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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改下林业经营所有权结构与绩效:基于OPP架构的研究

2016-11-17余吉安和雅娴陈嘉媛陈建成

中国软科学 2016年10期
关键词:三明市林农所有权

余吉安,和雅娴,陈嘉媛,陈建成

(1.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2.清华大学经管学院 领导力研究中心,北京 100084)



集体林改下林业经营所有权结构与绩效:基于OPP架构的研究

余吉安1,2,和雅娴1,陈嘉媛1,陈建成1

(1.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 2.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领导力研究中心,北京100084)

所有权结构反映了企业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对企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和绩效表现影响重大。本文从治理结构(所有权结构)出发,建立了“所有权-路径-绩效(OPP)”模型,通过对三明市集体林业改革与发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发现:集体林改明晰产权的措施有利于林业企业与林农合作。旨在保障林农与企业长久合作而设计的保护双方所有权收益的治理结构(所有权结构)及基于此的规模和技术发展路径,能有效地促进产业发展、林农致富和生态保护,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集体林改;林业企业;绩效;OPP架构

一、问题提出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1]中明确提出“以建设美丽中国为目标,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为核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既要使人民群众能够拥有较好的物质生活水平和质量,也要确保人民群众拥有健康美好的生活环境,努力实现绿色发展。作为经济和生态的耦合存在,林业的改革与发展对于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林业生产关系发展变化的重要举措。《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2]明确提出“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产权的明晰加快了林地的流转,改变了林农与林业企业的关系,促使林业企业的治理(所有权)结构发生转变,而传统的林业企业所有权结构已不能满足新常态下的需求。治理(所有权)结构作为现代经济制度的核心之一,对产业发展路径的选择与经营绩效影响重大。因此,基于所有权结构,探究新型林业产权关系下林业企业与林农的发展路径,此时显得更为重要。但是我国目前对林业经济研究集中于集体林改后的效益评价以及林地经营模式选择等方面,以林业企业治理(所有权)结构为视角的相关研究尚且不多。福建省早在2006年就完成了明晰产权的任务,本文即以福建省三明市为例,从所有权结构(ownership)中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视角出发,建立OPP模型,研究总结三明林业企业的治理结构与经营模式及其影响,为其他地方的林业企业提供借鉴。

二、相关研究回顾及理论架构

所有权制度安排对林业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集体林区三次林权改革呈现出“分-合-分”过程(李晨婕和温铁军,2009)[3]。不恰当的制度安排可能会带来一些恶果,如在实行草原承包制后,甘南玛曲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虫草也遭到了毁灭性采挖,这可能会给生物带来多样性的破坏(茆巍,2012)[4];林业家庭经营制度和林业税费制度尽管会带来生产者剩余,但却带来了消费者剩余损失和社会福利损失(刘璨,2005)[5]。林改后,林农获得土地的稳定的使有权,使得林农获得了相匹配的林地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激发了广大农民的林业生产积极性,这有助于改善土壤的长期肥力(俞海等,2016)[6]。为获得更多林业经济利益,流转林地成为了林农的理想选择(张贤跃和李光勤,2014)[7]。而且,土地的流转可以提升流转农户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冒佩华等,2015)[8]、提高农户收入(陈飞和翟伟娟,2015)[9]。

农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可以促进农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余鹏翼和李善民,2004)[10],定价机制则是土地流转利益的实现机制(刘荣材,2010)[11]。林地产权明晰之后,林农就可以决定以何种定价来交换林地的产权(使用权),因此产权的明晰加快了林地在市场的流通速度。这使得林农与林业企业合作的机会大大增加,进而促使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配置可能得到优化,从而影响林业经营路径的选择。本文研究的就是明晰所有权配置中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林农和企业之间的流动和分配,探讨通过所有权激励推动企业发展和林农增收的路径。

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在林农与企业间的流动和分配对林地经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规模扩张和技术创新两大方面。集体林改前,由于林地的剩余控制权不属于林农,林农丧失对林地长期投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林农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拥有量较少,使得林地难以被有效利用。因此应鼓励通过市场机制将土地配置到效率最高的地方(企业)去,从而实现林地的有效流转,解决生产细碎化的问题(许宏,2009)[12]。集体林改对林地权属的重新划分必然导致林业企业和林农之间的利益再分配,林农受到增加收益的驱使选择与有实力的林业企业合作,通过转让、租赁、承包等模式交付林地的剩余索控制权,换取与公司合作的机会,而公司也借此扩大林地拥有面积,实现规模经营。实现规模经营与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呈正相关,而产权强度将影响市场交易的成本的高低与活跃程度(罗必良,2014)[13]。判断林农是否享有对林地的产权,最主要的认定是法律意义上的认定,其象征表现为林权证的颁发。如果法律上没有对此项权利进行合法性的判断,那么该产权就不具有能产生交易市场的强度。

就科技创新角度而言,林农自身并不具备改善林业生产技术的资金与知识,这也是散户经营效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林农通过与企业进行合作,由企业进行技术改进,提高林地的生产效率。林农与林业企业的合作使得林农作为劳动力要素和资本要素的所有者,拥有了对企业利润的索取权,改变了林业企业的治理结构。而治理结构决定着企业创新资金、人才和信息等基本资源的获取途径、获取能力和获取成本(彭禧阳,2014)[14],影响林业企业对经营方式与发展路径的选择。当治理结构与技术特征相适应,其他制度因素也具备时,技术才能不断突破,产业才能不断发展(刑源源,2006)[15]。由此可见,企业的治理结构对技术创新以及经济绩效有着重要影响。

集体林改后,林地所有权的变化促使林农与企业间关系发生改变,也影响了林地的所有权结构。不同的治理结构对其技术和规模路径的升级转型有着重要影响,发展路径的转变又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由此可以建立“所有权结构(ownership)-路径(path)-绩效(performance)”(OPP)模型,从所有权结构出发,结合集体林改后林业产业经营模式的特征及发展路径的选择,探讨集体林改对林地经营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模式的影响,并对其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结果进行分析。

图1 OPP(所有权-路径-绩效)模型

三、实证研究

(一)研究对象选择

由于集体林的改革关系到林业的长久发展,所以在选择研究对象时确立了三个基本标准:(1)林业(含种植业和林产工业)是支柱产业,林业总产值占当地生产总值的比重较高;(2)集体林改已经完成,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即集体林改使林业产权明晰,林农获得了真实的经营自主权;(3)集体林改后,林农还继续经营林业,即集体林改没有改变林农经营意愿。通过在全国林区进行遴选,福建省三明市符合这样的标准:(1)林业是三明市的支柱产业,林业总产值占三明市生产总值近40%(具体数据见下文);(2)三明市林业经营有多重经营模式,存在多种所有权关系;(3)林农林业经营行为没有减少,而且相当部分收入来源于对林业的经营。

三明市位于福建省中西北部,是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之一,其集体林权改革在全国林业行业产生了较大影响。2003年集体林改前,林权证没有发放至每户,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林农经营林地的利益难以分配,生产效率低下,林业产业规模有限、发展受阻。再加上林地经营初期对资金要求较多,林农缺少启动与维持资金,极大地降低了林农经营林地的积极性,而产权不明晰导致林地流转制度不健全,限制了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集体林改则赋予林业更多活力,加快林业要素流转,促进林地市场化。三明市作为第一个林业改革试验区,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改革更为深入,为林业经营和林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

(二)三明市林业多种经营模式下的所有权关系

集体林改的深入使林农获得林地所有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得到保证。明晰的产权促进了林地的流转,为林农与林业企业合作奠定了基础。为实现收益最大化,林农积极与企业合作,探索出了三种所有权关系,实现了林业企业治理结构与经营模式的创新:

模式一:造林托管。由于林地生产周期较长且初始投入资金较大,不少林农缺少资金开发自有林地。企业发现了林农这个经营困境,提出了“林农出林地,公司出资金,统一造林管护,收益三七分成”的合作模式,所有权与合作关系如下图2所示。目前,福建金森林公司已利用这个模式与将乐县的45个村的林农合作,反馈较好。在这种模式下,林业企业只是在合同期内暂时拥有林地的所有权,这可能会阻碍企业规模扩大与技术创新。因为不论是林木种植的优化还是抚育技术的改进,都需要较长时间后才会显现作用,然而林业企业由于受到租赁期限限制,并不能长远地享受到技术改进、规模扩大所带来的好处。如果企业对林地进行技术改进,林农就必须对他因新技术的实施所享有的权利与企业谈判,这可能加大林农与企业合作的难度。值得肯定的是,该种方法简单易行,极易推广。

图2 造林托管模式

模式二:公司+专业合作社+林农。所有权与合作关系如图3所示。林农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在林地生产经营上缺少技术支持与管理知识,难以拓宽林产品发展渠道。因此通过“林农出林地,合作社出资金,公司出技术、管理、营销”的模式,极大地提高了林地的经营效率,实现规模经济。这种模式由合作社将分散的林农聚集起来与企业合作,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交易的增加。但是在此种模式下,作为合作社组织者的村委会常常侵吞村民的应得利益,林农对剩余的控制力较低,林农的利益可能会受损。由于这种模式有代表林农利益的正式组织(专业合作社)与企业谈判,林农比较支持自发组织的合作社。此种模式比例较高。

图3 “公司+专业合作社+林农”模式

模式三:股份合作制。即林农以林地折价入股企业,按固定方式分红,同时也可以参与企业劳工与管理。所有权与合作关系如下图4所示。在这种所有权结构下,林农不仅可以拿到固定分红还可以获得按劳分配的劳动报酬。这种所有权结构一定程度上使得林农和企业都拥有相匹配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实现林农和企业自身以及彼此在责、权、利、险上的对等,有利于形成投资激励机制,推动林业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和扩张经营规模。但是,存在林农入股评估复杂、分红细则难以确定、实际操作困难的缺点。当前由于条件尚不完全成熟,大多企业规模有限,不具备发展股份合作制公司的能力。但是,这种所有权结构,最有利于林业的长远发展。

图4 林业股份合作制

以上三种模式的共同特征就是“林农出林地”。对林农而言,该方式解决了林农缺少资金、管理经验、技术、销售渠道的经营问题,解放了林地的生产力;对企业而言,一方面可以利用林农出资的林权证向银行贷款,为企业的发展获得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又可以将破碎的林地集合起来,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所有权与合作关系比较如下表1所示。

表1 三明市集体林改后林地资源经营的所有权关系比较

(三)三明市集体林改后林业发展路径

1.规模路径

林地的规模化经营和林业原料基地建设往往需要大量资金的长期投入且投资回报周期长,然而由于林农资金、技术缺乏,难以实现规模化的经营。虽然林业合作社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规模经营,但由于以村为单位的资金力量和经营水平仍然较低,并且村与村之间难以互相信任进行长期合作,在推动林业经营规模化的过程中林业合作社的作用非常有限。

相比于传统的林业合作社,企业拥有更雄厚的资金和经营技术来管理这些林地,提高林地的产量。林农在集体林改后拥有了林权证,以此作为与企业合作的条件,林农可凭此掌握谈判的主动权,要求自己对林地经营情况的知情权,而非受控于其他组织,使林农的利益得到保障。对企业自身发展而言,规模的扩大保证了对林木原材料依赖性极强的生产性企业原料供应稳定,当林木市场处于卖方市场或是价格浮动大时,拥有原料林基地的企业能减少因市场波动的影响而带来的利益损失,并且减少购买原材料的交易成本。

2.技术路径

公司治理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基础(鲁桐和党印,2014)[16],治理结构决定着企业创新资金、人才和信息等基本资源的获取途径、能力和成本(彭禧阳,2014)[14]。同时,治理(所有权)结构与技术创新类型相匹配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够长期实施且成功研发的前提。集体林改使林农得以将林地作为资本要素与林业企业进行交换,在这个过程中林业企业的股权结构、资本结构、经营者和利益相关者发生变化。对企业而言,除了需要改进加工产品所需的技术与升级机器设备之外,还需在林地原料基地的建设上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企业进行林地技术创新决策的背后需要极大的推动力,而这推动力的强弱则来源于企业从技术创新中可获得利益的多少,即企业能够获得的剩余的多少。

在模式一“造林托管”中,林业企业同集体林改前一样,企业与林农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而又由于林地经营的技术创新这种新活动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企业可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进一步扩大自身对林地的控制权,倾向于短期投机,对技术创新这种长期投资积极性不高,而由于其实际操作简便易行,在农企合作的初期得到了大力的推广。但从产业长远持续发展及技术创新的角度来看,该种模式的企业治理结构还需进一步调整升级。

在模式二中,企业以其“技术、管理、营销”作为合作条件,技术因素是企业与林农合作的核心竞争力,企业也会更倾向于改进自身的技术水平,以此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谈判能力。

在模式三中,企业拥有相匹配的林地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这对林业企业形成了强有效的激励。由于林业企业拥有对林地的长期所有权(使用权),因此企业可以从投入周期较长的技术创新中得到报酬,以弥补技术创新的成本并获得长期性的增长收益。另一方面,林农在以林地入股林业企业的同时被林业企业雇为企业员工。此时,企业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就由“股东独享”转变到“股东、经营者、员工共享”,这也符合剩余索取权历史演变的趋势(卢闻天,2007)[17]。当林农作为劳动者占有了部分企业财产权后,劳动者会产生对企业的认同感,从而提高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产权关系的设计可以达到权利和利益的分配,起到资源配置制度与激励的作用(李仕明和唐小我,2000)[18]。由此看来,这种模式最有利于企业的技术改进与升级。

(四)三明市集体林改的成效

1.企业发展

自2006年三明市集体林改基本完成后,林业治理(所有权)结构的转型带来了林业技术化、规模化经营,三明市林业产业的近年发展势头强劲,具体数据请见表2。

(1)林业产业发展迅猛,经济贡献率大。全市林业产业总产值在林改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而且连续6年保持20%以上的超高速增长。全市林业产业总产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持续提高。特别是2011年以来,全市林业产业总产值超过1000亿元,林业产业生产总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超过了40%,成为三明市的最大产业集群。而且,林业产业总产值增速几乎都高于全市生产总值增速。尽管自2012年以来,受国家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三明市林业产业增速有所放缓,但即便在经济整体下滑的局面下,林业作为当地规模支柱的八大产业之一,仍然为当地经济增长做出了贡献。

(2)林业发展呈现规模化经营。规模以上林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快速,已经逐步发展成为拉动三明市经济增长的支柱。规模以上林产品加工值占全市林业产业总产值和全市生产总值比重,逐年提高。现在,规模以上林业企业加工值占林业产业总产值比重,从林改后初期的50左右,提升到超过75%;林业产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也增长了近10个百分点。可见,集体林改后,三明市林业发展呈现规模化经营十分明显。

表2 林改后三明市林业产值情况

数据来源:(1)2006-2013三明年鉴;(2)2014年全市林业工作情况和2015年林业工作重点(http://www.sm.gov.cn/zwgk/ghjh/sjgzjh/201503/t20150304_286953.htm)。

(3)产业链延长,产业升级转型。产业链升级过程的内在体现一般是产业创新、供需链的变化和价值链的增值,而外在则表现为价值链、企业链、供需链和空间链的转换升级(吴金明和邵昶,2006)[19]。集体林改促进传统林业产业链由传统的林农种植-企业收购向“林农+公司”的模式转变提供了可能,这种转变使企业获得了稳定的原料供应,也有效保证林农的收益,延长了企业的产业链。

2.生态效益

生态效益是三明市林业产业发展带来的最直接鲜明的正外部效应。由于分林到户涉及林农个人利益,林农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管护培育,极大地提高了林业种植养护的积极性。同时将林地交由企业统一管理生产,有效减少了随意砍伐偷盗,在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管理下,林木成活率也大大提高。自2006年集体林权改革基本完成以来,三明市荒山造林面积基本呈上升趋势,尤其用材林和经济林上升明显,具体见表3(以林木成活率85%以上统计)。

表3 2001-2014年三明市荒山造林面积 单位:亩

数据来源:三明市统计年鉴。

3.林农致富

集体林改承包到户赋予了林农更多的自主经营权,加速了林业要素的流转。林农通过与企业合作,提高了林农的林地收入。根据对福建三明市洪田、龙岩等地135户林农的抽样调查显示,超过95%的林农认为在集体林改后家庭收入有明显的提高,超过80%的林农对于当地企业合作呈现出了较高的意向,且认为与企业合作进行林业生产有助于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从三明市林业的发展情况来看,三明各地充分发挥当地林业资源的特色优势“一县一品,因地制宜”的概念,做大了各县特色产业,通过规划合理的治理(所有权)结构,引进龙头企业,促进特色产业发展,以林下经济为依托,促进规模发展,全面打造三明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开辟了农民增收致富新渠道。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三明市在林业发展过程中,通过实施集体林改,推进了林业经营的多种模式,建立了不同经营模式下的多种所有权关系。这种改革与创新改变了原有的集体林的治理(所有权)结构,形成了林业经营的三种主要模式,并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治理结构与所有权关系。正是基于治理(所有权)结构的变革与优化,使林业发展路径也得到了优化和提升,主要表现在技术与规模路径这两方面,并由此推动三明市当地林业产业绩效提升,实现了三明市生态效益提升、林农致富、林业企业发展的“三位一体”的统一,取得了三明市集体林改所确立的成效目标。

三明市集体林改后,林业的发展模式及所有权结构关系,以及所采取的发展路径,深刻表明:林业所有权(治理)结构,影响着林业经营的发展路径,进而影响经营模式的成效。由此形成了“所有权结构-路径-绩效”的OPP的林业发展架构。所有权结构是林业经营中最重要的环节,它保障着林农和林业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使林农和林业企业都保持着合作和持续经营的积极性,而且,在政府对林业的生态发展目标中,可以保护生态。所以,延循着OPP架构,可以实现生态效益提升、林农致富、林业企业发展的多重目标。因此,三明市的集体林改极具参考价值,值得其他集体林改后的地区的学习与借鉴。

(1)集体林改,明确了自然资源产权体系。中央明确提出要“建立责权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1],集体林改使林业剩余控制权与索取权得到更好的匹配,为林农与林业企业的合作打下坚实基础。

(2)林农可以选择多种林业经营模式,林农与林业企业可以建立多种所有权关系和治理结构。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鼓励发展各类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股份制林场,加快发展合作经营,鼓励组建林业合作社,推进集体林权有序流转”[2]。由于,合作社可以在市场交易中抗衡谈判权力垄断者(唐宗焜,2007)[20],因此,还需要继续加强合作社的建设,以此为基础林农展开与企业的合作。当林业经营模式与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匹配关系时,可以更好地帮助政府、企业、林农三方适应林业市场化改革中的角色转换,确保多方利益,更有利于实现林业长远发展。

(3)在集体林改下,林农与林业企业合作经营中,可以同时通过技术与规模的发展路径,实现林业经营的技术化和规模化,有力地支持着林产工业的发展,因而可以协同生态效益提升、林农致富、林业企业发展的“三位一体”的发展目标。

(4)随着林业金融的发展和林业资本的增长,更适应于现代企业的基于林业合作社的股份合作制下的治理结构,可能会成为林业发展的主要经营模式与所有权关系。在集体林业改革与探索的过程中,三明市的林业经营顺应政策走向,逐步形成了以“公司+专业合作社+林农”为主的林农与林业企业的合作模式,这种合作模式是适应于当前三明市林业产业规模的发展方式。现在,已有一批先进的林业企业和林农也正在探索股份合作制,并取得了宝贵的经验。

(二)相关建议

从全国范围来看,林业改革不仅涉及到林业产业本身的发展,还涉及到涉林工业的发展,同时,对林农致富和生态建设都有着重要影响。基于0PP架构,不仅需要完善林业经营模式与林业治理结构,还需要在产业结构上进行优化,实现林业产业经济、生态、社会效益,促进林业产业可持续性发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继续加强:

(1)优化林农与林业企业合作的内外监督机制。由于产权结构中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离,再加上林农与林业企业合作时,林业企业股权相对集中甚至一股独大,董事会规模较小且多为大股东。这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代理成本,提高了企业的执行效率,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绩效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股权过于集中的治理结构缺少灵活性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不利于决策的科学性和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可探索建立林农或林业协会,以提高林农的组织化和谈判能力,积极创造引入外部资本规模进入的条件(李晨婕和温铁军,2009)[3]。同时,在股份合作过程中,应适当扩大董事会规模,引入外部独立董事,促进董事会的多元化,进而促进董事会成员的优势互补和多样化信息的交流,优化治理结构。政府和银行也应发挥其在融资、与林农合作等方面的监督作用。

(2)完善林业投融资体系。林木生产周期长、投资回报周期长的特点决定了林业经营需要大笔资金的支撑,而资金不足也常常是林业企业难以扩大规模、与林农合作建立林业基地的障碍之一。这就需要培育非公有制林业投资主体,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林业投融资机制(蒋海等,2002)[22],包括森林保险,如根据林种,细化和差异化林业保险险种(李彧挥等,2007)[23],这对林业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十三五规划”[21]提出“创新产权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植树造林”,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也提出“引导金融机构完善针对新型集体林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2]。在形成这些渠道和机制前,还需要政府仍然继续加大对林业企业的金融补贴,为林业企业与银行建立对接平台,方便林业企业利用林权抵押进行贷款,拓宽融资渠道。为扩大林业的规模化经营,在探索完善的治理结构的基础上,鼓励林业企业与林农(农户)设立股份合作制公司,通过公司化的运营,降低林农的林业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

(3)发展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国家“十三五规划”[21]鼓励“培育特色农林业等对群众增收带动性强的优势产业”。鼓励发展特色经济林,通过特色化和差异化发展,形成稳定发展的市场供给格局。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延伸林业的经济价值,多元化林农增收途径,着实提高林农收入。

(4)着力发展林产工业。尽管三明市林业产业目前以林产品加工的第二产业为主,主要是围绕人造板及家具、森林产品、林产化工、纸及纸制造品、木材制品等五大系列,第三产业发展有所欠缺。但多数林区仍然以种植和砍伐林木为主,林业产业链短、附加值低,所以还需要大力发展林产工业,对初级林产品进行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推进林业企业升级优化转型。

(5)稳步推进林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发展森林城市,建设森林小镇”,“打造生态体验精品线路,拓展绿色宜人的生态空间”[21],政府可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到林业行业中,因地制宜地发展林业森林公园旅游、林业文化创意园、林业教育等第三产业,延伸林业的生态作用,提高林业的社会价值和社会效应,促进林业第三产业的社会化发展。

(6)继续加大科技方面的投入。积极推进政府主导型和市场引导型相结合的林业科技创新体制(王永清和黄金凤,2004)[24],形成“政产学研”完整的林业科技体系,不断提高林业科技的应用。“加大科技扶贫力度”[21],提高对林农的技术支持,包括林农生产经营方面的培训、加大林业技术的推广等,不断提高林农的生产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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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王永清,黄金凤.可持续发展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3):100-105.

(本文责编:辛城)

Study on Ownership Structure and Performance of Forest Operation after Collective Forest Reform: A Study Based on OPP Framework

YU Ji-an1,2, HE Ya-xian1, CHEN Jia-yuan1,CHEN Jian-cheng1

(1.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3, China;2.Schoo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TsinghuaUniversity,Beijing100084,China)

Ownership structure indicates a system for managing and controlling enterprises, which has great influences on the choices and performance of enterprises’ pattern. In this article it is based on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to set up a model of OPP (ownership-path-performance), then with the empirical study about the operational practices of collective forest after collective forest reform in Sanming City, Fujian Province, it is noted that collective forest reform is conducive to clear the property rights of collective forest, and has promoted co-operation between forest farmers and the forest enterprises. Governance (ownership) structure, designed for protecting ownership benefits of both forest farmers and the forest enterprises to promote their long-term co-operation, with the scaled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path, can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orest enterprises themselves as well as improve the income of the forest farmers and contribute to ecological protection. Collective forest reform in Sanming City could be a successful example of relative reform in China, and is of much referential value to other regions.

reform of collective forest; forest enterprises; performance; OPP (ownership-path-performance) framework

2016-06-20

2016-09-25

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BLX2012006)。

余吉安(1979-),男,博士,江苏南京人,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司治理和中国式管理、区域发展战略。

F326.22

A

1002-9753(2016)10-01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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