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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客观属地管辖原则

2016-11-11周青青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2期
关键词:戴蒙国际法院属地

周青青

(710128 西安外国语大学经济金融学院法学系 陕西 西安)

刍议客观属地管辖原则

周青青

(710128 西安外国语大学经济金融学院法学系 陕西 西安)

属地管辖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管辖原则之一,早已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然而在英国、美国和其他采用属地原则的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对属地管辖原则的推定适用。这种推定适用包括主观适用和客观适用。主观适用是指国家有权对开始于本国领土而完成于他国领土的犯罪行为主张管辖权。这种适用还没有作为一项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而被各国接受。而属地原则的客观适用,是指国家有权对开始于他国领土内而完成于或结果发生于本国内的犯罪行为主张管辖权。这种客观适用被称为客观属地原则,它得到了国际上的普遍支持,并已经在常设国际法院“荷花号”案件中得到有争议的适用。

国际法;蜀地管辖权;客观属地原则

一、客观属地管辖原则产生的原因

之所以会出现客观属地原则,主要是因为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相分离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的经典表述是行为人站在甲国边境开枪打死了处于乙国边境里的国民,那么哪个国家对这项犯罪拥有管辖权?类似的表述还有行为人在甲国境内的河流上游投毒,毒死了在乙国境内的国民,那么哪个国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如果仅仅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那么似乎是甲国作为犯罪行为发生地而能够主张管辖权。然而严格意义上的属地管辖原则强调整个犯罪发生在同一国家,强调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同一性。这表明甲国并不拥有完全意义上的管辖权。同时,作为犯罪结果发生地的乙国也不具有管辖权,那么就产生了管辖真空,出现了超越传统属地管辖理论范畴的问题。属地管辖原则推定适用的出现弥补了这一不足,甲国根据主观属地管辖原则主张管辖权,乙国可以根据客观属地管辖原则主张管辖权。

二、客观属地管辖原则的发展

客观属地管辖原则通过常设国际法院“荷花号”案件正式走上了国际法的历史舞台。

一艘船旗国为法国的船舶“荷花号”与一艘船旗国为土耳其的船舶“博兹-库尔特号”在公海上相撞,造成了“博兹-库尔特号”上八名土耳其国民的死亡。土耳其政府在调查之后发现“荷花号”上的戴蒙中尉应当对事故承担刑事责任,于是土耳其政府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六条逮捕并起诉了戴蒙。此事引起了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最终两国政府决定将案件提交给常设国际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国主张,与碰撞有关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应专属船旗国,也就是法国管辖;土耳其政府起诉戴蒙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

常设国际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不是《土耳其刑法典》第六条是否违反了国际法,而是土耳其政府起诉戴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际法,换言之,土耳其对戴蒙的刑事管辖权能否突破一国的领土限制而及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之外的地方。当然,这种表述是在将土耳其船舶视为土耳其领土的基础上进行的。就本案来说,案情的实质就是:戴蒙受到惩罚的行为是由于疏忽和过失造成的,该行为发生在法国船荷花号上,而其后果则落在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上。“这两个因素在法理上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把它分割开来,这项犯罪行为就不存在了……不给任何国家专属管辖权,也不限制发生事情的两只船的任何一方的本国行使管辖权,正是考虑到公正的需要和有效地保护两国的利益。很自然,每个国家都可以行使管辖权,并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这个事件,这正是一件共同管辖的案件。”由此常设国际法院驳回了法国的主张,认为国家可以将管辖权扩展至域外。以上表述可以看出常设国际法院的整个论述都基于客观属地管辖原则,并在判决中承认了客观属地管辖原则的存在。

如今,客观属地管辖原则已经脱离了公海冲突领域(船舶不再被视为拟制领土),应用于广泛的领域之中,如网络犯罪之中。虽然网络犯罪中的计算机网络攻击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有形、动态或暴力,但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刑法均认为这一事实不能将其排除在管辖之外。网络攻击实现了攻击指令行为与攻击结果的地理分离,如受攻击国家无管辖权则无法惩治此种罪行。网络犯罪中的客观属地管辖原则体现于欧洲《计算机犯罪协定》、英国《1990计算机滥用法》、新加坡《不当使用计算机令》等。

除了网络犯罪,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体现了客观属地管辖原则。立法实践如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司法实践如中国1986年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一奥格雷劫持飞机案中,根据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作为飞机登记国的前苏联和作为飞机降落地国的中国对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一奥格雷均有刑事管辖权,中国依据本国刑法第6条包含的客观属地管辖原则的规定对该犯罪行使管辖权。

三、客观属地管辖原则的争议

不可否认,客观属地原则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争议主要来自于一种担忧,即当适用客观属地管辖原则,犯罪结果发生地也获得管辖权后,与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管辖权冲突应当如何解决?大多情况下,各国际主体都在极力地争取和扩张自己的刑事管辖权以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或者组织的集体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如何解决呢?这个问题在国际法上未有定论,但是这项原则还在发展和完善之中,随着各国签订的关于管辖权的条约或公约的出现,这个问题会被逐渐解决,而客观属地原则最终会成为各国普遍承认的国家法原则。

[1]【英】伊恩·布朗利著,曾令良、余敏友等译,《国际公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7,第267页

[2]Michail Vagias.The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Court[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4,p38-56

[3]朱文奇主编,《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第35页

[4]“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劫持飞机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2年第2号

周青青(1994~),女,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学历:在读本科生,单位:西安外国语大学经济金融学院法学系,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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