会将“配偶”“姻亲”以及“旁系血亲”都纳入“直系亲属”,是因为他们把身份关系和因身份关系而获得的权利混为了一谈。从法律上讲,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如配偶之间夫与妻的身份)而发生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权利则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3]414。我们知道,“术语工作都是从概念研究出发的。它的意图就是要划分清楚概念间的界限”[5]。如果我们创制的术语无法在不同概念之间进行有效的区分,那么这种术语显然是有缺陷的。

另外,“直系亲属”是与“旁系亲属”相对而言的, 必须将“旁系血亲”排除在外,并且“直系亲属”的上位概念应为“血亲”“亲属”,而非“配偶”和“姻亲”。所以,笔者认为,“直系亲属”的概念特征应以血缘关系为核心,其与“直系血亲”之间系概念间的同一关系,两者外延是相同的。因此,“直系亲属”也不应包括“配偶”和“姻亲”。“直系姻亲”的提法,在术语学上是站不住脚的,它会让术语体系变得混乱,妨碍人们对这些概念的认知。

五“直系亲属”以及相关术语的英译

法律术语“直系亲属”常见的英译是immediate family 和direct relative,其中尤以immediate family (member)最多。这种现象与在线翻译词典的广泛运用有一定的关系。以有道字典为例,“直系亲属”在有道字典中的英译正是immediate family 和direct relative。对于一般文本的翻译而言,将“直系亲属”译为immediate family 或者direct relative并没有什么不妥。但如果是法律文献(尤其是法律条文)中出现这个术语,在翻译时则应该格外谨慎。毕竟,术语翻译与普通词语的翻译在对概念本质特征的把握要求上是不一样的,因为术语学就是从概念研究出发的,“在特定的知识领域中,对于理解所描述的概念是必不可少的那些特征叫做本质特征(essential characteristic),如果缺少了某一个本质特征,概念就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在概念分析的过程中,如果缺少了某一个本质特征往往导致对于该概念错误的理解”[1]101。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得知“直系亲属”概念的本质特征就是血缘的代际垂直传递,所以术语英译时所选择的词语应该能体现出这种关系,并尽可能地消除歧义,这里的歧义是指因不适当地扩大“直系亲属”,如将“配偶”“姻亲”纳入其中,而可能产生的误解。

《剑桥国际英语词典》对immediate 做了如下解释:immediate describes something or someone close to ,or is a cause of or an effect of ,something or someone else[6]。该词用来描述关系密切、互为因果的事或人。这里所说的关系密切、互为因果当然包括了血缘关系,但并不限于此,因为配偶、姻亲同样符合这个条件。在含有immediate family的例句中,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到它的范围:

She lives with her immediate family——husband, two children and her parents.

从这个例句中可见,英语中的immediate family是包含“配偶”的,这与上文分析的“直系亲属”的概念并不吻合。

《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将immediate family解释为:ones immediate family, ie parents, children, brothers and sisters[7]。这种解释把旁系的兄弟姐妹也纳入了其中。

在英文维基百科里,immediate family的范围则更为广泛,它包括了:a persons parents, spouses, siblings, children and first cousins。first cousins是指第一代表兄弟姐妹或者堂兄弟姐妹,他们共有相同的grandparents, 这与中国《婚姻法》所说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类似。虽然英语国家多属于普通法系,但immediate family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其概念外延却会因时空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改变。例如:

在美国《密苏里州法规》(Missouri Code of State Regulations)中,immediate family被定义为:a parent; sibling; child by blood, adoption, or marriage; spouse; grandparent or grandchild. a parent; sibling; child by blood, adoption, or marriage; spouse; grandparent or grandchild[8]。

而在1976年,苏格兰《家庭法》中则对immediate family做了这样的界定:a remaining spouse, oppositesex cohabitant, parent, stepparent or stepchild, parentinlaw or childinlaw or any person who was accepted by the deceased as a child of his/her family. 这则定义中除了有我们熟知的配偶、父母(包括拟制血亲)、子女(包括拟制血亲)之外,没有婚姻关系的异性同居者也被视为immediate family,2005年该法的一项修正案对immediate family的范围又予以拓宽,将grandparents、grandchildren 以及没有婚姻关系的同性同居者(the same sex partner)等皆纳入其中[9]。

通过对英语法律术语immediate family的概念外延的分析,可看出它与汉语中的法律术语“近亲属”存在着较大的重合。“近亲属”在官方正式的英译本中,通常被译作close relative。而英语维基百科恰恰把close relative列为immediate family的同义术语,这也证明了笔者的观点。由此看来,将“直系亲属”译作immediate family是不合适的,而将“近亲属”译为immediate family或者close relative则是合适的。

“直系亲属”另一种常见译法是directive relative,但是directive relative并不仅仅是法律术语,它同时也是生物、医学术语,而且二者的外延并不相同。例如,美国康奈尔大学农业及生命科学院网站将directive relative定义为:relative in direct line of descent。而美国华盛顿州议会(Washington State legislature)网站则以列举的方式描述了directive relative在法律领域的外延:spouses, parents, grandparents, uncles, aunts, children, siblings, nieces, or nephews, whether by blood, adoption, or marriage。一个术语可以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概念,而这些概念之间又有某种语义上的联系,冯志伟将这种现象称为“多义术语”(polysemous term)[1]47。术语翻译如果遇到多义术语,译者必须对该术语运用的学科领域加以区分,之所以有译者将法律术语“直系亲属”译为directive relative,显然是没有注意到这是个多义术语。而directive relative作为一个英语法律术语,其外延与上文所探讨的汉语法律术语“直系亲属”有较大的出入,用directive relative来翻译法律术语“直系亲属”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术语翻译应当紧紧抓住概念的本质特征,对于法律术语“直系亲属”就是前文所说的血缘的代际垂直传递,而表示这种垂直传递关系的最佳的单词既不是immediate也不是direct而是lineal。《英美法律术语辞典》将lineal解释为:referring to descent by a direct line of succession in ancestry. Parents, children, greatgrandchildren, etc. from a lineal line as opposed to the line of a brother or sister which would be a collateral line [10]。这则释义将配偶和兄弟姐妹等旁系排除在外,显然比较符合上文探讨的“直系亲属”的概念外延。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将法律术语“直系亲属”英译为lineal relative。必须指出,lineal relative并非笔者生造的,而是一个已有的英语词组,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考古人类学学院网站对其做了这样的解释:lineal relative = kin in your direct line of descent, i.e., any of egos ancestors or descendants (e.g., parents,grandparents,children,grandchildren); relatives on the direct line of descent that leads to and from ego[11],这种译法很好地凸显了概念的本质特征,即血缘在代际之间的垂直传递,并廓清了其与配偶(spouse)、姻亲(affinity)、旁系亲属(collateral relative)等概念之间的界限。

参考文献

[1] 冯志伟. 现代术语学引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2] [俄]格里尼奥夫.术语学[M].郑述谱,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

[4] [奥]赫尔穆特·费尔伯.术语学、知识论和知识技术[M]. 邱碧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312.

[5] [奥] 欧根·维斯特.普通术语学和术语词典编纂学导论[M]. 邱碧华,译;冯志伟,审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23.

[6] 剑桥国际英语词典[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1251.

[7] 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739.

[8] Missouri Code of State Regulations,19 CSR 15-7.021 (18) (H).[EB/OL].(2012-04-04)[2016-01-29].https://en.wikipedia.org/wiki/Immediate_family.

[9] [EB/OL].(2005-11-23)[2016-01-29].http://www.gov.scot/News/Releases/2005/11/23100308.

[10] 张法连.英美法律术语辞典[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4:249.

[11] [EB/OL].[2016-05-06].http://www.d.umn.edu/cla/faculty/troufs/anth1604/cakinshi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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