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影响期”应如何计算?
2016-11-12
看天下 2016年30期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刊《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对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计算影响期的方式做出解释。
文章中称,2016年1月,A省B市市长、共产党员张某因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6年7月,张某又因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称,随着受处分党员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况不断增多,从统一执纪标准,提高执纪严肃性的角度,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规范。经研究,对此案的处理,将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
这是因为,首先,如果分别计算执行新旧处分的影响期,可能造成部分影响期未实际执行。其次,在前后两次所受处分档次相同的情况下,处分影响期结束后又受到党纪处分的与在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实际执行的影响期应当一致。最后,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中计算执行影响期的方式,应协调一致。
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规定,对于原处分为留党察看,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应直接开除党籍,不存在新旧处分影响期如何计算问题;仅在恢复党员权利后的两年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才适用上述合并计算执行原则。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