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假
2016-11-09
据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突出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其中还专门明确了“痛经假”。目前,至少有江苏、上海、浙江等十余省份在本地区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提出女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休“痛经假”,最长可休二至三天。
“痛经假”这一概念由来已久,早在1993年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虽然如此,这些年来相关的配套政策并未达到足以支持其适用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推出“痛经假”略显仓促,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
客观地看,现代社会竞争激烈,仅产假、哺乳假就已经对女性的求职地位造成严重影响,此外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放开,想必用工单位更加会对女性劳动者忌惮三分,在这种情况下,再强制推行一个“痛经假”,是否会进一步恶化女性求职者的求职环境?
“痛经假”于企业而言,一方面是正常薪水支出,另一方面是工作岗位空缺无劳动产出,企业用工成本上升,虽然企业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面,但将每年二十几天痛经假造成的损失完全交由企业承担仍显过重。如此,企业对女性求职者“忌惮三分”实属自然。
另外,对“痛经假”讨论的落脚点应该集中在“痛经”而非“女性”上,将“痛经假”赋予女性,不过是痛经这一生理现象仅反映在女性身上而已。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益。而痛经,可伴有恶心、呕吐、腹泻、头晕、乏力等症状,依旧属于劳动者正常的劳动权益保护范畴,依照《劳动法》照样可以获得保护,单独列出,多此一举。
而且,因为痛经并无明确衡量标准,若是一些女性职工“无经也休”、“不痛也休”,就可能构成对权利的滥用,不仅会给企业带来额外损失,也有违“痛经假”实行初衷。
根据网上调查,有近四成的网友认为实行“痛经假”是对女性职场人士的歧视,“痛经假”无需单列,实在无法忍受可以按病假处理。
就在多地出台了相应文件给予女性员工“生理假”的情况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日前答复人大代表的建议设“生理假”时明确表示,鉴于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没有涉及女职工“生理假”问题。
因此,若将本市对特殊岗位或一线岗位女职工“生理假”的规定放宽到所有女职工,缺乏上位法依据。
此外,从现阶段经济形势看,若增设“生理假”,用人单位可能会出于用工成本方面考虑,降低雇用女职工的意愿,从而增加女性就业的难度,从长远看也不利于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