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探讨
2016-11-16刘素英
刘素英
【摘 要】 招标代理机构企业是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其总体运营态势逐年好转,经济效益也显著增强,但是目前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市场管理尚不规范,据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在所得税征管方面尚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明确。本文对招标代理机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探讨进行思考,以期完善招标代理机构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
【关键词】 招标代理机构 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规定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拍卖公司、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招标代理机构从事的主营项目若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规定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则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招标代理服务费在企业所得税中据实扣除。没有扣除标准限制,实际发生多少扣除多少。
二、招标代理机构企业所得税问题思考
招标代理机构企业是中介机构单位,费用支出比例普遍较大,主要集中在房租费、会费、招待费、复印费、专家费这几个方面。
其中房租费、复印费可以据实列入成本支出,加以扣除。但会议费、招待费、专家费有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一)会议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发布具体的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相关文件,可以借鉴一下之前的文件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目前已废止)第五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参考一个地方税务局的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1号)规定:“十四、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那么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在某酒店召开招标代理会也是与经营相关的正常工作安排,相关的支出也是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只要能够提供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费用标准、出席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支付凭证及会议费发票等相关资料,就应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会计核算上,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会议费科目下可以设置会议住宿费、伙食费(餐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明细科目进行规范核算。
除此之外,有必要强调一下会议费的相关支出的合理性,比如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全体员工下班后开了两个小时的会议,总结本季度工作成果并对安排下季度工作计划,完事大家一起聚了个餐,如何界定其合理性呢?这个要从“质”和“量”来考虑,从“质”上来看,有会议通知、会议内容、出席人员、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均齐全,看起来才是合理的;从“量”上来看,如果是过高的人均开支标准、过于频繁的类似会议支出就有些不合理了。因此要求单位的会议费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要明确规范的标准,不能假借会议费之名列支招待费、福利费或其他不合理支出。
(二)招待费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企业有专家费,还有专家评审时产生的餐饮费用,公司员工聚餐等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抵扣。本文认为如果是招标代理机构企业自身员工发生的餐饮费用,如果无法提供能够提供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费用标准、出席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支付凭证及会议费发票等相关资料,则应按照招待费来进行会计核算,所得税处理上,按照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但是专家评审时发生的餐饮费用,如果专家先自己掏腰包垫付,随后一同算在招标代理服务费(在招标代理机构企业聘用的高校机构、中介企业或个人能够提供相关收据、发票、资料等的情况下)找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付款,这种情况下专家评审时发生的餐饮费用,会计核算列为招标代理服务费中,税务处理上没有扣除标准限制,实际发生多少扣除多少,列为招标代理机构企业的成本。
如果专家聚餐费用无法提供可靠的、明晰的相关资料,那么专家聚餐这一经济行为就按照一般餐饮发票来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按照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员工自身招待费用支出进行税务处理,即按照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