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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林权争议的成因及化解建议

2016-11-19文永波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林权争议成因

文永波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森林资源变得越来越重要。林业资源是当地人民群众赖于生存的基本资源,是当地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由于诸多原因,山林争议时有发生,且往往引发严重的毁林、械斗恶性事件,已成为影响、制约山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主要阐述了当前林权争议的成因及化解建议。

关键词:林权;争议;历史;成因

随着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林权争议不断上升,带来了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还可能导致林业资源遭到破坏。因而做好林权争议的处理和化解兑取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雷山县林权争议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林权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林权争议过去又称山林权争议,有的书上又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或林权争议。当前雷山县林权争议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林权争议发生具有的普遍性。在雷山县,每个乡镇都有因林改引起的争议。据统计,林改以来,全县因林改引起的涉林争议问题已经发生多起。随着林权的进一步明晰,因林改而引起的林地、林木争议在逐见凸显出来。大量的林权争议还潜伏在民间,一触即发。

2.林权争议起因具有复杂性。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产生原因。成因复杂,时间久远。山林土地争议有的属于不同的历史情况造成,前后经历了几十年,有的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化,有的知情人早已不在人世,缺乏相应证据,争议双方各执已见,事实难予查清。导致争议的原因,既有历史的,也有政策的,还有利益的原因,一些争议的起因可以说完全是无事生非,但一些争议的提起带有一定的合理性。

3.权属不明,界线模糊,经营权的归属不确定。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山林土地几经调整,村民持有的证据所确定的界线模糊不清,模棱两可,定界物不固定,有的定界物灭失或变动,争议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增大了争议的调解难度。

4.林权争议的群体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山林土地不断增值,过去的荒山荒地已变成笋山树木,价值越来越高,村民为了获得更大利益,逐步形成了“寸土必争”的局面。有的以人多势众的心理,寻找各种借口,组织群众集体上访。

二、林权争议产生的原因

林权争议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历史原因。主要原因包括林地的买卖、交换、折抵、迁徙、嫁娶、赠送、分家等,使山林权属不断变迁转移,造成复杂的山林分布和权属关系。如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当时有些村委会为应付上级检查,在没有到现场实际勘察,合同内容没有与村民协商的情况下,由村干部代替村民在合同上签字,造成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严重不符。

2.人为原因。定权发证工作粗糙,技术措施落后,造成争议。有的在家中分山划界,或远距离指山为界;有的是参照物记录不清,面积不准、四至不明等。

3.政策原因。政策多变,权属不稳,森林所与乡、镇;村与组;组与村民之间问题最多。林权争议引发的诉讼、调解制度不完善,矛盾发生时没有相应的机制及时调处,由林权争议引发的村民上访案时有发生,大量争议直接到法院起诉,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困扰。

4.经营管理原因。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如界标损毁、过失越界经营;合作造林时林权规定不清楚;承包造林分成比例规定不明确等。另外,林木价值凸显。使原承包户心里失衡产生争议。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的林木资源较丰厚,价值较低,再加之采伐审批手续受到严格的控制,农民认为种树无利可图。当年种树,多数人也没有认真对待,近几年,由于木材价格一路攀升,加之采伐政策的放宽,农民心里产生了不平衡,要求兑现合同之诉。

三、林权争议处理的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的原则。处理林权争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循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做到“依法、规范、有序”。

2.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既客观看待当时的历史条件,注意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對有3.“两山到户”、“承包、转让”历史依据的,要在尊重历史依据的基础上,走访证人、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认可,达成协议。

3.坚持主动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林权争议双方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从大处着眼,互谅互让,通过主动协商解决问题。对无历史依据的户与户之间的争议,让有德高望重的老人、社长、老党员、有正义感的村民参加做工作,采取邻里劝解、亲情教化、友情感化的方法,促使当事人思想转化,形成强有力的矛盾争议化解合力,让当事人心悦诚服,相互谅解,自行和解争议。

四、解决林权争议的对策

1.摸清家底,建立台账。对雷山县内的林权争议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特别是对影响大、涉及面广、矛盾尖锐、情况复杂的个案,进行逐一登记建档,同时对涉及林权争议的信访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为做好林权争议问题打下基础。

2.建立健全制度机制。首先建立反馈机制。建立林权争议调处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确保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能及时掌握各方动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其次实行挂点包案负责制,实行挂点包案负责制,对一些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争议,实行领导挂点包案负责制,确保了争议个案调处责任落到实处。三是建立排查机制。村级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真正做到林权争议的早发现、早控制、快报告。其次,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林权争议调解力量,抽调信访、综合、司法、林业等有关部门人员,分组分片对一些重大疑难争议、复合型争议、跨界争议进行集中调处,切实处理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做好林权换发证工作。投入人力、物力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林权证》是林地林权的法律凭证,是山林权属争议确权的法定依据,做好换发证工作能从根本上减少新的争议发生。

4.要用好优势证据。化解山林权属争议“疑案”时,应使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进行裁定。这里所说的“疑案”是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而争议调解组织也无法收集证据材料的争议案件。这类争议案件应采取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进行调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即在双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都不足,而林业管理机关也无法收集有关证据的情况下,通过比较双方所举证据的优势,由调处机关采用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方法。建立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方法的理由有三:第一是客观实际的需要;第二是解决“疑案”问题的需要;第三是防止徇私舞弊和裁定任意性的需要。如一些争议证据由于历史等原因,在档案馆是没有存档的,在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视争议具体情况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来调处林权争议。

五、结语

林权争议是新形势下不可避免的农村社会问题,对此类案件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妥善处理林改中出现的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林农的林业承包、生产经营权,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黄礼祥.关于国有林场林权纠纷问题的分析与对策[J].林业经济.2010年01期.65-66.

[2]段小京.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解决程序[J].西南民兵杂志.1999年04期.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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