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土司研究的突破点
2016-11-16李良品彭福荣
李良品 彭福荣
[摘要]随着2015年中国土司遗址申报和成功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土司研究已成为学界热点。但如果忽略纷繁复杂的事件、浩如烟海的史料和各具特色的个案,土司研究的理论突破和学术创新就难以实现。因此,学界在未来的土司研究中要寻找新的突破点,只有在事件剖析、史料挖掘、个案研究上下足功夫,才能更加深化土司研究。
[关键词]事件;史料;个案;土司研究;突破点
中图分类号:C9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91(2016)05-0001-07
随着2015年“中国土司遗址”申报和成功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土司研究已成为学界热点并有望成为“显学”。2015年全国的土司问题研究计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项目3项,发表与土司相关研究的论文达363篇,以“土司”冠名或与土司研究密切相关的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28篇,出版学术专著和论文集17部,诸多方面创下历史新高,这无疑是令学界高兴和鼓舞之事。然而,土司研究对于历史事件、重要史料及重大个案等方面的研究严重不够。在未来的土司研究中,学界要寻找新的突破点,必须在事件剖析、史料挖掘、个案研究上下足功夫。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深化土司研究。
一、事件剖析
在过往的土司问题研究中,专家学者往往重视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土司遗址申遗等方面的研究,却忽略了对重大事件的剖析。在元明清时期,由于政治权利、经济利益、文化渗透等方面原因的影响,中央政府与土司政权之间经常会出现博弈的现象,当有些矛盾无法调和时,就会发生重大事件甚至战争,如明初贵州两思(思南、思州)战争,广西思恩、田州土司叛乱,云南的五征武定、三征麓川和“沙普之乱”,川黔“奢安之乱”,四川的“平播之役”和平定大小金川之乱等。从现有研究来看,每一次重大事件或者中央政府与土司政权之间发生的大小战争,专家学者们往往注重事件或战争发生的背景、过程、结果、历史影响及评价。时至今日,我国的专家学者没有撰写出一部诸如《五征武定研究》《麓川之战研究》《“沙普之乱”研究》《“奢安之乱”研究》《“平播之役”研究》《乾隆平定大小金川之乱研究》以及《明清西南地区改土归流研究》等剖析与土司正相关或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的专著,这无疑是土司研究重大的缺憾。笔者认为,对涉及土司问题重大事件的剖析至少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重大事件剖析应有全局把握
笔者以“金川之役”为例予以说明。迄今为止,关注“金川之役”的专著有阿坝州地方志编纂的《乾隆金川之役》(1998年版)、郑刚的《乾隆金川土司与帝王的对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彭陟焱的《乾隆朝大小金川之役研究》(民族出版社2010年版)以及周远廉的历史小说《金川历史文化丛书:金川风云》,但真正对“金川之役”研究作出重大贡献的无疑是张羽新,有很多涉及“金川之役”古籍的校注均出自他之手。彭陟焱是研究“金川之役”的专家,她在《乾隆朝大小金川之役研究》中有三大创新。一是史料创新,作者除了充分利用档案和文献资料外,还善于在文集、方志和调查中寻找相关资料,并借助这些史料对“金川之役”进行概述和总结。二是观点创新,作者通过全面系统概述“金川之役”发生的原因、经过及结局,确定“金川之役”的性质,探索乾隆皇帝对大小金川地区认识过程及其平定金川的真正原因。三是方法创新,作者综合应用历史学、民族学、宗教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不仅把档案、文献资料与调查资料有机结合,而且充分运用历史人类学的方法,对“金川之役”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1]。王惠敏博士论文《清军难以攻克大小金川之原因探析》运用历史文献与田野考察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清军“金川之役”难以攻克大小金川的主客观原因进行深入剖析[2]。此外,其他研究者还有齐德舜、旦正加、曾唯一、潘洪钢、李涛、张昌富、王惠敏、黄清华等学者。他们对“金川之役”的研究虽然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但就研究来看,却缺乏对该次战争的全局把握。只有在深入、系统、全面阅读《清史稿》、《清实录》、《金川案》、程穆衡《金川纪略》、王批《蜀檄纪闻》、李心衡《金川琐记》、郑栖山《平定两金川军需例案》、《年羹尧奏折专揖》、张羽新《中国西藏及甘青川滇藏区方志汇编》、赵翼《平定两金川述略》、指严《金川妖姬志》、魏源《圣武记》、昭链《啸亭杂录》、来保《平定金川方略》、阿桂《平定两金川方略》、张其勤《清代藏事辑要》、庄吉发《清高宗十全武功研究》、赖福顺《乾隆朝重要战争之军需研究》及地方志书的基础上,加上长时间的田野考察,才能产生《乾隆平定大小金川之乱研究》的划时代的成果。
(二)重大事件剖析应有理论高度
司马迁“究天人之际,成一家之言”的名言对于土司问题研究或许十分有用。他想用历史来研究人类社会的关系,通晓从古到今的不断变化并形成自己的学说或理论。“土司学”的理论是靠无数研究者深入研究、逐步建设和不断发展而来。所谓“重大事件剖析应有理论高度”,主要强调要从诸如平定两思战争,广西思、田叛乱,云南“沙普之乱”,川黔“奢安之乱”,四川“平播之役”和平定大小金川之乱以及明清改土归流等重大事件中探寻出明清中央政府与地方土司政权之间关系变化的因果规律。这种普遍而带有逻辑联系的因果规律是从一个个具体的、特殊的土司重大事件中分析归纳出来的。否则,明清时期土司重大事件就变成了一个个按时间顺序排列、毫无因果联系的具体事件堆砌。无可否认的是,因果规律在抽绎过程中也不能忽视明清中央政府与地方土司政权之间关系的复杂性,最终形成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统一的因果关系也就是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的相关理论。
从宏观角度来讲,从土司制度到改土归流,反映的是制度变迁与国家治理;但从微观角度看,每一个具体的重大事件又会因时因地的不同,抽绎出来的因果规律和学术理论或存在些许具体差异。明代征讨思恩、田州土司叛乱,这有利于边疆治理、稳定人心,其理论在于突出边疆治理。明末“平播之役”和“平奢安之乱”,这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地方稳定,其理论在于突出王朝国家“大一统”;20世纪上半叶,清朝中央政府在川、滇、藏、青实施的“改土归流”,这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西南地区治理,其理论在于突出国家转型——中国从传统的王朝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因此,研究土司时期的重大事件,必须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坚持宏观与微观研究并重、整体历史背景与个体重大事件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只有这样针对明清时期中央政府与土司政权发生的重大事件展开研究,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才能从重大事件抽象出具有理论高度的因果规律。
(三)重大事件剖析应有学理意识
所谓学理,通常是指科学上的原理或法则。有学者将“学理”归入“纯学术”的范畴,认为学理意识是一种远离社会的“纯学术”意识。大凡剖析土司时期重大事件而不注重学理的认识无助于历史学、民族史学等学科学理的建设。笔者认为,剖析土司时期重大事件时将传统文化与学理结合起来考虑,有助于具体的历史事件的探讨。改土归流既是土司残暴统治和内部纷争导致的必然结果,也与明清中央政府实现“大一统”以及国家治理密切相关,可以说,土司地区实施改土归流,无疑是最重大的事件。如果说过去的专家学者们主要探讨改土归流的背景、原因、目的、措施、影响、评价等基本内容,那么,现在的研究逐渐向改土归流前后的社会变迁、改土归流后的善后处理、改土归流后的社会重构、改土归流后的边疆治理、改土归流后的社会转型等具有学理性的方向转变。可见,如果将传统学术内容与学理的探讨越深入,对于重大历史事件的剖析也就越深入。包括历史学、民族史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是专门化的学科,而包含土司时期重大历史事件在内的土司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研究领域。专家学者在研究重大历史事件的过程中,应努力揭示重大事件背后的利益关系以及一系列密切相关的价值选择活动。研究土司时期的重大事件,结合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的实际,其重大理论问题主要有五个:一是在土司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阶段性的变化,二是土司制度与之前的羁縻制度以及改土归流的辩证关系,三是土司制度与北方以及东北、西北等边疆治理制度之间的异同及成因,四是土司制度与国家统一、国家治理以及地方治理的关系,五是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与土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笔者认为,只有树立专门学的学理意识,才能使研究达到一定的学理深度。
学理深度从何而来?一是从批驳他人研究的错误观点体现出来;二是从历史发展趋势和必然规律的研究中自然得来;三是从自身研究重大事件中总结出来。笔者研究“平播之役”爆发的原因,总结出“合力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外因、内因、远因、近因的结合,这在研究“平播之役”的学者中还是第一次。这里的“合力论”主要是指在朝廷、地方、辖区以及杨应龙本人综合性因素共同作用下爆发了“平播之役”。其外因、内因、远因、近因有四:中央王朝平庸无为,官场腐败;川黔抚按相互倾轧,争夺播州;辖区内部同恶相济,矛盾激化;杨应龙本人骄横残暴,雄猜嗜杀[3]。其“重点论”是指处于核心圈(历代统治者及统治阶层)和外圈(类似当代少数民族)的播州杨氏土司,在元明中央王朝实施土司制度的过程中,当中央政府与杨氏土司政权结成政治与经济同盟——利益共同体时,双方能够和睦相处[4];当利益共同体之间的政治信仰相背离、经济利益不公平,就会促使这个利益共同体破裂,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直至爆发“平播之役”,这就是核心问题之所在。这些均来自于深层次的研究,并在学理层面展开自觉反思,从而总结出来的。
二、史料挖掘
研究土司制度或土司问题,史料显得极为重要。因此,深入挖掘历史文献,对于研究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尤为急迫。土司史料按表现形式分,主要有文献史料、实物史料、口述史料三种。其中文献史料是以文字形式记录的资料,是土司史料中最为丰富的一种,包括官私史书、文书档案、地方史乘、传记谱牒、文集笔记、野史日记等。仅以明清档案来看,土司史料至少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土司制度方面的史料,如土司职官制度、土司承袭制度、土司分袭制度、土司贡赋制度、土兵征调制度、土司奖惩制度、土司抚恤制度等;二是对土司的限制与禁例方面的史料,如划定土司疆界、严禁土司私自延幕、严禁土司擅自越境、严禁土司置买田产、限制土司应试和报捐等;三是对土司相关问题处理方面的史料,如土司制度的修定与调整、土司职衔升降、土司之间仇杀、土司内部争袭、土司与土民的矛盾、征伐不法土司、土司地区改土归流、土流并治、分别流土考成等;四是土司地区的社会生活,如土司地区的土地买卖、物产资源、当年收成、自然灾害、赈灾措施等。土司史料是研究中国土司问题的基础,没有土司史料作基础,就无法展开土司问题的研究。因此,笔者认为,土司史料的挖掘与利用是土司问题研究和“土司学”学科构建的基石,无论是土司研究者的个人研究还是“土司学”学科发展都应加强对土司史料的挖掘和土司文献资料数据库的建设。下面,笔者以明末土司秦良玉为个案,强调土司史料挖掘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土司史料挖掘的全面性
作为明末石砫土司的杰出代表,秦良玉在对明朝社稷的拱卫、国家秩序的维系和领地百姓的护卫及我国明清两朝的交替都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因其“援辽”“平叛”“镇乱”“勤王”等事迹而被人誉为“巾帼英雄”“爱国女将”等,被崇祯皇帝在平台接见、赐酒赠诗,以其非凡事迹和赫赫战功而在《明史》有传,成为中华民族忠贞节义智勇等传统美德的重要代表。正因为如此,笔者在承担石柱县地方志办公室《秦良玉史料全集·史料卷》撰写工作的过程中,根据“广泛收罗,集成全编”的原则,大凡秦良玉生卒年之间与其相关的史料文献俱属网罗对象而加以全面收集,具体包括“明清正史”“编年实录”“纪事本末”“野史别史”“诏令奏议”“人物传记”“史钞地理”“地方志书”“家族谱牒”“文献杂编”等部分。具体来讲,在下列各类历史文献中均有秦良玉的相关史料。明清正史类有张廷玉《明史》、赵尔巽《清史稿》;编年实录类有《明实录》《清实录》;杂史类有万斯同《明史》、夏燮《明通鉴》等4种;纪事本末类有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等5种;野史别史有虞山遗民《平蜀纪事》、刘声木《苌楚斋随笔续笔三笔四笔五笔》等近50种;诏令奏议类有毕自严《度支奏议》等5种;人物传记类有瞿九思《万历武功录》等14种;史钞地理类有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等17种;地方志书类有刘大谟《四川总志》卷14《郡县志·石砫宣抚司》、王萦绪《石砫厅志》等24种;谱牒类有《马氏族谱》、秦山高《忠州秦氏家乘秦太保忠贞侯家传》等10种;文献杂编类有彭樨园居士《秦良玉传汇编初集》等14种。从秦良玉史料的收集整理看,秦良玉成为王朝国家、文人学者、乡邦亲故等珍视尊重、载录歌咏、纪念敬奉的对象,与其相关的文献资料、诗文戏曲、影视创作等虽不说汗牛充栋或浩如烟海,但也可谓浩繁纷纭。如果我们不下足功夫,是不可能全面挖掘到这些史料的。
(二)土司史料挖掘的客观性
从涉及秦良玉的十一类史料中可见,各地土司史料的侧重点各不相同。秦良玉的史料证明:正史主要是对石柱土司和秦良玉事迹的记载;马孔英、朱燮元、胡平表、王三善、邵捷春等人物的“传”中多对秦良玉作历史记录;编年实录则以简短文字,按照历史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将秦良玉留存在历史时段的事迹作概略介绍;纪事本末部分是对正史和编年实录所记历史事件的补充、丰富和完善;野史别史部分则为完整还原历史上的秦良玉提供了多维视角;诏令奏议则是从官方公文的角度审视秦良玉及其统治下的石柱地区政治、军事与社会情况;人物传记部分则是历代文人为秦良玉所做的个人传记,能够呈现秦良玉主导的历史事件的前因后果。史钞地理、地方志书、家族谱牒、文献杂编则是分别从地理环境、地方史料、族谱资料和其他相关文献的角度,对秦良玉在中国历史上留下的痕迹进行抽丝剥茧、分门别类的仔细收集和整理。这些史料上至明代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李化龙的《平播全书》,下至2012年新出版的古籍文献,时间跨度为412年,基本囊括了目前关于秦良玉的历史记载。这些史料从空间范围看,以记载四川、重庆等地的内容为主,又突破地域限制,不仅从周边省市,而且还注重对台湾、朝鲜所藏历史资料的收录。如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明实录》、台湾成文出版社民国五十五至七十八年(1966-1989)影印的《中国方志丛书》等台湾史料的使用,成大中《华阳洞记》、黄中允《西征日录》、李廷龟《庚申燕行录》等朝鲜历史资料的使用,都是之前未见的秦良玉研究资料。《秦良玉史料全集》的“史料卷”的编辑整理和史料选取严格遵循史料选取客观性的原则。众所周知,秦良玉作为明末清初的石砫宣慰司的首领,不同朝代、统治者和民众对她有着不同的看法。因此,秦良玉“史料卷”注重广泛收集各方观点,尝试将考古学的“多重证据法”引入历史文献的研究之中,运用多视角的方法,力争客观还原历史的真实。仅以秦良玉平奢崇明叛乱这一历史事件为例,这本“史料卷”所收录的《明史》《明实录》《明鉴纲目》《明史全书》《明史纪事本末》《苌楚斋随笔续笔三笔四笔五笔》《国榷》等史料,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记载。或载秦良玉怒斥奢崇明前来拉拢的使节:“贼奴敢以逆言污吾耳耶!”[5](P.2)之事;或详细记录秦良玉“以为永宁土司与石砫司同棣蜀部,实有唇齿之谊,从其请则畔逆之名。罄酉汇之水不能灌,不从其请则血战之。窟动在眉睫,虽然宁伤友谊,勿负国恩,乃斩来使以徇”[6]的曾经动摇;或直录“良玉发兵克复重庆,并驰往解成都之围,因得到封都督佥事,充总官兵。然而当时诸将,都是苟安贪禄之徒,见良玉屡胜,既妒且惭,不免时为中伤”[7]的尴尬境地;或赞“已而奢崇明围成都急,巡抚硃燮元檄良玉讨。时诸土司皆贪贼赂,逗遛不进。独良玉鼓行而西,收新都,长驱抵成都,贼遂解围去”[8](P6945)时局中秦良玉的英勇行为。同样的一件历史事件,分别从土司关系、心理活动、生存境况、各方势力等多角度进行了阐释,这无疑为后续研究秦良玉奠定了坚实的学术基础。这是土司研究史料挖掘者的历史责任和社会担当。
(三)土司史料挖掘的后续性
从史学界的情况看,大凡史料工作做得很久,做得很深入的专家学者,学术研究的生命就得到相应地延长,这充分体现了土司史料挖掘的后续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土司史料的挖掘、收集、整理、考辨等工作花时间越长的专家学者,其学术研究生命周期就会得到相应的延长。土司史料的挖掘与土司问题研究的互动,有助于将土司史料与土司研究、土司学理论构建有机联系起来,使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的学术生命无限延长。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李世愉研究员担任首席专家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将推出大型工具书《中国土司制度史料集成》,这不仅为土司研究工作打下坚实的史料学基础,而且也为李世愉老师自身的后续研究提供便利,为他本人延长学术生命提供可能。笔者认为,如果土司研究的专家学者能够另辟蹊径,将土司职官制度、朝贡制度、赋税制度、征调制度、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史料进行全面、系统的挖掘、整理,除了可能带来相关研究的突破和学术创新、改变和纠正过往土司研究中的错误判断之外,还能为土司学界的后续研究奠定坚实的史料基础。
三、个案研究
近十年来,笔者在研究水西安氏土司、播州杨氏土司和石砫马氏土司等一个个具体的土司时,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新发现和新收获。如果说水西安氏土司属于叛服不常的代表,播州杨氏土司属于先忠后叛的典型,那么,石砫马氏土司则是忠于朝廷的象征。鉴于此,笔者越来越觉得对元明清时期的“大土司”研究不够,需要下更多的功夫做深入细致的个案研究。
(一)个案研究的可能性
元明清时期实施的土司制度,前后延续近700年。有的土司家族承袭了数十代,时间最长的甚至有40代以上。四川金川县西北观音桥绰斯甲宣抚司,前后承袭41代。笔者根据整理出的“中国土司家族承袭18代以上者一览表”统计,全国承袭18代及以上的土司家族计148家,即湖广10家,四川13家,云南28家,贵州47家,广西31家,甘肃19家;其中承袭18-29代有144家,30-39代2家,40代以上2家。如果按照封建社会每代人25年计算,18代人就是400年。大凡一个土司政权在当地延续达400年以上,对当地的政治、社会以及文化的影响极其深远。有的土司家族虽然承袭没有达到18代以上,但由于该土司职级较高,对地方影响较大,也可作为个案研究,诸如今四川丹巴县的巴底宣慰司(承袭10代)和巴旺宣慰司(承袭9代),今四川西昌市的建昌府土知府安氏(承袭16代)。有的土司由于在历史上发生过重大事件,如今云南开远县的阿迷州土知州普氏,虽仅承袭11代,历史上发生过“沙普之乱”;四川播州宣慰司宣慰使杨氏在元明两代虽然仅承袭14代,却有著名的“平播之役”;今四川叙永县西南的永宁宣抚司奢氏虽仅承袭10代,却爆发了赫赫有名的“奢安之乱”,这些土司家族均可作为个案深入研究。有的土司积极参加抗倭、援辽、“征蛮”和“征贼”等方面的军事征调,且立下赫赫战功。如容美宣慰司田氏,虽仅承袭17代,在明代嘉靖年间,面对倭寇在东南沿海的烧杀劫掠、破坏社会生产的严峻形势,容美土司带领辖区土兵毅然决然地参加了抗倭战争,在三年多的抗倭战争中多次取得重大胜利[9],这无疑可以作为个案重点研究。在今云南的一些土司,如兰坪县境内的兰州土知州罗氏(承袭7代),元阳县猛弄寨土寨长白氏(承袭10代),姚安府土知府高氏(承袭15代),建水县纳楼茶甸长官司土副长官普氏(承袭16代),巍山县的蒙化府土知府左氏(承袭16代)。虽然这些土司家族承袭时间或长或短,但其土司衙署至今尚存,对当地文化影响极为深远,也可作为个案加以探讨。另外一种现象是,虽然该土司承袭时间不是很长,但却保留了大量丰富的历史文献,且具有独特价值。如云南耿马县的耿马直隶宣抚司罕氏虽然统治该地仅15代,但该土司在清末用傣文编写的《耿马宣抚司礼仪课赋底薄》共十六大类,其主要内容有礼仪规定(含礼物种类及内容,还礼礼物,还有感恩礼、谢情礼、请兵礼、说亲提亲迎亲礼、问候病人礼、吊丧礼等礼物礼品和还礼礼物礼品的地方性礼仪规定)、祝贺辞及答谢辞(包括土司官登基、执政、结婚时的祝辞答谢辞,土司官提亲、迎亲嫁娶、叩拜双亲时的提亲辞、迎亲辞、祝贺辞及答辞,臣民百姓向土司叩送鸡蛋礼或朝拜、谢恩时的祝辞和答谢辞、土司及亲属死亡时的悼辞和答辞、勐与勐之间友善往来时的问候辞和答辞等)、书信格式(包括问候信、试探联婚信、提亲信、迎亲信、安抚信等)、课赋底簿(包括耿马司署辖区的九勐十三圈及勐简、孟定景信两陶孟辖地、耿马城29个村寨的门户银、门户稻谷、缴纳贡品的底簿,还有数量、质量和时间的具体规定,并有向缴纳呈贡者的还礼规定)、织土布和耕种衙门的徭役夫差规定、祭地方神(色勐)和滴水献斋的规定、记载耿马土司世系宗谱、记载土司娶亲时礼物实录、宣抚司署份田登记底簿、全勐实收银课登记等。[10](P4-5)仅礼仪规定就有十五项之多,可谓傣族土司社会礼治之大全,在我国可能也是绝无仅有。因此,将这些土司作为个案来深入研究完全是可能的。
(二)个案研究的必然性
个案研究是通过对现象的描述、事实的叙述、问题的解释和类型的比较,来实现理论建构。从研究方法上讲,个案研究是一种实证研究方法。如前所述,元明清时期全国土司承袭18代及以上的土司家族有140余家,再加上前面提到的10余家比较特殊的土司家族,也就是说,全国有近160家土司可以作为个案来研究,这就给土司研究的专家学者提供了广阔的研究空间。换言之,如果把全国近160家土司均作为个案来研究,这无疑使个案研究成为一种必然。土司个案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某个具体土司各方面情况的阐释和深入的研究来建构某种理论,这种社会理论应成为连接微观认知与宏观理论、特殊个案与一般理论的桥梁,土司个案研究的魅力和生命力也因为理论的建构得以延伸和扩展。
土司个案研究应该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土司个案研究应从理论出发,通过对土司现象的描述、事实的叙述、问题的解释,再回到理论建构的过程。在具体研究过程中,应将土司个案研究与社会历史背景的整体认识与土司学学科理论建构置于一个共同体中来理解。二是将土司个案研究及理论建构建立在深度田野观察的基础上,土司个案选择须除了具有理论依据之外,还应该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第三,土司个案研究所得出的理论或观点应该具有概括性,理论论证过程也须通过精确的语言来清晰表述。只有这样,学科理论的建构才能成为土司个案研究的标志性意义。[11]
(三)个案研究的系统性
土司个案研究应该遵循系统论的思想。按照系统论的思想,土司个案研究就要把研究的某个具体土司当作一个总系统,深入研究该土司的结构与功能;主要研究该土司的各个子系统、各个要素、各种环境的相互关系和变化规律,并从中提炼出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在笔者掌握的一些土司个案中,无论是湖北咸丰唐崖覃氏土司、湖南永顺彭氏土司,还是贵州大方水西安氏土司、广西忻城莫氏土司,其内容均有某土司的概述、政治统治、土地关系、社会经济、土司兵制、土司教育、生活习俗、文化艺术、改土归流、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内容。笔者《播州杨氏土司研究》一书计十章,也非常注重内容的系统性。该书不仅研究了播州杨氏土司概况、权力运作、家国博弈、民众生计等内容,而且还探讨了训兵备战、文治教化、艺文彰显、铤而走险与播州终结等问题[12]。但该书最大的遗憾是原计划要总结元明时期中央王朝与播州杨氏土司在土司制度下互动与和谐、认同与调适、博弈与冲突的历史启示(诸如顺应潮流是前提、改土归流是手段、社区重构是重点、政权下乡是目的、国家统一是根本等内容),以揭示在国家制度与地方社会之间的互动与和谐框架下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区域发展和维护国家稳定的规律,指导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后因时间原因而未能书写该内容。
总之,土司制度在中国大地存在了近七百年,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研究土司问题,虽然相关概念、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土司遗址申遗等内容十分重要,但如果忽略纷繁复杂的事件、浩如烟海的史料和各具特色的个案,就很难有理论突破和学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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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6-06-10责任编辑:许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