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命题的宪法逻辑及其展开
2016-11-05张立哲
【摘 要】“民族团结”作为宪法民族权利的政策表达,是特定价值观和信仰的制度建构并受制于社会文化的历史变迁。“民族团结”命题一经提出,即超越了狭隘的民族主义视野,展现了身份认同与国家认同、主权结构与治权结构、程序民主与政治共识统一中的宪法逻辑。通过对“民族团结”命题的结构化分析,有助于厘清“民族团结”在宪法框架中的基本属性、思想源流、现实基础,把握其与整体国家观的辩证关系,进而设置不同方式促进其具体化、通俗化、实证化。
【关键词】民族团结;宪法认同;主权治权;政治共识
【作 者】张立哲,中共伊犁州委党校法学部讲师、伊犁师范学院中国新疆与周边国家合作发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新疆伊宁,835000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454X(2016)04 - 0035- 008
迈入后现代化时代,全球经济结构深度调整,人类社会一体化减速;民族主义升温发酵催生多民族国家改弦易辙、原教旨主义托古改制诱发极端思潮蔓延、宗教极端主义逐渐消解世俗社会政治组织结构,多民族共居社会治理经验范畴正遭遇前所未有冲击。当固有研究范式在变动不居多元社会格局中不断受限,开创性、革命性、诠释性的治理法则呼之欲出。以“互通、自然、人文、聚合”为主题的命运共同体,[1 ]需要不同发展阶段主权国家增进互信、妥协让步、求同存异。然而与之衔尾相随的是,缺乏意识形态的异质包容、缺少核心价值的人文关怀,导致业已完成现代化华丽转身的西方大国,对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充满敌意,对保留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寻求自然之道的中国少数民族群体“充满同情”。这种情感上的序差错位,导致了大国博弈中针对中国人权、民族问题的“双重标准”。[2 ]
与美国的“过桥抽板”“到期撤离”不同,中国义无反顾地走向了现代化,在西方人曾经的社会发展路径中倍道而进,以至落入“GDP陷阱”“维稳陷阱”。由于西方大国社会变迁规则制定裁判的“先发制人”,中国社会难以给予有力回击。英格哈特通过20年对全球81个社会体 “世界价值观调查”发现,伴随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转型,人类从精神领域的信仰转向社会世俗的价值理性;而当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型,人类对自我情感的表达上升为全社会主流的价值判断标准。[3 ]234-298中国目前正处于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发展的过渡阶段。中国社会中,功利主义、实用主义依然是价值主流。对宗教、文化的轻视,导致了中国社会传统民族文化的平流缓退、逐步衰落。[4 ]当社会化大生产促生第三产业的蓬勃张扬,供给制改革强化社会群体的主体意识依流激进,民族身份自我认同、传统文化寻脉寻根比肩接踵,以上种种不断撕扯僵化陈旧的民族经验主义桎梏。近年来西藏、新疆频发的大规模暴乱,既可视为外部“三股势力” 的“坐运筹策”,也可以视为内部结构的“失衡失调”。
为盘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优势,防止境外大国的渗透干扰,维护多民族国家政治社会的安全稳定,需要在国家根本政治规范中明确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与方向。对民族地区社会治理问题,中国政府有着系统化的理性判断与认识。早在1950年7月,费孝通与时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邓小平关于民族地区治理问题谈话时,就达成了“要做长期的工作,消除民族隔阂,实现各民族大团结”[5 ]的理论共识。2014年、2015年,习近平在新疆、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对边疆治理做出了“最长远的还是民族团结问题” [6 ]“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7 ] 的重大论断。2016年,孙春兰在宁夏、新疆调研时也反复强调“做好民族团结工作要积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8 ]“民族团结要着力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9 ]的指导原则。“民族团结为王、民族团结制胜、民族团结是生命线、民族团结能定乾坤”。[10 ]民族团结作为现代民主国家宪法建构的重要组成,该命题宪法逻辑的展开不仅可作为化解中西意识形态敌对、不同文化差序矛盾的制度建设,满足善治民主背景下各民族主体意识的政治需要,也可为多民族社会治理提供重要实证经验及理论支撑。
一、历史维度下民族团结命题的宪法逻辑:身份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统一
现代国家治理理念是近6个世纪民族主义发展基础上的制度总结。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开始,围绕主要民族诞生的“民族、国家、人民”三位一体理念,成为世界民族国家创制的主要精神实质。在国际惯例的影响下归属于一个政治国家的民族政权组织,被认为是人“生而为人”的基本权利。[11 ]17717世纪以来,以“身份归属”为核心的价值归属成为现代民族国家需要正视的逻辑起点。该议题的核心就在于,如何调处强调差异性民族身份认同与强调主权整体观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族群发展与国家发展既泾渭分明又血肉相连,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既分居异爨又丝缕贯穿。民族认同不是一种自然的存在,而是文化塑造、政治动员与社会调试共同作用的结果,据此推演出民族身份认同与宪法倡导的国家认同实有本质的区别。[12 ]
民族身份认同又称族群认同,是18世纪第一次民族主义浪潮下的产物。20世纪80年代以戈登和英格儿为代表的族群研究学者提出了族群关系新变量模型和族群认同变量模型,研究表明当一个族群多数成员感受到政治压迫、文化感召或者利益分配带来的“差异性需求”时,民族认同会在短时间内急剧提升,进而影响对国家社会的整体认同,“而族群与社会整体牵连的关键在于民族成分识别划分与社会整体分配方式的公平公正”。[13 ]216,470就学界通说而言,民族认同主要指人群中主体关系的相互确认及对民族文化的整体认同,是一种内生自觉行为。现代民族国家倡导主权意义上的民族认同则被置于族国一体的概念下,公民政治属性的打造成为主权国家权威树立的核心任务。[14 ]59-101现代学者也普遍认为国家认同应当在民族身份认同的基础上,通过政治官僚化管理、核心价值观倡导打造国家命运共同体。[15 ]36-67梳理身份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内在逻辑,两者恰如问题之两面,即内在张力又和而不同,如何在两者间寻求平衡、补偏救弊,需要多民族国家在对内部民族整合时找到不同族群基本诉求与国家核心利益的共同载体,这一载体即可被通俗地称之为“民族团结”。
中国历史不乏关于民族身份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经典表述。如孔子曾表达“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无”[16 ]24狄贱华贵认识论下的异同观,又有“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虽之夷狄,不可弃” [16 ]58伦理文化认同下的国家观。第一次提出“华夷一家”“华夏一体”概念的则是清代皇帝爱新觉罗胤禛。在《大义觉迷录》一文中雍正帝提出“天下一家,万物一体,自古迄今,万世不易之常经。非寻常之类聚群分,乡曲疆域之私衷浅见所可妄为同异” [17 ]13的家国观。近代学者梁启超本着守疆固土、士人弘道爱国主义情操提出了“中华民族”这一“民族层次论”的表述。梁启超称:“小民族主义者何,汉族对于国内他族是也。大民族主义者何,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是也。”[18 ]1069并在《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一文中,第一次系统阐述了“中华民族实现”的“方法路径”,即“散籍贯”“通婚姻”“并官缺”“广生计”,[19 ]23-67历史上第一次对主权形态下近代国家民族交融提出了具体的办法与措施。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时,孙中山在就职演讲中也提出了“国家之本,在于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为一人”[20 ]156,一反之前“驱逐鞑虏”“恢复中华”的激进口号。随即颁布实施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民族平等”“无种族差别”的民族平等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条的正式诞生标志着民族身份认同第一次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民族身份认同也第一次在国家认同语序中有了宪法的规范性表述。无论是孔子、雍正帝还是孙中山,其大一统的天下观实际涵涉了民族国家治理的基本要件,即通过建立身份认同之上的国家认同,实现法权意义上的和谐共治,而这样的治理理念与制度设计实际构成了民族团结政策的法律渊源、历史承继。新中国成立之后,关于围绕民族身份认同与国家认同的争论并没有停止。1949年全国民族身份识别工作开展初期,全国民族自报自称有500个,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也达到400个,截至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通过民族识别基本确认了56个民族。[21 ]37民族身份认同内在的价值驱动力、聚合性为民族团结政策的提出发展奠定了基础,也成为国家主义视域下民族政策性质政治动员的基本前提。但从历史维度来看,关于民族身份的争论又是不断变化的。经过几十年民族团结政策的实施,部分少数民族通过相关政策的扶持安排以及个人的勤奋努力融入到了主流社会中,享受到了现代社会发展的红利,纳入到国家政治统一的体制之中,传承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只是在文化上保存了其相对的独立性。中国民族团结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正是历史上多数民主国家所采用的政治模式,即“通过晋升渠道的建设、宽容的文化政治环境,使得民族之间的和谐关系成为可能”。从1937 年毛泽东《为争取千百万群众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斗争》一文民族团结政策的提出开始,[22 ]43-76到1982年宪法“民族平等”概念提出并实施,我国实际统一了民族身份认同与国家认同在主权国家层面的法理争议,完成了政治层面对民族身份认同在政治体制方面的设计安排。正因如此,对“中华民族”整体国族观的政策表达所凝聚的爱国忠诚、自由平等,使“民族认同”向“国家认同”转移。从历史源流看,“民族团结”是民族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感召与呼唤,是融于血脉不可剥离的民族文化精神家园。“民族团结”命题的提出使得民族对国家命运共同体的归属得以延续,使主权国家内部成员对社会整体持久的专注认同有了组织体系的政治谱系,使形而上学族国一体的政治信仰成为可能。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民族治理宪法架构来看,民族团结政策从走向规范化开始就吸纳了国家政治共同体内部的利益博弈,并造就了统一体系下稳定一致的诉求表达路径,并从宪法制度的高度对民族关系的处理提出了务实妥帖的原则规范,为中华民族共同价值理念的缔造提供了具体的制度载体。从宪法发展角度理解民族团结政策的流变可以看出,近代民族关系的分崩离合就是宪法制度对民族认同的规范表达。宪法制度标榜的国家认同不仅是政权组织形式的外部认同,更统辖内含价值取向选择。从身份认同走向宪法框架下的国家认同不仅符合民族国家历史发展逻辑,更与现代社会民主法治进程中的认识逻辑保持一致。
二、制度维度下民族团结命题的宪法逻辑:主权结构与治权结构的统一
民族团结政策的产生并非横空出世,而有其独特历史源流、制度逻辑,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多元国家政治形态、固有文化价值取向中也有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权衡。从民族团结政策的制度逻辑来看,该命题的提出实际已将其置于宪法制度设计之“主权结构”与“治权结构”的二元一体结构之下。
首先,民族团结是历史维度下主权结构的宪法表达。民族团结政策提出的历史动因,首先在于国家主权结构在宪法中明确其宪制结构的合法性。① 也就是各民族群体通过民主选举制度产生的代表精英在统一立法规范要求下,形成的主权国家概念以及对民族治理过程中民意的代议转化,[23 ]它体现为宪法对民族群体民主诉求的保障与承诺。从民族国家治理角度来看,民族团结政策的实施就是从法治运行模式下缔造的“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正常化、规范化秩序”[24 ]开始的,有效防止了“人民民主”“民族平等”蜕变为寡头政治、军事独裁、僭主统治,或者走向纯粹民主、大众民主、绝对民主。因此,在宪法中将民族治理问题纳入国家主权的研究范畴之中,既能解决民族群体权利的合法性问题,又为差异性的民族诉求提供了有效的制度路径。从1954年宪法第三条提出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破坏民族团结”[25 ]234到1982年宪法表述的“两反一团结”[26 ]137,民族团结这一命题被置于“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统一多民族国家”这一中华民族整体国家观之下。在强调国家权威、主权统一的同时,民族团结作为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关系的政治价值准则,应当解构党、人民、民族、国家四者之间的运行模式。其可以理性表述为,党作为人民利益的切实代表,同样也能涵涉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在维护国家权威统一的过程中,多元共蓄、凝聚民心、承继传统,成为民族国家的领导核心;而在党领导下通过民族团结政策的实施可以聚合强大社会力量,进而推进全体国民福祉。一方面树立国家权威的民族团结并不是以单一民族族群为治理单位,而是在处理包涵民族族群在内的“人民”这一概念来解决阶级之间的博弈斗争。按照这一理论,兼顾各民族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才能实现主权结构下的民族团结,而这一点被1982年宪法表述为“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26 ]156。另一方面,党所创导的民族团结并不是绝对的阶级论,不是不顾民族差异的团结与联合,也不是简单的一整体民族与另一整体民族的妥协与合作,而是植根于中国古代民族发展史、近代多民族抗战史、大一统历史观基础上的治理结构。我国的民族团结政策在观照历史经验的前提下,兼顾大杂居、小聚居特点,从实际出发、从民族交往的大局出发提出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制度设计。也就是说,民族团结政策的主权机构目标就在于各民族意志的统一。在宪法代议制度中,宪法规范通过制度安排充当了国家、民族、人民、党之间的形式理性。党作为民族政策的组织者,通过相关独立法治系统,吸收各族人民的现实诉求,进而将其转化为国家政策,最终通过立法程序实现民族团结在国家意志、人民意志、族群意志上的统一,解决了民族团结在主权结构中的均衡问题。
其次,民族团结是治理维度下治权结构的宪法表达。“平等、团结社会主义民族关系”① 的构建不仅需要主权意义上原则性的精神倡导,同样需要在治理结构方面的创造发明。为解决地区社会民族问题的突出矛盾,1982年宪法在处理多民族关系问题时将指导原则表述为“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并开创性地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该制度的权责分配模式,即是对俄国十月革命采用的民族自决理论 ② 的扬弃剥离,又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灵活运用。[27 ]因此在民族团结政策的基本表述中,其治权结构即在于,如何通过宪法制度实现党、国家、民族、人民之间意志的统一,并兼顾少数民族差异化的诉求表达,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福祉。具体而言,民族团结的治权结构表达的核心在于,通过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代议民主的国家体制,高效地将民意上升为国家意志,实现多民族国家民族利益的有效分配。因此,新中国成立初期确立下来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制度保障。[28 ]1982年宪法和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继承了毛泽东关于民族地方治理的四个基本 ③ 的条件:[29 ]53-67第一,强调主权结构下的民族平等,但允许地方、民族差异的存在。具体体现在1982年宪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法律位阶关系的规定中,民族地方立法可以与上级位阶的法律规范保持一定的差异性,这一点可以被视为是对民族地方自治权的个性化处理,也与主权结构下治权结构的容错机制的建立有直接关联。[30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与国家统一是整体与部分、绝对与相对的辩证关系。没有国家的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而没有民族区域地方的相对自治权,实质意义上的民族平等也就无从谈起。[31 ]主权结构最为抽象的政治概念,需要向具体的治权结构转化,两者在民族团结的宪法表述上也通常被理解为“原则与制度”之间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将其归纳为“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机关、自治权”,并对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设立给予了授权,这一点可以视为治权结构对主权结构的丰富与补充。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强调民族内部事务的自理性。该原则将归属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且不与国家基本政策冲突的政治经济权利授权由自治机关进行立法处置。第四,汉族对少数民族的扶持与帮助。从宪法实施角度来看,实现各民族之间的实质平等不仅会提升国家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也可以最大程度地凝聚人心,实现民族团结主权结构与治权结构在现实中的统一。这一点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条、第七条,将其表述为“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并在第八条提出“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容。
以上四项条件的实际设立反映了中国各民族在制度上、政治上的民族团结已经被构建,而主权结构、治权结构在宪法上的倡导,在实际的法律实施中也找到了规范层面的通路。一方面,通过民族团结政策宪法逻辑的铺陈,主权结构与治权结构的搭建,已经迈上了法治道路征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多民族国家繁荣富强需要各民族主体性、自觉性的提升,需要民族性、传统性、现代性的统一与结合。另一方面,民族团结主权结构与职权结构的制度设计,实现了民族团结的内在价值,即通过“主权结构的统一实现治权结构、治权能力的现代化建设”,盘活国家内部各民族生产力存量,激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民族因素、边疆因素,在大局统筹价值指引下,实现国家绩效与民族繁荣。
三、价值维度下民族团结命题的宪法逻辑:程序民主与政治共识的统一
从近代社会发展历史来看,单一民族主权国家的建立已成为过去,多民族主权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成为主流。尽管目前还存在如亚洲新加坡这样的城市共和国,但由于其数量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而只能做为极其个别的非典型存在。在德国学者哈贝马斯看来,只有主权结构之下的领土国家才最具有生命力,而只有将多民族族群通过治权结构离散聚合在主权结构之下才能缔造实质意义上的政治共同体。[32 ]245-267而哈贝马斯语境下的多民族主权国家所形成的社会组织形式与涂尔干所描述的“有机团结”概念不谋而合。涂尔干认为,社会分工为多民族国家治理提供了“整体协作”的可能,“通过分工而产生的依赖感使个体(族群)加强了相互之间的联系感,而这种联系感通常会上升成为主权国家的使命责任”。[33 ]143-189无论是哈贝马斯还是涂尔干都认同多民族国家发展应当塑造国家治理结构的整体化,以国家、宪制、政府为主导的现代政治制度必须强调法律秩序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从而推进国家权威理性、宪法普遍实施、多民族参政议政的历史进程。[34 ]431-459而阿尔蒙德则从政治关系重组中结构与功能出发,论证现代社会主权国家核心价值理念树立过程中,不同族群通过不证自明代议制度对政治国家产生的实际影响。[35 ]111-157因此,民族团结命题中蕴含的宪法程序价值不仅能够区隔民族情感的主观归属与现代国家权威理性胶着,也可以为两者在制度层面的转化提供有效的路径,从而克服民族身份的感性认同与国家权威的理性认同、血脉历史的传承与当前政治制度的临在、族性个性化生活方式与文化普遍主义共同体之间的内含悖论。
程序民主是民族团结命题的逻辑起点,即通过代议民主程序、权力产生程序、民主制宪程序、宪法运行程序、宪法适用程序、宪法保障程序,规范各族群成员在政治国家中的外在形式和精神内核。[36 ]传统意义上的狭隘民族主义观,过分强调了单一民族、主体民族的文化情感、传承习得,忽略或者压抑了其他民族诉求的合理建构,阻碍了现代多民族国家的和谐稳定。当下基于民族主义的血缘、历史、文化构建起来的程序化体制,为各民族经济发展、参与能力提升、分配公平调整提供了程序化经验范式,不同于西方社会契约基础上的民族叠加。然而,伴随西方现代化陷阱的出现,英格尔哈特所担忧的“历史非线性发展”“民主非必要性产生”以及“发展路径的严重依赖”已经出现,民族主义回潮已经开始冲击世界民族国家治理格局,隐藏在主流价值观下的单一民族文化霸权逐渐浮出水面,[37 ]123-127极端的民族主义已经开始撕扯建立在宪法程序民主之上的现代民族国家、现代民主社会。因此,程序民主下的政治共识将作为多民族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被置于民族团结命题的范畴之中。
政治共识是民族团结命题的根本归宿,即通过民族身份公民化的改造,用一种集体认同的方式替代民族国家中的民族身份认同。因此,基于宪法逻辑的民族团结政策立足主权结构、治权结构的制度架构,在民族关系中设定了集体认同的研究范式,以先进政治治理理念完成了对纯粹民族主义的超越背反。在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中,曾将民族和谐政策描述为“政治共同体之上的民族共同体” [38 ]64,通过程序民主的大有作为,各民族公民以期借助公民的政治身份参与到意识形态的利益博弈中去。这一点哈贝马斯和涂尔干的有机团结理论不谋而合,都强调了不同属性主体在统一社会内部的分工与协作。无论是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还是涂尔干有机团结理论①,都可以解释民族团结政策实施的根本动因与发展对象。可以说民族团结就是政治共识在多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具体表达。俞正声就将其形象地表述为“共识是合作之基”“应当在尊重差异中寻求一致”“在民族团结等大是大非问题上凝聚广泛政治共识”。[39 ]民族团结命题所蕴含的政治共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政治共识应当立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客观历史的选择。在民族政策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人已经累积起了较为成熟的治理经验。1937 年,毛泽东在延安召开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发表题为《为争取千百万群众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斗争》一文则将其阐述得更为清晰。毛泽东提出“只有经过共产党的团结才能达到全阶级和全民族的团结”“只有经过共产党的团结才能完成民族和民主革命的任务”[24 ]123,171。关于政治共识的规范化表述莫过于1982年宪法序言中表达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族人民”。其次,政治共识应当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西方代议制度与中国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产物,其基本原则强调民主、普选、人权。但考虑到我国民族政策在宪法中的集中表述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度设计,又可以得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际上是对西方议会制度的反思与超越,有其特殊的政治优越性。具体而言,在各民族群体参政议政的同时,有效借助宪法制度这一平台,各族群精英代表可以通过这一权利协商博弈的平台实现不同声音的整合。[40 ]第三,政治共识需要落脚在各族人民参政议政的制度构建上。我国民族团结政策不是简单的口号与政治动员,而是一整套制度规范的层层衔接。民族团结需要强调公共信息公开参与的渠道、畅通意见传递的路径,鼓励各族人民参与基层组织建设,参与社会自治组织的运作,形成公民社会民主议事的氛围,提升各民族群众参政议政的能力,增强多民族国家治理的民族人力资源基础。最后,政治共识需要强调政治协商的作用。与咨询民主不同,协商民主强调人民与政府的双向互动,只有拓宽政治协商的覆盖面,丰富协商民主的层次,才可以延伸民族团结政策的内涵,这一点是广泛凝聚思想政治共识的民主基础。
程序民主是民族团结的主要路径,其通路的建设有助于最广大程度上吸引民意、民智、民权,是民族互信互助的政治保障。[41 ]政治共识是民族团结的粘合剂,其基础涵盖社会价值、道德价值、政治价值、公共价值,是社会治理的主要动因。[42 ]在民主程序集中达成的政治共识基础上,民众可以培训妥协、谈判、包容的现代政治精神,促进不同族群、不同信仰之间的和谐共存、有序协调。只有程序民主才能凝聚共识,只有政治共识才能和谐团结,只有民族团结才能消弭隔阂。民主是共识之基,共识是团结之要。只有在广大各民族群众中间倡导发展共识、改革共识、宪法共识、底线共识和价值共识,做到增进一致而不强求一律、尊重多元而不彰显分歧、包容差异而不弱化主导,不断巩固程序正义,凝聚政治共识。
民族团结作为宪法原则在软法层面的政策落实,是国家权威在民族治理领域的法律化、制度化。民族团结命题的宪法逻辑实际体现在宪法原则对不同主体、不同价值的有效约束。而其宪法逻辑的最终展开是建立在内部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基础之上的,而该认同又反向为民族团结政策提供了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依据。[43 ]因此民族团结的宪法逻辑是对中国传统一体多元历史逻辑的继承与发展,是对“改革开放机遇挑战并存”“民族地区经济高速发展低水平并存”“国家支持加大民族地区公共服务能力薄弱并存”“民族交融增强民族矛盾上升并存”“打击‘三股势力成效明显局部地区暴恐增多并存”的机构化应对,是对“共享”“共融”“命运共同体”“新型民主关系”理念的顶层设计,是民族关系朝向更高、更均衡、更合理方向跃进的政策基石,是习近平“八项”坚持依法治理的落脚点。民族团结命题是中国多民族现代国家治理最为伟大的共识,其渊源有自、内涵丰富、意蕴深远。本文对民族团结内在的宪法逻辑依历史、制度、价值三个维度进行结构化探索,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存在的困难应对作了理论方面的阐述。学术研究仅是管窥蠡测,但任何远见卓识的实践都应在所自处、力学笃行。各族群众应当求同存异、齐心戮力,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共识,并在具体的实践中不断推进“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国家统一、繁荣富强”目标的点滴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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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Being a policy presentation of national right in constitution, “national unity” is an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specific values and beliefs, which is subject to historical change of social culture. Once the proposition of “national unity” was put forth, it transcended the narrow nationalist vision, showing the constitutional logic about status identity and national identity, sovereignty structure and governance right structures, program democracy and united political consensus. The structural analysis of the proposition of “national unity” would be helpful to clarify the basic properties under the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 ideological origins, reality basis, and to grasp its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holistic view of state, and further to devise different ways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pecific, popular and practical system.
Key words: national unity;constitutional recognition;sovereignty and right to rule;political consensus
﹝责任编辑:黄仲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