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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2016-11-10郭冰霞曹雪

人间 2016年29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待遇

郭冰霞 曹雪

(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0)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郭冰霞曹雪

(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0)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保险的其他险种相比,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工伤保险的发展历程、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即未来的发展趋势。

工伤预防、基金管理、统筹层次

一、我国工伤保险的发展概述

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的颁布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减轻了企业的风险。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覆盖面更广,指出了不同所有制下雇员都应受到工伤保险的保护。2010年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得到了一定发展,但是仍处于初级阶段,制度本身仍然不够完善,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我国要建立完善、高效的工伤保险制度仍任重而道远。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仍然过窄。

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虽然制度上规定了每个职工都享有工伤保险,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雇主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有意识的逃避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加之部分雇员没有这方面的意识,认为工伤保险的有无无关紧要。所以导致工伤保险的实际覆盖面较窄。

(二)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较高。

我国虽然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职工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应该通过加强职工的安全和预防意识,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我国大部分的工伤事故都是由于劳动者的无意识预防造成的,工伤事故的减少也可以使工伤赔偿支出减少,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的积累,我国工伤事故的发生并没有通过工伤预防和安全教育得到控制。

(三)相关立法层次较低,不规范。

我国工伤保险的统筹层次较低,虽然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大部分省市仍是县、市级统筹,而且各个省份的进度不一。根据河北省下发的“通知”,河北省工伤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加之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概念界定不清,比如“上下班途中”这个概念,新条例中仍然缺乏详细的定义,现实操作过程中由于每个人意见的分歧,在具体的执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监督。

新条例中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这样规定的后果可能造成工伤保险基金并没有实际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没有用于工伤保险的预防上,基金缺乏具有约束性的管理机构的监督。

三、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扩大工伤保险的实际覆盖范围。

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下,仍然有大部分的职工没有被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制度的实施没有真正落实。虽然新条例的规定也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实现真正的覆盖,一部分的职工享受不到该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应该由制度全覆盖向实际全覆盖方向转变。

(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将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

在工伤预防这方面,德国做的非常好,我们应该向德国学习。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将事故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补偿结合起来,采取“三位一体”的工作方式。在德国工伤保险预防、康复、补偿三项任务,工伤预防具有最重要的地位。我国应该加强雇员的职业安全和工伤预防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将充分的保障和有效的预防结合起来。

(三)进一步推进工伤立法,规范工伤认定的标准。

新条例的颁布减轻了企业的工伤负担,也大大地增强了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安全性。但是工伤保险制度仍然不完善,在工伤认定方面仍出现一些界定不清的现象。这就需要建立相关法律,推进工伤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四)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监督机构。

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等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但是实际工作中,工伤保险基金缺乏管理监督机构,基金的使用和支出应该有管理部门监督,以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五)推进工伤保险由县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转变。

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的规模,有利于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安全、更有效地保障职工的权益,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不断提高工伤保险保障水平。

[1]张倍铭.论我国工伤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D]西南大学.2011

[2]赵晓旭.职业伤害保险国际比较和启示——以德国、英国和美国为视角[J]上海金融.2010

[3]张伟.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0

[4]吕雪静.《社会保障国际比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3

F842.6

A

1671-864X(2016)10-00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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