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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解约通知,还是协商要约

2016-11-16吴蓉

上海工运 2016年10期
关键词:赔偿金通知书协商

◎吴蓉

是解约通知,还是协商要约

◎吴蓉

曹先生在劳动合同期内,接到了公司一份通知书,表明其目前的工作岗位将在两天后撤销,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于此份通知,曹先生认为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而公司则认为这是一份协商解决的要约。对此,法院又是怎么认为的?

突接通知书遭解雇

曹先生诉称,2007年10月24日,他入职沪上S建设公司。2009年4月7日,任职S地产公司,两公司是关联企业,离职时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应从2007年10月起计算。因公司于2014年12月单方面违法解除,故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本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万余元。

S地产公司则称,2009年4月7日曹入职本公司,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而后,双方又续签了五年期劳动合同。曹主张2009年4月7日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没有事实依据。2014年12月公司未全额发放工资的差错,他应通过正当理由与公司沟通。而其工作岗位被撤销,公司尚无合适的岗位为他安排,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曹也应至公司待命。此外,他申请休假、公司为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一系列的事实均表明,双方劳动关系仍持续至今。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对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故请求不支付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万余元。

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以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法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2009年4月7日,曹先生与S地产公司签订了2009年4月7日至2012年4月6日的劳动合同,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曹先生的工作岗位为资讯科技部门IT助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月基本工资2100元,各类津贴900元。2012年3月27日,双方又续签了2012年4月7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资讯科技部门专员,执行标准工作制度,月基本工资3353元,各类津贴1437元。2014年12月18日,公司向曹先生发出通知书称:“因我公司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您与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编制将于2014年12月20日起撤销。公司目前没有合适的岗位安排,故无法继续履行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将根据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与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您经济补偿6.3754万元,代通金7400元。公司将在您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后支付您上述经济补偿及代通金”。2015年1月9日,公司向曹先生发放了2014年12月工资,但扣除了2721.84元。2015年1月10日起曹先生未至公司上班。

2015年1月13日,曹先生向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S地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万余元。2015年3月11日,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S地产公司支付曹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万余元。双方均不服裁决诉至黄浦区人民法院。

通知解约不是协商要约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用人单位是否作出解约的认定,应当结合双方履行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公司称“2014年12月18日通知书”只是协商要约,并非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看,无法证明公司的通知为希望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该通知明确原告的岗位已被撤销,无法继续履行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将支付经济补偿,没有协商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协商的过程。且公司对曹先生在12月当月出勤的情况下的工资也无全额发放,公司已行使了合同解除的行为。现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尚无解约仍继续履行缺乏依据及不具有合理性。由于公司解除与曹先生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也不尽合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故公司要求不支付曹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原告从前一单位离职后入职现单位,而单位间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现原告以关联企业主张要求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缺乏充分证据证实,法院没有采信。最终,法院判决S地产公司支付曹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专家点评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蔡蕴华律师认为,通知书虽然没有明确表明公司要与曹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使用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表述,但实质上这还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通知书说了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在通知书发出至曹先生申请仲裁的数周时间里,公司并未与曹先生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协商,所谓“协商”只是公司在法庭上的一个托词,目的是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仅支付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金。根据规定计算,曹先生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要相差数万多元。在双方就劳动合同提前解除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是不能与曹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若解除就是违法解除,除非公司能拿出曹先生涉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述情形的证据。在公司一无协商的行为和结果,二无曹先生违反规定的证据,法院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

至于工作年限的计算也直接影响了赔偿金的数额。S建设公司和S地产公司的大股东虽然相同,但毕竟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曹先生先后在这两家企业任职,即要求将在两个公司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他的诉求似乎缺少了依据,没有获得仲裁和法院的支持也理所当然。

政策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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