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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税收管理路径探析

2016-11-11龚永丽

商业经济 2016年10期
关键词:税源税收管理税务机关

龚永丽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贸学院,广东广州 510090)

大企业税收管理路径探析

龚永丽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贸学院,广东广州510090)

大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也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设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当前,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还存在着相关税收法律未完善、税收管理机构不健全、税企双方信息不匹配等问题。应通过搭建税企互动沟通机制、构建涉税事项协调机制、开辟大企业信息管税平台机制等措施,优化大企业的税收管理。

大企业;依法纳税;优化管理

经济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大企业跨国和跨区域交易频繁,组织结构日益复杂,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依法纳税和维权意识强等特征使其产生繁杂的涉税事项,大企业已经成为国家的重要纳税人。新形势下,探索切实可行的大企业专业化税收管理模式,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一、大企业的界定标准

(一)国际大企业的界定标准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大企业的界定标准有:资产规模、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缴纳税款、特殊行业、职工数量等,不同国家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同的侧重点。税管员一般都会根据企业以前所缴纳的税额来确定其是否为大企业,但假如选择大企业是以此标准为主要依据的,那么出现几下几种情况的纳税人就不会被纳入在大企业里面:①享受大额退税的大型出口企业;②经常性地少申报或少纳税的纳税人;③正处于免税期的大公司。正因为如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议有设立大企业局和部门的国家及地区使用不同选择标准,从而能够更准确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其中建议的标准包括:①年所得额;②年销售额/营业额;③资产总价值;④经济活动的种类;⑤进口/出口水平。下表反映了部分OECD成员国的几种标准。

(二)国内大企业的界定标准

我国的大企业税收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所以对于国内大企业的界定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2003年5月,国家统计局下发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其中大型工业企业的划分标准为:同时满足销售额3亿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亿元及以上,从业人员2000人及以上。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4号),决定将45户企业(集团)作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从中可看出总局的界定标准综合考虑了行业代表性,资本构成代表性(主要构成包括内资和外资),经营模式代表性,所有制形式的代表性(主要分为国有、民营和外资),资产规模、营业总额和纳税额等。2012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王力副局长在全国税务系统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大企业要符合跨区域经营管理、总部有较强管控能力、税收管理事项复杂、具有一定税收规模(一般法人企业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标准。国税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根据以上基本标准,列出大企业管理的基础名单,各省参照名单,结合本省实际,选择第一批管理和服务的企业,选择服务的企业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主要发达国家大企业界定标准及其规模表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首批45家定点联系大企业,其中31家是大型国有企业,10家外资企业以及4家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资产和规模均在行业上游。大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覆盖面都比较广,贴近市场,产品和服务向个性化、多样化发展,如联想控股涉及IT、房地产、化工新材料、现代农业、现代服务等各行各业的经营,税源结构复杂。大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庞大,关联交易频繁,拥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和大量的专业人才,财务核算规范,信息化程度高,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流动快。这45户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2007年所缴纳的税款总额占全国税收总额的23%,税源在各地区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大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税收法律未完善

目前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主要文件有:《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11〕71号),《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定点联系企业成员单位名单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64号)等。从全国范围来看,未明确对大企业管理的相关税收政策,尚未形成全国性完整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关于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相关工作,税务机关只能根据工作经验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摸索前行,制约了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发展。

(二)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不健全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分为国地税两大管理系统,由于分税制,我国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设置也受其影响——按行政区划分,管理权限分散。一是国地税的税收管理范围不变;二是日常涉税事务属地原则不变。这样,大企业管理机构就带有属地管理色彩,具有分散性和局部性。而一般大企业都有一个总部统筹各分支机构,表现出集中化、信息化、集团化的趋势。这就使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形成矛盾,导致税收管理缺乏整体性,各税收管理机构获取的涉税信息不全面,无法对整个大企业进行宏观把握和分析以及难以应付大企业跨区域的关联交易等。

(三)税企双方信息不匹配

大企业一般都是高度信息化的,从购货、物流、仓储、会计核算到财务和管理控制都是利用一些智能软件进行信息化的专业处理,电子交易和电子商务也促进了企业的电子化、智能化。税务机关,在现行大企业税收管理中实现网络化办税,但现有信息平台在信息共享和数据利用分析等方面与企业信息平台有一定的差距和不对称,如现在的征管软件,主要功能是日常涉税业务并没有纳税评估,税源分析等,也没有明确标记大企业关联关系,无法获取企业所属集团的税收结构、经济税源变化、基本信息等,很难对整个大企业的纳税能力、获利能力和组织架构等有宏观的评价和分析,不利于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深化和发展。另外,企业出于商业保密、信息安全等考虑,会拒绝披露或提供转让定价、关联交易等方面信息,导致税务机关不能实时完整掌握企业的税收动态,不利于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和分析。

三、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优化路径

(一)搭建税企互动沟通机制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转变观念,以大企业纳税人为中心,从进行管理转变为提供服务。税务机关可以自上而下地组织税务机关及大企业进行面对面“零距离”的问题研讨、情况介绍、经验交流等,了解企业意见与需求,宣传税收法律法规。通过搭建税务机关之间、税企之间的互补合作、沟通交流的平台,使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经营环境、遵从特征、商业行为,企业理解税务机关的法律依据和运作流程,从而税企双方在税收问题发现和应对上形成友好的良性互动。

(二)构建涉税事项协调机制

合理配置税务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职能。关注大企业的税收动态,将关注的重点从税务稽查,查漏补缺转变为事前的风险评估,变事后控制为事前控制。把大企业税收管理整个过程按照流程进行划分,各个环节都融入到岗责体系中,再根据各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大企业税收管理的要求,明确统一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业务流程、工作规程、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绩效评价等。将团队管理和服务职能根据不同的任务侧重点,在同一层级其他工作部门及不同层级的税务机关之间以不同的方式进行配置,从而能够实现横向和纵向的高效衔接。

(三)开辟大企业信息管税平台机制

一是完善信息管理平台中的资料库,包括大企业的组织机构以及关联企业的基础资料库、外部信息资料库、申报资料库等。同时,丰富平台系统的功能,在征管软件中加入大企业分行业的经济税源分析以及风险评估等功能,进行税源风险监控。二是通过一定的手续申请后,上级税务机关应放开大企业税收信息管理平台的权限,供有需要的地市使用,实现资源共享。在税源管理上,依托大集中信息系统,建设税收管理员平台,实现“数据到户,责任到人”的模式,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三是吸纳和培养综合性人才。通过公务员招新及向社会聘用一批计算机财务分析专家、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才,使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力资源进行增量,提高大企业税收管理队伍的专业素质。

[1]蒋震.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路和基本框架[J].税收经济研究,2011(6):25-30

[2]姜跃生.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亟待研究和解决的几个问题[J].涉外税务,2010(3):5-10

[3]施文.大企业税收管理:阻力与对策[J].国际税收,2014(8):62-64

[4]李晓曼.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J].经管空间,2013(3):101

[5]夏智灵.构建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1(9):61-64

[责任编辑: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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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043(2016)010-0060-02

2016-09-22

龚永丽(1973-),女,广东开平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贸学院讲师,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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