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法学对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性
2016-11-11龙冀
龙 冀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北京)
论民族法学对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性
龙 冀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北京)
我国的民族法学体系随着我国法制进程发展的加快已经基本形成,以民族法作为其研究对象的民族法学呈现出方兴未艾的趋势。关于民族法学的性质,应当是一门独立的综合性法学学科,而民族法却并非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它的作用也有自身的特殊之处。应当说,在民族法学的作用中,促进民族关系发展,维护民族团结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
民族法学;理论体系;民族关系
一、什么是民族法学
民族法学指国家或其授权机关制定和认可的,调整民族之间以及国家与民族地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该定义从民族法学的立法研究角度明确了民族法学的立法主体是国家及其授权立法的机关,立法的方式有制定和认可。凡可适用法律调整的民族关系和适用法律方法解决的民族问题都应属于民族法学调整的范围。
二、科学把握民族关系的现状
(1)影响民族关系的因素日趋多样化。第一,经济差异,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成为影响民族关系的主要因素。一些民族地区随着自然资源的大规模开发,经济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财富的分配并不平均,仍有部分少数民族同胞没有享受到经济增长带了的好处。第二,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相互勾结,利用各种手段对我国进行分裂渗透等破坏活动。在国际敌对势力的支持下,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不断挑起矛盾、制造事端,对我社会稳定危害极大。第三,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日趋隐蔽化,国内外的分离主义势力通过互联网等现代通讯进行思想渗透,防范难度增大,直接影响民族关系。第四,民族工作质量还存在一定差距,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民族工作,民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平衡。一些地方民族工作仍存在“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二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贯彻落实力度不够。据了解,我国5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部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至今没有出台。一些涉及民族方面的配套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建立、修改和完善不够及时。部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三是对关系少数民族群众直接利益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得不够,一些政策没有落到实处,一些制约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2)民族综合协调发展难题尤其突出。民族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差距依然很大,而在民族区域之内,不同地区之间,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发展差距也是非常明显的。其次,民族问题集中反映在“贫富”问题上,我国的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老少边穷地区,其中少和穷这两种情况是高度重合的,这说明,解决生活问题是民族问题的根本。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因经济利益产生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加。自治地方与非自治地方,民族地区之间,在土地、草原、森林、矿山、水源等方面的矛盾渐渐增多。一些地方还时常发生涉及少数民族的经济纠纷和经济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发少数民族群众集体上访、静坐或与相关部门发生摩擦。云南省近年来因水源、土地、山林等资源权属和利益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二是因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起的矛盾纠纷增加。综观历史,民族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是最容易引发民族冲突、社会动荡的导火索。
三、民族法学在促进民族关系发展、维护民族团结方面的重要作用
应当说,在民族法学的作用中,促进民族团结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各民族大团结日益巩固。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群众性创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活动在全国各地蓬勃开展,“三个离不开”思想和民族团结观念逐渐扎根千家万户。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选拔工作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日益壮大,结构不断改善,素质不断提高,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被选拔进县级以上各级领导班子,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法学的重要作用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上,长期存在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制度。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对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造和社会主义改造,从根本上废除了这一反动制度,开辟了民族平等团结的新纪元。此外,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还运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歧视行为。
(2)维护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
(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繁荣发展。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大好山河,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56个民族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这一关系,团结一致,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中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1]杨剑波,鱼波.民族法概述[J].今日民族,2004(8):55.
[2]彭谦.论董必武的法制思想及其对我国民族法体系的影响[J].满族研究,2003(4):15.
[3]杨秋华.民族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J].河北法学,2004(9):123.
[4]马雁.我国西南地区的民族法学研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