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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现实价值

2016-11-10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政法大学加害人暴力行为

周 珊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现实价值

周 珊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家庭暴力隐藏于社会最小组成单位之中,因其隐蔽性导致受害者很难得到关注与帮助,人身安全保护令则通过法律强制力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庇护,法律救济手段使得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得以真正实现。

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涵与渊源

人身保护令是指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经法院审查后核发的民事强制措施,根据事情的紧急程度和需要救济的范围不同划分为通常保护令、紧急保护令和暂时保护令。该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所设计出的防治家庭暴力的事前干预制度。1976年,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最先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之后,该制度在全美得以推广。同年,英国第一次将家庭暴力纳入法律,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并且赋予法官签发禁止令的权利。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之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被英美法系国家认可并实施,该制度大大降低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几率,有效地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及时可靠的法律保护。我国台湾地区在1998年公布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引入了民事保护令制度。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存在合理性

家庭暴力行为是指对于家庭成员施加捆绑、殴打、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行为从而对受害者的心理和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暴力行为;广义上的家庭暴力行为还包括冷暴力和性暴力。由于家庭暴力行为通常具有隐秘性、反复性和难以救济的特性,加之社会文化中对于“家庭矛盾”的回避态度,导致受害者难以通过亲友或者法律途径获取有效的救助。对于受害者一方而言,其人身权利处于被侵害且无法得到救济的状况之下,其基本权利缺乏最低限度保障。持续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长期的精神压抑之下,极有可能诱发自杀或者使用极端的暴力行为反抗施暴者。据相关部门统计,女囚中因遭受家庭暴力而采取暴力手段反抗致使施暴者重伤死亡而被处以刑责的人占百分之八十以上[1]。对于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而言,经历家庭暴力行为对其成长所造成的负面消极影响是难以修复的,甚至多发青少年犯罪。家庭暴力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家庭的不和谐状态有损于社会的和谐建设。而事后的惩罚并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受害者的权利,2009年的董珊珊案件中,受害者董珊珊在经历家庭暴力后多次向各方求助,均未能得到及时的帮助,最终被其丈夫的暴力行为夺走了年轻的生命。人身保护令制度所体现的事前预防精神能够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及时防御的盾牌,将家庭暴力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对施暴者的适时惩罚教育有利于家庭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稳定。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现实适用问题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第一次提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明文规定了“家庭中男女地位平等,坚决防治家庭暴力行为”。《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共同构建了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体系,但实用性并不强,受害者的权利无法得到实际的救济。2012年在民事诉讼制度中新增“行为保全”的制度,成为人身安全保护的法律依据之一。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是对人身安全保护的细化和补充,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程序的正式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实际上已成为一项独立的特殊程序,属于民事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外,还要送达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协助执行。一些离婚、赡养、抚养、探视、监护权、收养、继承等民事纠纷往往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同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为了便于审理,仍由同一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根据事实,另行依法作出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禁止被申请人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受害人,或对受害人实施跟踪、窥视等行为;其它为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所必须的其他措施。反家暴法的实施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途径,从切实的手段出发,而非口号式的宣言。反家暴法于3月1日正式实施之后,我们看到的新闻报道是各地陆续签发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现象之下,我们能够推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为缺乏切实的法律保障的艰难处境,反家暴法的出台与施行能够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保护。同时,在法律的实行过程中,应该及时关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时地完善。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但“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2]”。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存在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其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而言是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其提供切实的法律救济途径。同样,防治家庭暴力使得家庭关系和谐化,亦是有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1]刑红枚.《受虐妇女杀父原因——对四川某女子监狱的调查报告》,《四川警官学院 学报》,2010年第6期,第36页.

[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第396页.

周珊(1994~ ),女,汉族,湖北武汉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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