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确权对农村妇女家庭地位的影响
——基于皖、鲁、川三省的调查数据
2016-11-11吴淑珍
吴淑珍,潘 林
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安徽合肥,230601
农地确权对农村妇女家庭地位的影响
——基于皖、鲁、川三省的调查数据
吴淑珍,潘林
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安徽合肥,230601
运用有序Probit模型,根据安徽、山东、四川三省1458份农村妇女田野调查数据,研究农地确权对农村妇女家庭地位的影响。结果表明:在农地确权背景下,农村妇女拥有土地权利,既能提高她们的婚姻满意度,又能提高土地流转收入,同时还能提高她们参与村务公共管理意识,从而提高妇女的家庭地位。为此,提出建议:应建立多元化的妇女土地权利救济体系,加大保护妇女权益的宣传力度,强化土地确权登记原则。
农村妇女;农地确权;家庭地位;土地权利
1 问题提出与相关研究
积极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已成为新时期土地制度建设最基础、最关键的任务之一[1]。但随着土地流转、农地征用和土地股份合作等趋势加剧,女性个体的土地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土地确权是否能够进一步完善土地制度并显著提高农民的社会福利呢?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又会如何改变?这一改变是否会影响妇女的家庭地位?这些问题应当成为关注和研究的话题。
土地权利究竟对妇女家庭地位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事实上,这一问题早已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关注,部分学者从“资源假说论”角度进行了实证研究,Agarwal等认为妇女对土地资源的掌控意味着她们有更丰厚的经济来源,并指出妇女对财产的支配权能够影响其独立权,使得她们在家庭以及社会行为中有更大的自主权[2-4]。Levinson对90个国家的研究成果表明,妇女缺乏经济独立是导致其家庭地位低下的最为主要的原因之一。若她们拥有与男士平等的家庭关系,例如性别平等、财产拥有权和支配权的平等,将不会遭受来自家庭的行为暴力和精神暴力[5]。王歌雅等指出妇女无地或者少地会引发婚姻歧视以及性别歧视,导致其在家庭中没有独立权,沦为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二等农民”[6-7]。刘鑫财等认为土地收益在增加妇女自我家庭经济贡献的同时,也强化妇女的经济支配力,重塑新的自我肯定意识,即女性的“外出”让父权制下的传统模式产生改变,有利于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8]。龚继红等指出,男性比女性能获得更多的资源,在家庭中女性不得不通过对丈夫的顺从和尊重来获得经济与支持和外部资源,这样,男性获得了一个可观的自我强化的优于女性的权力[9]。
尽管已有大量文献证明土地资源对妇女家庭地位有显著正面影响,但国内鲜有文献对这一问题进行实证研究,而在农地确权背景下对妇女家庭地位的研究更是空白。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作为当前一项自上而下的基础性工作,对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意义重大[10]。因此,笔者认为,厘清土地权利和农村妇女家庭地位的关系,对保障农村妇女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利以及提高家庭地位有积极的意义。
2 假设的提出
妇女是否拥有土地是其土地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为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土地分配的阶段性和土地政策的稳定性,妇女在土地分配的动态过程中失去了土地。妇女失去土地不仅限制着下一代人力资源的改善以及农村社会的性别取向,也会导致妇女的家庭地位进一步恶化,从而引发日益严重的土地纠纷和社会矛盾。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证书的登记有利于保障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农地流转已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时代命题,不仅带给农民巨大的财富效应,也是加快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11]。确权证书的登记给妇女的土地权益带来了合法的保障,从而令妇女与丈夫拥有平等的经济支配权。
农地确权工作的参与情况显示了妇女对土地确权的重视程度,也进一步体现妇女个人对社会活动的参与程度。大量研究证实,社会地位与家庭地位有紧密的联系,一般认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在社会上享受威望和权利的人,往往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很高。积极参与农地确权工作显示妇女敢于追求个人利益,勇于追求性别平等,从而增强自身的话语权,提高家庭地位。
根据以上分析,无论是客观上土地的拥有情况,还是农地确权过程中的参与意识,都可能进一步影响妇女的家庭地位。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说:农地确权背景下,以土地拥有情况、确权证书登记情况以及确权会议参与情况为具体形式的土地权利会显著提高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
3 数据来源及其特征
3.1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2015年全国妇联组织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过程中的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研究的调查数据,调查地点分别为安徽、四川、山东三省。被调查对象为年龄16~46岁的农村妇女,采用随机抽样法,共筛选出有效问卷1624份。
3.2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基本特征
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护是一个颇为引人关注的问题,而妇女土地权利在农地确权过程中是否得到较好保护,则是一个迄今为止尚未得到关注的问题。妇女对土地权利的拥有和控制能为农村妇女提供生活和经济上保障,改善两性关系,提高妇女家庭地位。本文拟从妇女土地拥有情况、确权证书登记情况以及确权会议参与情况三个方面进行土地权利状况的研究和分析,这对促进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落实妇女土地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相关数据如表1所示。
表1 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基本特征
根据调查结果,被调查地区农村妇女的土地拥有情况、确权证书登记情况以及确权会议参与情况为具体形式的土地权利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不同区域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留程度不同。调查资料显示,在安徽、山东、四川等被调查地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没有得以保留的比例分别为31.7%、4.8%和22.0%,其中安徽省失地妇女远远多于其他两省。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两点:(1)政策失误,各级政府在土地分配过程中没有真正落实妇女的土地权益;(2)土地资源的匮乏,安徽作为人口大省,土地权益竞争更为激烈,女性理所当然地成了竞争的牺牲品。
二是受访地区的农村妇女土地确权登记情况不理想。在被调查地区,安徽和四川的农村妇女参加确权证书登记的仅有22.1%和36.8%,安徽被调查地区有77.9%的妇女没有在确权证书上登记姓名,山东被调查地区有83.5%的妇女都表示完成了证书登记工作。尽管农地确权对农民财产权利意义重大,但妇女对这一政策的影响缺乏充分认识。总体来看,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状况并不理想,这可能跟各省确权工作的推进进度有关,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各级政府、妇联以及村两委的相关工作仍有进一步改进的余地。
三是农村妇女对土地确权重视程度不够,参与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根据本次调查,三省接受调查的妇女参加土地确权会议人数比例均未过半。部分妇女可能是由于村集体并未通知本人,但绝大多数都是主观上的放弃,认为由丈夫参加就可以了,甚至有部分妇女认为与自己毫无关系,这既表明农村妇女对于农地确权这种关系到她们切身利益的事情参与程度有限,又表明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发展过程中对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重视程度不够。农村妇女对争取自我土地权利的放弃,加剧了土地权利进一步丧失的可能性。
4 实证分析
4.1变量定义
本文被解释变量是农村妇女家庭地位,并将家庭重大决策权作为衡量家庭妇女地位最重要的测度指标[12]。为准确测度家庭地位,将家庭重大决策权划分为消费决策权、生育决策权、子女前途发言权、收入管理权、土地处置权共五个方面。采用赋值法对所列五项家庭事务打分,所得总分按照李克特量表进行由低到高划分。关键解释变量是土地拥有情况、确权证书登记、土地确权会议参与。为了提高模型的精度,对被调查妇女的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农业行为特征三个方面选取相关控制变量。个人特征包括年龄、学历、村领导、健康状况,家庭特征包括居住情况、有无儿子、子女数量、家庭暴力,农业行为特征包括农业培训、农业书籍。为了探讨农村妇女家庭地位是否存在区域性差异,进一步定义了区域变量,将四川省作为参照组,如表2所示。
表2 变量定义和描述
4.2模型选择
本文被解释变量为农村妇女家庭地位,按照由低到高构建即从1到5的定序变量。因此,本文选用有序Probit回归模型作为分析工具来检验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并构建以下基础方程:
F=Φ(α+βZi+λTi+μi)
其中,F表示被解释变量农村妇女家庭地位,Zi反映妇女土地权利状况。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妇女有无土地,二是妇女确权证书登记情况,三是妇女确权会议参与情况。Ti为控制变量,包括被调查妇女的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和农业行为特征;α为常数项,β、λ为系数,μi表示随机误差项。
4.3回归结果
对以上土地权利的三种具体表现形式分别进行回归,并将其命名为模型(1)、模型(2)和模型(3)。考虑到涉及的变量较多,将对回归模型进行简化处理,保留至少在10%水平下显著的变量,如表3所示。
表3 农村妇女家庭地位回归结果
注:***、**、*分别表示1%、5%、10%置信水平。
4.4回归结果的解释4.4.1土地权利和农村妇女家庭地位
从模型(1)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与妇女是否拥有土地有显著正相关关系,并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这与预期相一致。土地作为农民生产和居住的主要依靠,对妇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妇女拥有了土地,其家庭地位必然得到提升。从模型(2)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确权证书登记对妇女家庭地位产生显著的积极作用,并且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土地确权证书的登记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有利于依法保障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从模型(3)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土地确权会议的参与对农村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有显著促进作用,同时通过了置信度为1%的显著性检验,这与假说一致。合理的解释是确权会议的参与能使妇女重视确权的重要性,从而提高她们的积极性。总体来看,土地确权工作能维护和保障了农村妇女的权益。
4.4.2个人特征和农村妇女家庭地位
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个人特征中的年龄、学历以及村领导都对妇女家庭地位有显著影响。首先,年龄的检验结果为负影响,表明年龄越大,妇女家庭地位可能越低,这可能与年轻女性的受教育程度较高、维权意识较强有关。其次,学历和村领导都对妇女家庭地位有显著正向影响。妇女受教育程度越高,她们的家庭地位就越高,就越有话语权。同时,妇女担任村里的领导,说明妇女的参政意识较强,有利于扩大人际交往,提高家庭地位。个人特征中的健康状况并没有对家庭地位产生显著影响。
4.4.3家庭特征和农村妇女家庭地位
家庭特征方面,居住情况在模型(1)、模型(2)和模型(3)的回归结果中体现出对妇女家庭地位有显著负影响。随老人居住的农村妇女家庭地位高于随丈夫独居的家庭地位,这可能是由于跟随老人居住的妇女家庭比较和谐,从而家庭地位也较高。子女数量在三个模型中均显示出正向影响,子女数量越多,妇女的保障也就越大,地位也就越高。家庭暴力在三个模型中都体现出了显著负向影响,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一般家庭生活不和谐,妇女的家庭地位较低。有无儿子只在模型(2)中体现出对妇女家庭地位的影响,这说明母以子贵的思想在农村已逐渐减弱。
4.4.4农业行为特征和农村妇女家庭地位
从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农业行为特征中的农业培训和阅读农业书籍均对妇女家庭地位产生正向影响。参加农业培训能促进农村家庭利用生产技术经营致富,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并同时提高妇女的家庭地位。阅读农业书籍体现了妇女追求自身进步、乐于学习的生活态度,并且能够及时了解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定和政策,有利于家庭地位的提高。
4.4.5区域特征和农村妇女家庭地位
从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是否生活在山东对妇女家庭地位有显著正影响,并且全部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而生活在安徽对妇女家庭地位却产生了负影响。这一点可以从上文各地区妇女土地权利基本特征的描述中得到验证:山东地区的妇女土地拥有情况和确权证书登记完成情况都是三省中最好的,这可能与各级政府、各级妇联以及村委会的积极配合和工作力度的推进有关。
5 内部影响机制
5.1土地权利、婚姻满意度与农村妇女家庭地位
婚姻满意度与妇女家庭地位密切相关。婚姻满意度是衡量婚姻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对婚姻生活满意的妇女,往往拥有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和谐的家庭[13]。一个和谐的家庭意味着夫妻双方互相尊重,丈夫不独断专行,妇女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决定权。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土地增值较快,妇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拥有和控制无疑会增加家庭收入,提高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同时提高自身的婚姻满意度。
选择婚姻满意度为被解释变量,从模型结果来看,土地拥有、确权登记以及确权会议的参与均对妇女婚姻满意度有显著正影响。由表4可以看出,控制其他变量后,土地拥有、确权登记以及确权会议的参与分别通过10%、1%和10%的置信水平检验。同时,模型结果也显示,婚姻满意度的系数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说明满意的婚姻会促进农村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
表4 土地权利与农村妇女家庭地位效应
注:上标***、**、*分别表示1%、5%、10%置信水平,括号内数字为标准误,下表同。
5.2土地权利、土地流转收入与农村妇女家庭地位
通过对农民土地流转和农民收入的研究发现,土地流转能够提高农民的劳动技能,提升其创收能力,从而显著提高农民收入[14]。目前,对家庭地位影响因素的解释最常用的理论是“资源假说论”。该理论强调夫妻各自拥有的资源决定他们在家庭的权力地位,资源(如教育、职业和金钱收入等资源)占优势的一方将拥有更多的决策权。因此,可以认为土地流转带来的收入会显著提高妇女的经济行为,从而增强其家庭地位。
选择土地流转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土地拥有和确权登记作为关键解释变量,并选取相关控制变量来构建回归方程。表5显示,妇女对土地的拥有和确权登记能显著增加土地流转的收入。进一步分析可知,土地流转收入对妇女的家庭地位产生正向影响,且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因此,可以看出产权的安全和土地所有权的控制对妇女尤其重要。
表5 土地权利与农村妇女家庭地位效应
5.3土地权利、村务公共管理意识与农村妇女家庭地位
农村妇女的村务公共管理意识体现出妇女对自身发展和进步的追求。它不仅是妇女政治民主权利的延伸,也是妇女表达自身意愿的重要渠道。因此,妇女积极参与村务公共管理,有利于在村集体和家庭中获得认同感。土地权利的争取和参与不仅是妇女对自身利益追求的一部分,而且可以影响妇女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参与。
将是否愿意竞选村委会的选举作为衡量妇女村务公共管理意识的体现,并将它作为被解释变量。从表6可以看出,在确权证书上登记姓名的妇女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这意味着确权登记能显著提升妇女参与村务公共管理意识。同时,参加确权会议在1%的置信水平下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妇女的村务公务管理意识。回归结果显示,村务公共管理意识能够提高妇女的家庭地位。因此,可以看出,通过提高村务公共管理意识这一机制,会显著提高妇女家庭地位。
表6 土地权利与农村妇女家庭地位效应
6 结论与建议
本文结合全国妇联实地调查资料,在农地确权背景下,对农村妇女家庭地位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以土地拥有情况、确权证书登记情况以及确权会议参与情况为具体形式的土地权利会显著提高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二是土地权利主要通过婚姻满意度、土地流转收入和村务公共管理意识这三方面机制影响了农村妇女家庭地位;三是农村妇女的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农业行为特征以及区域特征也影响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
基于以上研究,本文认为各级政府应充分重视土地确权对于妇女土地权益的意义,妥善处理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并且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更为深远的意义。为此,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建立多元化的妇女土地权利救济体系,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构建以社会为依托、以政府为主导、以司法为支撑的多元化妇女土地体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将农地确权过程中妇女的合理诉求,通过制度性渠道反映给相关政策设计部门,纠正对农村妇女的歧视行为和不公平待遇;二是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加大保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将性别平等意识贯穿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立法执法过程中,用法律手段维护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判定村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和征地补偿分配权益的依据,土地确权作为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第一“环节”,更应该强化“将家庭成员作为共有人登记在土地权利证书上”这一土地确权登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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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博)
10.3969/j.issn.1673-2006.2016.10.002
2016-06-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政府主导型农地大规模流转问题研究”(12CJY052)。
吴淑珍(1992-),女,安徽池州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农村经济。
潘林(1960-),安徽临泉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农业经济与经济统计。
F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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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006(2016)10-0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