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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中的两个问题

2016-11-05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房屋交易导则房屋

某县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询问:最近,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了两个问题:一、我们按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要求,在完成交易后,将房屋转让、抵押等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了我县土地管理部门,但该部门不承认我们的告知单,很多人因此领不到不动产权属证书。我们还了解到,该部门存在着直接向登记申请人收取未经交易备案的合同的现象,这样做是否可以?二、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以后,县土地管理部门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提到预查封,所以,对法院的预查封不再受理,现在法院要求我们受理,我们是否还可以受理?

金绍达:一、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对于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要切实做好交易与登记有关工作衔接。该文件在第三条中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依据这一文件,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将预售许可信息、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信息、现售备案信息,以及查封、抵押等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交易告知单”只是信息传递的一种方式,在一些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协调得很好的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同一平台上办理业务,使用同一数据库,通过内网传递交易信息,并不需要再用书面告知单。因此,只要登记机构是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并能满足双方实际工作需要的,并非一定要有形式上的告知单。

但是,无论是否有形式上的告知单,登记机构都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中,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但既然确定了这一模式,房产管理部门与登记机构就要共同努力,明确各自的职责、衔接方式和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时沟通,切忌各做各的。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直接提及预查封,但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 2 .1“嘱托材料”中提及了预查封(“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于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因而,将预查封视为查封并无不当。查封登记作为登记的一个种类,理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房地产被法院查封后,房产管理部门也不应再办理查封房屋的交易手续。所以,如果法院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受理预查封,也应受理(受理后记载于楼盘表而不是办理查封登记),并应当按《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要求,把查封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陈品禄/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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