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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强令孩子退学打工,母亲能否诉请变更抚养关系

2016-11-11

新农村(浙江) 2016年10期
关键词:教育权子女法院

父亲强令孩子退学打工,母亲能否诉请变更抚养关系

编辑同志:

两年前,父母离婚时,13岁的我被法院判决随父亲共同生活,母亲承担一定的抚养费用。之后,父亲所开办的公司破产,不仅脾气越来越暴躁,还不时对我非打即骂。近日,又基于家庭生活日益困难,以我是女孩,读得再多的书也无用为由,强令我退出初二学业,并虚构年龄让我去附近一家工厂打工。无奈之下,我曾向生活条件好得多的母亲求助。母亲同意接受我与其一起生活,也愿意继续供我读书,但父亲却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凭,认为我既然随其共同生活,决定权自然在他,母亲无权干涉。请问:母亲能否请求法院变更对我抚养关系?

读者:小燕

小燕读者:

你母亲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一方面,你父亲的行为违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也指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其第十三条则更加明确地表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退学。”你父亲明知你属于未成年人,明知你尚处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却为了一己之私,不顾你反对,强行让你退学,无疑既是对自身抚养教育义务的违反,也是对你受教育权利的剥夺。

另一方面,你母亲可以据此诉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即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所作出的判决,是受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一定环境限制的,并非此后即使出现任何情况变化都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必须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顺应变化。为此,其第十六条指出:“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正因为你父亲不时对你非打即骂、强令你辍学影响了你的健康成长,而你愿意随母亲生活,你母亲也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决定了你母亲的变更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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