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困境及应对策略研究
2016-11-19鲁巍
鲁巍
【摘 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服务型政府和透明化政府的内在要求。笔者通过分析发现,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着诸如思想观念落后、信息公开内容有限、各地区信息公开发展不平衡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实践困境。针对这些困境,笔者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对实际工作提供有益帮助。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实践困境 应对策略
政府信息公开化是指政府机构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其政务活动,公开有利于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读、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困境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思想观念障碍
从本质上讲,政府信息公开的思想观念障碍是其他障碍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方面,部分官员受传统文化“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影响较深,没有将政府信息公开这一行为视作其自身责任,政府的信息共享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没有引起公民的普遍共识。知情权与监督权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在实际情况中,许多公民并没有很强的意识去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限
很多政府为了完成绩效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出现了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公开的信息存在虚假情况,主观性强,报喜不报忧,对正面的信息公开得较多,负面的信息公开得较少;第二,政府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实用性不强,对公民不关心的内容进行连篇累牍地公开,或者只是部分公开,实质上的公开较少;第三,政府信息公开注重对事情的结果进行公开,较少对事情的过程进行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地区发展不平衡
首先,全国各地区之间信息公开程度在横向上差异较大。从公开方式跟公众回应程度来看,经济发达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化采用的公开方式更多且公众回应度更高。其次,各个行政级别之间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也有很大的差异。但从活跃度来看,由于缺少专业团队的运营和技术支持,这些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呈现出“空心化”和“僵尸化”。省市级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从公开的数量和质量上都比县级及其以下级别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要好。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不健全
良好的监督机制是政府有效实施信息公开与认真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保证。首先,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过时的信息其效果是极其低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地提出政府调查处理的答复期与时限。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到了收到举报的机关应该对公民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但其并没有明确地指出如何做出处理以及相关的惩罚规定。这些问题的出现不利于各级行政人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应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困境的完善策略
(一)政府和公民都应树立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理念
将政府信息公开理念内化在政府行政文化和社会文化之中,在政府和公民心中树立起正确的理念是有效地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首先,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组织,其应该树立“服务行政”的理念,改变传统“官本位”的思想,将政府信息公开当作是自己不可推卸的一项责任和义务,做到政府信息的公开化与透明化。其次,政府应该运用多样化的手段让公民充分地了解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是他们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应该树立起维护自身“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意识,放眼集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积极主动地要求政府公开政务信息。
(二)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
首先,政府在进行信息公开时要改变以往“形式化、片面化、重结果”等行为,要着重提高信息公开内容的质量。其次,政府要站在公民的角度上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在公开内容的语气上改变“打官腔”的语气,做到官方与朴实结合,让公众能够更好地理解政府信息。最后,就公开信息本身来说:第一,政府应不允许信息发布人员对公开信息进行断章取义,应该做到客观与真实的统一,以免引起负面社会舆论和公共危机;第二,政府在进行重大决策时,不仅要公开决策的结果,而且还应公开决策的过程;第三,政府在信息公开时要根据公众的需求进行信息公开,多公开民众切实关心的事项。
(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激励、考核机制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地区发展不平衡、行政人员积极主动性不高等情况,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激励和考核机制。首先,在激励机制方面,应该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专业人员支持、资金支持等,从而让各级行政人员变被动地适应性公开为主动地积极性公开。其次,在考核机制方面,中央政府应该制定一套具有操作性并且可以量化的考核标准,将内部考核和外部考核相结合,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在机构内部建立有效的考核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与质量进行考核,并对结果进行有效的反馈。
(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
建立监督机制,首先应该对我国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完善,对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时限进行明确规定,从而防止信息失效引起公众舆论;此外,在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完善中,要应明确地规定对没有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的惩罚措施。其次,在监督方式上要坚持国家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的统一。国家内部监督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上级政府部门监督、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等;社会外部监督包括媒体监督、人民监督等。只有将这两种监督方式结合起来,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才能走向一个新的平台。
【参考文献】
[1]吴根平.建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探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4):52-5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S].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