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金融中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2016-11-17石天宇任蕾
石天宇+任蕾
【摘 要】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性和关注度的逐渐提高,促进行业回归为实体行业服务的本质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打破刚性兑付和过度依赖担保,促进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控制的运用被视为风险化解之道。本文从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信息安全和第三方支付4个互联网金融重要领域中存在的风险入手,提出了在未来的监管实践中,应该采用分类管理,注重金融属性,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积极防范潜在的风险,特别是跨界风险,需要在准入条件、资金托管、风险拨备、信息披露和纠纷机制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业态以P2P 网络借贷、众筹融资和第三方支付等为主要代表,实现了对传统金融有形概念、时间概念、国家主权和货币主权概念、资源配置效力、现有竞争格局、行业限制的重大突破,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得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金融是其本质,而金融的本质是信用,信用则意味着不可避免的风险。直面风险,我们需要严加监管,但诚然如邓小平同志所言,搞监管,“管”只是手段,“活”才是目的,因而得监管适度。相较于传统金融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具有除因其金融本质而当然固有的传统金融风险外,还因其互联网与金融的双重属性而使得风险更为复杂化,挑战着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受到了越来越多来自学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
2015年7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了我国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它实际上就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的一个立法纲要。基于“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并建立了互联网金融管理基本框架。在未来的监管实践中,应该采用分类管理,注重金融属性,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积极防范潜在的风险,特别是跨界风险。目前,网络借贷的监管框架尚未建立,需要在准入条件、资金托管、风险拨备、信息披露和纠纷机制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监管。
一、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1.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信息中介,旨在在互联网上对借贷双方进行撮合,是正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体现着普惠金融的特质,应回归小额、分散、小微的功能定位。但很多P2P平台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纷纷开辟线上线下并行运营的O2O方式,切割传统纯信用平台业务,将风险剥离到第三方担保公司等专业机构。P2P行业过度依赖担保,就将自身放在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竞争的地位上,又没有传统金融机构具备的各种优势,必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为了生存,必然会滑向违法违规经营甚至金融犯罪的深渊。
比如,开展线下营销,向不特定对象劝诱销售;非法建立资金池;以自融为目的建立伪P2P平台;默许借款人甚至自行制造假借贷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等。上述非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造成巨大风险隐患,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2.股权众筹的风险规制
股权众筹对于我国金融市场来说,目前最大的价值作用,在于帮助打破刚性兑付和过度依赖担保。相对于使得初创企业在前期就背负负债而言,以股权方式进行投资更适合于初创企业的融资需要。同时,股权众筹为初创企业也带来了各种资源,无论是先进的管理经验还是市场渠道,都是企业极为需要的。股权众筹中的投资者比起在P2P业态中能够更了解投资项目。在目前众多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实践中,有以身边的小店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平台,投资者既是股东也是消费者,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监督也十分便利,形成了非常良性的投资—消费生态圈。
股权众筹同样存在一些乱象,主要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开向社会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存在虚假或夸大项目,违规宣传保本、高收益;平台涉及混合经营,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有些平台甚至没有任何互联网金融相关牌照,通过复杂的操作对自身加以伪装,在外观上与金融无关,但实质上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等。
3.信息安全风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披露的载体从最初的纸质载体到网络载体,不再局限于文字使得表达方式更加丰富,但是却不可避免地存在易篡改形式的安全漏洞。传统的信息披露方式通过纸质版文件进行,除非作出相应的说明,否则不能对其内容进行任意的删减或修改。但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披露,由于追求信息的时效性而更多表现为信息的暂时性,不但信息更新的速度惊人,更重要的,部分具有错误导向甚至违法的信息也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巧妙规避而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其删除,导致后期的责任追究难以调取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责任无法坐实。
4.互联网金融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是第三方支付领域,该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是:以支付为名,行非法揽储之实;账户安全性不高;存在洗钱可能;备付金管理薄弱,存在备付金挪用可能;部分机构无证经营等。
二、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建议
1.深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思路
《意见》从鼓励创新、分类指导、健全制度等3个方面来构建国家层面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为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各种业务模式亦动态变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前瞻性研究、应急反应机制和完善的监管体系建设等都亟须完善。为协调互联网金融协调发展,应该具有系统的监管思路。
一是注重分类监管。基于分类监管原则,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适用不同的监管政策。分类监管原则分为两个层面:对不同的业务模式,采用不同的监管体系,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采取具有差异性的监管规范,以匹配原则性监管、限制性监管或功能性监管;对同一个业务模式下不同的子业务,应采用有区别的监管政策。比如,捐助类众筹与股权类众筹应有差异性监管政策。
二是注重金融属性。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否具有金融属性而判定是否要进行监管,有所为有所不为。假定网络借贷平台仅是一个信息中介,而没有相关的主体性和实质性金融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可采用一般性监管原则进行监管,甚至可以不纳入监管范畴,以防止监管过度。但是,一旦网络借贷平台涉及信用、期限及相关的风险转换问题甚至资金池业务,就应当适用规范性监管原则。金融监管部门要注重信用中介的本性,出台相关的针对性政策进行监管。
三是注重监管协调。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明显的外溢效应。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跨界性,其风险外溢效应在混业经营趋势强化和分业监管模式的错配中将更加凸显。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系下进行分类监管,使得跨界风险难以有效应对。为此,应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注重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特别是一行三会和工信部等的监管协调。未来在央行《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一行三会构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的底线仍然是杜绝任何可能导致混业风险的漏洞。
四是注重系统性风险防范。互联网金融特有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监管失效等需重点关注和防范,其信用和流动性风险更值得警惕。通过各种渠道和机制,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利率、期限和风险的重构,但本质上并没有消除风险,而更多是转移风险,同时还创造新的风险,甚至是系统性风险。鉴于此,要严防互联网金融风险引燃时间维度的系统性风险和空间维度的传染性,从而引发更大的风险。
五是注重金融消费者保护。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性,在国内已经成为金融抑制下微观主体参与金融市场及其相关业务的重要渠道。但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信息不透明、虚拟账号、委托代理等信息不对称问题,具有严重道德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具有典型的零售性,涉及消费者或投资者众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是监管部门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大任务之一。
2.完善网络借贷监管的法律举措
为强化对网络借贷平台及其相关业务的监管,应该构建完善的网络借贷监管法律框架。监管主体应该明确职能、统一行动、各尽其职,健全网络借贷的监管规范框架,及时出台网络借贷行为的规范指引细则,以夯实网络借贷长期规范发展的法律基础。具体的监管举措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严格市场准入标准,特别是最低资本要求。资本金是市场准入的核心要件。以英国为例,其监管部门对P2P进行规范性监管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设置了最低资本要求,以防范网络平台公司出现偿付风险,并防止网络借贷平台以“信息中介”为名没有任何成本和安全保障就从事“信用中介”业务。以此为鉴,国内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从业人员资质、资本金以及技术门槛等具体要求。
二是建立资金托管制度,明确资金托管主体。网络借贷的资金流通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可以成为资金托管方,但从安全的角度出发,资金托管主体更为合适的是银行。《意见》已经明确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认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监管机构应该鼓励银行建立网络借贷的资金存管技术系统,促使政策可以有效落地。
三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网络借贷平台的违约将是市场化的表现,采用风险准备金制度是应对违约的基础保障。监管部门应该规定,每笔借贷根据其借款规模、利率及期限等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且风险准备金账户在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进行第三方托管,一旦发生逾期或违约则由风险准备金进行偿付。
四是建立信息披露及报告制度。网络借贷平台应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消费者其从事的业务,在与存款利率对比进行销售宣传时,必须要公平、明确、无误导;在平台上任何投资建议被视为金融销售行为,必须遵守金融销售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审计和财务数据、客户资金、客户投诉情况、上一季度贷款信息及客户违约信息等。
五是建立争议处置机制。一旦出现投资争议,投资者可以向网络借贷平台机构投诉。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建立流程大致相似的投诉机制。投资者在向网络借贷平台投诉无法获得解决时,可通过监管部门或行业协议设立的网络借贷平台投诉中心解决纠纷。一旦被投诉中心认定是维权,监管部门可以据此对网络借贷平台施加相关的惩罚并责令赔偿投资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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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东,文城公.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M].人民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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