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劳资纠纷与同业公会的工资协调
——以南京营造业为例
2016-11-19严跃平
严跃平
(淮阴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淮安,223001)
物价、劳资纠纷与同业公会的工资协调
——以南京营造业为例
严跃平
(淮阴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淮安,223001)
以南京营造业同业公会为研究对象,论述其在行业劳资纠纷中的协调角色和作用。由于严峻的恶性通货膨胀形势,政府采取冻结工人生活指数的政策。单方面的工资冻结,并没有起到抑制通货膨胀的作用,相反进一步激化了劳资矛盾。随后虽然取消了生活指数冻结,但劳资纠纷并未消失。同业公会通过向政府请愿和约束会员两条渠道缓解劳资纠纷,起到了沟通与协调的作用。
物价;劳资纠纷;协调;营造业同业公会
一、引言
同业公会是中国近代经济史上非常重要的行业组织,它具有管理和协调的功能,能够起着连接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一般同业公会的章程都规定有“增进同业共同利益”等内容,同业公会的协调方式、特点和效果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政府宏观政策发生相应变化。笔者以南京营造业同业公会为考察对象,分析其在严重通货膨胀形势下,如何进行行业工人工资的协调。时期选择为1947年工资冻结到1948年“8·19”限价期间,原因在于1947年仅对工人工资采取冻结政策,而其他价格是放开的,结果是工资与物价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导致劳资矛盾异常尖锐。后来由于指数冻结并没有起到减缓通货膨胀的作用,政府再次取消冻结政策。工资政策的反复变化导致劳资纠纷增多,为了维持行业利益,营造业同业公会展开了比较艰难的工资协调活动,发挥了行业组织的协调功能,对缓解劳资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文献综述
近三十年来,国内外涌现出一大批近代同业公会的研究成果,以往学者虽然在研究领域和视角上存在差异,但普遍认可同业公会的中间组织角色和桥梁作用。除了沟通政府与会员之外,同业公会还在行业劳资纠纷方面发挥过协调作用。劳资双方经常由于工资问题产生利益冲突,同业公会会从同业利益立场出发,利用相应手段协调劳资纠纷。目前,有关同业公会劳资协调方面研究相对较少,国内的研究最早都是从阶级冲突和工人运动的视角来认识行业劳资纠纷问题。如王奇生以20世纪30年代一起劳资纠纷为例,说明由于阶级利益冲突,激起了资本家阶级对国民政府政权的严重挑战[1]。徐思彦是以资本家阶级的视角研究了劳资纠纷中各主体的关系和态度以及国民政府的政策主张等[2]。后来一批学者进一步拓宽研究视野,认为发生劳资纠纷时,同业公会与工人群体之间不仅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同时也有协调与合作,如魏文享将国家、同业公会和职业公会三者同时纳入分析框架,从同业公会演变过程论证其在劳资纠纷协调的复合角色[3]。马军研究了1948年上海舞厅业同业公会与工会组织联合对抗国民政府的“禁舞令”,肯定同业公会的团体力量[4]。田彤研究了1927至1937年的劳资纠纷问题,也认为资本家与工人间合作与斗争的复杂关系[5]。除了学术著作,还有一批关于劳资纠纷的档案史料不断问世,它们主要从史料方面记述了重要劳资纠纷的案例,并没有展开过多的评述,比如二档所藏的《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以及上海市档案馆所藏《上海纺织系统全宗汇集》,等等。
从以上学术史的简单梳理中,可以看到目前学界对民国劳资纠纷的视域,一般认为同业公会为资本家阶级,为了追求行业利益最大化,必然会有尽量降低生产成本的内在动力,所以工人工资就成为两个阶级对立与冲突的焦点问题。在前人研究基础上,通过史料收集,结合南京营造业同业公会的工资协调,分析该行业在面临两难困境时的协调措施,即一方面要维护行业利益,另一方面同时还要考虑工人的合理诉求,论证同业公会在工资协调方面的作用。文章案例来自于南京档案馆同业公会史料,工资和会议数据来自于民国期刊《营造旬刊》以及《营造半月刊》。由于笔者只论述同业公会缓解劳资纠纷的途径和作用,所以对劳资纠纷的具体过程和情况没有进行过多赘述。
三、南京营造业同业公会以及南京通货膨胀
(一)南京营造业同业公会简介
营造业,即建筑施工行业,它主要包括施工者和工程投资者,前者有建筑公司、木工、水泥工和瓦工等,后者是指从事营造事业的投资厂商[6]。南京营造业同业公会是营造厂商的行业组织,成立于1946年6月,到1948年5月,会员发展到715家,其中甲等会员272家,乙等会员82家,丙等会员216家,丁等会员145家,理事长为当时著名地产风云人物陶桂林[7]。
(二)通货膨胀的经济背景
1. 劳资矛盾激化,纠纷激增
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后期,物价上涨与恶性通货膨胀是学界一直关注的焦点之一。政府为了平稳物价,制定各种紧急政策,包括实行限价和指数冻结等,这些政策都有明显的局限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通货膨胀,相反更刺激了物价的上涨和劳资矛盾的尖锐化。1947年2月15日,国民政府通过《经济紧急措施方案》,其中第四项关于物价工资调整问题,规定各地区职工工资,按照生活指数计算,将1947年1月的生活指数定为最高指数,以后不能以任何方式增加底薪,也即实行生活费冻结政策。这种冻结指数的政策只坚持到了1947年5月,因为形势的发展不得不废止。但是生活指数解冻以后,劳资双方矛盾并没有得到缓解,因为资方认为生活费解冻之后,势必增加生产成本,从而造成生产压力过大,他们拒绝按照官方规定的指数发放工资。很多资方代表呼吁同行“团结一致”抑制解冻工人生活指数的规定,甚至部分已经准备按照政府新规发放工薪的工厂,也找各种借口“无力负担”增加的工资[8]。而劳方理由也非常充分,认为物价疯涨,只冻结工资,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因而他们一直在为工资解冻而努力。当时的学者也认为指数冻结的方法极为不合理[9][10][11][12][13]。正是由于生活费指数冻结与解冻的反复变化,使得营造业同业公会面临比较棘手的问题,即工人工资的调整和协调问题[14]。很多工程合同早已签订,当时的工资可能正处于冻结期间,而当工资解冻之后,如何处理工人工资问题成为考验同业公会管理和协调能力的难题。
2. 南京物价水平和工人生活费指数
物价指数可以反映一个地区的物价变化程度,在经济史研究中,很多学者都用趸售物价指数来衡量,这种指数包括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价格变动趋势,能够全面反映区域阶段性物价走势[15]。本文研究将不以趸售物价指数为依据,而是采用1947—1948年“8·19”限价之前的工人生活指数。据笔者整理数据发现,两种指数都能反映物价上涨幅度,但两者间的统计口径存在差异,指数涵盖商品种类也有所区别。生活指数主要包括的商品门类有:食物类、衣着类、燃料类和杂项类四种,这些物品都是生活必需品,它们的快速增长对职工生活影响程度非常大,因而以生活指数来说明南京通货膨胀更具意义。1947年1月至1948年8月南京市工人生活费指数如表1所示:
表1:南京市工人生活指数(1947年1月至1948年8月,1937=100)
(数据来源:根据民国期刊整理,主要期刊有《统计月报》、《南京市市政统计月报》以及《社会调查与统计》)
从表1可见,考察期间内,南京市工人生活指数是不断飙升的。以1937年为基期,1948年8月的生活指数相对于1947年1月来说,增长了513倍,平均每月增速为139%,如此严峻的通货膨胀在世界经济史上也是罕见的。下面,再对比看一下这段时期南京工人平均工资涨幅,如表2所示:
表2:南京市工人真实工资指数(1947年1月至1948年8月,1937=100)
(数据来源:根据民国期刊整理,原始数据主要来源于《统计月报》。)
需要在此说明,真实工资其实就是底薪,在物价统制时期,与之相关的两个概念是真实收入以及生活指数,底薪是真实工资乘以生活指数的结果,就是真实收入。对比表1和表2,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考察时期内的工资增速几乎保持不变,与生活指数差距越来越大,因而造成工人生活愈加困难。
四、营造业同业公会工资协调经过
营造业同业公会工资协调面临着两难选择,政府实行工资冻结的限价政策,对于处于资方立场的同业会员来说,有利于减少工资成本,可以起到维持甚至增加利润的作用。而工人方面,正好相反,因为工资涨幅过慢,甚至被冻结,而生活指数不断飞涨,生活压力迫使他们选择罢工或其他消极怠工方式,这是同业公会不愿意看到的后果。面对这种形势,营造业同业公会多次召开理监事会议,商议协调办法。总的来说,同业公会主要通过两个渠道缓解工人工资问题,即外部争取和内部约束,前者主要是向政府争取合法权益,而后者主要是约束同业行为。而两个渠道对应两个重要主体,即政府与会员。同业公会对工资的协调,实质上就是与这两个主体不断博弈的过程。
(一)营造业同业公会外部争取合法利益
外部是指营造业之外,主要是向政府提出利益诉求,争取合理解决。政府物价政策的变更和生活指数的飙升,对于营造业的影响很大,由于营造合同事先约定的造价和工资,都会因为恶性通货膨胀而有修改合同的需求,如果业主不同意修改,营造方将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同样也会导致工人生活更加困苦。于是,同业公会多次向政府主管机关请愿,向政府陈述困难,祈求得到合理解决。在同业公会的强烈请求下,1948年初,行政院令内政部会同南京市政府加强对营造业的管理。制定了《生活指数解冻后包价中工资部分调整办法》,其中规定在《经济紧急措施方案》颁行以后,各营造厂商与业主所签订的建筑合同,如中途工资政策调整,允许调整包价;而后各营造厂商与业主签订建筑合同时,应该在合同中分别订明建筑材料、工资、管理费以及合法利润所占比例数额,并注明包价中工资调整的办法[16]。同年2月,行政院颁布《各机关建筑工程料价调整办法》,规定同业公会会员与业主签订合同之后,除约定载明无须调整者外,其他因为中途发生价格或工资上涨而有增加价款要求的,在得到第一级机关同意批准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营造业同业公会多次调整泥水木工工资,笔者收集的史料中,有一份南京泥水木工工资调整表,自1946年6月至1948年2月,营造业同业公会7次调整工人工资,行业内部压力日益增加[17]。工人工资增加了,但是,由于物价涨速过快,政府的法令在实际中并不能得到很好的履行,业主并不同意增加营造造价,于是经常出现无法修改前订合同的情况。同业会员认为很难继续维持业务,曾经多次向主管机关反映事实要求制定应对政策。营造业同业公会认为,工人要求追加工资具有合理性,应该给予考虑,但是同时无疑会增加同业经营困难。南京市社会局出面调解工资问题,原则就是保持南京市工资底薪指数不变更,由于物价不断上涨,另外追加生活补助费,与上海保持同等待遇,保证了罢工工人重新复工。1948年7月,同业公会第三次理监事临时联席会议议决,推派代表分赴市政府、社会局和市参会等,向主管部门陈述困难。因为同业公会认为社会局核定的泥水木业工资,6月份每工48万元,到7月份时涨到每工241.5万元。而当时合同订明有增加工资的,不足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在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增加工资,工程增加的工资成本均由同业会员负担支付,总计7000亿元[18]。后来,政府部门同意同业公会的请愿要求,制定一份新的调整工资办法,内容如下*该办法内容,主要由民国期刊《营造旬刊》1948年第51期《南京市营造业请愿团代表说明节略》相关内容整理得到,在保持原意的情况下,部分文字作了一定修改,特此说明。:
1. 凡已签订合同无工资调整者,一律按照合同开工。以往工作日期即刻按照社会局核定工价一次付清工资。以后工作日期至完工日止,按照政府每期公布新工价后第三日付清。
2. 凡有调整工资规定的合同,应于政府每期核准新工价后第三日付清。
3. 以后任何营造工程,其工资均得调整。
这次请愿的最大成果就是在营造合同中注明调整工资,因为只有业主同意增加工资,同业才有维持利润的机会和空间。
(二)营造业同业公会的内部约束
内部约束,是指通过理监事会议决议,同业公会制定相应的规则,要求会员营造厂商按照“游戏规则”与业主签订契约,以正式合同的方式约定调整增加工资事宜。内部约束是当时同业公会协调工人工资的最主要方法。
同业公会是资方利益代表,但它也并非完全不考虑工人的生活压力,特别是在物价飞速上涨时期。在得到政府政策支持后,营造业同业公会多次呼吁会员在投标和签约过程中务必加入工资调整事项。在1947年生活指数解冻以后,公会即提出为了维护同业利益,保障业主权利,通知所有会员,凡是新承担的工程,在估价投标时,必须加盖“工资一涨,公议以后按社会局调整数字,由业主依实做工数归加”的戳记,以避免纠纷。而且,还特别规定该项戳记式样,要经主管机关准予备查[19],如有违约,依照公会公约议处,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强制退会,并要求同意意见的会员签名[20]。可见,该业同业公会非常重视劳资纠纷问题,通过规定强制要求同业会员配合执行。对于违反通告的会员,同业公会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无论是旧的会馆公所,还是新式的工商同业公会,惩罚机制是一直存在的,只是惩罚力度的大小和方式随时代和形势发生变化。营造业同业公会强制会员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工资调整事项,但在事后也发现一些会员违反规定,即有些会员为了争取更多的营造合同,而有意无意地忽视或淡化与业主的工资变化约定。1948年8月4日,同业公会召开第四次理监事临时联席会议,对违反通告会员做出了惩罚决定。会员公记、协丰、公记祥号、陈彬记、新申、上海建业、开林营造厂商,因为在投标工程合同中没有注明“调整工资”,这七家会员受到公会的处罚,受到书面警告,并被要求必须放弃工程投标。这种惩罚虽然没有旧式行会组织那样的严厉,但是对于营造厂商也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因为根据之前的规定,营造业同业公会有权开除会员,对于会员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具有较大影响。比如,1948年2月10日,同业公会理事长陶桂林在《营造旬刊》上公开发布通告,馥记公司南京分公司在投标联勤总部工程时,开始在标单上加盖公会规定戳记,但是承包之后,竟然将戳记涂改删除。陶氏身为馥记公司的总经理,以身作则,规定该分公司在三个月内不得向联勤总部工程署其他工程参加投标[21]。
此外,同业公会还制定了《工资调整比例增加工程包价两项办法》,这个文件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各项工程材料和人工比例情况。要求各会员先行核算全部工资总额,再以合同规定的完工时间平均处理工资,计算得到每日平均工资。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在社会局调整工资时,就在前述平均工资数额上增加或减少。社会局调整全部营造业工资,以泥木工工资为标准。对于不同的工程项目,同业公会分别制定了材料人工比例表,很清楚明了的工程造价中的工资比例,如表3所示:
表3:各项工程材料人工比例表
(数据来源:根据民国期刊《营造旬刊》1948年各期整理而得数据。)
表3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每项工程人工比例,从而可以从工程总造价中计算工资所占比重,从而为签订营造合同工资计算和支付提供参考依据。
(三)配合政府法规,公布工资数目表
在生活指数解冻之后,营造业同业公会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工人工资数目表。据《银行周报》的报道,南京市按照上海的办法计算新的实际工资。按照底薪也就是前文所引用的真实工资制定标准,生活指数解冻并非完全的,而是根据不同级别存在一定折扣,这在当时引起很大争议和不满。底薪和折扣具体情况如表4所示:
表4:底薪和折扣
(数据来源:《银行周报1947年,第31卷,第22期, 第31页:附录:生活指数解冻方案详细折扣业已拟定。笔者在保持数据真实性的情况下,对数据形式作了修改。)
在此基础上,营造业同业公会根据工人的底薪级别,按照表4的标准发放工资,保持与上海工人同样的工资水平,比如某工人是30元,即按照全额发放工资。如果是50元,则30元以内者全额发放,剩下的20元,分别按照两个级别发放,31至40区间的10元按照95%的折扣比例,余下的10元按照90%比例发放。从表面上来看,同业公会似乎没有自主性,而是完全依照政府的政令行使工资的协调。其实可以发现,工资协调是同业公会与政府和同业会员三者之间博弈的结果,而工资核算和发放只是协调结果的表现形式而已。
五、结 论
每个同业公会的章程都规定“维护同业共同利益”,毫无疑问,追逐正常行业利润无可厚非。但是在协调工人工资过程中,同业公会其实一直处于两难困境之中。从营造业历次理监事会报告和决议中,都可以看到一些字眼,比如“难以为继”“亏损惨重” “生存危机”,等等。这些并非同业公会在为同业寻找借口逃脱社会责任,而是基于收益与成本的比较。据前文所述,可以看到通过内外两条渠道,同业公会成为工资协调的重要力量。工资协调的核心在于行业收益与成本的比较。政府的政令与会员的利益诉求,致使营造业同业公会不得不在夹缝中寻找生存机会。1947年2月,国民政府为了缓解通货膨胀形势,开始实施《经济紧急措施方案》,采取物价统制政策,冻结工人生活指数,这种忽视经济规律的行为,结果是物价继续疯涨,而工人工资保持为当年1月份的水平,必然造成工人的不满和抗议,怠工和罢工频繁发生。资方却是完全相反的态度,自然希望工资越低越好。两者截然不同的立场,激化了劳资双方的矛盾,促使同业公会在政府与会员之间斡旋和调节。从南京营造业的个案来看,在统制经济中,同业公会虽然不像自由经济时期那样发挥完全的自主性,即它们的协调活动都必须服从于政府的统制经济政策,行业利益与政府政策经常发生矛盾,同业公会的协调和管理能力不断弱化。但即使这样,同业公会依然是重要的行业协调者,在政府、行业和市场之间发挥过不可或缺的调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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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 静]
严跃平(1980-),男,湖南溆浦人,经济学博士,副教授,从事近代中国经济史研究。
江苏省教育厅课题“民国江苏同业公会与市场发育研究”(2015SJB682)。
F129
A
2095-0063(2016)05-0016-05
2016-05-20
DOI 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6.05.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