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传统法制的特点研究

2016-11-10谭喜月

人间 2016年28期
关键词:特点

摘要:法治是近代以来才出现的概念,但是中国法律制度的构建却有着一个很长时间的演变过程。据记载,远在商朝时期就有了刑法,下设军队和监狱,刑法相当严苛。然而,传统上对于“法”的重视并不在于真正意义上具有约束力的“法治”层面,而在于以礼为法的层面,因而,虽然各朝各代都有维护自己统治的各种法律制度,但却不约而同的透露出统治阶级的意念和传统礼教的思想。直到现代国家治理进程中,“法治建设”才逐渐体现出服务大众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是“法治”这一个概念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正是在吸收、借鉴传统法的基础上,逐步确立和完善的。因此,研究传统法制的构建与特点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传统法制;以礼为法;特点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066-01

一、奴隶社会至封建社会的法制建构

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法的起源也属于相对较早的地区之一,远在奴隶社会时期的商朝,就有了军队与监狱,这个甲骨文已经证实。与此同时,“又有刑法,周公称为“殷彝”(常法)。《荀子·正名篇》说“刑名从商”,意谓法律应取法于商朝。《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说商朝法律在街上弃灰的要斩手……”①由此可见,商朝时期的刑法还是比较严酷的。后有周礼亦称之为“周公之典”。秦始皇在实现民族统一之后,设廷尉一职,专门负责执掌刑法。西汉时期,汉高帝任萧何定律令,韩信定军法,汉朝基本沿袭秦朝律令。“两汉律令极为烦杂,魏时已加改革,但还不够简括。司马召集羊祜、杜预等名儒重臣十四人,删改魏律,去其苛秽,存其清约,定新律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字。律与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字。又从令中划分出条例章程,称为故事,各归本官府执掌。”②隋文帝继位时,废除了一些灭人性的极刑。除了犯人谋叛以上罪,一概不用灭族刑。“......秦律残刻、汉沿秦律,直到南北朝一脉相承。隋定新律,标“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律意,比秦、汉系刑律却有很大改进。不过,在封建朝代里,法律条文与法律使用,有很大出入。”③隋文帝定隋律,隋律严苛,民众苦不堪言。房玄龄等定《唐律》,大体上依据隋律。六三七年,唐太宗颁行《唐律》、《唐令》。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以后到了元朝,元朝没有统一的司法系统,其以成吉思汗时期的“扎撒”为最高法令,但在金朝旧地汉人、女真人中间,仍然继续实行金章宗泰和元年制定的《泰和律义》,即金泰和律,与此同时,忽必烈又颁布了许多新的法令。明朝制《大明令》,‘律二百八十五条,后称《明律》。‘令以记载诸司制度为主,“律”是根据唐律损益调整。一三九七年最后修订完成《大明律》,颁行全国。《大明律》的体例以吏、户、礼、兵、邢、、工六部分类以适应当时的以六部为中心的政权体制。内容继承唐律、参据元律,而有所添加。清朝时期,颁布《大清律》。顺治至康熙时的律例,基本上沿用明律,即沿用汉人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

二、传统法制构建过程中的法律特点

由此可见,在古代,虽然有由统治阶级颁布的各种形式的明文法令和各种律令,然而,这个时期除了刑法异常严苛残酷以外,还有一些别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以礼为法,各种法令都包含着传统礼教成分。以孔子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一直主导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是社会的主流意识。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他极力主张“中立而不倚”的中庸思想。他称赞中庸是一种至高无上、极其难得的美德,他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论语·雍页篇》)。他所主张的中庸思想运用在政治上就是“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体”。根据孔子的理解,所谓合乎中道即是合乎礼也。而孔子毕竟是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他所谓的中庸之道也是更加倾向于为位高权重的阶层服务。也正因如此,统治者也乐意将孔孟学说作为正统学说用于治国理政。在封建统治社会中,另一个对统治者有重要影响的就是道家学说,以老子为主要代表人物的道家主张无为而治,对被统治阶级主张愚民。而且,道家学说相较于儒家学派而言,更加保守。他极力倡导小国寡民,认为这样的社会更有利于维持现状,这种不敢向前,安于现状的主张正好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虽然道家学说不算是正统学说,却一直贯穿于统治始末。有这样一句话描述儒、道两家学说对封建统治的影响是非常形象的,“儒道两家是封建统治阶级不可偏废的两个重要学说。儒家是一条明流,它拥护贵贱尊卑的等级制度,使统治者安富尊荣;道家是一条暗流,它阐明驾驭臣民的法术,使统治者加强权力。”④所以,我们看封建社会的法令,它对于犯罪人员的制裁是因人而异的,严格体现尊卑有别,长幼有序。而且,对于犯谋叛罪的,除了要斩杀谋逆之人外,还要连带灭其族人,可见,那时候虽然也叫“法”,但它更多的是参照各种礼教制定,严格体现宗法制的特点,那时的法更多的是源于礼。

(二)带有明显的阶级性和随意性。法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阶级社会中,所有的法无论形式、条目如何变化,它只能代表的是极少部分人(统治阶层)的意志,同时,它会随着统治阶层的意志变化而变化,极不稳定。

首先,就法律的制定而言,它并未广泛的吸纳各方建议,充分反映民意,而是由统治者选择几个自己的亲信来拟定,而且拟定好了的法令条文最后是否通过,通过以后如何执行完全由统治者一人说了算,完全体现的是统治者的意愿和主张。

另外,就法律的执行而言,同罪异罚是其显著特征。无论哪朝哪代,即使是像贞观之治、唐乾盛世这样的发展鼎盛的相对开明朝代,法律颁布以后也并未严格按律令执行,对于统治阶层和下层百姓是有明显区别的,即所谓的同罪不同罚。西周时期就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说法,以后各朝各代都体现出宗法制国家的特征,社会成员被分为几个等级,法律成为维护宗法统治的工具。因此,即使有法律的颁布,但是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是一种理想,在那个时期,法律无论是制定还是实施都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完全是为维护统治阶层而服务。

注释:

①中国通史第一册,第53页。

②中国通史第二册,第361页。

③中国通史第八册,第34页。

④中国通史第一册,第248页。

参考文献:

[1]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中国通史第二册、中国通史第三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杨海坤,上官丕亮,陆永胜. 宪法基本理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谭喜月(1989-),女,陕西南郑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中共党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猜你喜欢

特点
职业院校学生职业素养培养研究
高中生道德价值观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微信辅助对外汉语口语教学研究
浅谈现浇混凝土渠施工技术
机械制造自动化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试谈在初中数学教学中微课程的应用
从语用学角度看英语口语交际活动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