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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投资平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11-15张天宇

商场现代化 2016年25期
关键词:泛亚互联网金融

摘 要:网络借贷平台(P2P)最早出现于2008年金融危机后的美国,P2P平台以其独特的借贷模式和方便快捷的融资通道一经推出就大受市场欢迎。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P2P平台为美国的中小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融资难问题。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P2P、供应链金融等互联网金融模式于2010年之后开始传入我国。但是由于监管上的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乱象丛生,非法集资、诈骗等现象时有发生。本文将以泛亚事件为例,深入分析部分网络投资平台中的欺诈现象,为解决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出针对性意见。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泛亚;网络投资

近年来,最具诱惑力、发展最为迅速的投资模式莫过于互联网金融了。在经历了最初的一段质疑与陌生之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走上了发展壮大的高速路。各地互联网小贷公司、投融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和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国情是不无关系的。以美国的经验为例,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有资本市场结构的不足,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的。但是在我国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过快、监管尚不到位等原因,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性犯罪问题时有发生。有数据显示,我国P2P平台及其衍生互联网金融公司最多时有数千家,2014年9月平均每天就上线3-4家新公司。然而到了2015年,倒闭的、跑路的公司累计近千家。许多投资者的血汗钱难以追回。下面以涉案金额较大、影响较为广泛的泛亚事件为例进行分析。

一、泛亚贵金属投资平台的交易模式

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振兴有色金属产业的纲要,云南省根据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定了省内相关产业的五年发展规划。在这一大的红色背景下,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决定重点打造相关项目--泛亚贵金属交易平台。可以说,泛亚是顶着政府的红色光环诞生的。

在上线之初,泛亚的确是个正规的贵金属交易平台,帮助部分有色金融贸易商融资,促进了有色金属产业的发展。有色金属签约生产商负责供货,投资者通过泛亚的理财产品为贸易商垫付货款,贸易商每日交付万分之五的费用。其中,泛亚收取万分之一点二五的手续费,其余的万分之三点七五属于投资者。只要贸易商没有还款,投资者及泛亚就能一直享受按日计息的利润。然而有色金属的需求毕竟是有限的,交易量达到一定规模后便难以继续增长,相对稳定的利润难以满足泛亚管理层的贪婪需求。泛亚管理层通过修改交易规则、虚构交易、虚假宣传等手段操纵市场,施行“庞氏骗局”。

1.泛亚操纵市场的手段

(1)泛亚要求签约生产商只在泛亚进行销售并严格控制进场量。一方面希望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另一方面是希望将价格人为操纵上去。(2)修改交易规则,投资者只能进行实物买方交割和仓单卖方交割,不能进行实物卖方交割。同时,只要交易对手缴纳万分之五的每日递延费,就可以无限期延期交付。(3)实行生产商回购制度,生产商卖出实物的同时必须同时反向做一笔买入交易。卖出的交易进行交割,而买入的多头则一直持有并交20%保证金,每日扣除万分之五的递延费。

2.泛亚的目的及思路

泛亚总的操纵思路就是打击空头,鼓励多投,通过人为操控使得场内有色金属的价格在高于市场水平25%的基础上,每年都会增长20%以上。场内价格的不断上涨,交易量的居高不下,认为营造一种虚假繁荣的景象。“为国收储”、“垄断市场”无非都是噱头,以此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对于生产商:虽然每次交易只能得到80%的货款,但由于泛亚的场内价格比外界高25%以上,即使是80%的货款也至少能达到市场价格水平。另外一方面,生产商回购的交易部分,由于泛亚的场内价格一直在上涨,根本不用实际交付递延费就能无限期递延。多头交易单只需在交易平台上挂着就可以了,无需理会。对于投资者:在账面上,投资总会收到每日万分之三点五的递延费用,账面上一直是盈利的,根本不会亏损。但是盈利都是虚假交易、人为操控产生的。如果提现,收到的无非是新投资者的资金,因为高于市场的收益、繁荣的假象、政府充当的靠山总会吸引新的投资者。这就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当大家都不提现,任由其“增值”时,就会相安无事。但是当股市的大牛市等事件的催化下,资金集中外逃时,泛亚的资金链就断裂了。

虽然泛亚有实物仓单进行抵押,但也遮掩不住其庞氏骗局的本质。场内的有色金属铟早就超过了市场的实际需求,仓内保有量够全世界使用近百年。如果投资者集中进行抛售,亏的还是自己。

二、关于泛亚等网络投资平台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不到位

目前对于各类网络投资平台的监管尚无准确定位。没有具体落实到某一个国家机关或部门。也就是说,谁都可以管,又谁都可以不管。加之近年来,网络投资平台发展迅速,野蛮生长较快,服务内容日新月异,往往旧的违法违规行为尚未查清楚,新的违规活动就出来了。加之网络投资平台准入门槛低,各公司管理运营水平参差不齐,投资者难以及时分辨出优质项目和平台。

2.资金未托管,立法相对落后

对于跑路或是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的一些网络平台,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些公司基本上没有实行资金的第三方托管。平台对于资金的处理也是很随意,极易挪用、转移。目前,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监管部门的规则条例以及行业内的自律准则上都没有明确的成体系的限制、管理条款。还处于野蛮、过度自由发展的阶段。相比之下,美国对于P2P平台的监管和信息的披露更严格,监管框架涉及到几十项法律,而且引入了社会征信体系。在这方便,我国可以适当的借鉴一下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

3.投资项目不透明

投资者往往只知道有一个项目,或是仅仅知道投资后的年化收益是多少。并未考虑或是并不清楚自己的钱具体投向了哪里。对于一些高风险的项目,一般平台上很少有风险提示,也并未进行严格的审查。只要有钱赚,几乎都能上马。平台上监管的缺失,也使得一些管理者心生歪念,开始进行虚假项目立项,进行庞氏骗局。

三、对策及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适当补充互联网金融方面各层级的监管法律法规,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相关监管部门应在对社会互联网金融问题广泛调研的基础之上,制定出成熟的、成体系的监管框架。在借鉴欧美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进行实施。在立法方面,要明确几个重点问题:(1)互联网金融的范畴。(2)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控和信息披露问题。

2.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提高对融资方信息披露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融资方资质的考察是必须的。一方面可以让投资者分辨优质项目和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方的监管。引入征信系统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市场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

3.加强网络投资平台公司的内部管理

在业务上,要做到资金的严格第三方托管,防止资金挪用、非法转移的发生。同时互联网金融公司要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对借贷双方的信用、信息、合法性等内容做到尽职调查。相关行业自律组织也应及时建立起来,用以帮助、规范各网络投资平台的运营和管理。

参考文献:

[1]岳利军.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风险特征及防范对策探讨[J].财经界,2014年11期.

[2]李丹.浅析互联网金融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D].学位论文,2014年6月12日.

[3]陆岷峰.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监管研究[J].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

作者简介:张天宇(1990- ),男,汉族,河北承德人,金融硕士研究生,单位:河北大学,研究方向:金融衍生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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