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越南北部三角洲村社组织管理中的乡约
2016-11-11武维绵阮友心
[越]武维绵,[越]阮友心
(1.越南社会科学翰林院史学院;2.越南社会科学翰林院史学院图书馆)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越南北部三角洲村社组织管理中的乡约
[越]武维绵1,[越]阮友心2
(1.越南社会科学翰林院史学院;2.越南社会科学翰林院史学院图书馆)
越南北部三角洲的乡约来源于乡民俗例。越南的乡约理论在结合儒家理论的基础上,由越南村社的儒教队伍创造出来。乡约被看为儒教教化的管理工具,但不完全是行政组织和法制工具,而偏重于道德、人文教育意义。乡约规定各个行政社会组织的全面活动,包括设置行政机构及基层社会组织、征收税课、兵额、杂役、均分公土、使用寺庙田土、保持村社安宁秩序、安排亭中的位次、村社乡饮和犒望、施行乡约的赏罚等。其目的在于使村社里的每个组织成员劝善惩恶,维护共同利益,保持村社在社会变动之前仍然保持安宁。
乡约;管理;村社;北部;越南
一、越南学界对于乡约研究的回顾
在越南北部许多村社使用汉喃文字(Chu Hán Nôm)编写的古代乡约里,几乎皆有或长或短的序言,并提出村社自治的理念:“盖闻:乡党是一个小朝廷。乡党有乡规,亦象朝廷有法律。如果不清楚严明,人们怎么能肯从呢?”①《古宁乡券》,即太平省建昌府真定县春宇总古宁社乡规,成泰十九年(1907)抄本,越南汉喃研究院图书馆藏,书号:A65。根据儒家观念,国家是由各个乡党组成的。从乡社至国家,化民成俗是王者最先的事务。②潘叔直编:《国史遗编》,(河内)文化通讯出版社,1985年,第68页。村社与国家是关系密切不可分离的整体,国家用法律来控制并稳定社会;村社有乡规(风俗习惯,俗礼,民约)公议文本化为乡约以维护村社安宁。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起,越南学界关于本国乡约文本及其学术和实践的意义,已经受到了历史学、民族学、文化学、法律学、宗教学等各个领域的研究者之关注,呈现出多种的研究模式,试择要论述如下。
第一,乡约文本的研究与整理。一方面,一些学者从文本学的角度来介绍乡约的内容。阮氏凤女士介绍了俗例书库现存的645部乡约,文本记载包括了义安以北的北部18个省市直辖的74个县、府、州之俗例、券约。她尤其关注乡约的文本形式,包括纸量、尺度、结构、年代等及其内容。③阮氏凤:《介绍汉喃研究院图书馆的俗例书库藏本》,《汉喃杂志》1989年第2期。陈秋红女士根据《越南汉喃遗产·书目提要》和《汉喃铭文拓本名目》两本书统计,认为河内以前直属的社、村地方俗例资料现存约有56本(通)。④陈秋红:《对于汉喃研究院书库里现存的古传河内有关的汉喃书籍进行了解》,《汉喃杂志》2000年第4期。阮佐而先生简要介绍了喃字乡约、券约文本体类,同时对这种乡约体类进行评价历史价值,认为其具有高度的确实性。⑤阮佐而:《喃字文本里史料的真正价值》,《汉喃杂志》2004年第6期。另一方面,地方乡约的介绍和
~翻译也逐步开展。阮清编的《太平乡约》一书,介绍了太平省现存的400多份乡约文本以及现为太平省地域的先兴、太宁、建昌等三个旧府的60份改良乡约文本。①阮清编:《太平乡约》,(河内)民族出版社,2000年。丁克顺主编的《越南村社古传俗例》一书,选译了18省市的俗例、簿例、券例、券约等83份乡约文本,还概括地陈述越人村社传统俗例的版本、内容及其价值。②丁克顺主编:《越南村社古传俗例》,(河内)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阮佐而等选编《兴安古传乡约》一书,公布从景兴28年(1767)至启定三年(1918)兴安省三县五总的村社、甲、文会之乡约、俗例、券例、条例,共15份文本的翻译,反映了具有兴安地方特色印痕的乡约,例如,提高重老事例、除了罚款之外干犯者还加上丈罚,以及妇人有荒胎、村人纵放羊、马、越级诉讼等的罚款。③阮佐而、吕明姮、杜氏碧选编:《兴安古传乡约》,阮翠峦译,(河内)时代出版社,2013年。
第二,乡约形成的历史过程及其在当时社会的作用。武维绵和裴春订合写的《村社里的乡约、券约》一文可算是以乡约为直接研究对象的最早论文。文中论述了乡约的来源和出现、乡约跟农业生产的基本关联内容及其社会文化行政组织,同时能认识乡约在越南传统村庄社会生活里的位置。④武维绵、裴春订:《村社里的乡约、券约》,(越南)《历史研究》1982年第4期。阮光玉详细讨论了乡约的形式特点与内容,并确切评价改良乡约对农民生活的作用。⑤阮光玉:《在二十世纪初彰美县各村社的改良乡约中反映的一些价值定向》,潘辉黎、武鸣江主编:《传统价值与当代越南人,第二集,(河内)政治出版社,1996年。高文骈根据河东、南定、太平、义安等四省从十七世纪至二十世纪前后年代的乡约分类结果,判定十七世纪以后君主国家没有以上级各官批阅的形式来直接管理乡约,而仍是由村社官员自己编撰并实现的乡约。这就是传统乡约与乡政改良乡约的区别。⑥高文骈:《历史上国家对于乡约的管理》,(越南)《历史研究》1996年第3期。裴春订根据河内、河西、兴安、太平等四省的一些古传乡约和改良乡约,系统地介绍1945年八月革命前越人村社乡约的内容,同时还分析了乡约与法律、国家与村庄间的关系。⑦裴春订:《关于越人村社在北部平原里的一些乡约》,越南社会科学与人文中心民族研究院历史学博士论文,1996年。武春彬认为从1921年施行乡政改良运动起,殖民地政府直接管理村社的乡约,村社失去了设立乡约权利,挑战了一般定义的“乡约是乡例的文本”。⑧武春彬:《美禄村乡约》,(越南)《历史研究》1998年第2期。阮桂香分析北部平原地区的天主教乡约形成过程及其乡约文本的特点。在对比改良乡约之前和改良乡政乡约时期(1921-1944)的结构布局、形式、内容等分类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两种乡约的异同处,并由此了解越南村庄文化和天主教村庄文化对继承、发挥乡约的美好价值。⑨阮桂香:《关于在北部平原地区里的天主教村乡约》,越南社会科学学院哲学博士论文,2012年。章辰介绍了越南乡村和乡约的概念内涵,以及乡约、律俗的形成发展过程。从古传乡约提出可供管理者借鉴的经验,为当前村规村约的建设和实现事业服务。⑩章辰:《古传乡约和目前文化村规约》,(河内)民族出版社,2012年。近年来,丁垂轩分阶段研究了升龙-河内乡约的出现、形式特点及内容,包括1906年之前的古传乡约、1906-1921年前的乡约和1921-1945年前的改良乡政乡约。丁氏亦通过乡约的内容初步地了解升龙-河内的若干社会生活表现,同时确定乡约史料对于研究升龙-河内的历史进程之价值。(11)丁垂轩:《关于1945年前升龙-河内乡约之史料》,河内国家大学社会科学&人文大学历史学博士论文论文,2015年。
第三,探索从乡约与现代法律系统之间的关系。裴春订概括地介绍乡例的来源、形成过程及其内容和法理价值,指出君主时期的乡例与国法之间关系和异同点,从而认定它们对社会的影响。(12)裴春订:《乡例国法》,(河内)法理出版社,1985年。叶廷华辨别了村、乡的概念内涵,进而讨论二十世纪后半期的乡约回归现象(越南“再立乡约”运动)并分析乡例对现代法律的影响。(13)叶廷华:《乡例及其现代法律的影响》,(越南)《历史研究》1994年第1期。黎德节在区分中世纪各地方村落之乡约、乡例、旧券、券例等和近代改良乡约的基础上,考察乡约在社会生活多方面的贡献,还提出了乡约对当代生活的法理性质及其价值。(14)黎德节:《关于乡约乡例》,(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1999年。陶志郁主编《在当代越南农村实现民主过程中的乡约》论文集中有一些文章关注乡约调整村社共同体的各个关系。在国家法律的若干条例进入人们生活之前,乡约被看为村社独有“法律”,在不少场合乡约所得到的重视是超过国法的。①陶志郁主编:《在当代越南农村实现民主过程中的乡约》,(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03年。阮辉性从乡约与现代法律关系的角度上进行研究,体现了新乡约在建设当代新农村事业的位置。②阮辉性:《新乡约对目前管理越南农村社会的一种方便之贡献》,国家和法律研究院法律博士论文,2003年。
通过以上研究现状的回顾,尤其反映出越南历史学、民族学、法律学等领域的学者对乡约的各个角度都进行了颇有深度的研究,从而能够认识和评价乡约在古代和当代越人村社生活中的位置和作用。虽然如此,越人传统村社区域乡约和相关乡约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全部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其中尤其要提到的是乡约与村社管理之间的关系。一些研究者涉及到这个问题,例如,裴春订编《乡约与村社管理》一书,③裴春订编:《乡约与村社管理》,(河内)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阮光玉《乡约:管理传统农村的一个方式》,④阮光玉:《乡约:管理传统农村的一个方式》,《首届越南学国际学术研讨会首次论文集》,(河内)世界出版社,1998年。范文山《乡约在今日越南农村社会管理之中》,⑤范文山:《乡约在今日越南农村社会管理之中》,河内国家大学社会科学与人文大学法律学硕士论文,2001年。范玉秋、阮维秉、黄柏禄的《阮朝时期(1802-1884)村社管理中的法律与乡约关系》,⑥范玉秋、阮维秉、黄柏禄:《阮朝时期(1802-1884)村社管理中的法律与乡约关系》,(越南)《历史研究》2014年第6期。等等,都指出了乡约在村社管理系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可是,乡约如何能有效地发挥管理作用,成为国家与村社之间稳定的连结并加强村社自治,并不清晰。这就是我们这篇文章的写作动因。我们希望能够认识和评价在君主时代和殖民时代的许多社会变动的挑战下,乡约在维持村社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二、乡约形成的基础及其相关术语
(一)乡约形成的主要基础
1.乡约源于民间俗例
古代乡约是越南人民在君主时代较特色的村社精神文化产物。越南村社的形成、建设和发展过程可能起源于公元前第一个千年纪后半期到二十世纪末期。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村庄在初创时期逐步形成简单、朴素的口传风俗习惯和乡规,其目的主要是维持、保卫共同生活秩序和习俗。由村庄传留下来的古代俗例,后来形成公议文本,转化成为券约,此即乡约内的一部分。这就是在村庄普遍流行的民间盟誓。⑦武维绵主编:《越南北部村社乡约与日本关东乡例(十七-十八世纪)》,越南史学院,2001。
在村庄举办的盟誓或同盟都有主观和维心的特点,假借神灵监督明察人民的活动。如果扫除主观因素,盟誓或同盟亦收获一定的效果。因为明誓的神圣和重要,人们的名誉自然提高,明誓的执行业的到鼓励。盟誓或同盟的主要目的是团结人心,维护国家稳定和村庄共同权益。这个神圣的内容需要保留盟誓、同盟。它们就是世代流传下来并融入在村社人民生活里面的传统俗例。
由于社会稳定的要求和村庄发展的要求,所以盟誓-村庄习惯法也逐步产生文本化的需要。嗣德5年(1852)瑞溪社的券约(乡约的一种表现)载道:“国威府安山县瑞溪社。本社仝民⑧即全体村民。耆老员色目上下等齐就在杜景公(杜景硕是越南第十世纪的十二使君之一)的神台香案前实心叩头默祷:仝民明誓,原咱们民俗纯朴,实心侍奉杜相公,没有人敢骗棍盗窃殴打造成恶习损害村庄。仝社人都保守传统习俗,村庄依旧安宁持久。若何人不随从善人,有意作恶破坏民俗.。敬仰神灵照察,严治惩罚不容。兹明誓”。这样,从口传至文本化的转变过程是反映越南村庄乡约,券约的构成皆从民俗起源的确实证据。除了盟誓,同盟俗例以外,人们还有在寺庙里祭祀的俗例,越南民间常称为(选后)或者(寄后)。
除了奉祀后神外,在北部村社还有后贤形式。奉祀后贤约出现于十六世纪中期,起初因村社尊崇儒教,奉祀诸位考中朝廷举办的廷试进士,其中包括三魁(状元、榜眼、探花)。诸位后贤跟孔子配祀在文祠、文址(有土墙包围的房子或露天和香台)。奉祀后贤俗例与各个村社具有社会性活动的斯文会,出现的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普遍。后贤俗例的扩展趋向使奉祀标志也发生了变化。实际上不是任何村社都可以有考上廷试者,所以在新的情况下,只要考中乡试,如黎朝乡贡 (乡进)、生徒,阮朝举人、秀才皆被奉祀为后贤。这样的新变化主要为了鼓励并发扬越南村社重视学习,好学的教育传统。
起初后佛后神后贤俗例的位置是为了尊荣,记载诸位后者对村社的贡献和功绩。各个村社的人们都保留,尊重这崇高的文化价值。虽然,在村社建设与发展的过程当中,一切事项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的俗例亦被村社的复杂变动所影响。例如,村社要缴纳税课期限,或者村亭,寺庙,路街颓坏该及时修改,那时候任何人掏出金钱财物,村社立即公认为后神,村后,如果供进寺庙就成为后佛,供进斯文会被公认为后贤。买后的价格按照两方,即村社代表(职役)和个人的商量。地方的职役经常趁个此机会不正逐利,败坏村社风俗.虽然如此,“”的俗例后来得到公议文本化,并成为券后,成为乡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早铭刻券后的石碑至今还存在,证明了乡约起源于民间俗例。易言之,民俗是形成乡约的基础。乡约是应村社需要而被文本化的乡规民俗一部分。可是要把乡规民俗进行文本化成为乡约,一定需要有知识的人了解儒家乡约的理论,并能够归纳整理。
2.乡约的理论基础
要把民间口传的乡规民约进行文本化,必定要有识字(包括古汉语,汉喃字)的儒学知识阶层。越南人接触、接受并融入儒家文化的过程是漫长的。黎圣宗皇帝统治时期(1460-1497),儒学达到顶峰阶段,儒家阶层在村社出现越来越多。这个村社知识队伍把本身所吸取的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其中,他们继承儒家理论亦就是乡约理论,从《蓝田吕氏乡约》到“重视一民为本、乡党为王政之基础”。人们安宁乡党之民和睦,国家才能长期稳定。
封建朝廷主张在村社实行以德教化(德治)的统治政策,其目的是引导风俗习惯,以便说服人心,劝善惩恶。只有这样才能“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就是从孔子,儒家万世师表及宋唐明清儒家诸子统治社会的一致思想。
明代出现由官府订立的明代乡约。永乐二年(1404)进士王元到潮州府当官,是实施乡约的第一人。接着王阳明于正德十三年(1518)在福建、南赣、广东诸地实施乡约。这样的做法对于诸府州和后来的士大夫带来很大的影响。嘉靖(1522-1566)、万历(1573-1620)年间实施乡约的宗旨是为了劝善惩恶、开阔教化、美风俗。那时候的共同趋向是把保甲、社学、社仓连结为一体,建立一个以乡约为中心的村社管理系统(乡治)。
孔教和儒学传入到越南时,越南儒家有创造的吸收,没有硬化纳入。地方儒学阶层接受儒家理论来参加订立村社的乡约时,突出的体现于斟酌、挑选符合实际环境的条款。在乡约前言皆予以说明。宁平省安模县湛溪社内村券例曰:”国家有政法,民间有私约。朝廷重视职者,村庄以高年者为头。兹本村要严遵上古规定。”①丁克顺主编,《越南村社古传俗例》,(河内),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530页。今属于海阳省平江县新红社的《慕泽社旧券》订立于1665年,明白宣称:“盖闻国家统治必定提高纪纲,村庄保持淳风,要有规约,据模范而订立诸条款。”②《慕泽社旧券》,现收藏于海阳省平江县新洪社慕泽村。
(二)一些有关术语(券约,乡约,管理)
在一个研究中,③前引武维绵:《北部平原诸村社古传乡约》,第23-24页。我们曾摘引《辞海》对于相关术语的解释:“券:契也,见说文段注:两家各执一之书牍,分刻其旁,使可两合以为信。按即今之合同,又近时契约不分半者亦通称券,引申为情意契合之义”;“约:检束也,绳也,盟约也,预定也,贫也,俭也,简要也,屈曲也”;“乡约:同乡之人,共同遵守之规约也。”根据这些摘引可以知道,在中国辞典没有Khoán uó’c(券约)术语。《辞海》没有“券约”,但是古代却有这个词。《初刻拍案惊奇》卷二九载:“有各写了一张券约,罚势必同心到老。”清李渔《巧团员·诗艰》:“若得如此,感恩不尽,明日就送券约过来。”
越南学者的研究认为:Khoán uó’c(券约)是乡约的一部分或者一方面。Huo’ng uó’c(乡约)是本地乡民与基层政权对社会生活等多个领域商量自立和共同施行的规定。十九世纪末以后才要把乡约敬呈省府县政权批准
《现代汉语词典》所载:“管理:负责某项工作是顺利进行。照管并约束(人或动物)。”越南语言学院出版的越语词典:“管理(动词),1:保管并稳定一定的要求;2:组织并协调具有一定要求的活动。”④这些辞典都对“管理”提出了简要一致的定义。管理就是照管并约束或者组织并调整具有一定要求的活动。管理的对象首先是共同社会中的人们。同时,管理由人们提出来以便捍卫社会秩序的稳定,使生活更加美妙,平安,持续发展。
越南诸多券约、乡约都有明确的管理色彩。河内市富川县富谷社《券约》言:“国家之根本于民,民众上下和顺,兄弟朋友团结友谊,文业更灿烂,挖井者,⑤该社强调挖井者是因为在越南农业国家水资源有重要的作用。越南常有俗语:“水为首要,肥料第二,勤劳第三,种子第四”。可参见郑阿财《从越南北宁“祭井”轮民俗中的水资源文化》,《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耕作人在幸福快乐生活,民丁繁多,财物丰富,衣食充足。人人都要开除落后腐败俗例,建设淳风美俗生活。”⑥前引《越南村社古传俗例》,第213页。河内市应和县和帪社《券例》订立于1699年,结尾言:“上面诸条例全体官员,村社长老皆详细参考,斟酌,颁布后使乡村人们悉知,向往善事,远离恶事,跟贤人君子回归诗书礼仪之美丽风俗。从此创开科目之路,⑦科目之路指科举考试制度。培养事业,尧舜明君,唐虞盛世亦靠此基础上有所寄托。”⑧前引《越南村社古传俗例》,第288页,第496-497页。北江省协和县名胜社《券例》订立于1760年,也明白记载:“据常理以民为本要制定规章使大家都平等。朝廷有纪纲,乡党必定以风化为首。”⑨河内市慈廉县上葛社《乡例》记载:“乡有例如国有律。国有律使国家安宁,乡有例为了整顿风俗,是不可缺少的事。从本乡出现以来,官、婚、葬、祭诸事,①官,婚,葬,祭诸事是人生的四个大事,也是社会的重要大事,这就是北宋《蓝田吕氏乡约》曾流行在越南、朝鲜之主要内容。敬赠、恭喜常有滥越,虽然经过修改,可是减少这个方面而别方面有多加,依旧原样,包含弊害在内。”②前引《越南村社古传俗例》,第213页。从上述的理论至区域村社乡约内容里的具体规定,都体现了儒家教礼-乡约理论能融入其内的深度影响。众所周知,乡约是教化管理村社有效的工具,我们要深入了解乡约,首先要考察券约、乡约和管理的术语之间的联系。这样,管理和乡约在越南北部平原村社产生了较紧密的联结,把乡约作为管理村庄的工具。我们可以通过以乡约管理村庄的方式来评价在越南北部传统村社里实施乡约的效果。
三、乡约对村社管理的作用和价值
(一)自治性行政组织和基层社会组织
在越南君主制度中,村社一直是基层行政的单位。陈朝时期(1225-1400),朝廷设立属于国家行政系统的社官职务。黎朝初期(1328-1527),社官改为由乡民推选的社长。黎圣宗帝统治期间(1460-1497)颁布规定:凡大社有500个壮丁(丁男)以上都允许选择4-5位社长共同处理公务。到了阮朝(1802-1945)尤其是明命帝在位时期(1821-1840),社长职名改为里长,其副职有副里和社巡。里长和副里都由乡民选举,得到上级政权公认并发给木篆(木印章)使用。
我们研究发现,在成文乡约中,不是所有的乡约都有管理村社基层行政机构的具体规定。只有评选里长、副里两个职称的标准,以及实施、监督实行的一些规约。被评选为里长之人应该25岁以上。《大姥社俗例》规定:“何人有物力,敏感,识字,得到乡民爱戴,共同记选为里长,副里。”③,大姥社俗例trong怀德府俗例-子泥券例(1907)trong,前引《越南村社古传俗例》,第493页。在越南传统乡约、券约、俗例等文本惯用“何人”皆泛指任何人。《北宁省慈山府东岸县安常总多会村乡约》规定:“里长必由仝民公举,内籍丁何系敏干、物力识字、无有干连。副里亦仝民公举,何系敏干、物力识字。”④成泰19年(1907)《北宁省慈山府东岸县安常总多会村乡约》,社会科学通讯院图书馆,书号:HUN 08.担任里长的期限,根据每个村社的规定,通常3-6年为一期。里长、副里的职责很明确:首位任务是维持村社秩序、安宁,防止盗窃和社会弊端,宣传儒家风化,保持淳风美俗。里长也是君主国家和殖民地统治者的桥梁。
里长的职责繁重,需要完成每年村社民丁对国家的收税满数,以及登记丁田和杂役等公事。碰到饥饿荒年引起税额缺失、兵丁逃避等诸问题,会使里长陷入困境。如果某个里长吆喝、打扰乡民,增加附收、滥补搜收税、谋取私利等,就会被全民废除,以别人代替。
在待遇方面,里长、副里享有乡约记载的权利。国家不发薪金给里长,村社乡民每年供给5高到一亩耕田,⑤高:越语sào,越南土地度量单位,相当于360m2.或者十元、几十元附加开支和工作费用。任职期满以后,如果没有坏的影响,里长和副里有资格参与村社举行的祭神和乡饮礼节、在亭中有旧里行列座位、⑥旧里:指曾担任村社(乡里)职责者(如正总,里长,副里等),卸任后参加旧里组职.免除杂役终身等诸权利。在1892年订立的《玉滩仝邑券》(玉滩今属于河内市国威县玉美社)中,“规定何人当里长、副理应役,系足三年六务、⑦三年六务:一年耕作有两季收获(夏收和秋收),越南农民称为双务或两务。里长、副里的一屉期限是三年,所以要历过六季收获,简称为三年六务。例辞役者,酌免除终身杂役;系足六年十二务例辞役者,酌免除终身繇役、身税,搜工银钱仍由何人足例具将券词芙榔呈仝社见之然后得免。”⑧前引武维绵:《越南北部村社乡约与日本关东乡例(十七-十八世纪)》,第443页。搜工银钱:指纳丁赋金钱。足例:足够村社规定标准。
成文乡约规定的诸条例不但规定了责任,而且还监督村社行政和自治机构全部成员。除了上述的里长,副里之外,还有社看、社巡、张巡、首番、乡长、村长、甲长、组长等职役。每次村社有重要的公事,要由本社耆目会同先指、次指带头参加。在解决事务过程中,耆目会同很少出面,①耆目会同是一个包括乡里的耆老、旧里和朝官致仕后的组织.耆目会同可以决定村社的许多公务。经常委里役提供谘询。
村社行政和自治机构按照特殊的机制运行,时而分开处理行政工作,可是大部分都由村社各个社会组织,如斯文会、丁男的甲组织等成员进行自我管理,展开自治活动参与解决。
斯文会(文会)是由村庄里学习儒学者(主要学汉字)组成。根据碑铭资料,私文会出现于十六世纪后半期的莫朝(1529-1592)。随着儒学的发展,斯文会越来越普遍出现在北部平原的村社里(十七世纪,十八世纪初期)。斯文会的宗旨是奉祀孔子,以及其他中国儒教宗师和配祀越南村社里考试中榜高第者,主要目的是鼓励当代和后代重学好学传统。斯文会评选一个有威信者为文长(会长)。他在通常为一年至几年的任职期间负责斯文会的活动。斯文会公议订立文会券(村社乡约的一部分)。其内容是关于会员选举形式和标准(根据时期和每村社规定)的条例。如1877年订立《光显社券约》(光显社现属于宁平省)规定:“亭,尊严之处也,何人识字参与斯文会才得行礼。如果没有,不得参与斯文会参加”。文会的主要活动为春秋祭祀孔子和本地先贤先烈者。除此之外,还规定以斯文会的名义参加村庄举办的重要礼节的规定。如在祭祀城隍礼节中担任主祭人;在春秋礼会节日举行民间演唱和游戏活动中当主持人;由村社经常组织考核学徒活动中担任主考者。村庄里若是“何家有孝事,丧主邀请斯文会行礼,必要整辨槟榔、芙榔六口送到会长邀请斯文会,该会就指引孝事礼仪手续。”②前引《兴安古传乡约》,第148页.文会券的那些条例不但指导该会的活动方向,还管理斯文会的成员,要求他们不能越过儒家风化范围。有文会券规定:文会成员违反村庄俗例、乡约,如赌博、包庇盗窃、淫荡等,罚款都比斯文会外人多一倍。如果多次再犯,将被删除出斯文会簿和村社的乡饮簿。通过对文会券、一部分村社乡约的考察表明,斯文会管理严密,除了在村社很普遍的甲组织外,斯文会对儒教文化生活发挥了重要功能,在村社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
据越南学者的研究结果,甲是一个越南村社男人社会组织样式,出现于黎圣宗帝统治(1460-1497)期间。可是,甲的组织和职能并不清楚。从十七世纪起,甲券反映了男人加入甲组织的方式。通常父亲登记某甲,亲子必定加入某甲。③前引《越南村社古传俗例》,第745页。甲的命名规格可以按照方向或地域进行,如:东、兑(西)、南、北,或者上、下、中。除此以外,可以方向和村名、程序数字命名。如河内市慈廉县东鄂社诸甲名称有:东一、东二、鄂一、鄂二、和一、和二等。不少村庄使用有意义的词语来起为甲名,例如海阳省平江县慕泽社有仁理、任全、仁厚、人寿等。每甲皆评选一个甲长管理甲里的事务。根据每个村社规定,甲长轮流担任,期限为一年到二年。甲长不一定是甲中的最高年者。甲里的丁男数量繁多(几百人以上)时,分成两甲以便于活动和管理。订立甲券是乡约的一部分,其目的为了规定并管理村社甲里的活动。除了“扶生送死”的任务以外,甲组织还参与村社的其它公务。每年甲长把甲分为两部分,轮流参加村社儒教、佛教和农业信仰的诸礼节活动,或者当村社庙会的登该者。次年,剩余的甲内部分继续担任那年村社的一切公事。据茶罍村四甲之乡饮例:“本村的四甲为东、兑(西)、南、北,向来递年亭中祭祀事务皆轮流每甲登该一年来专责。”④前引《越南村社古传俗例》,第301页。登该:???ng Cai或??ng cai指某人,某组织负责一年内的亭中祭祀事务。登该甲的任务有明白的规定。《子泥社券例》记载:“社里五甲递年推举一甲当该负责亭中祭祀事务。当该甲耕作公田,具备礼物有猪一头,重量五十公斤,糯米两公斤,芙榔五十口。”⑤前引《越南村社古传俗例》,第495页。近代时期(二十世纪初期),甲组织被卷入政府行政活动,帮助里长实施公务、甲内收税、征兵等。这样的征兵、杂役诸事本来是里役的职责,不是甲组织的传统职能。
(二)管理收税,兵役,夫役诸事
乡约亦明确记载关于收税、兵役、夫役诸事的管理。《子泥社券例》称:“递年照会上官承饬受补搜役,①搜役:Su’u dch,指丁税(身税)、赋税和兵役、杂役。里长通报耆役会集中在亭中计算照补税数,抄成两本,一本由副里掌管以炤收递纳,一本交给村民编写明白。”②前引《越南村社古传俗例》,第494页。每当有上级发来的纸牌(国家行年对村社的收税定额数量)时,职役(里役)会同或是乡政会同开会评分村社各户的丁田税额。然后在村亭公开通知,接着实现收税。每年田税可以分成两季:夏稻(农历五月)和秋稻(农历十月)。社长、里长直接负责收丁田税缴纳国家仓库。近代时期还有甲长参加收税缴纳给里长(上述)。乡约不记载每个人丁和田税的缴纳数量,村庄里的某户有灾难境遇时不能纳税,应该及时向里长呈报请求缓慢缴纳,次年补缴。没有正当理由的不纳税户,首先按照法律治罪:枷销、杖打、没收家产、收回口份田等。除此以外还受到暂时删除村庄乡簿姓名或者降黜亭中的名次座位等村社俗例的处罚。今属于宁平省的安庆府安模县潭庆总的《茶修社条约》于1892年规定:“自兹以后,何人随便旷欠搜税、③搜税:Su’u thuê,税赋。公役,发觉后就发卖全部家产、田园充纳。欠缺若干本社附纳,④附纳:Phn p,代纳欠税。若该人参与乡饮,本社建议该村长者涂抹姓名告诫他人。本社何人随便废除搜税、公役,躲避他方后,回来乞求纳税,该人终身不得为总里并不得往保本社职色。登老(寿)时,该人位次与六十岁行列座位同,不得程序升进就亭饮食,告诫擅自废除公务者。”⑤前引《越南村社古传俗例》,第570-571页。这样一来,缺税对各户真是非常可怕的灾祸!
对于村社丁男的登记兵役义务,乡约也有严密的规定使它能够实现并周到管理。某户有三个健康的男儿选一个党兵(三个抽一),有七个选两个党兵。独丁之家免当兵。服役期间按照环境和国家需要,可以六年甚至十二年在伍。乡约有规定,在伍期间国家养兵,不发薪金。除外,服兵役者根据各村庄限定的多少数量,还享受村社分给公田(惠田)口份。多的公田地方可以分给能达到三亩,少的也分给一亩以下,一切惠田都不纳税。当兵亲属家人耕作收获,自给自足解决家庭的困难。满役回家后,这些惠田还给村社作为公益使用。《茶修社条约》规定:“本社公田递年开张期限除了神田、寺田外,余下给以各奇队兵。
⑥
奇队:Co’d i,越南旧兵制之一,但这里指村社里的壮丁组织。
每人三亩(包括八高一等田,其中一高秧田、一亩二等田、一亩三等田。除此补给衣服金12贯钱,奇队外兵酌量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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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引《兴安古传乡约》,第161-162页。前引《越南村社古传俗例》,第564页。奇队外兵:还没参加村社里的壮丁组织之壮丁。
特别有一些村社乡约还规定:每年都摘用公款称为衣服金鼓动当兵人和他的家庭。如果谁逃伍,将被寻拿,里长要负连带责任,要寻找人代替。一切费用由逃伍者之户担任。退伍回乡后,当
另外,里长号召村社民丁参加每年杂役事务。尤其是所有乡约都记载修路筑堤是村社壮丁不能避免的义务。总之,通过乡约的规定条例使村社能管理每年乡民的收税,登记兵役和搜役等活动。从此可以对里役在民丁纳税时的收受滥补等弊端进行一定的限制,建立乡民义务,对于君主、殖民国家和村社间能够产生一定的公平。
(三)管理村社均分公田、公土和使用佛田、神田、寺田等诸事
以前每个村社都所有若干公土、公田。根据这些土地的面积数量,村社可以决定给民丁均分口份。订立成泰五年 (1893)的《云瘦社俗例》(云瘦社今属于宁平省安模县)规定:“本社公田三年均给一次,寅申巳亥年为期限。何人六十岁不幸离世,公田口分收获清还本社,公田充为公产。”⑧前引《越南村社古传俗例》,第581页。其分给对象是居住在村社的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九(个别地方六十)岁的丁男。村社寓居者不属于分给对象范围。大部分乡约都不具体记载分给每个丁男干亩、干高公土、①越南汉喃字的“干”跟“若干”都有几个。不定数的意义。公田,只有一些村社在均分所有沙洲面积时,明白记载分给的口份数量。公田、公土口份使各户家庭有耕作的土地,保证日常生活,同时可以完成对君主国家、殖民政府缴税义务。
乡约记载均分例(不论沃土还是瘠地皆平等均分给丁男)常常是三至六年为一个再分期限,个别地方两年为一个期限。乡约有规定满六十岁者都必须退还公田口份来分给满十八岁者,并让他担当纳税义务。如果还没有公田口份,次年十九岁才能授田交税。满六十岁者故意不退还公田口份,要按照乡约规定罚款。
在一些有荒地较多之村社,地方政权鼓励村民开拓,扩大耕作面积。《光贤社券约》记载:“社里许多公田、私田之处抛荒。何人开拓公田,免除六年收税。满期该公田数量交给本社均分社民。私田亦免收税六年,满期后允许该田主人继续纳税永远留守。”②前引《越南村社古传俗例》,第 588页,第590页。
佛田、寺田、庙田、神田、文会田和甲田等的来源很复杂,规模大小不同。乡约规定交给乡长、甲长(可以每年甲里被选为事务负责者)或是守祠者、文会长的有限期公田 (可以雇用农民来耕作),每年收益供给递年举行礼节的礼物、灯火、筵席费用。《光贤社券约》补充规定称:“本社交给本寺一亩公田耕作,每月朔日和尝新节本寺具备斋餐品果随宜办礼。”③前引《越南村社古传俗例》,第 588页,第590页。兴安省文林县同舍总熟俅社订立成泰5年(1893)的《熟俅村甲券例》记载:“甲里何人生男孩,本甲有私田7高将交给照此耕作,递年正月八日、三月、七月等朔日该人具备甲里礼物祭祀。”④前引《兴安古传乡约》,第189页。有时神田、佛田的收益还是小规模修理村社亭、庙、寺的补助来源。村社亭、寺、庙大规模修建要靠有功德心的富家资助,或者在村社举行买官爵或买后佛、后神时收入钱财。
总之,乡约记载均分公田、公土和使用佛田、神田、寺田、甲田等诸规定是管理村社,实施给乡民丁均分田地最有效果的方式。同时,通过这个方式,村社也能够控制神田、佛田、寺田、甲田的使用。为了实行信仰目的,如进行庙会、维持宗教文化生活的礼节,保持秩序安宁,保证乡民的平安生活是不可缺少的精神生活方式。
(四)管理村社秩序
由于地理、历史的不同条件,越南各个区域的村社形成和建设有一定区别。可是在规模,环境景观方面又有相同之处。几千个村庄分布在北部平原地区。因为村庄地形复杂,交通系统还没发展起来,往返困难,远离朝廷军队,所以每次村社发生天灾事变或者窃盗者进攻时不能及时应救。在这样的场合下,村社只能进行自卫。一些乡约记载的普通防卫方式有:村庄外围为较深的水濠,里面为密麻刺竹丛林以提防强盗袭击村社。严格规定:禁止任何人采取竹笋,砍伐竹子,破坏防范篱笆。根据每个村庄的地势可以布置入村二闾或四闾。晚上和夜间都安排巡丁守门并按时间规定关开。村庄里面每个自然村都设立一个更店,让巡丁守卫,或者筑造巷口防范窃盗者入村。乡约除了规定村外防治盗窃的布防以外,还具体规定使村社能够管理村庄内部的治安秩序。社看、副里还是社巡、社团是维持村社安宁秩序的负责者。张巡(巡丁队队长,有些地方称为首番)是直接指挥巡丁队看守队的负责人。
二十世纪初期,村庄四丁男委派一个当巡丁,通常每村社多民居(五百丁男以上)约有二十至三十巡丁。巡丁或壮丁皆是十八至四十九岁的健康男儿,年初被委派轮流参加巡丁队,年底或次年初交接工作。今属于宁平省的长安府安模县订立嗣德28年(1875)的《广纳社下村券约》明白规定:“递年正朔,本村公举每个屯(自然村)四巡定巡查本村,又挑选该番十二巡丁内,何人能担任为首番,该番写端词记保何人当首番,⑤写端词记保:写保证书。督察巡丁紧密巡防。次年正朔,该番具备礼物呈报村民,仝民同意,又换别人依然轮流。”⑥前引《越南村社古传俗例》,第605、430页。
根据每村社的规定可以分为内巡和外巡两种。内巡有巡防和保卫乡民财产和生命的任务,外巡有白天与夜间看守外村乡民的堤防、水源,保障水满田地等任务。村社都建筑堤防更楼或更店,给巡丁队有避暑雨,夜间休息的住所。村社都给每个更店竹棍、绳子、马刀、手提灯等防卫简单武器,钩籢、水桶等救火用具,还有号角、竹铎、更鼓等其他的东西,主要是要求巡丁号交巡、报转更、盗窃、侵犯、火灾、决堤等急救事故。无论里副还是社巡,可以随时尤其夜间突击进行检查。今属于河内市栋多郡订立成泰十九年 (1907)的《土关村券约》第9条记载:“村里有一所更店,挑选一张巡,每夜选五各庄定集中在更店所(更巡六夜为一个期限),晚上里长、乡长来检查巡丁数量,交给张巡安排巡防店所和全补村庄小巷各处。更防时间为下午六点开始,通宵至第二天早晨五点,才能回家。若半夜未完回家,疏率不谨或村里发生事故等,罚款和赔偿,那夜的张巡和巡夫皆负担。”①前引《越南村社古传俗例》,第47、602页。
村社对巡丁的辛苦尽力工作有相应的待遇。根据每季的收获可以分给巡更队按照比例一高地田得到相当1.5公斤稻谷。还有村社规定付款。巡丁队整年工作,如果没有发生窃盗事件,村社常颁赏五至七元金钱鼓励他们。如果巡更队疏忽大意,发生盗窃事,乡民被抢夺财产,要按照当时价值赔偿户主,根据乡约条例罚款。如果某巡丁串通盗窃者被删除乡饮簿名单。寓居者犯盗窃罪将开除出村庄。巡丁队积极捉拿一名小偷颁赏五元,抓到一名抢劫者颁赏十至二十元。有时窃盗势力强大,巡丁队竭尽全力抗拒可是不能拦阻的场合就免追究。巡丁反抗强窃者引起受重伤,村社供给买药治病费用,不幸丧命供给三十元抚恤金,全部乡民送殡,让其儿子或孙子当村里的位次,不举行宴馈,免服役终身。对于寓居者能抓到窃盗者被村社公认正居人,不必经过三代生活的需要,允许登记乡饮簿,常年村社举行礼节,庙会,宴馈皆有亭中行列的位次。
(五)管理在亭中行列的位次,乡饮和宴馈,安排儒教风化生活习惯
在村亭里常年举行的如元旦节,新年初一,初二,初三节日,元宵节日,三月祈安节,四月祈福节,端午节,村社庙会礼节(城隍神诞节),四月下田节,七月和十月上田节,中秋节,尝新节,送旧迎新恭贺新年等礼节。乡约记载上述礼节的具体规定包括:参与祭祀成员(主祭,陪祭,选读祝文,村社官员)举行儒家仪式和在亭中行列位次等诸事。几乎村社都根据又重齿(高年)又重爵(官职)安排位次,有部分村社偏重官爵倾向。
在一些较重要的礼节如祭祀城隍神,后神祭祀,后贤祭祀等祭祀后,一般都有鄕饮宴席,参与乡饮宴席的位次也像亭中行列位次。村亭中间宴席专留村社最高学问考试达到三魁(状元、榜眼、探花)或进士学位者,或者尚书官秩一、二品以下职官。村亭右间为大寿耆老一百岁,九十岁以下的座位,村亭左间是安排高低官员,职色同座。最低的位次为村庄丁男座位。有时宴席还排列村亭庭中。乡约对于参与宴席者和宴后的餽赠口份诸事都有明确规定:考中进士或是一二品官通常在村亭中间一个人一具宴席,他们和大寿耆老的餽赠口份是一头猪首和糅米饭原盘,两位八十至九十岁耆老者一具宴席,四位七十岁老者一具宴席,六位六十岁以下一具宴席。村亭中和乡饮的排列位次清楚反应村社里儒教民主性质。今属于宁平省长安府安模县订立维新四年(1875)《广纳社下村券约》规定:“村社的行列世系座位在各村乡饮簿皆集在明白高低年龄,亭中位次必定靠科目、品衔、耆旧等标志安排。”②前引《越南村社古传俗例》,第47、602页。
乡约规定并监督村社的科举登第,升官进职,登入老会等诸宴馈。望职者 (等待正式登入职色阶层)要缴纳给公款规定的望款,才能得到乡民公认正名。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期由于宴馈的沉重耗费等原因,所以一些村设调整乡约,村庄俗例,只要给村社缴纳代替宴馈款子就得到乡民公认的实职、正职。
村社亭中乡饮和宴馈的行列位次情况也给参与者带来或多或少的权利。由于亭中的特权给村社豪富家或者职色阶层可以跟别人摆老资格,夸夸其谈,所以也是村社男子努力竞争的促进动力。可是,传统村社的儒教民主等级程度仍不鲜明,要得到公认实职实权者需要花费大款(甚至几百元),有人又卖职来缴纳代替宴馈款子,所以给他们带来沉重的负担。实际上不少人要“买一份田地卖亭中的座位”或者有座位失散住处。这些都是区域村社里弊端,陋习必定要改变的表现。
村社乡约都很注重关于婚娶和殡葬诸事的规定条例,其目的是维持美好风俗习惯。大多数村社分成有女人出嫁之户主为两类缴纳包括内纳和外纳。内纳类对于婚娶同乡者向乡村社缴纳的款项为一至二元。外纳类对于婚娶乡外者经常比内纳高一倍的款子。可以使用金钱,或有一些村社乡约规定实物如,钵场砖头,铜盘,土砖等。订立成泰十九年(1907)的《土关村券约》规定:“女人婚娶乡内者,案例纳兰街钱,十二钵场砖头,①钵场:Bát Tràng,村名,河内市嘉林县的传统手艺村子.其有名的产品是土砖,民间常称为钵场砖头。现在钵场村成为越南旅游景点。一瓶酒,芙榔一百口,婚娶乡外者案例纳高一倍即是二十四钵场砖头、一瓶酒、芙榔二百口。若婚娶外国者,比乡外纳又是高一倍,即为四十八钵场砖头、芙酒钱为一贯(元)二陌。”②前引《越南村社古传俗例》,第46页。
内纳和外纳的区别主要鼓励向内婚姻以加强村社间牢固的连结。婚娶缴纳俗例可以代替二十世纪后的结婚证明书。乡约还规定,婚娶缴纳后禁止架线,关闭乡闾,拦阻迎亲等诸事,激劝自愿恋爱,举行婚礼节俭,女家不要过重索礼使男方为难等条例影响后来夫妻的幸福生活。
在一个人生里喜事和丧事皆是重要问题。生老病死是人间生活的规律,所以乡约有严格规定和紧密管理的婚姻,殡丧条例。村社的共同精神是鼓励乡民互相帮助。提供人力财物为丧主分忧。以前举行丧事耗费很大,因为“一个人毙命,百个人陶醉”,给丧主带来不少麻烦。近代时期乡约对于丧事有较节俭的规定。根据自己家境,丧主可以向村社提出帮助举行殡丧的需要。丧事条例分为助丧三等,第一,小康之家向村社缴纳五十至一百东洋元(法国殖民政府发行的钱币)用以公益。村社派六十员杠夫助丧,除此还供给丧主灵车、旗号、铜锣、铜鼓等周到服务殡丧用具。第二等,丧主缴纳二十至三十东洋元,村社派二十至三十员杠夫助丧,除此也供给服务殡丧用具.第三等,丧主邀纳五东洋元村社派十五员杠夫助丧,除此也供给服务殡丧用具。如果丧主贫穷不能缴纳款子,乡民仍然送殡到埋丧地区。《葛闾社新例》(订立于1896年)有具体规定:“社里何家有孝事邀请社民助丧要纳款,一项纳三十元,二项纳二十元,三项纳十元充公益。③社里规定助葬分成3等纳款称为三项。孝主随家境缴纳各项不得责备。款子要交纳在一个月之内期间,交给当该奉守,不得延缦。”④前引《越南村社古传俗例》,第427页,第551页。有人认为乡约的这样规定是村社买丧事立乡柜的凑金方式。可是建立乡柜对于乡民的公益有积极作用,实际上乡约的规定已经限制不少丧事陋俗的繁大浪费和给丧主带来的许多麻烦。
乡约也有向导子孙追求孝弟生活的目的和作用。子孙有给祖父,父母无微不至的照顾,敬重,病弱时要治疗,药汤的义务。父母经常是子孙的道德榜样,一辈子关心子孙的成长。祖父,父母谢世后子孙应该谨慎观照坟墓,递年的忌辰诸事。小弟要敬重兄姐,长辈该怜爱后辈,父亲相亲相爱。今属于宁平省长安府案模县订立嗣德二十六年(1873)的《潭庆社条例》曰:“在乡村以礼让为首,以和顺为贵。从此后村里若某户父子、夫妻、兄弟任何时候发生殴打、咒骂、大声闹乱,邻家发觉,乡村职员来质问实虚情形,依照乡村俗例罚款一贯(元)贰陌。”⑤前引《越南村社古传俗例》,第427页,第551页。
村社男女要遵守儒教道理,端正恋爱,完备实现村社规定的婚娶缴纳条例。乡约禁止并重罚未婚怀孕。今属于兴安省快州府金洞县德沾总订立维新七年(1913)的《玉童社乡约》第二十七条规定:“社里系当场捕获奸淫者第一等罚款十贯(元),第二等罚款七贯(元),第三等罚款五贯(元),杖打三十。若女方罚款三贯(元),或是不论近戚远亲,还是有女友者根据规定罚款高一倍。若是非婚怀孕,罚款三十贯,让分娩期后,迫使到社亭杖打三十,刮头涂灰,令梆子手围绕村社敲木铎。何人请求纳款替刮头涂灰和敲木铎刑罚,规定二十、十五、五贯三等纳款。”⑥前引《兴安古传乡约》,第172页。今属于宁平省安模县的《云瘦社券约》言:“相亲相爱是乡村之情义。若是社里有乡邻不兴发生火水灾难或强盗该立即应救,何人缓慢还是阻碍罚款三贯。”①前引《越南村社古传俗例》,第581页。这样的规定奠定从家庭、村社至社会的稳定联结基础。
(六)管理以奖励和惩罚的形式实施乡约
一方面,奖励规定。为了能够严格和完备管理社民实施乡约,乡约规定关于称赞抵抗窃盗者,保护顺风美俗,建设美好村庄等个人或集体功绩的奖励条例。有多种颁奖形式:有赏金形式,主要颁给一至五元,抓住小偷者,告发赌博者,递年举办村社公祭城隍神礼会宴席比赛胜者。特别对于活捉还是打死进攻村社强盗者最多赏金为一百元。有赏现物形式,让巡丁队按照比例收获田地的夏稻,秋稻,或者孝主,喜主设宴席对巡丁队辛苦帮助的致谢。还有荣誉形式,有捕盗功绩者被从第三,四盘座为升上第一,二盘座位。为村社贡献物质和金钱者被在村亭,寺后碑,或文址石碑铭刻姓名。对斯文会有功劳者姓名被记载在递年春秋二期先贤祭文。抗拒强盗身亡者村社颁给一个儿子或是侄子免役终身。寓居者对于建社村庄作出贡献,或参加捕盗有功绩被村社公认正居人,允许登记乡饮簿,递年村社举行礼节,庙会,宴馈皆有亭中行列的位次。
另一方面,惩罚规定。惩罚条例主要提高乡约,乡例的法制性质,警告,制止对于乡民共同规约的忽视者,给村社淳风美俗带来不好的影响,破坏村社的安宁生活。乡约记载各种各样的惩罚形式:有罚款形式:一般的罚款为一至五元,最高的为三百元(村社职色滥占公田场合)。有赔偿形式:巡丁在巡更时疏忽警惕引起失窃,要赔偿失主的事物,收回田地口分不肯缴纳递年搜税者,处罚有子弟逃兵的家属,巡丁耽误巡防任务被降下村亭座位。有黜免形式:里长,乡长,里副不完成任务,贪污附収滥补时都被黜职。对于不孝长辈者,不睦邻家者,盗窃者,根据轻重罪过可以不允许参与礼节乡饮和亭中祭祀六个月至二至三年的期限。寓居者再犯抢劫罪被开除村社。男女通奸要罚款,杖打,女方被刮头涂灰,或者让梆子手围绕村社敲木铎。②前引《兴安古传乡约》,第172页。今属于太平省琼瑰县订立同庆二年(1887)的《罗云社簿例》供给上讲惩罚的具体规定:“捕盗打抢例,村庄有发号令后,仝民都尽力捕盗打抢。追捕强盗时逃避者,根据具体情况被罚款一头牛或是一头猪,若是不执行被删掉亭中参与乡饮座位。何人奋力生擒强盗颁赏三十贯(元),刺毙强盗者赏二十贯。 何人不幸被伤轻重皆得到治疗,服药一直痊愈,至于不幸危害性命仝民尊为后神,其子孙享有社饶位次。”③前引《越南村社古传俗例》,第737页。Xãnhiêu:即社饶,旧时乡村里较白丁高一级可免服劳役的叫作社饶。
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期间的越南村社里重视提高儒家纲常。《茶修社乡约》规定:“个人的立身没有比纲常重要,自己应该与别人修养伦理纲常,尊重公平。若是没有孝顺而是帽高衣长者也象禽兽类一样。何人违犯这条例,发觉后被罚款三十贯,绝不宽容。”
总之,处罚与颁赏体现乡约、乡例既有人文性质,又有严格法制性质。可是深远的精神还是村社高度的自管性,自主性的表现。其中,乡约起到村社共同体连结的作用。乡民们经常宽大为怀,相亲相爱。这样的因素形成了能够克服时间种种恶劣挑战和社会变故的区域村社紧密共同体。
四、结 语
乡约起初是从人民俗例,乡例,风俗习惯的一部分形成的。本来它们在民间口传的,但是由于村社生活的需要被文本化成为乡约。另外,在儒家理论的基础上接受而形成的乡约,其中乡约理论从中国的宋、明、清朝时期传入朝鲜、越南,被越南村社里的儒家们有创造,选择的接收。其表现于乡约的内容,突出之处为使用乡约管理乡社的方式。特别是越南北部平原地区的村社,有社会组织和基层行政组织重叠在一起的特殊机制。这个机制依靠公田制度的基础,已经以乡约来有效的成功的实行自治,自管社会。
乡约被看为教化的软管理工具,它有道德,人文教育的意义而不是对于村社共同体里面个人的法制工具。乡约的宗旨主要规定并管理各个村社社会组织成员劝善惩恶的活动。为了维持村社在儒教礼仪范围的安宁秩序,乡约严明颁赏惩罚规定。全部村社共同组织成员如斯文会,甲会等都要自觉遵守乡约条例,自愿实现组织规定的个人义务,自觉实现君主国家法令对于普通公民的递年三大义务(纳税,当兵和其他杂役)。凡个人、集体违犯乡约规定都被罚款,甚至还影响个人的名誉。违犯乡约管理者被押解上级官府或者法庭处断、惩罚以灵活性和机智性的乡约来进行村社-行政基层单位管理带来高度的效果。村社经常维持安宁秩序,限制社会风波的变化。村社培养儒家风俗习惯的传统文化,可以成为“不可侵犯的堡垒”。这就是过去越南村庄形成与发展过程当中的成功和限制实践。
总之,笔者认为,一切越南村社的发展历程和文化都是它在建设,发展与融入亚洲和世界人类共同文明中的自身改造和革新过程之珍贵财产。
(致谢:本文荣幸得到中国暨南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黄忠鑫博士审读,提出许多建设性的修改和补充意见,使本文减少了不少错误和不足。还得到《地方文化研究》杂志编辑部及审稿人的帮助,在此向各位同仁表达感激之情。)2015年8月—2016年6月于河内
(责任编辑:吴启琳)
The Township Treaty of Thon xa’s Management in the Delta of North Vietnam at the end of 19th Century and beginning of 20th Century
Vo Duy mich1,Nguyen Huu tam2
(1.History Institute of Vietnam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2.The library of History Institute of Vietnam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The township treaty in the Delta of North Vietnam was derived from the customary rules of the Thon xa. Based on the Confucianist theory,the township treaty theory in Vietnam was created by the Confucian scholar rank of the Thon xa.The township treaty had been seen as the management tools of Confucian indoctrination,emphasizing in moral and humane education;but not entirely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or law tools.The township treaty regulated each administrative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activities,including setting up administrative machinery and grass-root organizations,levying the tax,conscription,miscellaneous affairs,averaging the public land,using the temple land,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the Thon xa,arranging the position-order of the Dinh,the township drinking and feast,implementing reward and punishment.Its aim is to advise the kindness and punish the evil among every members of the Thon xa,safeguard their common interests,maintain the peace before the social changes happened.
The township treaty;Management;Thon xa;North;Vietnam
G03
A
1008-7354(2016)03-0074-13
1.武维绵 (VU DUY MEN),越南社会科学翰林院史学院越南古中代史研究室主任,副教授,历史学博士;2.阮友心(NGUYEN HUU TAM),越南社会科学翰林院原史学院图书馆馆长,历史学博士。
越南国家科学与工艺发展资金会(NAFOSTED)资助项目“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越南北部三角洲村社组织管理中的乡约与台湾乡治的比较”(项目号:IV2.1-2013.05)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