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科技创新容错激励机制的思考
2016-11-15刘立枫
刘立枫
摘 要:科技创新容错激励是分散科技创新风险、鼓励再创新的有效措施,科技创新失败补偿是其应有之义。现阶段,在我国,国家、社会、企业三个层面都有构建科技创新失败补偿政策的内在需求,基于此,可以围绕评估体系、运行体系、监控体系和保障体系四个维度构建我国科技创新失败补偿政策体系,为完善我国科技创新容错激励机制,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提供支持。
关键词:科技创新;失败补偿;政策体系
中图分类号:C9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9-0084-03
如何在科技领域营造“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进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通过建立科技创新容错激励机制,能使科技企业不因承受创新失败带来的巨大损失及社会压力而打消后续创新意愿,从而有利于激发企业的再创新行为。本文主要从构建科技创新失败补偿政策体系的角度,探讨我国科技创新容错激励机制的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科技创新失败补偿还缺乏国家层面的政策指导和支持,部分省市为改善企业因创新失败而再创新能力不足的局面,消除企业再创新的后顾之忧,出台了给予科技创新失败者一定经济补偿的政策,但已有政策仅规定了补偿的部分事项,没有形成完整的补偿体系。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当基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企业层面对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的政策需求,构建涵盖补偿前、补偿中、补偿后等环节的系统的科技创新失败补偿政策体系,为科技创新失败补偿实践提供观念指导、基本原则和行动指南。
一、构建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的评估体系
为了保证科技创新失败补偿顺利进行,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评估体系。评估主体可以是政府部门内部组建的评估机构(如评估委员会),也可以是第三方(如社会组织)。政府机构评估具有评估效率高等特点,但由于其是公权力机构,参评企业可能寻求与其发生利益关联而出现腐败现象,导致评估结果不公平、不公正、不能获得大众认可,最终导致政府资源的无效配置。相对而言,第三方评估主体独立运行,能够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获得大众认可。因此,具有利益协调和救济功能的社会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项目损失评估机构、专家评估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都可以参与到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的评估环节中。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资产核算;项目损失机构负责损失价值的评估、确定、复核,该机构需具备政府出具的资质证书且需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损失评估办法;专家评估委员会负责损失评估结果鉴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主体的补偿诉求提供法律服务。
科技创新失败补偿评估的内容要涵盖三个方面。第一,对科技创新项目失败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科技创新项目失败会导致企业前期创新投入变成沉没成本,对企业发展打击很大。因此,科技创新失败补偿评估要首先分析失败造成的损失占企业资金的比例及对企业再创新投入的影响,为政府确定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提供参考依据。科技创新失败造成的损失包括:项目涉及的人力投入如科技创新研发人员、科技创新成果生产加工人员、市场开发人员的劳务费支出,财力投入如购买研发设备、生产设备、原材料等费用,物力投入如占用土地、工厂、实验室等。第二,对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进行评估。科技创新能力包括创新投入能力、研发能力、生产能力等。评估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有利于判断企业再次创新的成功率,从而作出是否对其在先项目的失败予以补偿的决定。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评估需要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藉此评价企业创新的可行性,并基于企业前期投入的产出结果将定性分析定量化。第三,对企业再次创新的意愿进行评估。政府补偿科技创新失败的目的是弥补企业因科技创新失败受到的损失,鼓励企业再创新。因此,企业有无再创新意愿是政府作出补偿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构建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的运行体系
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由政府组织实施。中央政府要做好引导者的角色,出台全国性的科技创新失败补偿政策,其中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及行为准则,支持并保障补偿有序运行。同时,中央政府应引导地方政府关注科技创新失败补偿,促使其以“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为宗旨制定地方性的科技创新失败补偿政策,其中明确具体的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在科技创新失败补偿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中央政府要加强监督和调控,促使地方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地方政府要兼顾科技创新企业的规模、创新特点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协调多方力量,投入一定的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失败补偿政策实施。这样,不仅能够带动经济社会发展,还能产生信号效应,激励社会主体大胆创新,最终实现补偿效果的帕累托最优。
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的运行主要涉及补偿时序和补偿方式。补偿时序是指政府对科技创新失败补偿是在创新失败后进行的。补偿方式是指科技创新失败后,政府根据科技企业提出的创新失败补偿申请,基于失败造成的损失评估,对企业受补偿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失败补偿资金、税收优惠等。政府可以综合考虑科技创新失败造成损失的大小、科技创新项目的特点及科技企业的规模、再创新意愿、再创新能力等因素,确定最优补偿方式组合。政府可以邀请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对企业使用补偿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评价补偿的效用。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的具体运行如图1所示。
三、构建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的监管体系
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监管体系的设计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系统性原则。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的监管方案要根据相关评估机制、运行机制来制定,既考虑补偿的对象、方式、标准,又考虑企业的再创新意愿和再创新能力。二是公平原则。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监管体系中要有相对一致的标准(依据科技创新失败补偿评估结果并结合受补偿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来衡量受补偿企业的再创新行为,要有具体措施来监督受补偿企业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是否将补偿资金用在再创新项目上),以保证补偿的效果。三是政府分级监管原则。中央政府监管地方政府对补偿政策的落实情况,地方政府对受补偿企业的再创新情况进行具体监管;地方政府将监管结果反馈至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根据反馈结果调整补偿机制、改善补偿效果。四是监督主体多元化原则。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的监督主体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组织、公民、媒体等第三方。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合作,能够使监督过程更加公平、监督结果更加有效。endprint
政府补偿科技创新失败面临一定的风险,可能出现补偿无效。针对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采取“欺骗性再创新”(即制造再创新假象,实际上并未进行再创新投入)等手段,导致政府补偿目的落空的行为,政府要加强对补偿对象再创新信息的掌控。另外,政府补偿科技创新失败的监管机制应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能够针对补偿对象的欺骗行为给予收回补偿款等处罚。缺少惩罚措施或者惩罚措施设计得不合理,会造成补偿政策缺乏权威性和强制力,不但难以保证补偿的有效性,反而会导致大量“欺骗性再创新”现象发生。为了确保监管的效力,监管机制应将预防性监管与过程性监管并举。政府在构建监管机制的过程中,要设计事前预防措施,阻止企业将专项补偿资金用于其他经营活动中。
四、构建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的保障体系
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的保障体系主要是指促使补偿政策有效运行的法律保障和资金投入保障。法律法规是政府制定政策的依据。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出台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的相关立法,能够保障补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规范政府补偿行为。现实中很多科技创新企业的规模较小,国家要完善金融保障立法,使其能够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获得科技创新资源。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离不开资金支持,为此,政府要加大对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的财政支持力度,通过相关政策优惠,鼓励、引导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科技创新失败企业进行投资。具体可构建以下两种机制。
1.银行信贷补偿机制
在银行信贷补偿机制(如图2所示)中,商业银行和政府作为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的主体担负着不同的责任:商业银行负责提供补偿资金,政府负责信用贷款的担保。这一机制的作用机理是:地方政府对提出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申请的企业进行补偿资格审核和失败损失评估,然后为其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商业银行按照放贷程序,为该企业提供再创新的启动资金。贷款金额的确定依据是由银行、政府与企业三方协商确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科技创新失败损失评估结果,政府财政信用等级,以及企业申请贷款额度。为了促使科技创新失败企业再次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并考虑到科技创新的特点(从研发投入到科技成果商业化的时间跨度大、周期长等),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的方式可以包括贷款免息、银行贷款利息补贴等。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缓解企业再创新中的还贷压力,允许企业再创新成功并取得利润后逐步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
2.科技保险补偿机制
科技保险补偿发生在企业开始科技创新之时,其在整个科技创新失败补偿体系中属于事前补偿。科技保险补偿机制(如图3所示)的作用机理是:在企业准备启动科技创新项目时,企业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科技保险合同(政府充当协调信息沟通的中间人角色),一旦科技创新失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以获得商业保险赔付金的形式转移科技创新风险。需要说明的是:科技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保险赔付需经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创新失败造成的损失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赔付金额的重要依据;企业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科技保险合同后,企业仍然可以获得政府对科技创新项目的财政补贴;政府可采取对承保科技风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经营政策优惠或声誉肯定等措施来激活商业保险市场。
五、结语
构建科技创新失败补偿政策体系是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我国亟须通过制度创新,构建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的评估体系、运行体系、监控体系和保障体系,增强科技创新主体对创新失败的承受力,促进科技创新全面发展。地方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失败补偿的政策是基于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环境的现状而定的,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所以具有地域色彩的补偿政策并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在考虑地域差异的基础上,国家要出台具有普适性的科技创新失败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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