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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盗窃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的现实问题

2016-11-10戴培凤兰贵霞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鉴定结论实物公安机关

戴培凤兰贵霞

(1.365400 宁化县法院 福建 三明 2.365200 明溪县检察院 福建 三明)

刍议盗窃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的现实问题

戴培凤1兰贵霞2

(1.365400 宁化县法院 福建 三明 2.365200 明溪县检察院 福建 三明)

在盗窃案件中,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是物价部门针对盗窃案件的需要,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所做的一种结论性意见。这类鉴定意见作为我国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的鉴定意见中的一种,在审查批捕、起诉环节经常遇到的鉴定意见。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盗窃罪中,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往往主要是按照财产价值的数额来确定刑期的长短。因此,涉案物品鉴定结果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问题,在盗窃案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中的盗窃案件,认定涉案物品价格数额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少案件就受到了影响。

一、无实物鉴定大量存在

在实践中,大量盗窃案件的涉案物品都已被犯罪嫌疑人销赃或者毁损,造成无法追回和提取。在这种情况下,为确定涉案物品价格,只能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无实物价格鉴定。无实物价格鉴定是在涉案物品已经无法提取的情况下,鉴定人依据相关凭证以及其他证据进行的鉴定。由于价格鉴定是在鉴定资料充分和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的活动,因此鉴定的进行依赖于用以鉴定的证据材料。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送检的实物本身最能体现其价值大小,如果能对涉案物品进行查验和检测,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强鉴定材料的充分性和真实性,而如果实物缺失,则容易使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与科学性产生潜在的风险。因而目前的鉴定法规大多规定没有实物原则上不得进行估价,并对无实物的委托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但在实践中,笔者所在地鉴定机构在接受公安机关的鉴定委托时,均不接受实物,价格鉴定人员未对有实物的进行必要的勘验及调查,仅要求并主要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价格鉴定清单及相关购买凭证做出鉴定的情况大量存在。有的无实物鉴定能够参照被害人提供的购货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行鉴定,尚能基本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但也有相当部分的无实物鉴定结论是在无任何送检凭证,仅有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清单下做出的。而公安机关在提供价格鉴定清单时,往往根据被害人陈述而制作。在被害人对于物品型号、牌号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明显矛盾的情况下,仅仅依据被害人单方的陈述做出,由于被害人陈述往往容易掺杂主观因素且受情绪的牵制和支配较多,就无法保证基于此做出的价格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就如上述案例中,鉴定机构拒绝对实物进行鉴定,导致公安机关对未找到被害人但有扣押到涉案物品的,无法提供鉴定意见。而未扣押到涉案物品的,公安机关在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无其他相关凭证的情况下,制作了鉴定清单,鉴定机构未进行严格审查,最后造成出具的鉴定意见无法采信。

二、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从法律依据来看,对我国现行的价格鉴定制度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罚没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规定结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法律规定,共同构筑起我国的涉案物品鉴定制度,应该说比其他司法鉴定如医学鉴定等相对更为规范、完善。但是,实践中,一些细节之处却也是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理解不一致,出现混乱。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但是,其中对于最关键的“有效证明”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等来予以界定。现实生活中,可称之为“有效证明”的五花八门,如进货单、发票、合格证等,其中,进货单与市场售价往往又差别较大,因此,要根据哪一证明有可能影响到罪与非罪的认定。

三、鉴定文书不能充分反映鉴定结论依据

鉴定文书是鉴定委托、鉴定过程和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鉴定文书的具体格式、内容还未有详细规定。现行盗窃案件中,关于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一般包括: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鉴定目的、价格鉴定基准日、价格定议、价格鉴定依据、价格鉴定方法、价格鉴定过程、价格鉴定结论、价格鉴定限定条件、价格鉴定声明、作业日期、鉴定机构及人员、附件即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司法实践中,该类意见书制作相对简单,其中,比如价格鉴定方法就简单写明是市场法或成本法;在价格鉴定依据中,对于价格鉴定人员勘验及调查取得的资料再无其他说明;价格鉴定过程过于简单、流于形式,仅写明委托方未提供实物供勘验,标的基本情况详见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清单等相关材料,但是也未附上所谓的“鉴定清单”;价格鉴定限定条件中也仅写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客观、真实”。纵观该类案件中所有鉴定结论意见书,可发现基本上不对鉴定过程、市场调查情况及得出结论的理由和依据做出详细说明,缺少对鉴定物品所依据的具体的法律条款,导致价格鉴定的论证部分内容空虚,缺乏可靠的逻辑基础,被采信的证据与最终结论之间缺乏关联性。太过笼统的价格结论作为证据,不仅有损其公信力和公正性,而且也导致缺乏透明度,阻碍了司法人员对价格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审查判断。

[1]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4/12/id/143605.shtml

[2]http://www.wenmi114.com/wenmi/zongjie/diaoyanbaog ao/2009-07-27/20090727149016.html

戴培凤(1989~ ),女,福建省南靖县人,现为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司法警察;

兰贵霞(1987~ ),女,福建省明溪县人,现为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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