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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禁购苹果手机说公司的“奇葩”规定

2016-11-16周斌

上海工运 2016年10期
关键词:比基尼手机号码奇葩

◎周斌

从禁购苹果手机说公司的“奇葩”规定

◎周斌

近日,有多名网友先后爆料称河南某公司下发文件,禁止员工购买新款苹果手机,并称“一经发现违规者,直接到公司办理辞职手续。”为此有记者联系到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确有其事。

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指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有权在规章制度中对于员工的行为提出要求,但前提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能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而禁止员工购买新款苹果手机,完全是侵犯员工人身自由的行为,故没有法律效力。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借助社会舆论和有关部门促使公司纠正不妥行为。但千万不要一辞了之,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而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将没有经济补偿。

事实上,还有一些用人单位的“奇葩”规定也值得质疑。

“奇葩”规定一:上班必须穿比基尼

某日晚,邹女士带着16岁的儿子去长沙市一家名为“金香鲍”的海鲜主题印象自助餐厅吃饭。没想到服务员一改往日的制服着装,全部穿上了比基尼。饭没吃到一半,邹女士就气愤地拉着儿子买单走人,称“金香鲍”伤风败俗。

“餐厅为什么要推出这样的服务?难道不怕人吐口水?”面对媒体采访,“金香鲍”海鲜主题印象自助餐厅负责人远新玉称这是一种标新立异的营销手段。“餐厅打的是海鲜主题,服务员穿上比基尼,配合阳光、沙滩、海岸、热浪的装修风格,食客如同坐在海滩上吃饭。”

一名陈姓服务员偷偷告诉媒体,50多名服务员已经走了20多个,因为她们都不愿穿着比基尼上班。留下来的员工打心眼里也不想穿比基尼,经老板的开导和劝说,才羞答答地换上了比基尼。“我们要求老板给我们配墨镜,好让熟人认不出来。”服务员小陈委屈地说。

公司的着装规定使员工感到难堪,它至少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且各国法律都无一例外地把人身自由权作为法定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它是指自然人在法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奇葩”规定二:上厕所需领导批准

一则题为《江宁某电子厂惊爆霸道总经理竟将厕所大门锁起来》的帖子曾在网络上出现。发帖人称,位于江宁的某电子厂,公司总经理称因生产线忙碌,在上班时间把厕所大门紧锁,钥匙放在室长处。需要上厕所的员工,自己到室长处取钥匙。如此做法,导致想上厕所的工人担心挨骂,都不敢去拿钥匙。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其中一个车间确有如此做法。公司称这是为了避免工人躲在厕所偷懒。

生活中,限制员工上厕所的做法并不鲜见。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规定上厕所需领导批准?合法规章制度需具备三个要素:第一是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不违背公序良俗,公平合理;第二是程序合法;第三是已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俗话说人有三急,上厕所更是急中之急。吃喝拉撒是人的基本生理需求,上班时间内急很正常。然而现在老板连方便的权利都不留给员工,荒唐且霸道地锁上厕所大门,规定要上厕所的员工到领导处取钥匙,实际上是需经过领导批准。有的企业甚至规定如厕时间,超过规定时间还要罚款,这就涉嫌侵犯员工的人身自由,因而没有法律效力。但有的企业规定流水线上的工人或者单独站柜台的营业员暂时离岗前需报告,以免影响工作,这个还是合理的。

留人要留心。企业想让员工工作勤奋,就要拿出自己的诚意。人们常说,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如果企业不能给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与起码的人身自由权利,员工怎会有归属感呢?因此,企业要想真正有所发展,就应该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强化企业内部亲和力,努力创造一种人性化的工作氛围,让员工对自己的工作环境感到满意。

“奇葩”规定三:禁止同事恋爱结婚

“公司员工之间禁止谈恋爱。”不久前江苏一名女员工因违反单位恋爱禁令被开除引起热议。事实上,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是一些企业由来已久的做法。在小范围调查中,设置办公室禁爱令和不阻止办公室恋情的基本对半开,而且设置办公室禁爱令的基本是员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公司。“我进公司的时候,人事经理给我们同一批进公司的人培训时,就说过员工之间禁止谈恋爱。但在公司发布的正式规章制度中没有这一条。”在一家知名大公司工作的白领李小姐告诉媒体。

“入职三年来,也有同事之间谈恋爱的,谈恋爱时都是偷偷摸摸,但熟悉的同事都知道。当他们恋爱修成正果要结婚了,其中的一对,男方主动辞职,女方继续留在公司。另外一对是领导介入后女方调到一个分公司,不和男方同在一个部门。”李小姐说。

那么,如果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公司的辞退或调岗的做法合法吗?

恋爱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本公司同事之间不得恋爱或结婚的,这样的规章制度肯定侵犯了员工的基本公民权利而归于无效。

有的公司规定,员工之间恋爱结婚必须有一人离开,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使在劳动合同中这样约定也不行。终止劳动合同分为法定终止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约定员工之间恋爱结婚必须有一人离开,这种属于“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当然,恋爱或结婚双方在一同工作或有上下级关系,的确会对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对其他员工也不公平。所以公司尽管不能禁止本单位员工恋爱结婚,却能合理限制恋爱结婚后双方在一起工作。即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变动工作岗位,但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另外,单位还可规定有关同事之间恋爱结婚须及时向公司报告。

但是对于调岗的合理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公司财务部内一名会计与一位出纳谈恋爱,调岗就具有合理性,而不同车间的两位操作工谈恋爱,企业一般就无理由干涉。事实上蓝领夫妻工大多在基层工作,基本不会对企业造成安全上的隐患。有单位的招聘启事上还特别注明“夫妻工优先”,甚至可以提供夫妻宿舍,以便让他们安心工作。

“奇葩”规定四:下班不得关闭手机

某日深夜,广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接到客户求助电话后,与维修施救员粟某联系,但联系不上。次日上午,公司服务部经理向粟某了解情况时,因双方言语不和发生口角。随后公司解除与粟某的劳动合同。南宁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接到客户援救电话后与粟某联系,属于安排加班。公司以粟某关闭手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需要下班后与员工继续保持联系的,可以提出员工手机处于待机状态的倡议性要求,但不能强制性规定员工下班后不得关机,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对于依法施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规定其在下班后的一段时间不得关机。

说到手机,还有一个问题大家经常问起:用人单位可否要求离职员工将手机号码留给企业吗?

一般说来,手机号码在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人,为申办号码时登记的身份证相对应的人。如果手机号是劳动者本人办理的,且事先双方没有相关约定,原则上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其交出手机号码,更不能以此克扣员工工资。

如事先双方有相关约定,即使手机号是员工本人办理的,但员工已承诺离职后将手机号码留给公司,这种约定一般有效,双方应按约定执行。但从合理性上讲,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员工适当的补偿。

但如果手机号码并非员工个人办理,而是单位出于工作需要让员工办理,且办理号码的相关费用也由单位报销,即使具体办理时用员工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人仍是单位,员工不经单位同意无权将其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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