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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禁婚亲制度的完善

2019-07-15张雯竞

法制博览 2019年5期
关键词:姻亲建议

摘 要:禁婚亲制度是古今中外各国立法中的普遍制度。以罗马法为法源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禁婚亲制度方面既有共性,亦在婚姻自由原则下呈现出例外性规定。我国禁婚亲制度根植于中华法系传统,但在编纂民法典的时代背景下,更需要对禁婚亲制度进行精细化考虑,以实现科学立法的目标。

关键词:禁止结婚;姻亲;拟制血亲;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208-01

作者简介:张雯竞(1997-),女,汉族,山东临沂人,临沂大学法学院。

禁婚亲制度是古今中外各国立法中的普遍制度。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将此制度规定为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既有优生学上的科学根据,也符合伦理正当性认知。但这并不意味着禁婚亲制度在面对时移世易的变化时,不需要调整或完善。尤其是在编纂一部成熟的民法典的时代,更需要对禁婚亲制度进行精细化考虑,以实现科学立法的目标。

一、禁婚亲制度历史溯源

罗马法中的禁婚亲制度范围包括:直系亲属,不论亲等远近,一律不得结婚;兄弟姐妹之间,不得通婚;三亲等的不同辈分的亲属不得结婚;直系姻亲间不许结婚。①受罗马法影响,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基本沿袭了它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上呈现出以下共性:一是旁系血亲只禁到三亲等,堂表兄弟姐妹之间不禁;二是对收养形成的亲属关系的禁婚作了明确的规定;三是规定了对一些姻亲关系、收养关系甚至是三亲等的旁系血亲可因重大原因或合理原因经准许不受禁婚限制。随着社会发展、家庭结构改变以及人们观念的变化,大陆法系禁婚亲制度的要求也出现放松的现象:一是对一定范围的近亲结婚有例外规定,如《瑞士民法典》第100条、《意大利民法典》第87条。二是取消了一些近亲结婚的限制,《法国民法典》(1914年7月1日)第162条于1975年7月11日废止。

中华民族是重视礼仪人伦的民族,我国古籍即载有“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与禽兽同也”之说。唐代首次全面对禁婚亲制度作出规定,并为后代各朝所沿袭。直到《大清民律草案》第1333条、第1334条,都是严格的禁止直系血亲、近亲和姻亲的通婚。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由于我国多数地区的习惯允许甚至鼓励表兄弟姐妹通婚,故对中表婚实际上是不予禁止的。1980年《婚姻法》将其改为“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改革开放40年以来,人们的婚姻观念不断发生转变,婚姻家庭形态也不断更新,此外涉外婚姻数量的逐年增加也使得域外婚姻法的适用几率大大提高。由此,围绕禁婚亲制度变革与否,出现了一些争论。

二、禁婚亲制度修改争议

一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否应该被废止。1980年《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重点在于禁止中表婚。中表婚在历史上长期流行并广泛存在,是封闭型生活环境、宗法制度限制和“亲上加亲”观念综合影响的结果。但现代遗传学研究表明,一个亲代每传一代即把1/2遗传物质传递个后代,所以近亲结婚的父母极易把自身的缺陷传递给后代。主张废止的观点认为中表婚没有违反伦理问题,其次他们的后代中不乏人中龙凤、绝世天才。加上计划生育政策废除、很多丁克家族出现等原因,完全没有必要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二是禁止姻亲结婚是否要纳入法律。姻亲包括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在现代社会中不乏存在公公娶儿媳、岳母下嫁女婿等现象,而关于其是否可以结婚的问题,现行婚姻法却无明文规定,②因此,我们可以推定,即使姻亲结婚有悖伦理,但却不违法。于是相关学者便讨论姻亲婚姻是否可以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

三是禁止拟制血亲结婚是否要纳入法律。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同样没有明确规定。《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关系的规定。据此,在我国由收养关系形成的直系拟制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拟制血亲之间应是禁止结婚的。但是根据《收养法》第26条和第29条的规定,如果收养关系被解除了是否可以结婚、基于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继兄弟姐妹是否可以结婚等,都在司法实践上存在很大的争议。

三、对禁婚亲制度的修改建议

婚姻家庭是社会和时代发展的产物,我们对禁止结婚的血亲不能仅停留在伦理道德方面。绝对恪守伦理在根本上有违婚姻自由原则。因此有必要对禁婚亲制度的范围加以明确规定,有条件的解禁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条款。

第一,有条件的限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笔者认为,三代以内的表亲在双方当事人明确放弃生育权时,法律可以允许其结婚。而对于其他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当禁止其结婚。

第二,禁止直系姻亲结婚。直系姻亲之間存在着极高的伦理道德性,两者如果结合不仅伤害到家庭成员的感情尤其是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严重的价值观倾覆问题。而且社会的道德舆论也会成为当事人的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第三,继兄弟姐妹可以结婚。由于继兄弟姐妹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血缘关系,且其长期居住在一起,彼此相互了解。在家长都支持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两者的结婚不仅不会对社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且家庭也会相对和睦,纠纷减少。

[ 注 释 ]

①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20.

②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儿媳”“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1953年7月14日)曾对直系姻亲可否结婚的问题出具处理意见,但态度也较为含混.

[ 参 考 文 献 ]

[1]林欣彤.姻亲婚姻的法律问题研究[D].广州: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2017.

[2]刘恵芹.论我国禁亲婚法律制度的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1):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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