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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武器:理由

2016-11-03周恺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3期
关键词:麦迪逊杰斐逊伯里

周恺

我的历史老师说,被公认为世界强国的唯一方法就是战胜另一个世界强国。比如:日本打败俄国,美国打败西班牙,都使他们获得了世界强国俱乐部的入场券。她说:想成为世界强国,除了打仗,没有别的办法。

现在我发现,这个规律好像也适用于法院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如果不是当年马歇尔大法官打赢的那场“战争”,最高法院断不会成为美国政坛的一极。那是一场打败美国政坛绝对“强国”——白宫的战争。说赢不太准确,至少没打输。这场硬仗奠定了最高法院的政治地位,也让它创造了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奇迹:从来没有一个司法机关,曾经取得过如此高的政治地位。

这场仗就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当年,在第二任总统亚当斯竞选失败黯然下台时,亚当斯非常失望,甚至有些愤怒,他的总统生涯可以说是一事无成,继任者又是他的死敌杰斐逊。他把白宫盖好,屁股还没坐热就要让给这个死敌,太不甘心了。

于是,亚当斯在下台前作了自己的政治布局,他决定对司法权下手。在他即将下台的前夜,他紧急任命了42个法官。这些法官被称为“午夜法官”。由于太匆忙了,17份委任状都没来得及送出去,被忘在了国务卿的抽屉里。

等到杰斐逊政府上台后,他的国务卿麦迪逊发现了这些委任状,他们当然不会发出这些委任状,这就成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起因。马伯里就是这17名法官之一。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国务卿麦迪逊返还他的委任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主审的法官也奇特:马歇尔大法官。他居然就是那个忘发委任状的人!马歇尔是亚当斯的国务卿,就是他忘记发这17个人的委任状,才惹出这个麻烦。说这个案子因他而起一点儿也不过分,现在他居然还主审这个案子!太有点儿……无耻了。不过,美国当时只要求有经济利益才回避,所以马歇尔不回避也合法。

顺便说说马歇尔。马歇尔刚刚卸任国务卿就跑到最高法院来上任首席大法官,这也是亚当斯占领司法权计划的一部分。虽然动机有些龌龊,但没有这个马歇尔就没有今天的美国最高法院。在马歇尔之前,有三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期都不长,而且都对这个职位不感兴趣。只有马歇尔把法院当成了施展政治才华的地方,执政长达四十年,奠定了最高法院的基础。

回到这个案件,马歇尔的处境有些尴尬。总统杰斐逊和国务卿麦迪逊都等着马歇尔的判决呢。等着干啥呢?等着把它扔进纸篓,然后宣称这个判决不公。事实也是:从这批法官的任命到马歇尔自己的特殊身份,还有微妙的技术问题,都让这个判决太容易被说成是司法不公了。所以,麦迪逊对诉讼根本不理,杰斐逊也一样,不答辩、不出庭,爱怎么判怎么判,反正我就不执行。当时法院的判决都得靠政府执行,没有政府,法院的判决就是一纸空文。

1803年2月24日早上,马歇尔带领最高法院的部分法官,在华盛顿的斯氏酒店(位置在今天的国会图书馆)大堂,向聚集的人群宣读了他们的判决。

首先,马歇尔承认“鉴于本案特有的敏感性”,所以“本院必须对最终判决结果所依据的原则作出透彻的说明”。谁都知道案件为什么敏感,全美国政坛都在等着看这场羸弱司法对抗强大总统的战争的结果。但所谓“透彻的说明”,大家远远没想到这份判决书会那么长。

这里先解释一下,马伯里提出的请求在法律上的名词是:请求法院对国务卿下达职务执行令,要求向获得委任的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郡治安法官马伯里送达委任状。

马歇尔将这个请求分成了三个问题:

(一)申请人是否有权获得他的委任状?

(二)如果他有权获得委任状,并且这一权利受到了侵犯,我国法律是否为他提供了救济途径?

(三)如果这种救济途径存在,是否应由本院下达职务执行令?

第一个问题中,马歇尔从美国宪法人手,区分了任命和颁发委任状两种不同的行为。将一个官员任命的过程分成了提名、任命、签署、盖国玺、送达等环节。逐个论述了每个环节的区分标准和法律效果。最后得出结论,马伯里已经得到了任命,有权获得被麦迪逊扣押的委任状。

第二个问题中,马歇尔首先说:“任何个体在遭受侵害时,均有权利要求法律保护”

“即使英王本人遭形式谦恭的起诉,其也从未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然后,马歇尔又大论了“政治决策行为”的特殊性,说如果马伯里提出的诉求属于该行为则政府可以免责。但他紧接着又说,即使在政治决策行为中,如果关系到个人行为,也不能免责。还举出了出售肯塔基河上游土地法案的例子,从而说明马伯里可以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

最后一个问题,马歇尔又把它分成两个问题:1.当事人请求的令状是什么性质?2.本院是否有权下达这样的令状?

第一个小问题,马歇尔从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说起,将这种被称为“职务执行令”的令状的来龙去脉讲得很详细。并说这种令状“并非是要窥探行政秘密”,法院的管辖权只在于划定公民个体的权利,而非审查行政机关或官员在其自由裁量权内如何行事。然后还举了一个伤残军人法案的例子。最后,又说了送达委任状虽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但“国务卿与其他人都不能违法扣留委任状”。

第二个小问题,也是最精彩、最高潮的部分。马歇尔要开始论述违宪审查权了。

他说,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对任何下级法院或者担任公职者下达职务执行令。”这不就行了?直接给麦迪逊国务卿下令呗。且陧,马歇尔说,还有另一条规定。美国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对影响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以及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所有案件拥有初始管辖权。对于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拥有上诉管辖权。”

这两条规定冲突吗?马歇尔又说了半天,总之就是下达职务执行令不是上诉管辖权。“上诉管辖权的本质在于修正或纠正已经发动的司法程序的结论,而不是发动一项程序。”看来是冲突的。

那么,一项法律规定与宪法冲突,应该被执行吗?“与宪法相违背的法案是否能够成为国家法律的问题是对美国有重大影响的一个问题。”

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要么是优先的、至高无上的法律,要么与普通立法法案处于同等地位,立法机关可随意加以修改。假如后者是正确的,那么从人民方面来说,用成文宪法限制其本质上不可能限制的权力就是荒谬的企图。所以,合众国宪法的词语确认和强化了这一应成为所有成文宪法的本质的原则——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最后,马歇尔话锋一转,一锤定音:初步判决撤销。真不知道当初在斯氏酒店大堂里听完这场冗长判词的听众是何感受。

判决之后,杰斐逊总统牢骚满腹:“没管辖权,你叨叨这么多干啥!”

说的对。明明几句话就可以了结的案子,马歇尔偏偏兜了这么大一个圈子,这是马歇尔的朗谋诡计吗?是的。这就是马歇尔的战术,他的武器是什么?理由!

理由就是法院的武器。既然总统可以用沉默不语来宣示他的行政权,法院一样可以用喋喋不休来宣示他的司法权。

上海的青帮头子杜月笙说:一群人中,最沉默的人最有实力。在三权中,行政权最有实力。所以,总统完全可以用不理、拖延、不作为的方式来处理问题。他说话最少,权力最大。如果这样,法院为什么不能也耍个花招,用马歇尔的方式来彰显一下自己的权力呢?这个案子太成功了。杰斐逊总统不是想看我的笑话吗?那好,我马歇尔既然站在舞台的中央,我就一直站下去。靠时间来宣示自己的存在。长篇大论的判决书,既满足了存在感,又宣示了自己的权力,还赢得了后世美名。而且这个结果让杰斐逊不得不接受,有苦说不出。如果马歇尔只是规规矩矩地说:“我没有管辖权,这案子不归我管。”将这个案子作为一个普通案件处理,这场仗就彻底输了。美国最高法院今天就只能安居政治附庸的地位。现在,马歇尔用手里不多的武器打出了最佳组合:以喋喋不休、长篇大论的说教教育了美国政府什么是正确的真理,然后又以谦虚自制的大度限制了自己的权力(实际上扩张了),风度翩翩,完美谢幕,赚足了眼球。只剩下台下目瞪口呆的观众和敌人。这一仗赢得太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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