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乔叟对中世纪教会婚姻的继承与超越
2016-11-19张俊丽
内容摘要:法国历史学家乔治·杜比(Georges Duby)将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分为“世俗社会模式”和“教会模式”,这两种模式一起作用和影响着欧洲中世纪的婚姻至到16世纪中期。其中,“世俗社会模式”的规则与习俗主要来自世俗罗马法,具有有夫权的特色。“教会模式”则是基督教会通过几个世纪的修订与完善发展而来。在乔叟《坎特伯雷故事集》中,婚姻是其讨论最广泛的主题。本文将以《律师的故事》为例,重点探讨中世纪英国教会婚姻的特色,及乔叟对其思想的继承与超越。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乔叟继承了基督教会的婚姻思想,排斥性爱,颂扬独身;另一方面,他又继承了人文主义的思想,对教会的禁欲主义提出质疑,摈弃了教会把妻子作为婚姻中二等公民的思想。
关键词:教会模式 教会婚姻 中世纪婚姻 教会婚姻的特色
中世纪欧洲,朝圣是一流行元素,它象征着人们寻找精神家园之旅。中世纪神学家圣·奥古斯丁认为:夫妻是寻找精神家园路途上最重要的伴侣。因此,在《坎特伯雷故事集》这部具有浓厚现实主义色彩的作品中,乔叟以朝圣为主线,在神圣之旅中探讨俗世社会问题。其中,夫妻婚姻关系成为乔叟探讨最广泛的主题。
法国历史学家乔治·杜比(Georges Duby)将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分为“世俗社会模式”和“教会模式”,这两种模式一起作用和影响着中世纪欧洲的婚姻关系至到16世纪中期。其中,“世俗社会模式”主要是受世俗罗马法的影响,具有有夫权的特色。“教会模式”则是基督教会经过几个世纪的修订、完善逐步发展而来。在很长一段时期,这两种婚姻模式相互作用,彼此影响,共同控制着中世纪欧洲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文将以《坎特伯雷故事集<律师的故事>》为例,着重探讨中世纪英国教会婚姻的特色,及乔叟对其思想的超越与突破。
一.教会婚姻的发展
12世纪前后是基督教发展的鼎盛时期,也是西欧社会发生剧变的时期。在这一时期,迎合世俗的教会婚姻法确立,并随着教会地位的提升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占据支配性地位。教会规定:一切婚姻家庭关系在理论上和法律实践上都必须遵循教会婚姻法。但在真正实践中它又与世俗势力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教会一方面加强对世俗婚姻的控制,另一方通过对世俗婚姻中合理因素的逐步妥协和吸收,最终于16世纪中期实现了对世俗社会的婚姻及家庭关系的控制。教会婚姻的三大特色是:一、禁欲,崇尚独身;二、规定婚姻的价值与职能;三、规范婚姻伦理。这三大特色在《律师的故事》中都有充分的展示。
二.中世纪教会婚姻的特色
1.禁欲,崇尚独身
中世纪教会婚姻最大的特色就是:禁欲。否定性欲,崇尚独身,贬斥性和婚姻在基督徒生活中的作用,认为性是肮脏和不洁的,推崇妇女的独身和贞洁。但为了抵制淫欲的诱惑,同时也为了上帝繁衍好的基督徒,基督教会并不完全排斥婚姻。这种对婚姻的矛盾思想,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夫妻关系:夫妻只能同志似地合作,共同履行对上帝的义务,极力排斥婚姻中的性。
故事中的康斯坦丝是一名虔诚的基督徒,她有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是与叙利亚的苏丹,这段婚姻是奉父母之命,去完成基督的旨意。后因苏丹之母的杀戮,康斯坦丝以圣洁之身结束婚姻。第二段是与诺森伯兰的阿拉王,并育有一子。在与阿拉王的婚姻中,对于性,故事中描述为“做妻子的哪怕圣洁至极,到了夜里也得做必要的忍让①”,把“圣洁暂时搁一边②”,履行作妻子的义务。康斯坦丝被阿拉王之母驱逐后,历尽磨难却与丈夫只团聚了一年,丈夫死去,她则保持独身和父亲终其天年,而不是像其他世俗婚姻中的女性一样过着相夫教子的平凡日子③。这一人物形象的塑造也印证了中世纪基督教中的圣女形象,强调的是对上帝的忠诚和身体与灵魂的贞洁。
中世纪西欧的基督教会认为:以生育为目的的性关系即使无罪也是不洁的,因此他们必须谨守教规,认真修行,在其他方面格外显示自己的“纯洁”。这一特色在故事中也有描述:康斯坦丝从始至终都是一名虔诚、坚贞的基督徒,无论身处何种困境,都谨守教规, 行善事,以虔诚感动周围所有的人改信基督,文中赞她是品行高贵。同时,教会还教导人们:要选择过一种孤独、祈祷和约束性的生活,要压制身体对舒适的渴望和否定对欢乐的追求,才有希望拯救自己的灵魂。从文中康斯坦丝被放逐之后,隐姓埋名,自愿过着清苦的生活,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流放,与其说是被迫,不如说是一种自我放逐,是对世俗无奈妥协之后的一种自我约束,自我拯救,这些都是对教会婚姻思想的最好诠释。
2.婚姻的价值与职能
中世纪基督教会在婚姻方面坚决维护罗马传统,坚持一夫一妻制,因为这符合禁欲主义精神。教会婚姻崇尚夫妻间应平等,互敬互爱,但双方之间若意见相左时,妻子应该无条件的服从丈夫。圣保罗在《以弗所书》第5章中曾说“妻子应该完全顺服丈夫,正如教会完全顺服基督一样。”文中康斯坦丝说女子生来:“受苦又受难,而且生来就得受男人的拘管④”。
教会婚姻认为:婚姻最大的价值与职能是为了繁衍好的基督徒。在与阿拉王的婚姻中,康斯坦丝甫一怀孕,阿拉王即出门征战,夫妻分离,历经苦难,与丈夫却只团聚了一年,丈夫死去,而她则保持独身和父亲终其天年。阿拉王与康斯坦丝婚姻的使命似乎就是为了繁衍好的基督徒-儿子莫里斯,一旦使命完成,阿拉王离世,康斯坦丝独身终老,以继续保持身体与灵魂的贞洁。对于其子莫里斯,故事中说他:“是个好基督徒,对基督教的教会立下过大功⑤”。这些都符合教会对婚姻价值和婚姻职能的教条,同时也为了减轻婚姻中的性欲之罪。
3.婚姻的伦理与禁忌:严格禁止乱伦,禁止与异教徒通婚
乱伦一词(incest),来源于拉丁文incestus,意思是不贞洁(unchaste)。中世纪的欧洲教会,严格禁止乱伦。在这篇故事的前引中,乔叟提起了与他同时代的诗人约翰·高渥(John Gower,1330—1408)写的两个乱伦的故事,一个是卡纳丝爱上了自己的亲兄弟,一个是安条克斯国王害了自己的女儿。对此,乔叟充满鄙夷,称之为“伤天害理的丑行⑥”,这充分表明了乔叟的立场:严格奉行基督教会的教旨,鄙视乱伦行为。中世纪基督教会所定义的乱伦,依教会的亲属概念为涵盖血亲、姻亲和教亲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性关系。很显然,康斯坦丝的两段婚姻都不存在乱伦行为,两任丈夫都是与康斯坦丝没有任何血亲、姻亲和教亲关系的“异俗人”和“异教徒”。
教会婚姻限制与异教徒通婚。文中说:苏丹想要与康斯坦丝结婚非常困难,“因为信仰上的巨大冲突和分歧⑦”。“凡是信基督的皇帝不愿把孩子嫁到我们这国度,因为我们是默罕默德的信徒⑧”。为了迎娶康斯坦丝,苏丹接受了基督教的洗礼,成为一名基督徒。而康斯坦丝则是带着使命的,她认为这段婚姻是基督的意志,要将基督的光辉照到叙利亚。在第二段婚姻中,“异教徒”阿拉王是在康斯坦丝的感召下,改信基督教,后有了与康斯坦丝的婚姻。这两段婚姻都体现了教会婚姻中禁止与异教徒通婚这一禁忌。
三.乔叟对教会婚姻思想的继承与超越
文中康斯坦丝与阿拉王的婚姻符合基督教会对世俗婚姻的限定与教义,这种婚姻模式是被教会所推崇的典范。相似的婚姻还出现在第二个女尼的故事中,圣塞西莉亚提出与新婚丈夫瓦莱里安之间,保持“纯洁”之爱,放弃“粗俗”之爱,维持无性婚姻。纵观整部《坎特伯雷故事集》,我们可以看出:乔叟深受人文主义思想的影响,但同时,他又是一名基督教徒,这种双重身份的矛盾,也体现在他对待教会婚姻的态度上。
1.禁欲与肯定性爱的矛盾。一方面,乔叟深受基督教会婚姻思想的影响,认为婚姻中的性是不洁、粗鄙的,排斥性爱,颂扬独身,认为生育是性爱最重要、最不可避免的职能,这些都是对基督教性爱观的继承;另一方面,乔叟又借巴斯妇人之口,对基督教会的禁欲思想提出疑问:“如果没有种子播下去,哪里有什么守住童贞的处女?⑨”既然上帝是肯定生育的,那么理所当然夫妻之间的性爱也应该是神圣的。这是乔叟对中世纪教会婚姻最大胆的质疑,充分体现了乔叟的人文主义倾向。
2.宣扬教会婚姻与赞美女性的矛盾。乔叟是一名基督教徒,他难以完全摆脱封建旧社会伦理道德对他的影响。整篇故事贯穿着基督教婚姻伦理的思想,其中不乏虔诚的说教。文中的康斯坦丝,是乔叟塑造的教会婚姻模式中的“完美”女性形象,其目的是为了宣扬教会婚姻,对世俗婚姻中的女性进行说教,树立榜样。但另一方面,乔叟又摈弃了教会婚姻中将妻子视作婚姻中的二等公民的思想。虽然文中有:女子生来就是:“受奴役,受痛苦,受男子的管辖的”的言语,但从苏丹和阿拉王都为康斯坦丝改信基督教,可以看出:康斯坦丝是婚姻中的主导,是婚姻中的“头”,她既是妻子,也是一盏明灯,引导着两任丈夫走向基督的光辉中。这与基督教会将女性视为婚姻中的二等公民,劝导女子要无条件的服从自己丈夫的思想完全相悖,体现了乔叟婚姻思想的先进性与超越性。
3.进一步突破了人文主义女性观。乔叟深受人文主义作家薄伽丘的影响。《十日谈》宣扬人性解放,赞美女性,初步打破了中世纪流行的“厌女“思潮。但薄伽丘否认女性性别,他对女性的最高赞美是认为:她具有了“男性的灵魂”,“她看上去像一位男子”。与薄伽丘不同的是,乔叟所赞扬的女性是妻子、是母亲,同时还具有鲜明的女性特征,如文中的康斯坦丝,她美丽、柔弱、高贵、贞洁,充满女性魅力,乔叟对她的真诚赞美充斥全篇。
薄伽丘对婚姻中女性的赞美是为了树立妇女学习的行为典范,斥责某些不甚驯服的妇女;而乔叟虽也有对女性进行说教之言,但他更多的则是发掘女性自身所具有的美德,并真诚颂扬女性。因此在乔叟的笔下,出现了形形色色,具备各种美德的女性,如美丽、娇艳的艾米莉,俊俏、妖媚、活泼的艾丽森,圣洁、高贵、虔诚的康斯坦丝公主,和足智多谋、宽容大度的普鲁登丝夫人等。乔叟对这些女性的赞美,是发自内心的肯定妇女的地位、价值和荣誉。可以说乔叟的婚姻观既是对人文主义女性观的继承与超越,也是对当时教会婚姻思想的继承与超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四.总结
在《坎特伯雷故事集》中,乔叟揭示出了多种观念并存的英国社会和其文化根源,其中最具特色的就是他对世俗婚姻和教会婚姻的展示与探讨。通过《坎特伯雷故事集<律师的故事>》,乔叟向我们展示了中世纪教会婚姻模式的特色,对这一婚姻模式,乔叟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他继承了基督教会的婚姻思想,认为婚姻中的性是不洁和粗鄙的,排斥性爱,颂扬独身;另一方面,他又继承了人文主义的思想,对教会的禁欲主义提出质疑。他真诚赞美婚姻中的女性,极力发掘女性身上所具备的美德,肯定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价值,摈弃了教会把妻子作为婚姻中的二等公民的思想。乔叟的婚姻观既是对人文主义女性观的继承与超越,也是对当时教会婚姻思想的继承与超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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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①乔叟著,黄杲炘译《坎特伯雷故事集》,第225页
②同上。
③肖明翰.英国文学之父——杰弗里·乔叟,第427-444页
④乔叟著,黄杲炘译《坎特伯雷故事集》,第207页
⑤乔叟著,黄杲炘译《坎特伯雷故事集》,第241页
⑥乔叟著,黄杲炘译《坎特伯雷故事集》,第198页
⑦乔叟著,黄杲炘译《坎特伯雷故事集》,第205页
⑧同上
⑨乔叟著,黄杲炘译《坎特伯雷故事集》,第436页
(作者介绍:张俊丽,江汉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