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应禁止直系姻亲结婚
2009-09-28孟存鸽
孟存鸽
摘要直系姻亲能否结婚,立法并无明文规定,直系姻亲结婚所引起的法律问题,现行立法更是一筹莫展。本文将从法律、伦理道德、习俗禁忌等方面论证我国法律应将直系姻亲列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中。
关键词姻亲 直系姻亲 禁止结婚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53-02
所谓姻亲,乃因婚姻而发生之亲属关系,即配偶之一方与他(她)方配偶血亲间之关系称谓姻亲。直系姻亲是指己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己身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如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媳、外孙媳、孙女婿、外孙女婿之间等。然,直系姻亲之间可能缔结婚姻关系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未形成抚养权利义务关系的继母与继子或继父与继女之间。具有直系姻亲这种亲属关系的男女能否结婚,现行《婚姻法》修改时也曾激烈讨论,但最终仍未能在立法中有所规定,实属遗憾。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直系姻亲关系的男女结婚的个案。如:一位丧偶的公公比儿媳大23岁,在儿子意外死亡,孙子年幼的情况下,他要儿媳不要改嫁与其另行组成一个家庭,两人登记后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村民们找到当地法院,要法院强行判决他们离婚。法院认为这两人并未违反《婚姻法》,无法判其离婚。后来一些村民采取朝这对夫妻的房屋扔石头,砸玻璃的过激行为,非要赶走他们不可,由此惊动了当地政府。政府找到做公公的试图说服他与儿媳离婚,但公公却说:儿媳腹中已有自己骨肉,不愿意离婚。政府只好将这一家人移到本县远离该村的村庄,以免出事。岂料几年后儿媳的大儿子叫公公为爷爷,二儿子叫公公为爸爸,当地村民还是知道了此事。①此案例涉及直系姻亲结婚引起的所有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尤其在一方有了子女之后,②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笔者将从法律、道德、社会关系等方面加以论证:将直系姻亲列入禁止结婚的条件之列是必要的也是现实可能的。
一、直系姻亲结婚会产生更多的法律后遗症问题
根据法无明文禁止不违法的原理推导,由于无相关立法规则的禁止,从法理上来说,难就其错;从立法角度我们确实找不出直系姻亲结婚不合法的明确规定,然事实并非表面,我们应透过现象看本质,直系姻亲结婚会留下更多的法律后遗症问题。结合上述案例笔者将进一步分析直系姻亲之间结婚所产生的亲属身份、赡养、继承上的法律问题。1.在亲属身份方面:大儿子称公公为爷爷,二儿子称公公为爸爸,且同一母亲所生的两子女之间又如何称谓呢?大儿子与公公应属直系血亲关系还是形成抚养权利义务关系的继父与继子呢?这种身份关系的紊乱使得法律难以确认其家庭成员间的亲属身份关系。2.在赡养长辈方面:若两子女都长大成人,且在公公与儿媳都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对母亲的赡养自无异议。然,两子女对公公的赡养若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能否判决大儿子履行赡养的义务呢(孙子女对祖父母的赡养是有条件的)?若未判决大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又显失公平且法律的衡平机制无法体现。3.在继承方面:两子女对其母亲财产的继承确定无疑,然对其父亲(爷爷或继父)财产的继承也会出现类似赡养方面的问题。在于大儿子对其爷爷(继父)财产的继承是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拟或是代位继承?从直系姻亲结婚所引起的这一系列混乱的法律后果来看,法律关系是相当复杂的,甚至可能是立法无法解决的。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将具有直系姻亲关系的男女之列入禁止结婚的条件之中。
二、婚姻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失去道德约束的婚姻当事人是不会幸福的
直系姻亲之间通婚不存在生物遗传学上的障碍,妨碍子女的优生优育。然,笔者主张将直系姻亲结婚列入禁止结婚的条件之列是立足于伦理、道德规范的要求,承认其通婚是违反伦理道德、习俗禁忌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他(她)们与直系血亲有着相同的身份,其结婚本身就是一种乱伦行为。对于他们本人来说虽无需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但却遭受着道德的惩罚。如:周围人的敌视、社会舆论的谴责等不友好的待遇。正如桑本谦教授所言:在婚姻外部,看起来似乎毫不相干——实际上绝非不相干的人也往往不会对“此种行为”袖手旁观,他们或许不会直接责骂,更不见得大打出手,却在背后悄悄地编织着一种对“越轨者”极为不利的舆论,这种浩瀚舆论的强大能量,使“越轨者”身败名裂。人的社会本质性告诉我们,个人只有融入社会才能以健康积极的心态生活,当个人被社会孤立、排斥时容易形成变态人格,引发更多的心理疾病。无论以上所述的压力是来自社会大众的批判还是个人内心的自我谴责,足以使此种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精神崩溃,结果只能是不幸的。对于婚姻我们不应该抱着幸福主义的观点,仅仅想到两个人而忘记家庭。婚姻的本质决定了直系姻亲结婚(尤其在一方有了子女之后),会对子女在人际关系、婚恋观念等方面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且容易造成拟郁、憎恨、多疑等心理特征。
三、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
从法律的观点看,对于我们来说婚姻是一种状态,它的设立和终结严格由法律调整,它不仅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大量的权利与义务,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有关当事人与其他人的关系。结婚虽为私事,国家作为公权力机关确实不应过多干预,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不仅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他”更是一个社会意义上的人。法律对于个人私事的约束与否,不仅考虑个人的感情、喜好以及他的个人利益,还要考虑个人所处的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在稳定社会、调和人与人的行为方面,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价值观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婚姻法领域,伦理道德更是该部法的显著特征。一旦法律不顾及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肆意的破坏这种共同的价值观,就会导致人们行为的混乱,更深一步就是整个社会体制的崩溃。从这个意义上讲,直系姻亲结婚已远远超出两个人“私”的领域,国家有必要加以干涉。因而,当个人自由与维护社会价值观相冲突时,我们必须谨慎的做出选择。 (下转第361页)(上接第353页)
婚姻不是两个人的事情,说小一些是两个家庭的事情,说大一些就是整个社会的事情。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他是有理性,有思想的,应该控制自己的感情。如果婚姻失去了法律的规制和道德的约束,那么一切将变得很混乱。
四、古代中国以及世界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绝对禁止直系姻亲结婚
首先,古代中国是一个注重伦理道德、习俗禁忌、礼仪制度的文明古国。关于直系姻亲之间禁止通婚的规定,古代早已有之。中国古代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一直将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拟制直系血亲、不同辈份的旁系血亲及姻亲之间的通婚,规定为“十恶”重罪之一的“内乱”,罪死不赦。“出礼则入刑”,中国古代以强制手段保证礼仪制度、道德规范得到遵守,对之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其次,大陆法系几部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也将直系姻亲列入结婚障碍之中。如《日本民法典》第735条规定:“直系姻亲间,不得结婚。”《瑞士民法典》第100条规定:“下述情况不得结婚:岳母与女婿间,公公与儿媳间、继父与继女间、继母与继子间,不问其建立亲属关系的婚姻是否已被宣告无效,或因死亡,离婚已被解除”。《法国民法典》不仅禁止直系姻亲之间通婚,还禁止不同辈份的旁系姻亲结婚,只有经特别许可的才可以例外。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最后,更为重要的是基于我国社会现实的需要,实践中直系姻亲结婚的个案及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告诫我们:立法对此不能是一个空白。来自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32.5%的人认为,直系姻亲结婚只存在伦理道德上的障碍,并不会引起优生方面的不良后果,直系姻亲只要有感情,法律应允许结合。而40.1%的人认为,应禁止直系姻亲结婚,认为姻亲结婚会造成乱伦、辈份紊乱贻害社会。可见我们将其列入禁止结婚之列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虽然他们思考问题的角度仅从人类最朴素的道德、伦理观念出发,并未考虑到直系姻亲结婚所产生的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对于直系姻亲之间禁止结婚笔者已谈及甚多,但仍不乏少数者认为:应允许他们结婚,只要他们不生育子女。对此主张笔者做以下理由予以反驳。首先,即使婚后不生育子女,同样会引起道德伦理、继承等方面的问题,直系姻亲结婚本身涉及更多的是道德方面的问题。其次,若以不生育子女作为让其结婚的盾牌,那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也可同样以此为借口而结婚,因为他们之间通婚更多的是涉及优生学的问题,即使结婚也不会引起轩然大波,例如表兄弟姐妹之间。再者,若女方真受孕,又想生下孩子,试问谁又有权利扼杀一个新的生命?
因此,在结合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并参照外国立法后,笔者认为将直系姻亲列入禁止结婚的条件之列是必要的。唯此,才能真正建立起健康、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注释:
①该案例引自叶英萍的《婚姻法学新探》。近几年现实生活中关于直系姻亲结婚的案例时有出现,媒体关于此方面的报道更是屡见不鲜.
②本文仅指以上所述情形,因为长辈直系姻亲的即使有子女也不会因为这种婚姻关系而使自己遭受道德的惩罚和引起更多的法律后遗症问题.
参考文献:
[1]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检察日报.2000.
[3]王竹青,魏小莉.亲属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林菊枝.婚姻与家庭.中正书局.2004年版.
[5]马克思全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