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20年回眸(1997—2016)
2016-11-05邓玉函
【摘 要】针对近20年国内理论界、学术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认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华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保障,有着伟大的理论创新与辉煌实践,应始终不渝地坚持与实践下去。同时,针对新时期国家“一带一路”伟大战略,应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探索、实践研究和创新发展,以探讨进一步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处理多元一体格局中的功能和作用,提升国家的政治整合能力和边疆治理能力。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0年;一带一路;民族干部
【作 者】邓玉函,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昆明,650500
【中图分类号】D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454X(2016)04 - 0065 - 009
中国是中华各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在中华文明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使得各族人民相互依存、密切交往、休戚与共,共同创造了博大精深、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从实际出发,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以此作为基本的政治制度,做好民族工作,正确处理民族问题,也由此形成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新型民族关系,保障了中国多民族的团结进步事业,使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然而,民族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民族问题也是一种社会现象。民族和民族问题相伴相生,只要有民族和民族差别的存在,民族问题就不会消失。当前,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深刻调整和国内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中国民族问题呈现出一系列显著的特征,给民族工作带来了不少的新挑战、新困难和新矛盾。包括:中国的民族交往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边疆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困难与全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步难度;各类社会矛盾的交织影响下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面临更加复杂的因素,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环境中一些地区的民族主义思潮活动日益活跃,使民族因素、民族问题、民族关系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局面。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在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中,民族问题始终是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一项重大工作。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和生命线。我们必须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道路,才能进一步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以此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证。
一、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述
在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民族问题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国家治理理念是决定国家权力结构的思想和灵魂,国家的政治权力结构决定国家政治资源的分配,决定着国家对待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的方式和方法。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平等、民族繁荣和民族共同发展的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待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指导思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指导下,把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理念中国化、具体化和应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实践的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里,在努力实现各民族平等的经济关系、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保障各民族政治权利平等,促进民族团结奋斗、民族繁荣发展,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家治理的重要形式。
我们党在争取国家统一、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长期斗争中,在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繁荣的理论指导下,从中国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的实际出发,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解决和处理好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和实践经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补充、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促进了中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在国家治理理念上,通过国家权力结构的制度设计,在界定公民与国家关系中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为缩小各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而提供的制度性资源分配形式。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历程中,对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是以汉族与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通过梳理中央政权与自治地方各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关系的历史,分析历代中央政权处理与各少数民族关系的理论政策,逐步厘清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
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和繁荣发展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为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提供特殊权力,更重要的是通过自治培养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能力。这才是自治的关键。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中,理论界和学术界进一步立足于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双重性质开展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具有调整国家与各少数民族之间政治权力分配的性质,同时,也具有调整国家与民族自治地方之间权力分配的性质。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双重性质,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要处理好国家与民族的关系,处理好国家与地方的关系,还要处理好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因此,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优越性,使其真正能够成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尽快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动力机制。由此,也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那就是深化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促进中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进步和繁荣发展。
在中国多元一体格局中形成、发展并不断创新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从借鉴苏联民族自决理论开始,经过对中国具体实际的认识,初步形成了基本的思想,并于1947年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充分的讨论与设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于1954年写入宪法,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有力地解决了中国的多民族统一问题,成为中华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对稳定边疆民族关系和边疆安全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1947年到2016年,走过了近70周年的发展历程。在这其中,1958年3月5日成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到2017年是成立59周年;1957年7月15日成立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到2017年是成立60周年;1955年10月1日成立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到2017年是成立62周年。理论界和学术界从1947年建立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到199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50周年开始形成了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觉研究。在中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的“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新形势下,边疆多民族地区已成为中国对外放开放和引领全球发展的关键制高点。因此,有必要对学术界近20年(1997年至2016年)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进行梳理和反思,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发展过程中,进一步提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创新路径,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处理中国多元一体格局中更好地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边疆多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功能,以期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为实现边疆多民族地区双向开放地区文化共存、价值共惠的民心相通等目标及边疆持续的安全稳定与和谐发展,提供有益的学术关怀与操作路径。
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探索
20世纪90年代以来,理论界和学术界围绕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内涵本质的阐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想来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几个方面的研究,取得了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现将理论界和学术界近20年的理论探索成果梳理如下。
(一)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本质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正确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伟大实践,对这一制度的内涵本质的解读要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民族矛盾为要旨,立足于现实,把握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中华民族稳固、统一、不可分割的民族共同体的内在联系。
有学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多民族国家的政治整合和民族关系的调整,这一制度的内涵本质是为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形成的制度保障。[1 ]有学者认为,中国各族人民在历史选择中创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有利于多民族的整合和合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方面保存了有着数千年历史渊源的中华民族统一格局,并在实践发展中持续体现了这一统一性;另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使得多民族自治地方具备形式自治权的特殊性,客观正确地对待了中华民族在结构上的多元性。[2 ]有学者认为,在与西方多元文化主义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进行比较之后,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出的民族平等观念、民族事务的立法实践、处理民族事务的制度、民族政策主张及内容、政策实践效果等五个方面,阐释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方略,其基本制度及理念的先进性和实践性。[3 ]有学者对民族区域自治权力进行了内涵的界定,认为,自治权力并不是一种权力的分割,而是在保持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不变的前提之下的一种政策的优惠或倾斜,它明确的诉求和指向,是以保护民族的政治平等权为核心。[4 ]
(二)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想来源
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理论界和学术界的学者们进一步研究和探索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这一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和实践发展中的价值要义,充分肯定了该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合理性。[5 ]2有学者认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想来源是“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从这一形式路径出发形成了实践探索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因此,在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通过对国情差异的深刻认知促使党在审慎分析和考量之后,以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为前提,选择和发展了区别于单一联邦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6 ]有学者以西藏自治区为例探讨了边疆地区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由来,是从“因俗而治”到“民族区域自治”,也就是在边疆地区“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因俗而治”的理念和策略嬗变发展而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既是在维护“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和统一的施政方略下,为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快速、稳妥地发展寻找到了新途径,同时,也以更灵活机变、主动深入地解决问题的优越性,为世界各国更好地解决本国的民族问题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借鉴。[7 ]有学者从历史追溯中考察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方面与中国历史上的族群政治与边疆政治的传统有内在的关联,它的出现与设计都不是一项全新的事物。另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和政治意涵优势是中国的政治生态与近代世界政治生态的融入产物,其内涵本质和价值目标指向是中国共产党的国族整合和国家治理方向。[8 ]
(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
在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历史发展的研究中,有学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身作为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它并不是一种简单的保护弱势或者特殊群体的模式,而是在中国的宪法体制系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在实践探索中的制度设计,并不仅仅是从属于民族法或者地方治理的研究范畴,而必须上升到宪法世界中建立现代民族国家这一核心主题的高度中。[9 ]有学者认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世界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文明方面引领和涵括了以下重要的经验和理念,包括基于人权保障的区域自治、族格平等的理论、尊重少数民族的多元文化、保障民族权力的制度设计、宪政制度下政治认同的积极构建,这些经验和理念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形成和发挥出了这一制度的政治优势。[10 ]有学者认为,在中国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中,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发展中创建了市场经济模式的民族区域自治,使其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也充分发挥了自治法和自治权的作用,同时,在民族自治地区,强化和完善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创造了符合多民族地区的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促进了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11 ]
(四)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与作用
有学者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的“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了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同时《决定》也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检查中发现的尚未解决的配套资金减免、财政转移支付、资源开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要求。[12 ]有学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一种与社会环境相互影响和作用的政治体系,政治角色、政治结构、政治权力构成了这一政治体系的要素,民族区域自治的功能就体现为这一制度同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13 ]有学者以政治哲学的视角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在民族的政治实践中制度对人的一种价值关系,内含其实践逻辑与路径。从民族自决、自治权力、民族文化、主体权利等角度,深入剖析和阐释了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民族人才在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的价值维度。民族人才,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价值引领者和担当者,体现了自治权力的实施途径及衡量方法,是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的组织保障和人才保障,其在根本上为造就成熟的民族自治政治社会提供了主观条件。[14 ]不过也有学者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有所争议,如建议在民族问题上去政治化,强化民族的国家意识等,但学界普遍认为这些观点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误解和模糊,中国从区到县级的自治制度赋予了各自治地区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权利,保障了他们的发展权益及对本民族文化的享有权力,利大于弊。[15 ]
三、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研究
自1997年以后,即内蒙古自治区成立50周年以来,理论界和学术界在实践研究方面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了诸多探索,主要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区的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州以及自治县的研究几个层面进行了实践的探索。这些研究从案例出发,在内容上向实践方面深入,在方法上向经验研究方面深入,在学科上向从单学科研究向跨学科研究方面深入,强化了对这一制度的动态研究。
(一)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效果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或成效的研究成果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经过长期探索和反复实践得出的正确结论,是在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有学者认为,从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建立60周年、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50周年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发展进程中,可以看出在多民族地区民族区域自治取得的丰富的经验和一系列的成果,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16 ]有学者从民族地区发展的角度看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实践认为,西部大开发实际上就是西部民族地区的大开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在西部民族地区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得到了体现和印证。[17 ]有学者从法理学的理论视域,以当代中国社会的变迁和中国的《宪法》实践为背景,研究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价值功能,探讨了民族区域自治紧密联系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指出了未来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完善目标,并探索了实践中进一步构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法律解释、配套法律及法律法规的监督机制。[18 ]有学者认为,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历程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历了探索与认知实践的历史发展轨迹、自治机关民族化的实践创新以及在实践发展中始终保持着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这一条主线以此巩固自治政权,这三方面的实践探索构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来源和实践中的创新发展点。[19 ]
(二)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区的实践研究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区的实践研究成果是以省级自治区域为研究对象,讨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伟大实践及其所取得的伟大成就。
有学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实证研究讨论宁夏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合理性,回顾宁夏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历程,认为是国家制度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验证,表现为:一是协调回族的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意识的制度安排;二是对回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的历史和现实的适应。[20 ]有学者考察了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新时期中国的民族工作在西藏的实践成效认为,西藏的实践发展体现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强大生命力,这一制度保证了西藏地区国家领导和少数民族地方自治的统一原则,确保了西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21 ]有学者从各族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文化艺术的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等几个方面探索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新疆的实施及其巨大成就。[22 ]有学者以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为切入点研究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为民族团结的模范、维护统一的模范、维护稳定的模范、中国民族关系“三个离不开”的模范。[23 ]有学者从民族政治学的研究视域中探讨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实施过程,并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比较全面地考察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价值和时代意义,提出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的问题。[24 ]
(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州、自治县的实践研究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州与民族区域自治县的实践研究成果以自治州、自治县为案例来讨论民族区域自治实践,进一步深化了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研究。
有学者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考察了改革开放以来在实践中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历程,包括自治地方的政策性地方法规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25 ]有学者考察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实施发展历程,梳理、总结和归纳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经验和成效,分析了延边朝鲜族地区的社会发展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实践的关联,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自治地方自治的功能和作用。[26 ]有学者以自治县的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为案例进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县域实践研究,探讨了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系中民族区域自治县这一层面的制度发展和演变过程。[27 ]有学者以峨山自治县自治运行研究为例来构建运用经验研究方法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研究的框架,分析了运用经验研究的方法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研究,增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研究的实效性和必要性。[28 ]
四、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新发展
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发展,这项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在处理多元一体格局中的进一步创新发展。近20年来,理论界和学术界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挑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新路径研究以及边疆边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创新实践研究等几个方面探索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新发展。
(一)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挑战
理论界和学术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临的现实挑战作出了理论和实践的探索。有学者研究了在城镇化进程中,以民族人口的聚居为基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临新的现实挑战,在人口分布的散居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形势下,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权形式需要创新:一是要引导民族人口有序流动;二是要使自治形式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三是要将城市中的民族区管理纳入到法律条例中。[29 ]有学者认为,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现实发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具体政策的实施应关注民族区域自治本身的组织程序和结构形式,而不是这项制度的“本质”或者“性质”方面的问题。因而在对这一制度的进一步的研究中,应将“政治”层面的研究和“行政”层面的研究协调起来,在关注经济因素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民族区域自治的社会因素,进一步深化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研究。[30 ]有学者考察了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优秀民族干部的引领机制,分析了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存在的认识误区,认为应进一步形成良好的优秀民族干部推荐、选拔和任用机制,同时为优秀民族干部治理才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环境。党的民族干部不仅是与党的领导始终保持一致,而且还要具备少数民族的特点,如语言文字,传统文化等,能够用少数民族熟悉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等方面的素质。更重要的是在党和国家与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之间寻找到一种平衡,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国家的稳定和民族的和谐。[31 ]有学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的重复立法、自我设权现象突出,应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行使,提高自治机关自治意识、制定和完善自治条例、规范自治机关的行为。[32 ]
(二)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新路径研究
新时期,在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创新研究中,理论界和学术界进一步提出了对这一制度的创新路径,包括民族区域自治的组织形式、法律制度以及自治实现形式的创新与发展 [33 ]。
有学者认为,在中国一体与多元的制度基础上创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整合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因此要从提升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化整合效能的角度来创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实现多民族国家的政治整合。[34 ]有学者认为,在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新研究中,除了要关注对多民族地区各个少数民族的政治平等权利的保障性,还要关注在整个国家政治权力结构中民族地区自治权力的优化和完善,注重国家“有限授权”下自治权力的操作和实施,从而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康发展。[35 ]有学者从中国边疆治理的视域中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创新,认为应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框架下开展中国的边疆治理。因此,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利”的实现不能简化为“机关民族化”及“党员民族化”, 毕竟汉族与少数民族是相互依存的。边疆治理需积极地、变通地发展经济,缩小甚至消除差距,化边区为内地,边疆才能长治久安。[36 ]有学者认为,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临的现实挑战主要是在实践中国家结构形式中的中央权力与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力存在着配置不合理的方面,在行使自治权力的过程中,容易导致部分自治权被虚置。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进程中,应在现行宪政体制下进一步思考如何科学、合理地配置中央权力与自治权力,同时在实践中规范行使自治权力,以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好地发挥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以及促进自治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作用。[37 ]
(三)关于边疆边境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创新研究
自古以来,边疆地区和边疆地区就是中国民族多样性分布的典型地区,边疆边境地区的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是极为重要的工作。在历史发展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形成了边疆边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内地和发达地区之间的社会发展差距,中央政权与边疆边境少数民族政治关系存在着发展的不平等、不平衡和不协调。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把握住了边疆边境各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才把具有宪法意义上各民族平等的权利转变为推动促进各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实现事实上的当家做主。理论界和学术界在近20年的研究中也关注到了边疆边境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理论和实践,探讨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创新发展。
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民族识别与民族调查,较为详细地记录了中越边境地区民族区域自治州、自治县成立的具体过程。但在随后的几十年里,一直鲜有涉及。近年来有学者认为中越两国的边境政策在系统性、针对性和适应性等方面有所不同,在促进中国边境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中方部分边民不满情绪和跨境犯罪等现象的出现。[38 ]有学者通过对中越两国宪法文本的比较研究和法条分析,总结出它们在少数民族权益的宪法保障方面所积累的经验和知识。[39 ]有学者通过对云南普洱市江城等少数民族自治县基层实践的调查,对民族区域自治如何处理国家与自治地方之间的角色和功能,及如何建设一支少数民族人才队伍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建议。[40 ]188-120
还有关于中国边疆边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专门性研究,如对中越边境地区的研究。由于中越边境地区为多个少数民族及跨国民族聚居区,又处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交汇点,因而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民族文化及社会发展两个层次。民族文化研究主要是借助民族志方法,从文化的物质、组织、精神(信仰)三个部分对某一民族或几个民族进行整体描述,这方面的成果积累较为深厚,不一一举出。社会发展主要是探讨中越边境地区如何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推进区域合作与共赢发展。如有学者对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进行了研究。[41 ]但总体来看,以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为整体对象的研究成果很少,区域研究尚未形成。
五、“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人在对待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上的国家治理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民族繁荣、共同进步的政治价值追求中国化的具体实践。从政治价值追求上,它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在对待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上,以消灭民族压迫民族剥削,实现民族独立和民族平等的政治权利,最终实现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价值目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中国各民族存在的“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状况及历史上各民族之间存在的相互尊重、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等现实关系为基本依据,并根据自然历史和社会等多种因素所造成的中国各民族之间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状况,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存在着与内地发达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要求;从中国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加强各民族之间的联系和交往,促进各民族的团结和谐、国家的统一和稳定等社会现实目标出发,形成处理国家与少数民族地区权力与利益分配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过程中,实现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历史和现实发展中的进一步完善,彰显了国家政治整合能力和边疆治理能力的提升。国家、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取决于内在的整合力量,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须要有强大的向心力和持久的凝聚力。要保持这种凝聚力、向心力必须经过一个整合的过程,这种整合包括政治整合、经济整合和文化整合。新中国的建立使 56个民族通过政治整合,首次在完全平等地位上实现了大联合、大团结;改革开放使 56个民族通过经济整合,正在实施共同富裕基础上的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全球一体化浪潮的挑战,使 56个民族将在先进文化的思想引领下,通过文化整合实现民族复兴。这种历史的逻辑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即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它是维系整个民族地区与中华民族紧密联系的纽带,是中央赋予民族地区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利益的平衡链和平衡结。正因为如此,我们党从民主革命时期开始就重视民族区域自治问题,并使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中国化,完成了中国国内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飞跃,它从党的第一代领导人起一直实践创新并贯彻执行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
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典型代表的中国的民族政策理念突出了尊重差异、缩小差距的基本指向,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是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使我国民族政策的先进理念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对外延伸的基础。新时期,中国积极实施“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我们坚持和完善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中国多元一体的格局中,巩固边疆民族关系和边疆安全,推动稳固、统一、不可分割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向前发展,继续创造更加辉煌的中华文明。因此,如何进一步发掘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功能,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不断缩小与内地和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同步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就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背景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边疆发展中面临新的挑战,这种挑战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国际背景、国内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结构的变化等诸多因素。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根据中国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不断进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强化民族区域自治的方针、政策,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研究。在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研究中,应以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为基本的视角。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进程,是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研究和不断创新的深厚土壤,只有不断研究总结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坚持把民族区域自治中的经验系统化、理论化,才能推动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不断创新。而且,只有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不断创新和发展,才能为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发展提供基本的指导。
第二,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目标和政治价值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稳固的民族关系的制度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从国家层面上明确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治权利,从而在国家权力结构上构建起国家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权力规范。这不仅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运用党和国家赋予的自治权力,制定适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发展路线,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充分显示了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理论的成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发展历史进程中的重要阶段。新时期,我们要继续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功效,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和完善。
第三,坚持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机制上创新。目前,理论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伟大意义、历史发展成就的描述比较多,对民族区域自治实践机制中的问题和困难,深入分析的不多,特别是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系统性地逐条分析,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治权与边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结合起来分析的研究成果也不多。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背景下,应进一步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落后状态出发,从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体系。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各民族之间、各民族之间利益矛盾和冲突的规范,为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的和谐与稳定,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提供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创造良好的环境,发挥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协调民族利益矛盾、处理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周竞红.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夯实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制度基础[J].民族研究,2005(4).
[2] 侯德泉.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新发展[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4).
[3] 杨须爱.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自信——基于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西方多元文化主义民族政策的几点比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6).
[4] 邓玉函,蒋红.政治哲学视域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力探析[J].西南边疆民族研究,2015(1).
[5] 金炳镐.民族理论前沿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4.
[6] 雷振扬,陈蒙.“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行使路径的历史考察[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5).
[7] 李蓉.从“因俗而治”到“民族区域自治”兼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由来[J].西藏研究,2015(5).
[8] 吴启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与现实[J].文化纵横,2016(1).
[9] 常安.作为宪法命题的多民族大国的族群治理与国家建构[J].西北民族研究,2012(2).
[10] 马俊毅.论族际政治文明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优势[J].兰州学刊,2015(4).
[11] 沈斌华.创建民族区域自治的市场经济模式[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4).
[12] 赵锐.刍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影响与推动[J].改革与开放,2014(3).
[13] 侯德泉.角色、结构与功能——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体系分析[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8(4).
[14] 邓玉函.民族人才在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的价值维度[J].思想战线,2016(2).
[15] 陈志明.中国、民族与国民团结[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
[16] 文敏.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8.
[17] 李养第,韩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实践[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2(4).
[18] 戴小明.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与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的价值分析[J].东方法学,2008(1).
[19] 绽小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化实践历程考察[J].青海社会科学,2010(2).
[20] 马惠兰,李瑞芳.从宁夏实证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合理性[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6).
[21] 廉湘民.从新时期的民族工作看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和完善[J].中国藏学,2005(3).
[22] 郭红霞.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新疆的实施及其巨大成就[J].新疆社会科学,2005(5).
[23] 罗树杰.新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广西民族“四个模范”的形成[J].广西民族研究,2010(4).
[24] 杨忠国.新时期完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25] 范连生.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与实践[J].凯里学院学报,2011(1).
[26] 金太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05.
[27] 王锐.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县域实践研究[D].宜昌:三峡大学,2013.
[28] 王传发.用经验研究方法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的研究——以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运行为例[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3).
[29] 刘玲.城镇化进程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临的挑战[J].学术界,2015(10).
[30] 秦伟江.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研究的若干思考[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8(1).
[31] 邓玉函.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优秀民族干部引领机制探析[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6(2).
[32] 黄元姗,敖慧敏.立法自治权行使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基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实证分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2).
[33] 金炳镐.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创新思路[J].满族研究,2007(4).
[34] 侯万锋.民族区域自治与多民族国家的政治整合[J].广西民族研究,2009(4).
[35] 任新民,邓玉函.权利还是权力:民族区域自治研究中一个难解的课题[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
[36] 秦和平.关于民族区域自治与中国边疆治理的思考[J].民族学刊,2014(3).
[37] 戴小明,冉艳辉.论国家结构形式与民族区域自治[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5).
[38] 毕世鸿.中越边境政策比较研究[J].红河学院学报,2010(1).
[39] 马绍红.中越少数民族权益宪法保障研究——基于宪法文本所做的比较分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4).
[40] 任新民,邓玉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基层组织执行状况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41] 赵旭峰,钟瑞华.“桥头堡”战略下滇越边境地区发展与合作研究[J].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4).
Abstract:In viewing of the studies on the regional minority autonomous system within the domestic theoretical and academic circle in the recent two decades, this paper holds that the regional ethnic autonomous system in China provides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to the unity and struggle as a team and the common prosper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nation. The system with great theoretical innovation and glorious performance should unswervingly be adhered to and implemented. At the same time, under the great national strategy of “the Belt and Road” in the new period,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performance studies and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regional minority autonomy ought to be adhered to so as to approach its functions played in the pattern of diversity in unity and to promote the abilities of political integration and frontier governance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regional minority autonomy; two decades; the Belt and Road; minority cadre
﹝责任编辑:黄仲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