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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11-10李晓欢

北方经贸 2016年10期
关键词:进出口文化产业贸易

李晓欢

(三亚学院财经学院,海南三亚572022)

我国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李晓欢

(三亚学院财经学院,海南三亚572022)

目前,我国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虽有一定的发展,但发展水平较低,存在贸易结构不均衡、进出口市场单一、文化企业大集团数量少、缺乏针对性的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等问题。应加强与国际贸易伙伴的关系,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加强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我国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的发展。

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贸易结构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UNESCO)把文化产品定义为传播思想、符号和生活方式的消费品。我国国家统计局对文化产品的定义是: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的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在此,所提的文化产品主要指的是核心文化产品,即对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生活方式、消费方式产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的文化产品。

一、我国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的发展水平分析

根据G-L指数公式,计算得出的我国核心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水平指数如下表:

表1 我国核心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水平指数

从表1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核心文化产品的产业内贸易水平都不高,有些甚至很低。在核心文化产品中,新媒体、表演艺术、出版及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的产业内贸易水平相对来说高些。2012年,我国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指数在50以上的只有出版,为53.64;新媒体,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在50偏下一些,分别为39.75和36.52。表演艺术的产业内贸易水平呈上升的趋势,而电影、视觉艺术和版权及特许交易费用这些更核心的文化产品的产业内贸易水平长期以来都较低,尤其是视觉艺术,长期在5的水平以下。2005-2011年电影的产业内贸易指数也都在3以下。我国电影的出口值较小,几乎忽略不计,进口却有不断增长的趋势,形势非常严峻。

二、我国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存在的问题

(一)贸易结构不均衡

在我国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中,新媒体、出版、表演艺术和视觉艺术在产业内贸易中具有绝对优势,而电影、版权及特许交易费用在产业内贸易中具有绝对劣势,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也长期处于逆差的状态。

具有优势的核心文化产品贸易量很大,出口额很明显但其产品的附加值很低,不是长久发展之计,而具有高附加值的知识技术密集型文化产品如电影、版权及特许交易费用进出口贸易结构却长期处于逆差状态,且有加大的趋势。新媒体、出版、视觉艺术等劳动密集型文化产品的长期顺差和电影、版权及特许交易费用等知识技术密集型文化产品的长期逆差,凸显了我国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进出口贸易结构的不均衡。

(二)进出口市场单一且区域比较集中

我国文化产品的主要贸易伙伴是美国、欧盟和东盟,三者进出口总额合计占我国文化产品贸易总额的57.4%。其中,我国出口文化产品27%流向美国,23%流向欧盟。而我国文化产品进口主要来源于台湾、欧盟、美国和日本,四者进口总额合计占我国文化产品进口总额的66.6%。这反映出,我国的核心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的进出口市场单一且地域比较集中。

以版权贸易为例,用引进占输出比例值来说明我国文化产品与其他贸易伙伴国进出口情况。引进占输出比例值越小,说明进出口规模相近,引进占输出比例值越大,说明进出口规模相差甚大。2011年我国版权贸易中,引进占输出比例值最大的国家是法国,为16.19,其次是美国(15.75),然后是日本(10.97)。这说明,我国对法国、美国和日本的版权贸易中以进口为主,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我国的版权出口在法国、美国和日本的市场上占的比重很低,不具有优势。我国与其它国家的版权贸易都在10以下。俄罗斯、香港、台湾地区、韩国的比值较低,分别为1.01、1.35、2.13和3.12,我国与这些国家的版权贸易进出口规模相当,进出口主要集中于韩国、香港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地域的过于集中会阻碍我国优秀文化在国际市场上的积极传播和影响,而且,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长期进口大于出口的核心文化贸易状态也不利于我国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的发展。

(三)文化企业大集团数量少,私营和中小型文化企业居多

在我国,经营文化产业的大企业集团较少。以新闻出版产业为例。2003年,新闻出版产业集团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都在5亿元及以上的有4家,2004年增加到7家,到2008年,新闻出版大企业集团也才21家,增加的大企业集团规模比较缓慢,这也是我国规模经济不明显或未形成规模经济的原因之一。我国文化贸易的主力军是私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相关数据表明,私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2012年前三季度文化进出口总额占我国同期文化产品贸易总额的84.5%,已超过外商投资企业(32. 1%),成为我国文化贸易的中流砥柱。但由于私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存在自身的局限,如资金不足、规模较小等,难以长久持续地发展,不利于我国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的长远发展。

(四)缺乏针对性的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文化领域的法制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初步建立起一套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如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演出市场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著作权法等。但专门针对文化产业产品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还没制定,只出台了一部作为指导的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再加上文化产业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即文化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属性,目前的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还不能满足我国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的实际发展需求。

三、促进我国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与国际贸易伙伴的关系,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文化产业产品市场结构的发展,一方面要继续巩固目前的主要文化贸易伙伴关系,另一方面要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我国在与主要文化贸易伙伴的关系上应维持好目前的友好关系,可进一步扩大文化产品贸易范围和种类;在海外市场的开拓上,我国应积极寻求并注重与中国文化相近或与中国友好往来国家的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的发展,这有利于降低我国文化产品在这些国家的“文化折扣”现象。例如,我国与韩国、日本以及东盟国家的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比较强,很大一个原因是这些国家与我国的文化、价值观上相似,从而大大降低了我国文化产品在这些国家的“文化折扣”。同时应充分利用好跨国公司这个连接国际市场的桥梁。

(二)加强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为文化企业提供资金保障

在文化产业产品发展过程中,资金往往是制约一个文化企业发展的至关因素。充足的流动资金有助于文化企业的长远发展,特别是那些大企业集团,更是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而我国从事文化的企业大多是私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充足的资金对这些企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作用,也有助于这些企业向文化大企业集团转型和发展。

我国应加强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针对不同的文化企业类型,提供多元化的贷款模式。比如对于抵押品少的私营或中小型企业,提供“著作权质押+专业评估”贷款模式,即对文化企业的项目进行专业评估和考察,在满足条件后,以企业的自主著作权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对于实力很强或发展前景乐观的文化企业大集团,提供“上市融资+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模式,将文化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并向社会发行,为企业上市进行融资。第二,优化文化产业产品的投资结构,重点支持一批具有代表性、规范性和带头作用的文化企业,以这些企业的成功经验作为借鉴模式,引领其他文化企业的发展。同时,政府要在文化产业产品金融融资中做好相关的政策支持,不断完善文化企业金融融资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专项的文化产业产品金融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在文化企业融资过程中造成的资金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风险补偿。

(三)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

任何一个产业的发展都是与其体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文化产业具有双重特殊属性:文化性和社会性。目前,我国文化产业产品处于发展和转型的过程中,因此,文化体制的改革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将对我国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的发展走向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法律强而有力的保障。因此,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我国应亟需建立健全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发展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问题时有法可依、依法办事,运用法律手段打击非法犯罪行为,规范文化市场,为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的发展提供健康有序的外部环境,推动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的发展。

[1]姜雅瑞.我国文化贸易发展的现状、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12.

[2]陈文敬,米宏伟.中国文化贸易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J].国际贸易,2013(1).

[责任编辑:庞林]

G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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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13X(2016)10-0022-02

2016-08-10

李晓欢(1988-),女,海口人,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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