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主体性地位的制度化研究与实践
2016-11-05赵军山李婉
赵军山 李婉
摘 要:随着高等教育不断深化改革,教育成为各国综合国力比拼的重要指标,关系国家的生死存亡。立足于“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在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突出学生的主体性地位,培养学生自主性,完善其独立人格显得尤为重要。学校制度改革,是学生参与学校教学活动、管理活动,确立主体性地位的重要途径,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大学生;主体性地位;制度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216(2016)09C-0018-02
全球一体化带来的前所未有的世界融合给学校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人才的定义也从单纯的课程学习优秀者转变成具有独立人格、独立思维能力,善于自我管理以及参与集体管理的人。因此,学校制度改革被赋予了重要使命。从制度上确立大学生的主体性,让学生充分地参与教学、学校管理等活动,培养大学生主人翁意识,是现代大学管理模式转型的必经之路。
一、大学生主体性地位定位
(一)大学生主体性内涵
“主体性”是主体之所以称之为主体的本质属性,因此要探讨大学生主体性地位就必须明确其主体性。大学生的主体性地位,主要指的是大学生在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等活动中的主体性体现即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并赋予其相应的地位。具体来说,大学生的主体性是指,在高等教育活动中,大学生在探求知识、学习技能、为人处事和参与学校管理的过程中居于主体性地位,具有主体权利,承担主体义务,发挥主体作用。这又主要表现在大学生的自我意识和主体行为两个方面。
在这两个方面,自我意识起主导作用,即主体行为在自我意识支配下被实施。自我意识的完善是个体摆脱依赖,完成自我独立的过程。从心理发展的角度来说,大学生具备了更多的独立性,但身心发展又是不平衡的。他们一方面要求独立,希望社会、学校、家庭以成熟的社会人身份看待他们;另一方面,又往往限于自己知识经验和阅历的不足,以及社会、学校、家庭的保护,无法获得真正的独立。因此,要使大学生的心理和生理能够协调发展,就要求学校和大学生双方都做出积极的、正面的努力。
(二)大学生主体性研究面临两个方面的困境
一是研究大学生作为教育主体,其主体性及发展面临的问题。现如今,很多学校已经意识到发挥学生主体性对育人的重要性,但在实践层面又往往很难做到。很多学校认为肯定大学生的主体性就是指在获取知识、发展智能上发挥人的主动性、自主性、创造性,但仍然将学生视为学校管理的主体对象,这种主体性还是从机械化教育的角度出发,没有脱离学生“对象化”的角色(被管理者)。 至于主体性的发展方面,与主体性横向剖析相比较,纵向的研究更为稀缺。即不仅仅要关注主体自身能力发展,还要内外因相结合,将学生主体性寓于学校文化、制度、政治建设之中,才能达到发挥学生主体性的育人目的。
二是研究学生主体在其对象性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所面临的问题。对象交往,包括学生与学生的交往、学生与老师的交往、学生与学校的交往。在这些交往活动中学生如何体现其主体性是我们当前教育模式转型时期面临的新问题。其中又以学生与学校的交往活动最为重要。学生能否参与学校建设,甚至在学校中的投票权、选举权、评价权是不是切实得到保障,学生能否同学校平等对话是学校对学生主体性认可程度的重要表征。
可以说,制度建设是确立和体现大学生主体性地位的最重要途径,我们在此必须结合讨论学校制度建设讨论大学生的主体性地位。
二、大学生主体性地位制度建设探索与实践
制度是影响高等教育活动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关键性内在因素。对制度一词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阐述,对于制度的研究和分析也主要集中在政治经济学领域。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是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还指出“制度是为人类设计的构造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也就是说制度从本质上体现了一种制约的相互关系。
(一)改革开放前大学生主体性地位制度建设的中国实践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制度起始于洋务运动和维新变法时期。京师大学堂创办后,壬戌学制颁布,教育部又于1924年废止了1912年颁布的《大学令》与1913年颁布的《大学章程》,制定了《国立大学条例》,在管理制度方面明确了大学生在大学中的主体性、自主性。据统计,1919~1927年,公立大学增加了10倍多,这些大学大多学习来自日本、欧美的学校制度,将“人”放在学校教育的首要位置上,将“人才”视为国家命运前途的希望,因此在学校制度上更多地突出学生自觉性和自主能力。
中国古代,学生的自主学习、自我管理就是大学的基本模式。《尚书·说命》中就曾提到过“惟学学半”。意思是,主张学生自主学习,自主管理,是教学的一半。“教学相长”是贯彻孔子教学活动的原则之一,在他所办的大学里,学生的学习和师生的日常管理都是由学生进行的。
近代以来一大部分知识分子都在践行教育救国之路。民国初年,著名教育学习家陶行知、蒋梦麟、林砺儒等都曾撰文讨论过大学生的自治问题。陶行知说,大学要“为学生预备种种机会,使学生能够大家组织起来,养成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他还历数了大学生自治的好处:一是“可为修身伦理的实验”;二是“能适应学生之需要”,防止学校举办人所定规则、所办事体与学生隔膜;三是“能辅助风纪之进步”;四是“能促进学生经验之发展”。蔡元培在北大,蒋梦麟在北京高师,陶行知在晓庄师范,都践行了学生主体性在大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民国的宪法和各种法律、规定,但废除并不意味割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性质、任务做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在这样的指导方针下,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的大学制度经历了四个阶段:1.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和校长负责制;2.教育管理权下放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56~1961年);3.分级管理及实行党委领导下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61~1966年);4.管理权再次下放及实行党委“一元化”领导(1966~1976年)。
具体地说,高校的制度又分为外部管理体制和内部治理结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这段时间,我国高校的外部管理体制以建立“集中领导”的管理体制为主,调整各高校的院系设置。1951年11月,教育部召开了全国工学院院长会议,由此开始了全国高等学校的院系调整。调整的方针是“以培养工业建设干部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专门学院和专门学校又分多科性和单科性两种,它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需要,培养各种专门的高级技术人才。综合性大学的任务,主要是培养科学研究人才和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的师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大学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由上述方针政策可以看出,在这个变化中最大的失误之一就是大学生在大学中的地位全面失落,大学生由传统的自主学习的“学者”或“学习者”变成了“受教育者”。在这个过程中,大学生的自主性、自觉性、能动性乃至个性被彻底改造,成为国家建设发展需要的具有某方面特长或专门才能的人。这一时期,学生不仅失去了参与学校事务的机会,甚至连学习也成为“你教我学”,“你教我什么我学什么”的事。学生成为“被管”“被教”的对象,成为类似工业化生产的产品,缺乏了自觉、自主、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
(二)改革开放后大学生主体性地位制度建设的中国实践
自古以来中外的经验已经证明,大学生是社会上一支朝气蓬勃的力量,除学习以外,他们在关心民族命运、引领社会文明、传播文化知识、推进科技创新、参与社会事务等方面都有不凡的表现。《大戴礼·保傅》中就曾说道:“古者年八岁而出就外舍,学小艺焉,履小节焉。”也就是说,自古以来大学生就被看作是可以参与国家事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成年人群体。
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教育制度,使大学生主体性消失,他们不再是主动承担社会任务的主体。这种教育理念下培养出来的大学生必定是社会建设的“工具”,而不是社会建设的“人才”。因此,教育理念,教育制度的改变势在必行。1979年12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复旦大学校长苏步青、同济大学校长李国豪、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刘佛年和上海交通大学党委书记邓旭等几位著名大学校长、书记共同撰写的题为《给高等学校一点自主权》的文章。此后,全国教育界就大学办学自主权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我国开始了以“扩大大学生自主权为重点”的高校教育具体管理体制改革,这是我国高等教育恢复发展的新现象。
从学校自主权的下放,到学生自主权的放开,我国教育制度改革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教育活动中的“主体”一词被人们广泛熟知,起自刘佛年主编的《教育学》,“在教学活动中学生却又是认识客观世界的主体”。而“学生是教育活动主体”这一命题正式提出是在20世纪80年代,就此引发了关于学生主体性地位的讨论。1981年顾明远在《江苏教育》上发表了《学生既是教育的客体,又是教育的主体》一文。1982年,涂艳国、黄济共同主编的《教育学》又将学生主体性地位的命题做了专节讨论,并首次在哲学视域下对师生关系做了分析,“教育活动过程不同于人——物的生产活动,亦不同于人——人的社会交往活动,它是在教育引导、帮助、规范下学生能动地认识世界使自己发展的活动”,清晰地指出了教育活动不是简单的人与物,人与人的相互活动,它是在中介的帮助、指导、规范下形成的,复杂的、多线条活动。
从80年代发起大学生主体性的讨论,到现行教育制度中对大学生主体性地位的体现,我国的教育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2005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三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该规定强调了高等教育的中心任务是培养人才,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办学方针,是对以往制定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的突破。
总之,高校是以培养人为目的的组织机构,确立大学生在高校中的主体性地位,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大学生成长的需求。高校在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的理论指导下,结合现代大学办学理念,将大学生主体性地位体现在高校管理制度中,是现代高校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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