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钧儒与冤狱赔偿运动
2016-11-09刘永加
·刘永加
沈钧儒与冤狱赔偿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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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钧儒(1875—1963),字秉甫,号衡山,浙江嘉兴人,著名爱国民主人士,法学家和政治活动家,曾任民盟中央主席,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等职。
沈钧儒于1904年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批进士。次年东渡日本,求学于东京私立法政大学。1908年沈钧儒回国,历任浙江谘议局副议长、浙江省教育司司长、国会议员等职。1920年沈钧儒获得司法部长徐傅霖颁发的律师执业资格。1928年与其旧时上司张耀曾(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学士,曾任北京政府司法总长)等人在上海合组律师事务所,走上了律师工作的岗位,为其后来发起倡导冤狱赔偿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
倡导冤狱赔偿制度的缘起
20世纪30年代初,随着国民党政府《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的颁布,任何反对国民党的行为都会被指控为“危害民国”,而以“叛国罪”处死或关进监牢,全国各地,囹圄为满,冤狱累累,人民生命财产毫无保障。因此国内要求国民党保障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
中华民国全国律师协会针对国民党政府专横不法所造成的冤狱遍地现状,发起了一场旨在保障人权、改良司法制度的冤狱赔偿运动。
冤狱赔偿,是指人民遭受司法官吏的违法判决或无辜羁押时,除司法官吏个人应受法律制裁外,国家对于被冤的人民亦应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沈钧儒在上海从事律师工作后,以敢于主持正义不畏强豪称誉于律师界,随即被上海律师公会选为执行委员和常委。他参与倡导建立冤狱赔偿制度,是其爱国民主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他认为,冤狱赔偿制度可以限制司法权力,以保障人权冤狱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受冤处刑、被冤遭判、无辜受羁押三种情形;对于冤狱赔偿案件应设冤狱专门审判庭与特别程序;同时建议,对司法者进行责任追偿。沈钧儒提出的冤狱赔偿思想对促进当时开展的冤狱赔偿运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我国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933年6月,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在青岛召开第五届代表大会,沈钧儒和陈志皋、杨志豪3人作为上海律师公会代表参会。为了维护人权、澄清吏治而免冤抑,他在会上代表上海律师公会(并征得杭县、吴县律师公会联署)提出《请立法院即行颁制冤狱赔偿法案》,案文指出:“凡刑事被冤处刑(已确定并已执行者),或被诬遭刑(已判决未确定或已确定尚未执行者),以及无辜被诉,在审理期间合法取保遭受拒绝,或非法延宕,致当事人感受羁押之累者,凡经证实其为完全冤抑,或罪轻罚重者,关于冤屈及入重之部分,应酌量情形予以申明冤屈,赔偿损失,或相当之救济。或造成冤狱之人,除刑事自诉人应处诬告罪,或虚伪作证人应处以伪证罪外,凡审理之法院及推检各员,应分别情形担负责任。”
提案认为,冤狱成因不外过失、故意、权威三种,但无论是由过失、故意还是权威造成的冤狱,其根本的原因不外乎:贪官污吏以做官为生财之道;司法官吏裁判毫无责任心,任性枉判;司法官吏生活无保障,不得不敛钱自丰,或屈服于权势,以致造成故意于权威的冤狱。提案明确指出造成冤狱者应负的责任:凡民事使人无辜蒙受损害者,应负法律的责任和赔偿的义务;刑事捏词起诉他人者,应受诬告之罪;伪词指证造成他人不利者,应处伪证之罪。并进一步指出:“对于此项直接使个人受冤抑裁处,以致身败名裂,间接使社会发生裂痕,渐促共同生活于不安状态之冤狱事件,倘无明文赔偿之规定,是一则何以维护法律衡平正义之主旨?再则何以完成法律安定社会、发展共同生活之使命?三则何以克尽法律保障人权之原意?而反致便利贪赃枉法之徒得以法律为其个人任意出入人罪之工具。是而不惩,国无宁时,法无平日矣。”这个提案经大会一致通过后转呈国民政府。
成立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
冤狱赔偿提案几次向国民政府建议,均被束之高阁,沈钧儒所在的中华民国全国律师协会认识到:要想建立冤狱赔偿制度,光靠向政府提建议是实现不了的,必须调整努力方向,改为发动全国性的社会运动。
1934年9月1日至6日,中华民国全国律师协会在广州召开第六届代表大会,沈钧儒代表上海律师公会出席,并被选为主席团成员。鉴于国民党司法当局对冤狱赔偿案采取冷漠态度,大会认为非为扩大有计划运动殊难达到目的,议决组织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随后推聘委员41人,沈钧儒是主要成员之一。
1935年5月5日,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在苏州召开第一次会议,上海、天津、杭州等地委员20多人出席,沈钧儒当选为主席。会议讨论通过了《冤狱赔偿法草案》,并发表宣言说:“冤狱有由司法枉法行为以致之者,则未尝由国家负责赔偿,此种表现专制思想之法例,终有清以迄民国。迩者,司法现象尚未臻于健全,‘而司法官吏其峻法廉明、守法不阿,为世尊崇者,固不乏其人,然或操行不检,嗜货渎职,或学识浅陋,轻率定谳者’,则所在多有。用使无辜蒙罪,号泣惘闻。哀我孑黎,坐是破家戕身者不知几何人,颓惰萎废不自振者又不知几何人。‘堂上一笔朱,阶下千滴泪’。此种至可惨痛之现象,竟存留于二十世纪之中国,则斯民之不幸,果为何如?”宣言认为,法弱则国弱,设立冤狱赔偿制度保障人民生存的权利,实则健全我国家之组织,因此号召全国律师界集中力量,一致进行,以适应社会正义之要求,促成国家履行其在道德上的义务。这次会议还决定,每年6月由律师公会择日举行冤狱赔偿运动,希望以全国一致之呼吁,振聋发聩,以求国家冤狱赔偿制度早日实现。
为了使国人广泛关注,共同合力推进此事,1935年6月5日,第一次冤狱赔偿运动周在全国各地举行,上海律师公会在天后宫召开大会,招待党、政、司法各界长官及各公团代表。由沈钧儒报告运动的意义和经过,他希望各方面予以支持,以达成功之目的。会后,沈钧儒、陈霆锐、陆鼎揆、陈志皋等著名律师即分赴各电台、报社作大规模宣传。冤狱赔偿运动获得社会舆论的广泛同情和支持,《申报》《新闻报》《时事新报》等一些有影响力的大报都为之发表了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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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11月1日,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在杭州召开第二次委员会议,各地委员19人到会,继续由沈钧儒任主席。为争取早日制定并施行冤狱赔偿法,会议决定,推选人员向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请愿,要求即予议定立法原则,转饬国民政府立法院制定冤狱赔偿法,即日施行以伸恤民冤,澄清吏治;同时,还议定电促各地律师公会,一致电请上述事项。会前,委员们以宋朝岳飞和明朝于谦皆因含冤屈死,为表示对他们的敬仰,特全体赴西湖岳飞墓参谒致祭,并由沈钧儒宣读祭文。《祭岳飞》文说:“呜呼鄂王,南宋一人。兵法孙吴,志虑忠纯。复仇大义,尝胆卧薪。朱仙一役,奋不顾身。斩将搴旗,气夺强邻,贼臣误国,乃创和亲。金牌十二,毒计密陈。莫须有狱,三字成因。主其事者,万俟与秦。风波亭上,屈抑难伸。于公冤狱,后先同伦。国无人兮,纳币称臣。东南半壁,长此沉沦。墓前凭吊,血泪沾巾。”
凭吊古人,是为了现实的需要。在当时“爱国有罪,冤狱遍于国中”的情况下,沈钧儒祭奠和歌颂历史上的民族英雄和爱国忠良,鞭笞秦桧一类卖国贼,显然是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的。
11月12日,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南京举行。16日,沈钧儒和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成员陈志皋、刘陆民、陈耀东、刘哲携带《冤狱赔偿法草案》同赴国民党中央党部请愿。同时,请国民政府立法院开会时讨论《草案》,届时通知他们参加陈述意见。
1936年5月5日,国民党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简称“五五宪草”。“五五宪草”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写入了国家赔偿制度的专条,其条文规定:“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但同时规定对人民的权利采取“法律间接保障主义”,而不是“宪法直接保障主义”,对人民的权利均加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的附加字句。这样一来,虽然宪法上明文规定国家机关执法官吏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错羁、错判,致使无辜公民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但却必须待具体法律制订颁行后,受害者才能得到赔偿。于此更加彰显制订冤狱赔偿法的必要。同时,国民党中央并规定,于同年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决定宪法施行日期。宪法实施指日可待,于是,律师界进一步积极开展活动,要求政府将冤狱赔偿法规的制订和宪法的实施结合起来。
1936年6月,全国举行第二届冤狱赔偿运动周。在北平,律师公会新成立了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并发表《冤狱赔偿运动宣言》,他们指出:冤狱赔偿,事关解除民众痛苦,保障人民权利健全国家组织,促进法制改良。他们表示:冤狱赔偿一日不能实现,冤狱赔偿运动即一日不可稍停。同时,还分别致电国民政府立法院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法规研究委员会,催促迅速制订冤狱赔偿法典,即日公布实行6月7日下午,上海律师公会在上海召开第二届冤狱赔偿运动周大会,并招待各机关团体领袖和代表。沈钧儒俞承修、张世杰等组成大会主席团,沈钧儒任主席团主席。首先由沈钧儒向大会报告冤狱赔偿运动经过,并提出当前三项重要任务:调查全国各地有无冤狱,制成统计表,送呈政府参考;收回法权;联合各界,一致促成政府完成冤狱赔偿法规,使之与宪法同日施行,以健全国家之组织。随后,机关团体代表凇沪警备司令部郭兰馨、江苏高二分院首席检查官郑钺等分别致词,均表示赞同上海律师公会的主张愿协助促其成功。会议开得热烈而隆重,并致电国民政府司法、立法两院,催促从速制定冤狱赔偿法;还发表了宣言,指出:“冤狱之成因既多,冤狱之平反非易含冤负屈之流,必具有坚强不辱之意志,践行严格繁重之程序,始得拨云雾而见晴天,即幸而得言事后赔偿,亦仍无当于实际上遭受损失之十一。其或意志不坚,委曲于既成之局势,求免实际上损害之增重而甘愿屈辱、饮泣吞声以冤抑终者,尤不知凡几。”宣言进一步指出:“法律本以扑灭罪恶,运用不善,反以产生罪恶,制度之罪欤?人之罪欤?其缺陷非仅言事后赔偿所能自满,必先蕲求所谓冤狱者之减少。”宣言最后申明:“吾人以为健全国家,必先得保障人民,宪政实施在即,苟无冤狱赔偿制以为之辅,则所谓人权保障,仅属粉饰文明。人各不能保其生存权利,尚有何安内攘外之足云?吾人于本届运动周之举行,应坚决表示最低度之要求,迅促完成冤狱赔偿法,使与宪法同日实行,以健全国家之组织与生存。”同一天,全市各电影院、戏剧院均放映冤狱赔偿宣传幻灯片,各电台均有律师演讲冤狱赔偿意义。
之后,在湖南长沙、江苏吴县、河南信阳等地,律师公会皆先后开展了不同规模的活动,并分别以发表宣言、通电全国、呈文立法院的形式,要求国民政府从速制定冤狱赔偿法规,明令公布实行,掀起了冤狱赔偿运动的高潮。
沈钧儒本人亦遭冤狱
经全国律师界几年来不断的努力要求,和社会各界的同情赞助,1937年1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令立法院制定颁布冤狱赔偿法。立法院遂指定刑法委员赵琛、林彬、罗鼎3人负责起草。经赵琛等人向各方收集材料,征求意见,整理起草,完成初稿。6月2日,刑法委员会开会进行初步商讨审查,定名称为《无罪被押受刑补偿法》。全文共17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告已被羁押或受刑之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补偿:
一,侦查因行为不罚或犯罪嫌疑不足为起诉之处分者;
二,第一审或上诉审谕知无罪之判决者;
以上两项,其羁押期间未逾一月者,不得要求补偿。
三,经再审或非常上诉谕知无罪之判决者。
补偿标准为:
一,被羁押或受徒刑拘役之执行者,按其羁押或执行刑期的日数,每天给予3元以下的金额。
二,被执行死刑者,除依前款规定补偿外,并酌给其遗族相当的补偿金。
三,被执行罚金或科以罚金者,应返还其所缴金额。
四,被执行罚金但改服劳役者,其补偿按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补偿金,由国库负担。但是,无罪被押或受刑之事因他人诬告或伪证所致者,国家有要求该诬告或伪证者偿还所支出补偿金之权。
至此,律师界数年为之奔走运动的冤狱赔偿终于有了“小小之结果”。然而,“冤赔法”草案最终却胎死腹中。6月25日下午,立法院举行临时会议,审议《无罪被押受刑补偿法》,结果决议“重付法制、刑法两委员会审查”。这一决定,无疑拖延了“冤赔法”的立法程序。不久日本侵略者发动卢沟桥事变,全面抗战爆发,“冤赔法”被迫搁置起来,持续了多年的冤狱赔偿运动也随之中断。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冤狱赔偿运动深入开展时,1935年7月发生了《新生》周刊事件,著名的爱国民主人士杜重远含冤入狱。1936年11月,又发生了民国史上最大的冤狱——“七君子事件”,连沈钧儒自己也因领导救国运动而被扣以“危害民国”的罪名,锒铛入狱了。
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的冤狱赔偿运动意义深远:首先,它比较深刻地揭露了当时国民党政府司法制度的弊端,要求政府实施冤狱赔偿,从道义和法律上保护了正直无辜的人民。其次,当时正值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实施了白色恐怖主义,大批屠杀、囚禁爱国人士,冤狱赔偿运动有着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抗日救国的意义。再次,冤狱赔偿运动的发起,来源于律师协会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保障人权的一种理念,所以也有人把这场运动视作中国近代史上的一场宪政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